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性騷擾防治演講
主講人:龜山分局 家防官 劉淑卿 1 性騷擾防治法對性騷擾之法律上 定義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 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 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 條件。〈交換利益性騷擾〉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 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 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佈、感受敵意或冒犯 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 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敵意環境性騷擾〉 2 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之性騷擾行為態樣 一、一般性騷擾行為〈不涉及身體接觸〉 (一)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 或其他物品之方式騷擾者。 (二)以歧視或侮辱之言語騷擾者。 (三)以歧視或侮辱之行為騷擾者。 二、涉及身體觸摸、碰觸行為。 三、其它特殊情節或情節重大者。 性騷擾之認定 一、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二條 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 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人與相對人之認知 等具體事實為之。 二、性騷擾之成立須有: (一)損害他人人格尊嚴 (二)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 (三)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劃、活 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三、特殊情節: (一)騷擾頻率。 (二)被害人心理創傷 (三)受害人數 (四)騷擾期間 4 性騷擾防治法之適用對象 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除第 12條〈媒體報導責任〉、第24條〈媒體行政責任 〉及第25條〈強制觸摸罪〉外,不適用本法之規 定。 例如: 下班後同事邀約唱歌,同事間發生性騷擾事件。 醫生或護士對病患性騷擾。 申訴方式不同 性別工作平等法:被害人得以言詞及書面 向雇主提出性騷擾事件申訴。 性別平等教育法: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檢舉人得以言詞或書面向加害人學校申 請調查。 性騷擾防治法: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 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一年內,以書 面或言詞向主管機關(桃園地區為家防中 心)提出申訴。 性騷擾 的態樣 言詞騷擾 視覺騷擾 1.猥褻的話或聲音 2.詳細述說「性」或話中不當隱喻 3.常常把討論主題帶到性的方面 4.追問個人的性隱私、性生活 5.對個人衣服、身材或外表予「性」 方面的評語 6.已明白被拒,但仍重複邀請約會 7.散播關於別人的性隱私 8.喜好評議或諷刺「性」方面的 議題 9.開黃腔 肢體騷擾 7 性騷擾 的態樣 言詞騷擾 視覺騷擾 1.用色瞇瞇的眼光上下打量 2.做出親唇的動作或吹口哨 3.身體或手的動作有性暗示 4.在辦公室牆上張貼色情圖片海 報或不堪入目的文字 5.在別人面前做出撫慰自己身體 的不當動作。 6.衣著暴露,暴露性器官 肢體騷擾 8 性騷擾 的態樣 言詞騷擾 視覺騷擾 肢體騷擾 1.毛手毛腳 2.故意貼近、親近、擦撞 3.不當碰觸對方之頭髮、身體 或衣物 4.緊抱、強吻,或不具善意的 輕拍臀、頭或撫摸 5.在講話或指示時,不令人歡 迎的強搭著肩或臂 6.尾隨追蹤 9 甚至包括「性別」騷擾 指帶有性別歧視或偏見的言論,特別侮 辱、貶抑或敵視特定性別的言詞或態 度。 例如:「女人是情緒的動物」「女人是花瓶,從 來就做不好工作」;羞辱對方的性別、性別特質 (像是「太平公主」、 「娘娘腔」、 「男 人婆」等評語) 10 對男性的性騷擾 例如: 在公開場合被女性「虧」,卻無法反擊。 被歸類為女性。 被老〈醜〉女人佔便宜。 被懷疑為同性戀。 性能力遭到質疑。 傾向將挑戰或質疑陽剛特質之言行界定為性騷擾 男女兩性對性騷擾感受之不同 男性對於被女性性騷擾,傾向呈現矛盾曖昧的 情緒。經歷過女性性騷擾的男性,一方面覺得 錯愕與不悅,另方面則覺得無所謂,甚或引以 為榮及覺得佔到便宜。 女性則傾向經歷相當負面且持久的心理創傷。 包括覺得噁心、污衊、害怕、恐懼等等。 12 性 騷 擾 迷 思 1.他、她一定做了什麼,才會被性騷擾 2.他、她沒有當場言詞拒絕反應,所以不算性騷擾 3.他、她事隔多日後才申訴,內情恐怕不單純 4.會不會是誣告?為了報復或權利鬥爭 5.男性也會被性騷擾嗎? 6.同性之間也會性騷擾嗎? 7.他、她被性騷擾,怎麼還能笑?正常生活? 8.她長的這麼醜,怎麼會被性騷擾? 9.他、她太過敏感,缺乏幽默感? 10.又沒少塊肉,有那麼嚴重嗎? 11.他、她們本來就是好朋友、男女朋友,怎麼可 能是性騷擾? 12.這是追求、試探,怎麼算是性騷擾? 13 被害人之舉證責任 一 詳實紀錄事件發生之人、事、時、 地、物。 二 試圖阻止性騷擾的嘗試。 三 被性騷擾後之感受。 四 證人資料。 五 現場證物。 六 錄音蒐証。 14 一般性騷擾申訴調查流程 一年內向申訴時 加害人所屬單位申訴 七日內開始 調查 二月,必要時 延長一個月完 成調查 再申訴應於七日內指 派委員三至五人組成 調查小組。 再申訴仍就性騷擾事實 存否為調查處理 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提出 再申訴〈再申訴流程同申 訴流程〉 15 性騷擾成立或不成立通知書之製作 調查結果通知書正本需送達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常見錯誤情形:將被申訴人列為副本收受者,致被申訴 人縱對調查結果不服,亦不知可提再申訴。 再申訴之期間及受理機關: 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對於調查結果不服,得於收受本通知 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桃園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 治中心提出再申訴。 常見錯誤寫法:對於調查結果不服,得於 年 月 日 前〈尚不知通知合法送達日期,如何決定再申訴提出日 期?〉,向本縣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提出再申訴。 強制觸摸罪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 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 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17 強制觸摸罪案例一 黃◎◎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二十一時許前之某 時飲酒後,在台北縣三峽鎮搭乘桃園客運車牌號碼FL693號之公車,欲前往台北縣鶯歌鎮火車站,於同日21 時許,適A女與B女二人自台北縣鶯歌鎮陶瓷博物館站上 車,迨公車行經◎◎縣◎◎鎮◎◎路與尖山路口時,A 女站立於公車駕駛座右後方,向駕駛員詢問票價之際, 黃◎◎因站立於A女之後方,見有機可乘,竟萌生性騷 擾之意圖,乘A不及抗拒而伸手觸摸其左臀部。 案經地檢署提起公訴,經法院審理後,判處拘役十日, 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 強制觸摸罪案例二 加害人吳○○與被害人甲女素不相識,於民國96年1 月15日18時25分許,在台北市捷運列車(由台北車站 開往古亭站)上,意圖性騷擾,趁該列車人潮擁擠之 際,故意隔著褲子以其下體生殖器官碰觸被害人甲女, 被害人甲女見狀遂用右手推開,連忙後退,並向同車 旅客求救,由同車旅客按下車廂緊急紅色按鈕,請捷 運站人員會同警方在該捷運列車停靠古亭站時將加害 人吳○○逮捕。 案經地檢署調查後,認加害人吳○○涉有性騷擾防治 法第25強制觸摸罪嫌而予以起訴。 報告完畢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