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別事件調查處理參考手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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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校園性別事件調查處理參考手冊說明
校園性別事件
調查處理參考手冊說明
【調查篇】
永和國中 顏德琮
程序不備 實體不論
調查篇—依循程序,釐清事實
六個階段: (P.9~50)
1.受理階段
2.調查階段
3.審議階段
4.申復階段
5.救濟階段
6.最後審視階段
各階段相關附錄(P.141~235)
附錄編碼說明:1(調查)-階段-序
手冊使用重點
基本概念
作業流程與說明
自主檢核
常見問題
常用表單
法規參考
☆調查與報告原則☆
初步檢核……P.9
加害者與受害者之對象
事件類別
處理項目
法規依據
性別事件調查處理流程圖……P.11
依循程序,莫急莫慌!
24小時內通報
--校安通報
--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通報責任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
條「執行職務知有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規定
通報」,得記大過。
教師法第14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
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
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得予解聘、停聘或不
續聘 。(性平法36條之一)
壹、受理階段
申請調查或檢舉
通報
受理與否
召開性平會
申請或檢舉方式
書面申請
以言詞或電子郵件方式,學務處(教導
處)代其填妥申請書,經向其朗讀或使
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
章【準則17】。
申請(檢舉)人必要時,得先以電話申
訴,並於2 日內以書面補正。
收件單位……P.224(勘誤)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18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管轄
學校或機關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時其收
件單位如下: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處或
教導處。
是否受理
20日內書面通知是否受理
20日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
次日起20日內可提申復
以下情形應不予受理 (性平法29)
(1) 非屬性平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2) 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3) 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初審小組
依據:防治準則第18條
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必要
時得由性平會指派委員三人以上組成小
組認定之。學校並得於防治規定中明定
前述小組之工作權責範圍。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
件 :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
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
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
者。
Q:若事件發生於幼兒園呢?
依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第2 條規定,幼稚
園為實施幼稚教育之機構,非屬性別平等
教育法第2 條所稱之學校,公私立幼稚園
發生兒童與教職員工生間之性騷擾行為時,
應依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處理。隸屬於公
私立各級學校附設幼稚園,若發生前揭事
件之調查處理,建議參照學校之校園性侵
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處理機制辦理。
(96 年12 月3 日台訓(三)字第0960169133 號函示)
管轄單位
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為事件管轄學
校。 【準則10】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與行為人現所屬學校不同
者,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
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準則11、12】
行為人在二人以上,分屬不同學校者,以先受
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行為人所屬學校為事件管
轄學校,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準則14】
Q:事件發生時,無法確認行為人之管轄單位
無法判斷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之身分,
或於學制轉銜期間,尚未確定行為人就
讀學校者,以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
校為事件管轄單位,相關學校應派代表
參與調查。【準則13】
移轉
倘申請或檢舉之案件非屬該校權
管者,由學務處(教導處)將該
案件於7個工作日內移送其他有
管轄權者【準則15】。
召開性平會:
三日內交由性平會調查處理
檢核性平會之組成(性平法9)
--5至21人(奇數)
--女性占二分一以上
--性平會設置要點是否經校務會議通過
校長主持
是否受理成案、成立調查小組(成員)
調查小組(性平法30)
人數:3或5人
女性人數比例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全女性是否恰當?)
具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占
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必要時得外聘(全外聘是否恰當?)
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並應有申請
人學校代表。
貳、調查階段
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
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
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
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性平31】。
調查之目的
調查人員之迴避
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
之調查工作。
參與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
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行政程序法之自行迴避與申請迴避。
行政程序法(32條)
P.165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
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 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
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
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 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行政程序法(33條)
P.165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
請迴避︰
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公務員所
屬機關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
避之公務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公務員有前條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
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公務員所屬機關依
職權命其迴避。
調查原則
P.167 -169
(1)獨立性原則不受司法程序及處理結果影響
(2)直接集中及迅速進行原則3天送性平會
(3)客觀、公正、專業原則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4)意見充分表達避免重複訊問原則
(5)保密原則包括負責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之所有人員
(6)權衡當事人權力差距原則
(7)協力原則性平第30條: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8)職權進行原則不因撤回而中止調查
調查小組之分工
召集人或主席
發言人
撰稿人
工作會議:確認主問人、發言順序、訊問
對象與順序、訊問重點(擬出大綱)、有
待釐清之事實、時間分配。
確認行政事務:錄音、錄影、記錄、文具
準備、通知送達等行政程序。
訪談對象順序建議
申請人
行為人
證人
訪談時注意事項
P.171、179-182
表明身分
充分告知權利與義務
調查人員之專業態度與技巧
小組合作/受訪者之反應/畫出位置
模擬拍照/蒐集證據/避免不當之態度與訊問
給予充分陳述機會
輔佐人員到場(P.173-174)律師為輔佐人
關於證據
P.172.173.176
物證:簡訊、FB訊息、E-mail、紙條
人證
書證(written evidence)
其他
取捨之原則:無罪推定、自由心證、經
驗法則、論理法則
訪談記錄逐字稿簽名確認
調查報告之內容
撰寫原則:P.183-185
調查報告範例:P.186-206
調查報告內容應包含:(細則17)
一、申請調查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或檢舉人之敘述。
二、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被申請調查人、申請調查人、證人與相關人士之陳述
及答辯。
四、相關物證之查驗。
五、事實認定及理由。
六、處理建議。(教育宣導、空間環境、行政措施)
兩小無猜條款
刑法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
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
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
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
未遂犯罰之。
兩小無猜條款
227-1: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
229-1: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
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學校處理之注意事項:P.152-157(不申
請調查通知書)
常見Q&A
案件受理後,相關人若已私下和解,學校
是否需要繼續調查?
若有人具名陳述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
事實,但不願被調查,學校該怎麼辦?
調查過程中,申請人或行為人自行蒐證,
調查委員可否採用?
參、審議階段
召開性平會審議
回覆申訴人、行為人
送交權責單位
召開性平會
性平會得決議或經調查小組之建議邀請
申訴人、被申訴人、關係人、學者專家
或相關機關指派之人員列席說明。
性平會就報告書內容進行審查,若超過
二分之一認為證據不足,應退回調查小
組繼續蒐證。
調查報告經性平會審議後,應作出成立
或不成立之決定。
查證屬實,加害人之處置(性平25)
(1)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
被害人道歉。
(2)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3)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
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學校或主管機關執行懲處時應採取必要之
措施,以確保加害人之配合遵守。
學校相關權責單位
學生獎懲委員會
教師評審/ 評議委員會
人事評審/ 考績委員會
其他相關委外人力之單位
經性平會調查屬實後,懲處之權責單位應
於2個月內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
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
聘或免職: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
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
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
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
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師法第14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
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
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
重大。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
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
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
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
聘。
結果通知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將處理結果,以書
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
調查報告,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之
學校或機關,並責令不得報復。(準則
31)
肆、申復階段
申請人/ 行為人對審議結果或議處結果不服,
20日內向學校(學務處或教導處)提起申
復。
審議小組:3或5人,包括相關專家學者、
法律專業人員;其中女性人數占成員總數
二分之一以上、專家學者占三分之一以上。
原性平會及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
小組成員於30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
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性平法第32、33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
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
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重新調查。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接獲前條學校或
主管機關重新調查之要求時,應另組調
查小組。
何謂調查程序上有重大瑕疵?
(1) 組織不合法:
a.性平會性別比例不符性平法之規定。
b.調查小組性別或專業人才比例不符規定。
c.專業人才之資格不符防治準則之規定。
d.雙方當事人屬不同校,未有申請人學校代表。
(2)違反迴避規定:有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
(3)調查過程中未給當事人充分陳述之機會。
何謂新事實、新證據?
所謂新事實、新證據,係指原調查
程序時已存在,但於該程序內未經
調查斟酌者而言。
伍、救濟階段
若事件當事人對於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
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學校主管機關提
出救濟。
對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案件審議不服,或
對因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案件之審議結果
而受到懲處不服,得向教育局提出救濟。
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得依教師法之規定向
新北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救濟。
陸、最後審視階段
調查報告力求正確無誤
各階段之檢核工作
法規之引用並符合規定
--性別平等教育法
--行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P.207-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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