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高中被害人面對司法 - 教育部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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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陪伴面對司法程序 的當事人?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教授 鄔佩麗博士

嘉義高級中學 102 年 5 月 30 日

校園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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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處理流程

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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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通報(校安、法定)

調查階段

懲處階段

申復、救濟階段

結案階段

追蹤與輔導

相關法規(一)

性別平等教育 法

  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 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 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第二項規定:「接獲通報之學校,應 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佈加害 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第三十條第四項之規定:「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 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 延長以兩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 及行為人」。

相關法規(一)

性別平等教育 法

    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性別平等教 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 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 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人及行為人對於前條第三項處理 之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 名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前項申復以一次為限。」 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 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別 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 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行為人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而 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 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通 知被行為人者請刪除此項)

相關法規(二)

校園性侵害或 性騷擾防治準則

   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 法定代理人陪同」、第五項規定:「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學 校或主管機關得繼續調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性別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 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第二項規定:「前項調查程 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終止」。 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並應依法對 申請人為適當之懲處」。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通報內容應限於加害人經查證屬實之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間、樣態、加害人姓名及學籍資料。」

相關法規(三)

教師法

   第十四條第七、第十、第十一款規定:「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 不 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十、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 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 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七款或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 十一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請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二、有第十款情形者, 依第四項規定辦理。三、有第三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 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 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 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 育部定之。

相關法規(四)

教育人員任用 條例

 第三十一條第八款規定:「具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 員會調查屬實。

相關法規(五)

性別工作平等 法

  第十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1)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 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 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2)雇 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 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 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第十三條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 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 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 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相關法規(六)

兒童及少年福 利法

  第四十九條第九款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 為: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第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 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 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 十四小時: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其他任何人知悉…得 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 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 四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前言

 根據內政部的統計資料指出,2007年1-10月期 間,在5419位性侵害被害人當中,學生就有 3117位(約佔57.5%),而歷年來的資料也顯 示,學生所佔的比例一直是維持在趨近六成的 人數,且女性超過92%,而男性接近5%的比例; 而在2007年1-10月期間,在6364起性侵害通報 案數當中,師生關係就有90起,同學關係有 251起,而歷年來的資料也顯示,師生關係所 佔的比例在0.98%~1.41%之間,同學關係所佔 的比例在3.54%~4.08%之間。

 有關校園性騷擾事件已成為學童的夢魘之一, 而學校則應將社會環境納入考量,採取有效措 施。在八至十一年級的學生當中,有五分之四 的學生都反映曾遭受到性騷擾的經驗。在受到 騷擾的女孩子當中,約有38% 指出第一次是在 六年級以前(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Women Educational Foundation, AAUWEF, 2001)。(引自Rodkin, & Fischer, 2003)

  根據研究結果指出,將近三分之一的學生報告, 他們第一次受到性騷擾的時間是在六年級以前。 並非只有女生會受到性騷擾,約有79%男孩子 和83%的女孩子在學校受到性騷擾,只是男生 和女生所受到的騷擾有所不同。(Young & Mendez, 2003) Eugene A. Baker指出在青少年當中,約有兩成 遭受強暴,約有五成曾於幼年遭受強暴。而施 暴者集中在14至15歲的青少年,受暴者的年齡 則集中在7歲。

校園性侵害事件

 在高雄地區,曾有一名高姓男子,涉嫌長期地以利誘或 強迫方式猥褻及性侵害男學生,就警方所查知的被害者 就有六名少年,年紀最大的16歲,最小11歲。高姓男子 開設雜貨店,少年們在雜貨店消費時,嫌犯就會給少年 們小惠,趁機搭訕,把少年帶到屋內或偏僻的地方猥褻, 甚至發生性關係等。據被害少年在警方祕密調查時說, 被性侵害使他們覺得很噁心,但是住在同一地區,大家 都互相認識,害怕事件曝光不光彩,經向教師、神職人 員吐露後,才向性侵害防治中心報案,並轉給警察局處 理。

校園性侵犯事件之解析

 權力的問題  性別議題  社會學習觀點  集體效應

有效的助人行為

     能積極的傾聽,並願意從她的角度來瞭解事情。 對於她受到性侵害的事件,避免作評價,或採取先入 為主的想法。 以溫和的態度回應,並且給與支持,願意去了解的態 度。 容許她去討論她目前的困擾、她的過去,以及其他議 題,讓她以自己的步調來進行會談。 尊重她所要談論的話題,並且尊重她所保持沈默的權 利。

   

處遇措施

面對問題 澄清責任 穩定:這是一個哀傷和生氣的歷程,發現內在 小孩,並且可以自我激勵(Bass & Davis, 1988)。 採取控制行為:發現內在小孩的歷程,並不是 鼓勵活在過去或替代失去的童年,而是企圖創 造內在小孩與自己的存在。照顧自我的概念是 很重要的。激勵的過程包括建立自尊、自我信 任和正向控制生活的感覺。強調對性的正向態 度。

延遲求助的原因

1)當事人陷於震驚、噁心的狀態下,因而無法向外 求助。 2)當他們鼓起勇氣求助時,受到懷疑或拒絕。 3)當事人出現退縮行為,有意降低受傷的程度,甚 至以否認的態度來保護自己。 4)當事人並沒有意識到自己所遭受到的傷害應得到 幫助。 5)當事人會出現急性的精神疾病症狀以保守秘密, 以免她無法控制任何與性侵害有關的感受。 6)當事人會有自殺、自我傷害的行為傾向,需要緊 急治療。

申訴人的心理

 只希望行為人停止其行為  不要再有人受害  會懷疑自己做錯了甚麼才發生此事

學校應如何防範性侵犯事件?

  在校園裡,有些學生會嘲弄世俗所謂的有娘娘 腔的同學,因此而使後者在學校的生活痛苦非 常。 這也是一種對他人施暴的行為。 性別認同(sex identity)係指一個人對其在性 別角色上的自我認知。其實社會上的一般人對 於性別角色的看法,經常是一種對性別的刻板 印象。所以,一旦有人的樣貌或舉止不符此期 待,就會被貼上標籤。而青少年在面對此等對 待時,往往因為不知如何處理,甚至因為受到 不當的對待,而拒絕上學。

 男人與女人在行為表現上的差異,多半源自社 會文化上的規範與要求。所以,在不同的社會 對兩性的要求自然會有所不同,因而會排斥俗 稱的娘娘腔的人。其實男女的角色表現並非恆 常不變的,吾人當抱持著開闊的心胸,去接納 不同價值認定的觀念,並教導青少年學習去尊 重別人既有的特質,而非為此嘲弄他人。

結語

     對他人性騷擾的行為意謂著行為者有予取予求 的習慣,認為以此型式去對侵犯他人沒甚麼關 係。 是支配慾而非性慾,將之導向性的方向。 他們想確定自己可以為所欲為,又可以隨時抽 身。 此等行為具有帶著輕視意味且殘忍的支配力。 因此,越早教導學生能去尊重另外一個生命才 是預防性騷擾最佳的措施。

參考資料

鄔佩麗( 2008 ):危機處理與創傷治療。台北市:學富 文化。 鄔佩麗( 2000 ):危機與契機 --- 校園問題行為輔導手 冊。台北。幼獅文化公司。 Abel, G.G. & Harlow, N.

Xlibris Corporation.

( 2001 ) .

The Stop Child Molestation Book: what ordinary people can do in their everyday lives to save three million children.

Van Dam, C.

( 2001 ) .

Identifying Child Molesters: Preventing child sexual abuse by recognizing the patterns of the offenders.

Binghamton, NY: the Haworth Maltreatment and Traum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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