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連任及現職校長參加出缺學校遴選

Download Report

Transcript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連任及現職校長參加出缺學校遴選

台北市高級中等學校
校長遴選簡介
全教總專業發展中心執行長
張文昌
個人簡歷
現職:
台北市教師會副理事長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專業發展中心執行長
全國教師會教學研究部主任
經歷:
台北市教師會理事長、政策部主任
全國教師會高中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台北市教育審議委員會委員
台北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教育部技專校院升學制度小組委員
教育部師鐸獎、高職優質化評審委員
台北市特殊優良教師評審委員
學歷:
台灣師範大學資訊教育系畢業
台灣師範大學工業教育研究所技職教育行政碩士
校長遴選資格: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任期考評辦法第 6 條:
參加校長遴選者,應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六條或第七條所定資
格,且無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事。
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任期考評補充規定:

凡中華民國國民,身心健康,品德優良,並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六條或第七條所定資格者,得參加本市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
臺北市101學年度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連任及轉任遴選作業簡章
ㄧ、依據:
(一)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任期考評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任期考評補充規定(以下簡稱本
補充規定)。
二、申請資格:
(一)符合本辦法第6條資格之現職校長。
(二)本市現職任滿4年、6年、7年、8年校長之年資,計算至民國101年7月
31日止。
高級中等學校長遴選資格: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6 條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應持有中等學校教師證書,並具下
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五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
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 之學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
二、曾任中等學校教師三年以上,及薦任第九職等以
上或與其相當之教育 行政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三、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合計七年以上,其中擔任高級
中等學校教師至少三年,及高級中等學校一級單
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二年以上。
師培大學附設高級中等學校長遴選
資格:

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高級中等學校校長資格,除
依前項各款規定辦理外, 得曾任教育學院、系專
任副教授或曾任與擬任職業學校性質相關學科專
任 副教授,及中等學校教師各二年以上,並具各
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 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一
年以上,且應持有中等學校教師證書;前項第三
款高 級中等學校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年
資,並得為大學法規所定一級 單位主管之學校行
政工作年資。
考評: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任期考評辦法第 6 條:
第 11 條:校長任期考評之項目及程序,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董事
會訂定並辦理之。
第 12 條:校長遴選及考評之委員名單、處理過程,在遴選或考評結果未
發布前,參 與之有關人員應嚴守秘密。
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任期考評補充規定:
十二、申請延任、連任及轉任之校長考評項目,包含「政策執行」、「經
營管理」、「專業領導」及「辦學績效」等領域。
十三、校長任期考評程序包含校長自評、本局主管科及督學室考評(含家
長會及教師會平時意見之反映)及本局總評三部分。本局應將總評
及相關考評資料送請遴委會,作為校長延任、連任或轉任之重要參
考依據;必要時,遴委會得邀請本局視導區督學及業務主管人員列
席說明。
迴避原則
第三十二條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
關係者。
三 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 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第95014號再申訴評議書:
說明「迴避」係指公務員具一定特殊關係,為維持行政行為或審理裁判之
公平與威信,放棄對該案之決定或判知之機會。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應迴
避的原因有三點:
一為「利益衝突」,指公務員因個人利益與職務利益發生衝突,難期公正作為;
二為「存有定見」;
三為因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遴選三階段
1.連任
2.轉任
3.新任
連任:
1.任期屆滿4年申請連任之校長
─連任審議
2.任期屆滿8年者及任期屆滿4年未
申請連任,擬參加出缺學校遴選
之校長─轉任審議
連任審議
─審閱書面資料。
 教育局報告考評結果。「政策執行」、「經營
管理」、「專業領導」及「辦學績效」。
 聽取現職學校教師代表(委員)及家長代表
(委員)意見(各3-5分鐘)。
 必要時,得邀請擬申請連任之校長列席說明或
由遴委會組成訪視小組進行實地訪評。
 綜合上述審議結論進行遴選(投票)。
轉任:
現職任滿4年、6年、7年之
校長申請參加出缺學校校
長。
第1階段轉任審議
任期屆滿之校長轉任







審閱書面資料。
參加遴選人員現場報告(5分鐘)
由遴委會就參加遴選人員所提之書面資料及口頭
報告進行詢答(10分鐘)。
教育局報告考評結果。
聽取學校教師代表(委員)意見及家長代表(委
員)意見(各3-5分鐘)。
必要時組成訪視小組進行實地訪評。
綜合上述審議結論進行遴選(投票)
第2階段轉任審議
現職任滿4、6、7年之校長轉任







審閱書面資料。
參加遴選人員現場報告(5分鐘)
由遴委會就參加遴選人員所提之書面資料及口
頭報告進行詢答(10分鐘)。
教育局報告考評結果。
聽取學校教師代表(委員)意見及家長代表
(委員)意見(各3-5分鐘)。
必要時組成訪視小組進行實地訪評。
綜合上述審議結論進行遴選(投票)
新任:
1.現任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校長第1
任任期未屆滿或連任任期未滿1/2者,不
得參加他校校長之遴選。
2.本市現職校長參加100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
現職校長延任、連任及參加出缺學校遴選
(轉任)審議,並獲通過者,不得參加出缺
學校新任校長遴選。
(一)書面審查:
1.學經歷基本資料(含任用資格)、辦學或
服務績效及佐證資料、辦學理念及未來4年
中程校務發展計畫。
2.每所出缺學校如報名人數超過5人,由遴委
會經由書面審查初選5名進入面談。
面談:
(每位參加遴選人員以20分鐘為度)
 1.聽取學校教師代表(委員)意見及家長
代表(委員)意見(各3-5分鐘)。
 2.參加遴選人員報告5分鐘。
 3.由遴委會就參加遴選人員所提之書面資
料及口頭報告進行詢答(10分鐘)。
 4.綜合上述審議結論進行遴選投票
遴選委員會
1.固定代表
2.浮動代表
固定代表13人﹕
1.教育局官員5人
局長﹑副局長2人﹑主秘﹑主任督學
2.學者專家5人
校長協會﹑家長會聯合會﹑台北市教師會
各推薦1人、教育局推薦2人
3.代表3人
台北市教師會﹑校長代表﹑
家長會長聯合會代表各1人
浮動代表2名:
應選校長之學校教師代表1人 ﹑
家長代表1人

教師代表應由學校專任教師選舉產生,投
票人數不得少於專任教師人數二分之一;
家長代表應由學校班級家長代表選舉產生,
投票人數不得少於班級家長代表人數四分
之一。
遴選期程
三月中旬至五月中旬
教師會可以做什麼
(參考松山家商校長遴選作業要點)
1.選出校內合適的遴選委員與浮動代表
2.舉辦校長滿意度調查(支持意願投票)
3.辦理校務發展座談會(候選人對談會)
4.尋覓最佳校長人選
5.以民主程序獲得校內共識
6.與家長會共同合作
7.與市教師會密切連繫
群策群力 堅持到底
感謝聆聽 歡迎指教
張文昌聯絡電話:0980-035-718,0920-129-684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