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演講

Download Report

Transcript 性騷擾防治演講

主講人:龜山分局
家防官 劉淑卿
1
性騷擾防治法對性騷擾之法律上
定義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
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
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
條件。〈交換利益性騷擾〉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
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
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佈、感受敵意或冒犯
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
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敵意環境性騷擾〉
2
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之性騷擾行為態樣
一、一般性騷擾行為〈不涉及身體接觸〉
(一)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
或其他物品之方式騷擾者。
(二)以歧視或侮辱之言語騷擾者。
(三)以歧視或侮辱之行為騷擾者。
二、涉及身體觸摸、碰觸行為。
三、其它特殊情節或情節重大者。
性騷擾之認定
一、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二條
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
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人與相對人之認知
等具體事實為之。
二、性騷擾之成立須有:
(一)損害他人人格尊嚴
(二)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
(三)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劃、活
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三、特殊情節:
(一)騷擾頻率。
(二)被害人心理創傷
(三)受害人數
(四)騷擾期間
4
性騷擾防治法之適用對象
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除第
12條〈媒體報導責任〉、第24條〈媒體行政責任
〉及第25條〈強制觸摸罪〉外,不適用本法之規
定。
例如:
下班後同事邀約唱歌,同事間發生性騷擾事件。
醫生或護士對病患性騷擾。
申訴方式不同
 性別工作平等法:被害人得以言詞及書面
向雇主提出性騷擾事件申訴。
 性別平等教育法: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檢舉人得以言詞或書面向加害人學校申
請調查。
 性騷擾防治法: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
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一年內,以書
面或言詞向主管機關(桃園地區為家防中
心)提出申訴。
性騷擾
的態樣
言詞騷擾
視覺騷擾
1.猥褻的話或聲音
2.詳細述說「性」或話中不當隱喻
3.常常把討論主題帶到性的方面
4.追問個人的性隱私、性生活
5.對個人衣服、身材或外表予「性」
方面的評語
6.已明白被拒,但仍重複邀請約會
7.散播關於別人的性隱私
8.喜好評議或諷刺「性」方面的
議題
9.開黃腔
肢體騷擾
7
性騷擾
的態樣
言詞騷擾
視覺騷擾
1.用色瞇瞇的眼光上下打量
2.做出親唇的動作或吹口哨
3.身體或手的動作有性暗示
4.在辦公室牆上張貼色情圖片海
報或不堪入目的文字
5.在別人面前做出撫慰自己身體
的不當動作。
6.衣著暴露,暴露性器官
肢體騷擾
8
性騷擾
的態樣
言詞騷擾
視覺騷擾
肢體騷擾
1.毛手毛腳
2.故意貼近、親近、擦撞
3.不當碰觸對方之頭髮、身體
或衣物
4.緊抱、強吻,或不具善意的
輕拍臀、頭或撫摸
5.在講話或指示時,不令人歡
迎的強搭著肩或臂
6.尾隨追蹤
9
甚至包括「性別」騷擾
指帶有性別歧視或偏見的言論,特別侮
辱、貶抑或敵視特定性別的言詞或態
度。
例如:「女人是情緒的動物」「女人是花瓶,從
來就做不好工作」;羞辱對方的性別、性別特質
(像是「太平公主」、 「娘娘腔」、 「男
人婆」等評語)
10
對男性的性騷擾
例如:
在公開場合被女性「虧」,卻無法反擊。
被歸類為女性。
被老〈醜〉女人佔便宜。
被懷疑為同性戀。
性能力遭到質疑。
傾向將挑戰或質疑陽剛特質之言行界定為性騷擾
男女兩性對性騷擾感受之不同
男性對於被女性性騷擾,傾向呈現矛盾曖昧的
情緒。經歷過女性性騷擾的男性,一方面覺得
錯愕與不悅,另方面則覺得無所謂,甚或引以
為榮及覺得佔到便宜。
女性則傾向經歷相當負面且持久的心理創傷。
包括覺得噁心、污衊、害怕、恐懼等等。
12
性
騷
擾
迷
思
1.他、她一定做了什麼,才會被性騷擾
2.他、她沒有當場言詞拒絕反應,所以不算性騷擾
3.他、她事隔多日後才申訴,內情恐怕不單純
4.會不會是誣告?為了報復或權利鬥爭
5.男性也會被性騷擾嗎?
6.同性之間也會性騷擾嗎?
7.他、她被性騷擾,怎麼還能笑?正常生活?
8.她長的這麼醜,怎麼會被性騷擾?
9.他、她太過敏感,缺乏幽默感?
10.又沒少塊肉,有那麼嚴重嗎?
11.他、她們本來就是好朋友、男女朋友,怎麼可
能是性騷擾?
12.這是追求、試探,怎麼算是性騷擾?
13
被害人之舉證責任
一 詳實紀錄事件發生之人、事、時、
地、物。
二 試圖阻止性騷擾的嘗試。
三 被性騷擾後之感受。
四 證人資料。
五 現場證物。
六 錄音蒐証。
14
一般性騷擾申訴調查流程
一年內向申訴時
加害人所屬單位申訴
七日內開始
調查
二月,必要時
延長一個月完
成調查
再申訴應於七日內指
派委員三至五人組成
調查小組。
再申訴仍就性騷擾事實
存否為調查處理
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提出
再申訴〈再申訴流程同申
訴流程〉
15
性騷擾成立或不成立通知書之製作
 調查結果通知書正本需送達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常見錯誤情形:將被申訴人列為副本收受者,致被申訴
人縱對調查結果不服,亦不知可提再申訴。
 再申訴之期間及受理機關:
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對於調查結果不服,得於收受本通知
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桃園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
治中心提出再申訴。
常見錯誤寫法:對於調查結果不服,得於 年 月 日
前〈尚不知通知合法送達日期,如何決定再申訴提出日
期?〉,向本縣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提出再申訴。
強制觸摸罪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
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
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17
強制觸摸罪案例一
黃◎◎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二十一時許前之某
時飲酒後,在台北縣三峽鎮搭乘桃園客運車牌號碼FL693號之公車,欲前往台北縣鶯歌鎮火車站,於同日21
時許,適A女與B女二人自台北縣鶯歌鎮陶瓷博物館站上
車,迨公車行經◎◎縣◎◎鎮◎◎路與尖山路口時,A
女站立於公車駕駛座右後方,向駕駛員詢問票價之際,
黃◎◎因站立於A女之後方,見有機可乘,竟萌生性騷
擾之意圖,乘A不及抗拒而伸手觸摸其左臀部。
案經地檢署提起公訴,經法院審理後,判處拘役十日,
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
強制觸摸罪案例二
 加害人吳○○與被害人甲女素不相識,於民國96年1
月15日18時25分許,在台北市捷運列車(由台北車站
開往古亭站)上,意圖性騷擾,趁該列車人潮擁擠之
際,故意隔著褲子以其下體生殖器官碰觸被害人甲女,
被害人甲女見狀遂用右手推開,連忙後退,並向同車
旅客求救,由同車旅客按下車廂緊急紅色按鈕,請捷
運站人員會同警方在該捷運列車停靠古亭站時將加害
人吳○○逮捕。
 案經地檢署調查後,認加害人吳○○涉有性騷擾防治
法第25強制觸摸罪嫌而予以起訴。
報告完畢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