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相關法規與案例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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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
相關機制與法規研析
黃金宏
主講
102.11.20
ㄧ、不適任教師之定義:
•「教師違反專業能力,情節嚴重或違
反相關法律規定,不能或不適合繼續
擔任或執行教學工作者。」
二、不適任教師之類別
(第14條修正):
 (一) 無法擔任或執行教學工作者:
1、受有期徒刑1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緩刑宣
告。
2、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
3、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
,經判刑確定。
4、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5、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6、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不適任教師之類別:
(二)不適合擔任或執行教學工作者:
(教育部所指之不適任教師範圍)
7.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8.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
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9.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
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
節重大。
10.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
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
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
實。
不適任教師之類別:
11.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12.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原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條款)
13.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
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教師法第15條—資遣
 教師法第15條規定:「因系、所、科、組、
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
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
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
導遷調或介聘;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
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
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有關教
師法第15條後段規定,是否須以「因系、所、
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
之情況成立為前提,或為個別獨立要件。
教師法第15條—資遣
 教育部101.1.5.臺人(三)字第1000238268號書函
1.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
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
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
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之規定,係
課予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安置超額教師
之義務;
2.如安置未果,即構成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
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之要件,得以辦理資遣。
3.至於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
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為個別獨立要件,如
三、正當法律程序:
(Due Process of Law)
(ㄧ)公正作為:



迴避制度
組織適法
程序外接觸
迴避制度之一:


迴避制度之精神
係指公務員因與受處分人具一定特殊關係,為
維持行政行為或審理裁判之公平與威信,放棄對
該案之決定或裁判之機會。
迴避情形
原因有三:一為「利益衝突」,指公務員因「個
人利益」與「職務利益」發生衝突,難期公正作
為;二為「存有定見」,如於行政懲處文書中已
簽擬意見者,又擔任審理該申訴案件之教師申訴
評議委員即屬之;三為「因有其他具體事實,足
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迴避制度之二:



迴避方式有三種:分別為公務員「自行迴避」、由當事人
「申請迴避」及由公務員所屬機關「命為迴避」。
違反迴避規定之法律效果
公務員違反「迴避制度」,應迴避而未迴避者,因違反
正當行政程序,依行政法院75年(1986年)判字第2469號
判決意旨,其決議得撤銷之。實務上並不認為違反「迴避
制度」者,法律效力係屬當然無效。屬得撤銷性質。
行政法院75年判字第2469號:「……鄉公所耕地租佃委員
會委員,就其議案並未迴避,被告機關據以決定由承租人
續訂租約,難謂無違誤。」
「評議準則」規定迴避有2種類型,一為「主動迴避」,
委員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教師法第29
條後段規定:「但有關委員本校之申訴案件 ,於調查及
訴訟期間,該委員應予迴避 」);另一為「申請迴避」。
四、行政行為之基本原則之ㄧ:

明確性原則: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行政程序法第5條)。

衡平原則: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
不得為差別待遇(行政程序法第6條) 。
四、行政行為之基本原則之二:

比例原則:(行政程序法第7條)
1、合目的性原則
2、最小侵害或最小損害原則
3、比例性原則
五、教育部頒定處理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法律性質:
•依教育部函釋屬於行政指導。
•依據教育部101年11月26日臺人(二)字第
1010206452A號函「查『處理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中有關
『調查』及『輔導』之程序尚非『必要』
程序或『強制性』規定」
•屬於行政處理程序,強調「處理流程」。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
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一) 察覺期
• 1、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如發現或接獲
投訴
• 2、組成調查小組主動進行查證
• 3、10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 4、經查發現確有該情事者即進入輔導期。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
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二) 輔導期
•1、經學校書面通知後仍未有效檢討改進
•2、學校應成立處理小組 :
由校長召集,成員含相關處室主任(組長)、
學校教評會、學校教師會及家長會代表等,必
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
•3、應安排一至二位資深教師擔任輔導員進行輔
導
•4、輔導期以2個月為原則 ,最長以6個月為限。
(以上皆由行政單位主導)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
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
•
•
•
•
(三) 評議期
1、輔導結果並無改進成效者。
2、學校教評會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3、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
由通知當事人。
4、符合教師法第15條後段規定, 「 現職工作不
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
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
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六、教師申訴制度
•屬於行政救濟之ㄧ環
•依現行教師法第33條規定:「教師不
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
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
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
規定,請求救濟。」
a.申訴---再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b.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c. 訴願---行政訴訟
•擬修正教師法:「…教師不服申訴決
定者,其原措施為行政處分者,其後
續救濟途徑:一、得不提起再申訴,
逕依訴願法提起訴願。二、提起再申
訴者,再申訴決定視為訴願決定,不
得再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 訴願---行政訴訟

專屬於教師身份之行政救濟
專任教師:教師法第3條:「本法於公立及
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
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 」
 幼稚園教師:教師法第36條第1項:「本法
各相關條文之規定,於公立幼稚園及已完
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專任教師準
用之。 」第2項:「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之私立幼稚園專任教師,除本法第二十四
條、第二十五條外,得準用本法各相關條
文之規定。 」

校長:教師法第36條之1:「各級學校校長,
得準用教師申訴之規定提起申訴。 」
 代理及代課教師:「中小學兼任代理及代
課教師聘任辦法」第7條第1項第4款規定:
「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
待遇及解聘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益者,得準用教師法之申訴程序,
請求救濟。」
 試用教師及實習教師。

七、案例分析:
教評會議進行中,因秩序混亂,紀錄無
法詳實記載,人事人員如何完成會議紀
錄?其決議效力如何?所完成之文書,
有無偽造公文書之嫌?
為避免爭端,如何提供會議紀錄較為妥
適?
 代課教師針對原措施學校不續聘措施提
起申訴?
案例:輔導期得否提起申訴?
 教師遭提報為「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
」類型之不適任教師,在3個階段是否都可
以提起申訴?
 實務作法:
 中央申評會:受理
 臺灣省申評會:不受理
 爭議點:是否視為多階段行政處分。
案例: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 教師法第14條第9款:「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是否仍需踐行輔導期?
 92.5.30年教育部頒「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之法律性質
為何?(如前述101年11月26日臺人(二)字
第1010206452A號函)
再





會
臺南師專74級 東吳大學法律系 北京大學國際法研究所
現職:臺北縣新莊市丹鳳國小教師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第2-7屆委員
新北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第 3 屆委員
經歷:上海浦東天域律師事務所顧問
臺北縣第 2 屆申評委
輔仁大學第1、2屆申評委
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第10屆委員
102年度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研習
-處理實務與申訴案例分析
講師:吳昌倫
2013.11.20 於桃園縣政府
25
壹、前
言

「疑似」不適任教師

正當法律程序與實質正義
26
貳、「疑似」不適任教師案件
處理機制與關聯
27

學校行政處理機制:性平法-受理與否
考核.教評-調查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機制:
特別法優先適用(性侵.性騷.性霸凌)
「認定事實」具行政拘束性

成績考核委員會處理機制 VS.教評會

教師評審委員會處理機制 VS.性平會
28
参、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案件審理原則分析
29
一、不確定法律概念與判斷餘地理論
不確定法律概念
抽象性、不夠明確之法律用語。
例如:教學不力、教法優良。

判斷餘地
法律所允許的專業判斷領域。
例如:高度屬人性之判斷、專業委員會之決議。

30
二、判斷餘地之審查
法院對行政機關之審查:
違法性審查-原則上審查密度較低
行政機關對下級機關之審查:
違法性審查
適當性審查-原則上審查密度較高
31
三、台灣省教師申評會評議實務上
對「判斷餘地」常用之審查基準
審查有無下列情形:
1.基於錯誤之事實而為決定
2.未能遵守一般公認之評價標準
3.基於考量不相干情事而為決定
4.未能遵守程序規定
5.違反平等原則
32
肆、申訴實務案例分析
-以原處分(措施)被撤銷案件為主
33
一、基於錯誤之事實而為決定

所主張事實尚未明確(證據不足):
屏東縣校長記過案:未盡領導及督導之責
學生分數異常而認定教師洩題
雙方爭執卻無相當理由或證據

所主張事實未該當構成要件:
舉發校園違法、不當而認定行為不檢
體罰學生情節重大
34
二、未能遵守一般公認之評價標準


誠信原則:否認所頒獎狀及感謝狀案
比例原則:傳真澄清曖昧關係聲明案
舉發學校不法造成紛爭解聘案
使過動生舉啞鈴記過案
請學生至停車場拿物品案
導護值勤遲到1分鐘案
學生資料漏填導師姓名案
35
二、未能遵守一般公認之評價標準(續)




明確性原則:學生廁所清潔不力案
平等原則(後述)
利益衡平原則:
年終成績考核未注意有利部分
「經常」未出席學生朝會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撤銷後加重懲處案
36
三、基於考量不相干情事而為決定

考量法規所無之事項而決定:
台南縣考核比例設限案

考量非評價範圍之事實:
審究非本學年度發生事件
37
四、未能遵守程序規定

組織不合法案:委員未經法定程序選出
未符合單一性別規定
考核會校長指定當然委員
民意代表兼任委員

未遵守迴避規定:有明顯偏頗之虞而未迴避
要求全體(大多數)委員迴避?
J601
38
四、未能遵守程序規定(續)

未讓當事人列席陳述

未善盡通知義務:輔導紀錄未通知當事人
處分未「送達」當事人

未落實輔導期規定:資深教師、實質輔導

法定期間不足:輔導期八週案
39
四、未能遵守程序規定(續)

未遵守相關期日期間規定:年終考核提前案

未考量情事變更:「精神病」資遣復職案

未考量法定處分:不能勝任工作未討論資遣案

未經申復而提起申訴
40
五、違反平等原則

電腦無法使用致教學行政業務不利案
不得主張違法之平等:
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判字第1392號判例:「憲法
之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對於事物本質上相同的
事件作相同的處理,乃形成行政自我拘束,惟憲
法上的平等原則係指合法的平等,並不包涵違法
的平等。故行政先例必須是合法的,乃行政自我
拘束的前提要件,憲法之平等原則,並非賦予人
民有要求行政機關重複錯誤的請求權。

41
六、其 他



適用法律錯誤:
以「行為不檢」處理「教學不力」
延長病假未銷假曠職案
師生戀合意性交案
未盡舉證責任:台南縣考核比例設限案(說明)
違法取證:教師婚外情之簡訊竊取案
42
伍、結
語

處理不適任教師勢在必行

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實質正義

勿枉勿縱,勇於任事
請參閱台灣省政府評議書公告網頁
http://www.tpg.gov.tw/tpg/info_teacher.php?PG=0
43
簡 報 完 畢
敬 請 指 教
吳昌倫
學歷:
花蓮師專、台北市立師範學院
東吳大學法律系碩士學分班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班研究
經歷:
宜蘭縣南屏國小主任、教師
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第5.6.7屆委員
宜蘭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主席
國立宜蘭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蘭陽技術學院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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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