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平及輔導管教 - 新路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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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性平及輔導管教 - 新路國民小學
研習報告
性別平等.性騷防治.家暴防治.
家庭教育.環境教育
正向管教與輔導
性別平等教育-名詞定義
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
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
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
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
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
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
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
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
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性別平等教育-教學內容
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
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
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
性別的自我了解:身心發展、性別特質
、生涯發展
性別的人我關係:性別角色、性別互動
、性別與情感
性別的自我突破:社會建構的批判、社
會的參與、資源的運用
性別平等教育-教學
性別平等教育資訊網
性別平等教育法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
認識性侵害
凡是違反人的意願,強迫與人發生
性關係或性接觸之行為,均被視為
性侵害。
校園性侵害常見性侵害犯罪類型
陌生人性侵害:搭訕.誘騙
家內亂倫
熟識者性侵害:網友.朋友.鄰居.幫派
金錢交易誘騙
好奇心性交易
權勢性侵害:老師.教練
性霸凌
性騷擾類型—言詞騷擾
猥褻的話或聲音
話中不當的性隱喻
追問個人性隱私
對個人外表予性方面評語
散播別人的性隱私
開黃腔,評議性方面議題
已被拒但仍重複邀請約會或不斷曖昧情
書
性騷擾類型—視覺騷擾
用色瞇瞇的眼光打量
做吹口哨、親嘴的動作
身體或手的動作有性暗示
張貼色情圖片或文字
在別人面前做出撫慰動作
衣著曝露性器官
性騷擾類型—肢體騷擾
抓、擠或捏
毛手毛腳、靠在人身上
故意貼近、擦撞,不具善意的輕拍臀或撫摸
不當碰觸頭髮、衣物、身體
緊抱、強吻
不令人歡迎的強搭肩或臂
尾隨跟蹤或擋住去路
過分追求被婉拒仍堅持
性侵害智力測驗
( )1.性侵害指的是男性加害者對女性受害者做出性方面
的傷害或騷擾行為。
( )2.在親密身體接觸上,女性拒絕多是嬌羞矜持、或不
好意思過度興奮的意思,男伴需主動堅持。
( )3.天下無不是的父母/兄姐/師長/親戚/上司。
( )4.強暴才會造成傷害,摸一下胸部屁股開開黃色玩笑
,沒什麼嚴重的。
( )5.被性侵害會造成一輩子污點,同時會讓家人難堪。
( )6.一個女人在聚會時與男人發生性關係,那麼其他男
人也有權利和她發生關 係。
( )7.很多女人都有被強暴的幻想,表面上卻裝純潔。
性侵害智力測驗
( )8.女人不穿胸罩,穿迷你裙或緊身露肩、露胸的衣服
,過於性感、引人注意,而遭性侵害是自己不小心。
( )9.會在KTV、PUB、酒館、彈子房或保齡球場….等
場所玩太晚的女孩,多半不是麼正經的女孩,若遭性侵害
是自己行為不夠檢點。
( )10.男人性慾旺盛,有時受到性刺激難免偶爾有困難控
制自己。
( )11.加害者多是面目可憎、行為舉止怪異或社會階級較
低的男人。
( )12.性侵害是女人需要擔心的事,與男人無關。
( )13.侵害事件處理完後,最好的復原方法是不要再提起
,盡量讓當事人忘記,時間會治療一切。
( )14.一個不願被強暴的女人,男人無論如何都是不會得
逞的。
性侵害智力測驗
( )15.受害者如果沒有受傷、紅腫或淤青,多半是自願的
。
( )16.被性侵害的人多半有強烈性慾或在不正經家裡長大
,否則好好的人怎會遇到這種事。
( )17.妨害性自主權指的是用暴力強迫對方發生關係。
( )18.只要兩情相悅,不論年紀都可以發生愛撫或性行為
。
( )19.從事特種營業或伴遊小姐,甚至言論開放的網友,
只要她願意出去,就表示她願與你發生性行為。
( )20.你的女友曾與他人有過性經驗,就表示你也有權與
她發生性關係。
( )21.男性受害者在過程中如果有勃起現象,就表示他是
自願的,且渴望發生性行為。
( )22.如果她在接吻愛撫時都接受且熱烈回應,表示她一
定也願意。
性侵害防治法—教學內容
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四小時以上之性
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前項所稱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應包括:
一、兩性平等之教育。
二、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三、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四、性侵害犯罪之認識。
五、性侵害危機之處理。
六、性侵害防範之技巧。
七、其他與性侵害有關之教育。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
兒童少年保護及高風險家庭通報表
性侵害犯罪通報表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處理流程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教學參考:國民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網
家庭暴力防治法—名詞定義
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
法侵害之行為。
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
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
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或其
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之行為。
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
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
他輔導、治療。
家庭暴力防治法—教學
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有四小時以上之家
庭暴力防治課程,但得於總時數不變下
,彈性安排於各學年實施。
教學參考:教育部數位教學資源入口網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兒童少年保護及高風險家庭通報表
家庭教育法—名詞定義
親職教育:指增進父母職能之教育活動。
子職教育:指增進子女本分之教育活動。
性別教育:指增進性別知能之教育活動。
婚姻教育:指增進夫妻關係之教育活動。
倫理教育:指增進家族成員相互尊重及關懷之
教育活動。
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指增進家庭各類資源運
用及管理之教育活動。
家庭教育法—教學內容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
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
,並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
「家人關係」
「家庭生活管理」
「家庭共學」
教學參考:台北市家庭教育中心/教材資
源
家庭教育法
家庭教育法
環境教育法
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以前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
育,並於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以網
路申報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當年度
環境教育執行成果。
前項環境教育,得以環境保護相關之課
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
驗(習)、戶外學習、參訪、影片觀賞
、實作及其他活動為之。前項戶外學習
應選擇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辦理。
工作—教學設計及成果
性別平等教育
性侵害防治
家庭教育
家庭暴力防治
環境教育
教育部學校訂定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注意事項
名詞定義
管教:指教師基於第十點之目的,對學生須強
化或導正之行為,所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
集體或個別處置。
處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
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
包括合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處置;違法之
處罰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
虐待等。
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
,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
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
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
為。
輔導與管教之原則
平等原則:不得為差別待遇
比例原則:有助於目的之達成、選擇對
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
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
尊重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
人格發展權。
輔導與管教方式應考量學生身心發展之個別差
異。
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錯誤而處罰全班學生。
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侵害(如罰錢等)作為
輔導與管教之手段。但要求學生依法賠償對公
物或他人物品之損害者,不在此限。
輔導與管教之方式
對學生之輔導:教師應以通訊、面談或
家訪等方式,對學生實施生活輔導,必
要時做成記錄。學生身心狀況特殊,需
要專業協助時,教師應主動要求輔導單
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低學業成就學生之處理:學生學業成就
偏低,應瞭解其學業成就偏低之原因,
並針對成因採取有效之輔導與管教方式
,但不得採取處罰措施。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1)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2)口頭糾正。
(3)調整座位。
(4)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5)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6)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7)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8)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9)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
(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10)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11)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
(12)要求靜坐反省。
(13)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
過兩小時。
(14)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
並以兩堂課為限。
(15)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16)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學生反映經教
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生理日
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教師之強制措施
學生有下列行為,非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
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預防危害者,教師
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
(1)攻擊教師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
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2)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3)有其他現行危害校園安全或個人生命
、身體、自由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
學務處(訓導處)及輔導處(室)之
特殊管教措施
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情況急
迫,明顯妨害現場活動時,教師得要求
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派員
協助,將學生帶離現場。必要時,得強
制帶離,並得尋求校外相關機構協助處
理。就前項情形,教師應告知已實施之
輔導管教措施或提供輔導管教紀錄,供
其參考。
法律責任
禁止體罰
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教師輔導與
管教學生,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
禁止刑事違法行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得採規勸或糾正之方式
,並應避免有誹謗、公然侮辱、恐嚇等構成犯
罪之違法處罰行為。
禁止行政違法行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避免有構成行政罰
法律責任或國家賠償責任之行為。
法律責任
禁止民事違法行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避免有侵害
學生權利,構成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責任之行為。
不當管教之處置及違法處罰之懲處
教師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
予以告誡。其一再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
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學生、家長沒有什麼事
您就是做了很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