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責任通報研習
101年8月24日教師研習
以學生權益考量為基礎,具有時限的通報規定,未
於時限內通報將有法律責任。
中輟
高風險家庭
無故缺席3天或49
通報時限 節曠課之後
及早通報
通報系統
罰則
教育部中輟通報及
復學系統(註冊組)
知悉後24小時以內
關懷E起來
(輔導組)
兒少保護案件
知悉後24小時以內
關懷E起來
(輔導組)
校安通報系統(生輔組)
6000-30000
相關人員檢討懲處 相關人員懲處
6000-30000
相關人員懲處
中輟 (1)連續三天未到校
(2)轉出未轉入(原校負責追蹤)
(3)新生未報到(註冊組掛號通知家長)
高關懷:曠課達49節以上(長期缺課)
)
(
(
通
報
系
統
復
學
註
冊
組
復
學
觀
察
適
應
安
置
措
施
、
回
原
班
就
讀
輔
導
組
(
輔
導
組
)
)
)
最
後
留
存
於
輔
導
組
召
開
復
學
會
議
輔
導
組
家
長
及
輔
導
教
師
陪
同
校
內
復
學
流
程
)
註
冊
組
最
先
協
尋
資
源
及
連
繫
家
長
(
通
報
單
流
程
生
輔
)
(
)
至
生
輔
組
領
取
通
報
單
並
填
寫
導
師
(
(
發
現
符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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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格
學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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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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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觀
察
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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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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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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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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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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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
復
教
學
師
註
陪
冊
同
組
校
召
內
開
復
復
學
學
流
原因:學生時輟時復,
會
程
議
復學會議後仍無法穩定
輔
輔
導
導
就學,導致程序繁瑣
組
組
協
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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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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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
(
(
發
現
符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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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
資
格
學
生
導
師
先安置措施再復學
先復學再安置措施
省去不斷開會復學、通報中輟的
程序
若學生復學後就學不穩再度中輟,
導師就需再次通報,家長也會不
想來
不合法定程序
符合法定程序
(學校不得以安置措施作為要求學生復學的條件)
(安置措施以協助學生適應學校生活為目的)
造成導師與中輟生長久未聯繫
促使導師不斷與中輟生聯繫
學生想到要安置三天就不想復學
學生以為還在中輟
實際上已經復學
校方於復學會議中告訴A生,需要安置三天才算復
學。當天A生與家長跑完復學流程,註冊組依法律
規定立刻將其復學。結果安置到第三天學生出陣,
又累積三天沒來。
(1)導師:他沒有完成復學啊!不可以回原班
(2)學生:算了反正又中輟了,我不想去待三天。
or 我可以待在輔導處就好嗎?我不要回原
班。
(3)家長:我又沒有收到公所的罰單!
中輟通報
定
義 連續三天無故未到
長期缺課通報(高關懷)
長期缺課達49節
列管時間 列管至復學或滿16歲為止
一經通報便列管一學期,故一
學期只須通報一次
復學方式 召開復學會議、討論安置措施
彈性討論處理
復學之後
罰
若連續三天未到通報中輟
若連續三天未到通報中輟
若曠課達49節通報長期缺課 若曠課達49節不需重複通報
則 依規定開罰
可聲請區公所強入會開罰
情況:曠課49節的學生列管一整個學
期,到底需不需要召開復學會議?
(1)教育部中輟通報系統雖列管一學期,校安通報系統
卻無此規定,校安系統仍需復學才能除名。
(2)召開會議對於警惕學生、促使家長發揮功能仍有
一定的效用。
(3)導師對於曠課49節以上之學生是否開會具有決定
的權力。
學生覺得在輔導處安置很舒服,夏天又有冷氣吹。
遇上原班人際關係不良或就學意願極低的個案,在
處室之間安置適應良好不代表原班適應良好,該怎
麼協助?
家庭成員關係紊亂衝突
主要照顧者罹患精神疾病、藥酒癮,
未就醫或未持續就醫
主要照顧者有自殺風險(尚未引誘或
強迫兒少)
因貧困單親隔代教養等等不利因素
負擔家計者非自願失業、重複失業
負擔家計者死亡、出走、重病、服
刑等等
育影
醫響
等兒
照少
顧日
功常
能生
活
食
衣
住
行
敏察學生生活情形(衣物髒破、出席不穩、情緒不穩、
上課睡覺、常餓肚子…等等),並從學生本人或同儕
言談探查問題來源。
學生發生危機事件、家庭突遭變故,或是發現需要
資源協助之個案,立刻反應學務處或輔導處(輔導組
長、社工)聯繫
輔導處通報後,連結相關資源協助學生(例如:學務
處學產基金急難救助申請、校外福利機構協助)
家庭暴力
性侵害
性交易
其他(詳附件)
學校通報應以密件處理
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 不得洩漏或公開
對於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以保密
A.身體虐待-- 施加於兒童少年身體上的傷害,或
應注意而未注意,導致兒童少年死亡、外型損傷、
或任何身體器官功能損害。
B.疏 忽--不加注意或忽視兒童少年的基本需求。
C.性虐待--對兒童少年施加性侵犯或性剝削。
D.精神虐待-持續或嚴重的對兒童少年排斥或導致
不當待遇,導致兒童少年之身體發育、行為或情緒
發展遭受不良影響。
兒童及少年因素 加害人的因素
1.發展上的因素
1.代間循環
2.個人先天的氣質 2.個人生命的議題未解決
(悲傷&失落、 成就失落、
未準備當父母….)
3.失業、工作壓力強化虐待行為
4.婚姻關係僵化、衝突、疏離
5.情緒管理能力
6.對兒童的不合理期待
外傷、以長袖包覆身體
對於回家出現逃避、放學後黏老師不願離去
對家庭議題的刻意逃避、否認或情緒反應(憤怒、輕
描淡寫等等)
談話中已有明顯的訊息,但不確定嚴重程度是否構
成家暴,或是為一般管教行為。
這是家務事,清官都難論斷
公權力會破壞家庭的完整性,造成不可回復的局面
家庭的隱私被揭露而曝光了,家失去了顏面
指責家庭沒有功能,所以需要公權力介入時
魏英珠200904
1.否認
2.淡化、合理化
3.指責、攻擊、外射
4.討價還價
5.逃避
魏英珠200904
通報後,會不會影響家長對我的信任
通報後,會讓孩子遭受更嚴重傷害
擔心通報後,家長的威脅,或影響校園安全或學校
聲譽
面對有權勢者或媒體的干預,在保密上的兩難
注意事項
避免將通報作為要求家
長改善的工具(你不改善,
我就通報、被通報你會受到處
罰….)
自己曝露是通報人
鼓勵匿名通報
當家長轉移憤怒時
維持輔導的立場
勿需涉入或承諾可影響
中心的介入
若家長有威脅等不當舉
止,可考慮報警
1.提供父母正確的教養知能
2.對暴力的態度要明確,以使家長獲得示範與學習
3.察覺孩子的發展與特殊需要,增進家長對孩子的
瞭解
4.成為家庭會主動求的對象
5.尋求資源與團隊的協助
凡是任何涉及性的意涵之行為,均被視為性侵害,
嚴重的性侵害行為包括性交、口交、體外射精、性
器官接觸、性猥褻,其他輕微的包括展示色情圖片、
口語上的性騷擾、強迫觀賞色情影片、不斷撫摸女
(男)性身體、窺視等,都屬於性侵害的範圍。
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無故缺課,家長也無法交代其行蹤
突然有很多零用錢,或使用昂貴的物品
平時零用錢不多,卻突然有錢請同學吃東西
衣著、打扮較以往成熟或時髦
出現超齡且與性有關的言語或動作
突然間多了許多年長的朋友
情侶、曖昧對象、網路交友的合意性行為
情侶、曖昧對象、網路交友的非合意性行為
加害人為校園內教職員工
加害人
被害人
滿18歲
未滿14歲
非告訴乃論(公訴罪)
加重刑責(刑227條)
滿18歲
未滿16歲
非告訴乃論(公訴罪)
(刑227條)
性行為
告訴乃論(刑229-1條)
未滿18歲
違反性自主
法律責任
未滿18歲
減輕或免除其刑(刑227-1)
(兩小無猜條款)
非 告 訴 乃 論 ( 公 訴 )
早期法令
只要疑似,就須通報。
切勿事先進行調查工作,避免重複問案、串供或翻
供。直接以所獲資訊告知校方。
事件處理窗口:學務處生輔組(性平會、校安通報)
輔導處輔導組(113責任通報)
接受通報的心理準備
拍照、驗傷
完備輔導紀錄
提供生活狀況作為介入輔導參考資訊
這是秘密,老師你不要告訴別人,絕對不可以跟我
家長講
誰來帶學生就醫?(懷孕、墮胎、性病)
如何處理學生對於”通報”的排斥與恐懼?
學生不想讓加害人吃官司,但加害人已滿18歲
為提升教師對家庭暴力、性侵害及兒童少年保護等
認知,維護學生身心安全,增加教師於校園內處理
保護性案件之知能。教育部建立旨述教育人員線上
學習課程,教育局轉知請本校教育人員務必於101
年7月31日前至教育部數位學習服務平台
(https://ups.moe.edu.tw/)點選「課程總覽」,
課程性質選擇「兒少保護教育研習類」,上網登錄
研習至少1小時,將列入督導訪視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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