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通報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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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責任通報研習

101年8月24日教師研習

以學生權益考量為基礎,具有時限的通報規定,未
於時限內通報將有法律責任。
中輟
高風險家庭
無故缺席3天或49
通報時限 節曠課之後
及早通報
通報系統
罰則
教育部中輟通報及
復學系統(註冊組)
知悉後24小時以內
關懷E起來
(輔導組)
兒少保護案件
知悉後24小時以內
關懷E起來
(輔導組)
校安通報系統(生輔組)
6000-30000
相關人員檢討懲處 相關人員懲處
6000-30000
相關人員懲處


中輟 (1)連續三天未到校
(2)轉出未轉入(原校負責追蹤)
(3)新生未報到(註冊組掛號通知家長)
高關懷:曠課達49節以上(長期缺課)
)
(
(
通
報
系
統
復
學
註
冊
組
復
學
觀
察
適
應
安
置
措
施
、
回
原
班
就
讀
輔
導
組
(
輔
導
組
)
)
)
最
後
留
存
於
輔
導
組
召
開
復
學
會
議
輔
導
組
家
長
及
輔
導
教
師
陪
同
校
內
復
學
流
程
)
註
冊
組
最
先
協
尋
資
源
及
連
繫
家
長
(
通
報
單
流
程
生
輔
)
(
)
至
生
輔
組
領
取
通
報
單
並
填
寫
導
師
(
(
發
現
符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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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
資
格
學
生
導
師
)
(
)
)
復
學
觀
察
適
應
安
置
措
施
、
回
原
班
就
讀
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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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最
後
留
存
於
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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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
)
註
冊
組
最
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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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長
報
及
系
輔
統
導
復
教
學
師
註
陪
冊
同
組
校
召
內
開
復
復
學
學
流
原因:學生時輟時復,
會
程
議
復學會議後仍無法穩定
輔
輔
導
導
就學,導致程序繁瑣
組
組
協
尋
資
源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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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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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
報
單
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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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
)
(
)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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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
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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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
導
師
(
(
發
現
符
合
通
報
資
格
學
生
導
師
先安置措施再復學
先復學再安置措施
省去不斷開會復學、通報中輟的
程序
若學生復學後就學不穩再度中輟,
導師就需再次通報,家長也會不
想來
不合法定程序
符合法定程序
(學校不得以安置措施作為要求學生復學的條件)
(安置措施以協助學生適應學校生活為目的)
造成導師與中輟生長久未聯繫
促使導師不斷與中輟生聯繫
學生想到要安置三天就不想復學
學生以為還在中輟
實際上已經復學

校方於復學會議中告訴A生,需要安置三天才算復
學。當天A生與家長跑完復學流程,註冊組依法律
規定立刻將其復學。結果安置到第三天學生出陣,
又累積三天沒來。
(1)導師:他沒有完成復學啊!不可以回原班
 (2)學生:算了反正又中輟了,我不想去待三天。
or 我可以待在輔導處就好嗎?我不要回原
班。
 (3)家長:我又沒有收到公所的罰單!

中輟通報
定
義 連續三天無故未到
長期缺課通報(高關懷)
長期缺課達49節
列管時間 列管至復學或滿16歲為止
一經通報便列管一學期,故一
學期只須通報一次
復學方式 召開復學會議、討論安置措施
彈性討論處理
復學之後
罰
若連續三天未到通報中輟
若連續三天未到通報中輟
若曠課達49節通報長期缺課 若曠課達49節不需重複通報
則 依規定開罰
可聲請區公所強入會開罰

情況:曠課49節的學生列管一整個學
期,到底需不需要召開復學會議?
(1)教育部中輟通報系統雖列管一學期,校安通報系統
卻無此規定,校安系統仍需復學才能除名。
(2)召開會議對於警惕學生、促使家長發揮功能仍有
一定的效用。
(3)導師對於曠課49節以上之學生是否開會具有決定
的權力。

學生覺得在輔導處安置很舒服,夏天又有冷氣吹。
遇上原班人際關係不良或就學意願極低的個案,在
處室之間安置適應良好不代表原班適應良好,該怎
麼協助?
家庭成員關係紊亂衝突
主要照顧者罹患精神疾病、藥酒癮,
未就醫或未持續就醫
主要照顧者有自殺風險(尚未引誘或
強迫兒少)
因貧困單親隔代教養等等不利因素
負擔家計者非自願失業、重複失業
負擔家計者死亡、出走、重病、服
刑等等
育影
醫響
等兒
照少
顧日
功常
能生
活
食
衣
住
行



敏察學生生活情形(衣物髒破、出席不穩、情緒不穩、
上課睡覺、常餓肚子…等等),並從學生本人或同儕
言談探查問題來源。
學生發生危機事件、家庭突遭變故,或是發現需要
資源協助之個案,立刻反應學務處或輔導處(輔導組
長、社工)聯繫
輔導處通報後,連結相關資源協助學生(例如:學務
處學產基金急難救助申請、校外福利機構協助)




家庭暴力
性侵害
性交易
其他(詳附件)



學校通報應以密件處理
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 不得洩漏或公開
對於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以保密




A.身體虐待-- 施加於兒童少年身體上的傷害,或
應注意而未注意,導致兒童少年死亡、外型損傷、
或任何身體器官功能損害。
B.疏 忽--不加注意或忽視兒童少年的基本需求。
C.性虐待--對兒童少年施加性侵犯或性剝削。
D.精神虐待-持續或嚴重的對兒童少年排斥或導致
不當待遇,導致兒童少年之身體發育、行為或情緒
發展遭受不良影響。

兒童及少年因素  加害人的因素
1.發展上的因素
1.代間循環
2.個人先天的氣質 2.個人生命的議題未解決
(悲傷&失落、 成就失落、
未準備當父母….)
3.失業、工作壓力強化虐待行為
4.婚姻關係僵化、衝突、疏離
5.情緒管理能力
6.對兒童的不合理期待




外傷、以長袖包覆身體
對於回家出現逃避、放學後黏老師不願離去
對家庭議題的刻意逃避、否認或情緒反應(憤怒、輕
描淡寫等等)
談話中已有明顯的訊息,但不確定嚴重程度是否構
成家暴,或是為一般管教行為。




這是家務事,清官都難論斷
公權力會破壞家庭的完整性,造成不可回復的局面
家庭的隱私被揭露而曝光了,家失去了顏面
指責家庭沒有功能,所以需要公權力介入時
魏英珠200904





1.否認
2.淡化、合理化
3.指責、攻擊、外射
4.討價還價
5.逃避
魏英珠200904




通報後,會不會影響家長對我的信任
通報後,會讓孩子遭受更嚴重傷害
擔心通報後,家長的威脅,或影響校園安全或學校
聲譽
面對有權勢者或媒體的干預,在保密上的兩難


注意事項
避免將通報作為要求家
長改善的工具(你不改善,
我就通報、被通報你會受到處
罰….)


自己曝露是通報人
鼓勵匿名通報




當家長轉移憤怒時
維持輔導的立場
勿需涉入或承諾可影響
中心的介入
若家長有威脅等不當舉
止,可考慮報警
1.提供父母正確的教養知能
2.對暴力的態度要明確,以使家長獲得示範與學習
3.察覺孩子的發展與特殊需要,增進家長對孩子的
瞭解
4.成為家庭會主動求的對象
5.尋求資源與團隊的協助


凡是任何涉及性的意涵之行為,均被視為性侵害,
嚴重的性侵害行為包括性交、口交、體外射精、性
器官接觸、性猥褻,其他輕微的包括展示色情圖片、
口語上的性騷擾、強迫觀賞色情影片、不斷撫摸女
(男)性身體、窺視等,都屬於性侵害的範圍。
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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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無故缺課,家長也無法交代其行蹤
突然有很多零用錢,或使用昂貴的物品
平時零用錢不多,卻突然有錢請同學吃東西
衣著、打扮較以往成熟或時髦
出現超齡且與性有關的言語或動作
突然間多了許多年長的朋友



情侶、曖昧對象、網路交友的合意性行為
情侶、曖昧對象、網路交友的非合意性行為
加害人為校園內教職員工
加害人
被害人
滿18歲
未滿14歲
非告訴乃論(公訴罪)
加重刑責(刑227條)
滿18歲
未滿16歲
非告訴乃論(公訴罪)
(刑227條)
性行為
告訴乃論(刑229-1條)
未滿18歲
違反性自主
法律責任
未滿18歲
減輕或免除其刑(刑227-1)
(兩小無猜條款)
非 告 訴 乃 論 ( 公 訴 )
早期法令



只要疑似,就須通報。
切勿事先進行調查工作,避免重複問案、串供或翻
供。直接以所獲資訊告知校方。
事件處理窗口:學務處生輔組(性平會、校安通報)
輔導處輔導組(113責任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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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通報的心理準備
拍照、驗傷
完備輔導紀錄
提供生活狀況作為介入輔導參考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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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秘密,老師你不要告訴別人,絕對不可以跟我
家長講
誰來帶學生就醫?(懷孕、墮胎、性病)
如何處理學生對於”通報”的排斥與恐懼?
學生不想讓加害人吃官司,但加害人已滿18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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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教師對家庭暴力、性侵害及兒童少年保護等
認知,維護學生身心安全,增加教師於校園內處理
保護性案件之知能。教育部建立旨述教育人員線上
學習課程,教育局轉知請本校教育人員務必於101
年7月31日前至教育部數位學習服務平台
(https://ups.moe.edu.tw/)點選「課程總覽」,
課程性質選擇「兒少保護教育研習類」,上網登錄
研習至少1小時,將列入督導訪視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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