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平及輔導管教 - 新路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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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性平及輔導管教 - 新路國民小學

研習報告
性別平等.性騷防治.家暴防治.
家庭教育.環境教育
正向管教與輔導
性別平等教育-名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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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
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
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
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
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
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
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
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
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性別平等教育-教學內容
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
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
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
 性別的自我了解:身心發展、性別特質
、生涯發展
 性別的人我關係:性別角色、性別互動
、性別與情感
 性別的自我突破:社會建構的批判、社
會的參與、資源的運用

性別平等教育-教學
性別平等教育資訊網
 性別平等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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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
 認識性侵害
凡是違反人的意願,強迫與人發生
性關係或性接觸之行為,均被視為
性侵害。
校園性侵害常見性侵害犯罪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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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生人性侵害:搭訕.誘騙
家內亂倫
熟識者性侵害:網友.朋友.鄰居.幫派
金錢交易誘騙
好奇心性交易
權勢性侵害:老師.教練
性霸凌
性騷擾類型—言詞騷擾
猥褻的話或聲音
 話中不當的性隱喻
 追問個人性隱私
 對個人外表予性方面評語
 散播別人的性隱私
 開黃腔,評議性方面議題
 已被拒但仍重複邀請約會或不斷曖昧情
書

性騷擾類型—視覺騷擾
 用色瞇瞇的眼光打量
 做吹口哨、親嘴的動作
 身體或手的動作有性暗示
 張貼色情圖片或文字
 在別人面前做出撫慰動作
 衣著曝露性器官
性騷擾類型—肢體騷擾
抓、擠或捏
 毛手毛腳、靠在人身上
 故意貼近、擦撞,不具善意的輕拍臀或撫摸
 不當碰觸頭髮、衣物、身體
 緊抱、強吻
 不令人歡迎的強搭肩或臂
 尾隨跟蹤或擋住去路
 過分追求被婉拒仍堅持

性侵害智力測驗

( )1.性侵害指的是男性加害者對女性受害者做出性方面
的傷害或騷擾行為。
( )2.在親密身體接觸上,女性拒絕多是嬌羞矜持、或不
好意思過度興奮的意思,男伴需主動堅持。
( )3.天下無不是的父母/兄姐/師長/親戚/上司。
( )4.強暴才會造成傷害,摸一下胸部屁股開開黃色玩笑
,沒什麼嚴重的。
( )5.被性侵害會造成一輩子污點,同時會讓家人難堪。
( )6.一個女人在聚會時與男人發生性關係,那麼其他男
人也有權利和她發生關 係。
( )7.很多女人都有被強暴的幻想,表面上卻裝純潔。
性侵害智力測驗

( )8.女人不穿胸罩,穿迷你裙或緊身露肩、露胸的衣服
,過於性感、引人注意,而遭性侵害是自己不小心。
( )9.會在KTV、PUB、酒館、彈子房或保齡球場….等
場所玩太晚的女孩,多半不是麼正經的女孩,若遭性侵害
是自己行為不夠檢點。
( )10.男人性慾旺盛,有時受到性刺激難免偶爾有困難控
制自己。
( )11.加害者多是面目可憎、行為舉止怪異或社會階級較
低的男人。
( )12.性侵害是女人需要擔心的事,與男人無關。
( )13.侵害事件處理完後,最好的復原方法是不要再提起
,盡量讓當事人忘記,時間會治療一切。
( )14.一個不願被強暴的女人,男人無論如何都是不會得
逞的。
性侵害智力測驗

( )15.受害者如果沒有受傷、紅腫或淤青,多半是自願的
。
( )16.被性侵害的人多半有強烈性慾或在不正經家裡長大
,否則好好的人怎會遇到這種事。
( )17.妨害性自主權指的是用暴力強迫對方發生關係。
( )18.只要兩情相悅,不論年紀都可以發生愛撫或性行為
。
( )19.從事特種營業或伴遊小姐,甚至言論開放的網友,
只要她願意出去,就表示她願與你發生性行為。
( )20.你的女友曾與他人有過性經驗,就表示你也有權與
她發生性關係。
( )21.男性受害者在過程中如果有勃起現象,就表示他是
自願的,且渴望發生性行為。
( )22.如果她在接吻愛撫時都接受且熱烈回應,表示她一
定也願意。
性侵害防治法—教學內容


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四小時以上之性
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前項所稱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應包括:
一、兩性平等之教育。
二、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三、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四、性侵害犯罪之認識。
五、性侵害危機之處理。
六、性侵害防範之技巧。
七、其他與性侵害有關之教育。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
 兒童少年保護及高風險家庭通報表
 性侵害犯罪通報表
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處理流程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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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參考:國民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網
家庭暴力防治法—名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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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
法侵害之行為。
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
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
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或其
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之行為。
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
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
他輔導、治療。
家庭暴力防治法—教學
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有四小時以上之家
庭暴力防治課程,但得於總時數不變下
,彈性安排於各學年實施。
 教學參考:教育部數位教學資源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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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兒童少年保護及高風險家庭通報表
家庭教育法—名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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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職教育:指增進父母職能之教育活動。
子職教育:指增進子女本分之教育活動。
性別教育:指增進性別知能之教育活動。
婚姻教育:指增進夫妻關係之教育活動。
倫理教育:指增進家族成員相互尊重及關懷之
教育活動。
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指增進家庭各類資源運
用及管理之教育活動。
家庭教育法—教學內容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
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
,並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
 「家人關係」
 「家庭生活管理」
 「家庭共學」
 教學參考:台北市家庭教育中心/教材資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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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法
 家庭教育法
環境教育法
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以前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
育,並於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以網
路申報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當年度
環境教育執行成果。
 前項環境教育,得以環境保護相關之課
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
驗(習)、戶外學習、參訪、影片觀賞
、實作及其他活動為之。前項戶外學習
應選擇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辦理。

工作—教學設計及成果
 性別平等教育
 性侵害防治
 家庭教育
 家庭暴力防治
 環境教育
教育部學校訂定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注意事項
名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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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教:指教師基於第十點之目的,對學生須強
化或導正之行為,所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
集體或個別處置。
處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
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
包括合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處置;違法之
處罰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
虐待等。
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
,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
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
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
為。
輔導與管教之原則
平等原則:不得為差別待遇
 比例原則:有助於目的之達成、選擇對
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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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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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
人格發展權。
輔導與管教方式應考量學生身心發展之個別差
異。
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錯誤而處罰全班學生。
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侵害(如罰錢等)作為
輔導與管教之手段。但要求學生依法賠償對公
物或他人物品之損害者,不在此限。
輔導與管教之方式
對學生之輔導:教師應以通訊、面談或
家訪等方式,對學生實施生活輔導,必
要時做成記錄。學生身心狀況特殊,需
要專業協助時,教師應主動要求輔導單
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 低學業成就學生之處理:學生學業成就
偏低,應瞭解其學業成就偏低之原因,
並針對成因採取有效之輔導與管教方式
,但不得採取處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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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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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2)口頭糾正。
(3)調整座位。
(4)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5)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6)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7)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8)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9)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
(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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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11)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
(12)要求靜坐反省。
(13)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
過兩小時。
(14)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
並以兩堂課為限。
(15)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16)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學生反映經教
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生理日
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教師之強制措施
學生有下列行為,非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
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預防危害者,教師
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
 (1)攻擊教師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
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 (2)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 (3)有其他現行危害校園安全或個人生命
、身體、自由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
學務處(訓導處)及輔導處(室)之
特殊管教措施
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情況急
迫,明顯妨害現場活動時,教師得要求
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派員
協助,將學生帶離現場。必要時,得強
制帶離,並得尋求校外相關機構協助處
理。就前項情形,教師應告知已實施之
輔導管教措施或提供輔導管教紀錄,供
其參考。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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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體罰
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教師輔導與
管教學生,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
禁止刑事違法行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得採規勸或糾正之方式
,並應避免有誹謗、公然侮辱、恐嚇等構成犯
罪之違法處罰行為。
禁止行政違法行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避免有構成行政罰
法律責任或國家賠償責任之行為。
法律責任
禁止民事違法行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避免有侵害
學生權利,構成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責任之行為。
 不當管教之處置及違法處罰之懲處
教師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
予以告誡。其一再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
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
學生、家長沒有什麼事
您就是做了很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