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別事件調查處理參考手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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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別事件
調查處理參考手冊說明
【調查篇】
永和國中 顏德琮
程序不備 實體不論
調查篇—依循程序,釐清事實
六個階段: (P.9~50)
1.受理階段
2.調查階段
3.審議階段
4.申復階段
5.救濟階段
6.最後審視階段
 各階段相關附錄(P.141~235)
附錄編碼說明:1(調查)-階段-序

手冊使用重點
基本概念
 作業流程與說明
 自主檢核
 常見問題
 常用表單
 法規參考
☆調查與報告原則☆

初步檢核……P.9
加害者與受害者之對象
事件類別
處理項目
法規依據
性別事件調查處理流程圖……P.11
依循程序,莫急莫慌!
 24小時內通報

--校安通報
--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通報責任
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
條「執行職務知有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規定
通報」,得記大過。
教師法第14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
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
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得予解聘、停聘或不
續聘 。(性平法36條之一)
壹、受理階段
 申請調查或檢舉
 通報
 受理與否
 召開性平會
申請或檢舉方式



書面申請
以言詞或電子郵件方式,學務處(教導
處)代其填妥申請書,經向其朗讀或使
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
章【準則17】。
申請(檢舉)人必要時,得先以電話申
訴,並於2 日內以書面補正。
收件單位……P.224(勘誤)


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18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管轄
學校或機關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時其收
件單位如下: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處或
教導處。
是否受理
20日內書面通知是否受理
 20日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
次日起20日內可提申復
 以下情形應不予受理 (性平法29)
(1) 非屬性平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2) 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3) 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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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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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防治準則第18條
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必要
時得由性平會指派委員三人以上組成小
組認定之。學校並得於防治規定中明定
前述小組之工作權責範圍。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
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
件 :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
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
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
者。
Q:若事件發生於幼兒園呢?

依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第2 條規定,幼稚
園為實施幼稚教育之機構,非屬性別平等
教育法第2 條所稱之學校,公私立幼稚園
發生兒童與教職員工生間之性騷擾行為時,
應依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處理。隸屬於公
私立各級學校附設幼稚園,若發生前揭事
件之調查處理,建議參照學校之校園性侵
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處理機制辦理。
(96 年12 月3 日台訓(三)字第0960169133 號函示)
管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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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為事件管轄學
校。 【準則10】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與行為人現所屬學校不同
者,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
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準則11、12】
行為人在二人以上,分屬不同學校者,以先受
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行為人所屬學校為事件管
轄學校,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準則14】
Q:事件發生時,無法確認行為人之管轄單位

無法判斷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之身分,
或於學制轉銜期間,尚未確定行為人就
讀學校者,以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
校為事件管轄單位,相關學校應派代表
參與調查。【準則13】
移轉
 倘申請或檢舉之案件非屬該校權
管者,由學務處(教導處)將該
案件於7個工作日內移送其他有
管轄權者【準則15】。
召開性平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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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內交由性平會調查處理
檢核性平會之組成(性平法9)
--5至21人(奇數)
--女性占二分一以上
--性平會設置要點是否經校務會議通過
校長主持
是否受理成案、成立調查小組(成員)
調查小組(性平法30)
人數:3或5人
 女性人數比例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全女性是否恰當?)
 具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占
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必要時得外聘(全外聘是否恰當?)
 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並應有申請
人學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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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調查階段

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
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
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
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性平31】。
調查之目的
調查人員之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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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
之調查工作。
參與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
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行政程序法之自行迴避與申請迴避。
行政程序法(32條)
P.165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
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 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
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
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 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
行政程序法(33條)
P.165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
請迴避︰
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公務員所
屬機關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
避之公務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公務員有前條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
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公務員所屬機關依
職權命其迴避。

調查原則
P.167 -169
(1)獨立性原則不受司法程序及處理結果影響
(2)直接集中及迅速進行原則3天送性平會
(3)客觀、公正、專業原則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4)意見充分表達避免重複訊問原則
(5)保密原則包括負責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之所有人員
(6)權衡當事人權力差距原則
(7)協力原則性平第30條: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8)職權進行原則不因撤回而中止調查
調查小組之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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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或主席
發言人
撰稿人
工作會議:確認主問人、發言順序、訊問
對象與順序、訊問重點(擬出大綱)、有
待釐清之事實、時間分配。
確認行政事務:錄音、錄影、記錄、文具
準備、通知送達等行政程序。
訪談對象順序建議
申請人
行為人
證人
訪談時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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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1、179-182
表明身分
充分告知權利與義務
調查人員之專業態度與技巧
小組合作/受訪者之反應/畫出位置
模擬拍照/蒐集證據/避免不當之態度與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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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充分陳述機會
輔佐人員到場(P.173-174)律師為輔佐人
關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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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2.173.176
物證:簡訊、FB訊息、E-mail、紙條
人證
書證(written evidence)
其他
取捨之原則:無罪推定、自由心證、經
驗法則、論理法則
訪談記錄逐字稿簽名確認
調查報告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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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原則:P.183-185
調查報告範例:P.186-206
調查報告內容應包含:(細則17)
一、申請調查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或檢舉人之敘述。
二、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被申請調查人、申請調查人、證人與相關人士之陳述
及答辯。
四、相關物證之查驗。
五、事實認定及理由。
六、處理建議。(教育宣導、空間環境、行政措施)
兩小無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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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
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
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
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
未遂犯罰之。
兩小無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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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1: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
229-1: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
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學校處理之注意事項:P.152-157(不申
請調查通知書)
常見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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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後,相關人若已私下和解,學校
是否需要繼續調查?
若有人具名陳述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
事實,但不願被調查,學校該怎麼辦?
調查過程中,申請人或行為人自行蒐證,
調查委員可否採用?
參、審議階段
召開性平會審議
回覆申訴人、行為人
送交權責單位
召開性平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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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會得決議或經調查小組之建議邀請
申訴人、被申訴人、關係人、學者專家
或相關機關指派之人員列席說明。
性平會就報告書內容進行審查,若超過
二分之一認為證據不足,應退回調查小
組繼續蒐證。
調查報告經性平會審議後,應作出成立
或不成立之決定。
查證屬實,加害人之處置(性平25)
(1)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
被害人道歉。
(2)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3)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
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學校或主管機關執行懲處時應採取必要之
措施,以確保加害人之配合遵守。
學校相關權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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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獎懲委員會
教師評審/ 評議委員會
人事評審/ 考績委員會
其他相關委外人力之單位
經性平會調查屬實後,懲處之權責單位應
於2個月內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
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
聘或免職: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
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
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
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
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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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第14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
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
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
重大。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
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
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
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
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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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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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將處理結果,以書
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
調查報告,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之
學校或機關,並責令不得報復。(準則
31)
肆、申復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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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行為人對審議結果或議處結果不服,
20日內向學校(學務處或教導處)提起申
復。
審議小組:3或5人,包括相關專家學者、
法律專業人員;其中女性人數占成員總數
二分之一以上、專家學者占三分之一以上。
原性平會及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
小組成員於30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
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性平法第32、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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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或主管機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
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
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重新調查。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接獲前條學校或
主管機關重新調查之要求時,應另組調
查小組。
何謂調查程序上有重大瑕疵?
(1) 組織不合法:
a.性平會性別比例不符性平法之規定。
b.調查小組性別或專業人才比例不符規定。
c.專業人才之資格不符防治準則之規定。
d.雙方當事人屬不同校,未有申請人學校代表。
(2)違反迴避規定:有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
(3)調查過程中未給當事人充分陳述之機會。
何謂新事實、新證據?

所謂新事實、新證據,係指原調查
程序時已存在,但於該程序內未經
調查斟酌者而言。
伍、救濟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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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事件當事人對於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
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學校主管機關提
出救濟。
對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案件審議不服,或
對因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案件之審議結果
而受到懲處不服,得向教育局提出救濟。
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得依教師法之規定向
新北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救濟。
陸、最後審視階段



調查報告力求正確無誤
各階段之檢核工作
法規之引用並符合規定
--性別平等教育法
--行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P.207-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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