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遭受其他迫害 - 雲林縣崙背鄉中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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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保護及校園性平事件
責任通報與處理流程
雲林縣崙背鄉中和國小
劉秀容
10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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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謂性侵害
• 凡是任何涉及性的意涵之行為,均被視為
性侵害,嚴重的性侵害行為包括性交、口
交、體外射精、性器官接觸、性猥褻,其
他輕微的包括展示色情圖片、口語上的性
騷擾、強迫觀賞色情影片、不斷撫摸女(
男)性身體、窺視等,都屬於性侵害的範
圍。基本上,可以依侵犯程度分為五種類
型,如施以性嘲弄或動作、不當的碰觸、
施以性報酬、施以威脅的性強迫行為,以
及強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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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何謂妨害性自主罪
•妨害性自主罪,是像強制性交、強制
猥褻、跟未成年合意的性交及猥褻等-----是跟性有相關,都是強迫人性交
猥褻罪,除了和未成年合意性交猥褻
相關法條也是擺在這,是因為十六歲
以下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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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性侵害年齡之分別
案況別
甲方年齡
他方年齡
告訴類別
通報與否
自願
16 歲
16 歲以下
告訴乃論(雙方得互提 應通報
告訴),但 14 歲以下
不具責任能力(不罰)
16-18 歲
告訴乃論(甲方得告他 應通報
方,他方不得告甲方)
非自願
18 歲以上
非告訴乃論
應通報
16 歲以上
16 歲以上
非屬妨害性自主
不需通報
任何年齡
任何年齡
非告訴乃論
應通報4
四、何謂性騷擾
•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
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
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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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何謂兒少性交易
•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 本條例所稱性交易指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 第28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
、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
、販賣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
元以下罰金。無正當理由持有前項拍攝、製造兒童及少年之圖片、影片
、影帶、光碟、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第二次以
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前三項之物品,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 第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
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
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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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何謂兒少保護及高風險家庭案件
兒少保護案件
• 兒少有下列行為者
• 兒少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 兒少充當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足以危害其身心健
康場所之侍應。
• 任何人對兒少有下列行為者:
• 遺棄身心虐待利用其從事有害健康等危險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利用身心障礙或畸形兒童供人
參觀。
• 利用其行乞。剝奪或妨礙其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強迫其婚嫁。拐騙、綁架、買賣、質押,
或以其為擔保之行為。
•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其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供應刀械或其他危險物品。
• 利用其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影片、光碟、網際網路或其
他物品。
• 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其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影片、光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
• 帶領或誘使其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請併通報當地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或自殺防治中心)
。
•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 下列緊急情況,建議立即以電話聯繫當地主管機關社工員評估處理,並依兒少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第6條規定,於主管機關處理前,提供兒少適當之保護及照顧。
• 兒少有以上列舉之保護情事,致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限有填列上開
選項者)
• 兒少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致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
• 兒少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但未就醫者,致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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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少遭受其他迫害,致其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
七、何謂兒少保護及
高風險家庭案件
高風險家庭案件
• 家庭成員關係紊亂或家庭衝突:如家中成人時常劇烈爭吵、無婚姻關係帶年幼
子女與人同居、或有離家出走之念頭者等,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
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 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罹患精神疾病、酒癮、藥癮並未就醫或未持續
就醫,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 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有自殺風險個案,尚未強迫、引誘、容留或媒
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惟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請併通報當地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 因貧困、單親、隔代教養或其他不利因素,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
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 非自願性失業或重複失業者:負擔家計者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等,以致影
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 負擔家計者死亡、出走、重病、入獄服刑等,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
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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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何謂家庭暴力
•
•
•
•
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
身體上不法侵害指的是: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引誘從事不正
常之職業或行為、濫用親權、利用或對兒童少年犯罪、傷害、妨害
自由、性侵害…等,包括有鞭、毆、踢、捶、推、拉、甩、扯、摑
、抓、咬、燒、扭曲肢體、揪頭髮、扼喉頭、或使用器械攻擊等方
式。
精神上不法侵害指的是:
言詞虐待:用言詞、語調予以脅迫、恐嚇,以企圖控制被害人。如
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傷害被害人或其親人、揚言
使用暴力等。
心理虐待:如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羞恥、不實指控、
試圖操縱被害人等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的不當行為。
性虐待:強迫性幻想或特別的性活動、逼迫觀看性活動、色情影片
或圖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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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一)、責任通報規定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61條)
第34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
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
十四小時:
一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 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 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四 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五 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第61條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
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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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責任通報規定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
第8條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
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通報之方式及內容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四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通報方式,應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
送等方式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
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通報後二十四小時內補送通報表。
前項通報作業,應就通報表所定內容詳實填載,並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
密或隱私,不得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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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責任通報規定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1、51條)
第41條醫事人員、社工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
、警察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家庭暴力
之犯罪嫌疑者,應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前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第51條
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
醫事人員為避免被害人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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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四)、責任通報規定
•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9條、36條)
第9條醫師、藥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工作人員、
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村里幹事、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
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電信系統業者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
務人員,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或知有本條
例第四章之犯罪嫌疑者,應即向當地主管機關或第六條所定之單位報告
。
本條例報告人及告發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第36條違反第九條第項之規定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罰鍰。但醫護人員為避免兒童、少年生命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
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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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如何通報
線上通報或諮詢(關懷e起來-線上通報)
網址:http://ecare.moi.gov.tw/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也可至雲林縣政府社會處網站連結:
http://www4.yunlin.gov.tw/so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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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ㄧ、如何填寫通報表
•
•
•
•
•
•
性侵害犯罪通報表
兒少保護及高風險家庭
通報表
兒少性交易報告單
家庭暴力通報表
自殺防治通報關懷單
填寫方法:
依表格逐項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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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填寫通報表注意事項
通報者應具名,
否則會被當黑函而不處理,
但可註明”請保密”,
則相關單位有保密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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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通報後之處理流程
• 性侵害案件處理流程
• 兒少保護及高風險家庭案件處理流程
緊急安置通知書
• 兒少性交易案件處理流程
• 家庭暴力案件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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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性侵害被害人處理流程說明
被害人先去急診檢傷分類,
由值班護理人員或社工說明診療取證驗傷程式
,被害人填寫性侵害案件驗證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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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害人簽署不同意
1、被害人簽署不同意情況下:經過婦產科、
外科和神精科的檢查後,
⑴知會,記錄犯罪事實或加害人資料,送到
性侵害防治中心。
⑵醫療處置,直接出院、住院、轉院或轉介
,出院後對被害人追蹤治療,由社工幫助被
害人申請一定的醫療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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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害人簽署同意
被害人簽署同意情況下,
經過婦產科、外科和神精科的檢查後:
⑴醫療處置,直接出院、住院、轉院或轉介
,出院後對被害人追蹤治療,由社工幫助被
害人申請醫療費補助。
⑵驗傷,並開具驗傷診斷書後,分別由性侵
害防治中心和被害人各保留一份,被害人可
以由社工幫助申請醫療費補助。
⑶取證,採取檢體證物保存於證物帶,送到
性侵害防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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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知會,把資料送到性侵害防治中心
(二)家庭暴力被害人處理流程說明
被害人先去急診檢傷分類,
由醫生評估診療,建立護理個案,
同時填寫[受理家庭暴力時間通報表],
通報社會局。
如果需要就住院治療,康復後出院;
如不需住院治療,就可以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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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級學校兒童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
及性侵害事件通報處理流程
知悉事件24小
時內依法進行
責任通報
(113專線)
教師或學校
知悉兒童及
少年保護、
家庭暴力及
性侵害事件
個
案
心
理
支
持
與
陪
伴
進行校園安全
事件通報
醫院
驗傷、醫療照顧
警察局
(協助驗傷
與採證、詢
問與調查)
家庭暴力暨
性侵害
防治中心
(醫療服務、保護
扶助、暴力防治)
由校長啟動危機處理機制
ㄧ、通知家長/監護人
(家內亂倫及家暴事件除外)
如為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事件,啟動
調查處理機制
二、危機介入
(情緒支持與心理諮商)
三、指定專人對外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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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規定:兒少保護.性侵.家暴.
注意事項與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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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家聆聽
有任何關於通報或處理方面之問題
可電洽雲林縣政府社會處諮詢
電話:05-5348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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