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嘉義高中被害人面對司法 - 教育部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
如何陪伴面對司法程序 的當事人?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教授 鄔佩麗博士
嘉義高級中學 102 年 5 月 30 日
校園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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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處理流程
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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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通報(校安、法定)
調查階段
懲處階段
申復、救濟階段
結案階段
追蹤與輔導
相關法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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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 法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 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 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第二項規定:「接獲通報之學校,應 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佈加害 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第三十條第四項之規定:「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 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 延長以兩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 及行為人」。
相關法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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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 法
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性別平等教 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 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 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人及行為人對於前條第三項處理 之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 名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前項申復以一次為限。」 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 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別 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 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行為人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而 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 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通 知被行為人者請刪除此項)
相關法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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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侵害或 性騷擾防治準則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 法定代理人陪同」、第五項規定:「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學 校或主管機關得繼續調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性別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 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第二項規定:「前項調查程 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終止」。 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並應依法對 申請人為適當之懲處」。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通報內容應限於加害人經查證屬實之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間、樣態、加害人姓名及學籍資料。」
相關法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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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
第十四條第七、第十、第十一款規定:「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 不 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十、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 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 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七款或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 十一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請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二、有第十款情形者, 依第四項規定辦理。三、有第三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 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 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 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 育部定之。
相關法規(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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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 條例
第三十一條第八款規定:「具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 員會調查屬實。
相關法規(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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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 法
第十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1)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 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 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2)雇 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 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 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第十三條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 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 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 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相關法規(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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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 利法
第四十九條第九款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 為: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第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 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 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 十四小時: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其他任何人知悉…得 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 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 四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前言
根據內政部的統計資料指出,2007年1-10月期 間,在5419位性侵害被害人當中,學生就有 3117位(約佔57.5%),而歷年來的資料也顯 示,學生所佔的比例一直是維持在趨近六成的 人數,且女性超過92%,而男性接近5%的比例; 而在2007年1-10月期間,在6364起性侵害通報 案數當中,師生關係就有90起,同學關係有 251起,而歷年來的資料也顯示,師生關係所 佔的比例在0.98%~1.41%之間,同學關係所佔 的比例在3.54%~4.08%之間。
有關校園性騷擾事件已成為學童的夢魘之一, 而學校則應將社會環境納入考量,採取有效措 施。在八至十一年級的學生當中,有五分之四 的學生都反映曾遭受到性騷擾的經驗。在受到 騷擾的女孩子當中,約有38% 指出第一次是在 六年級以前(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Women Educational Foundation, AAUWEF, 2001)。(引自Rodkin, & Fischer, 2003)
根據研究結果指出,將近三分之一的學生報告, 他們第一次受到性騷擾的時間是在六年級以前。 並非只有女生會受到性騷擾,約有79%男孩子 和83%的女孩子在學校受到性騷擾,只是男生 和女生所受到的騷擾有所不同。(Young & Mendez, 2003) Eugene A. Baker指出在青少年當中,約有兩成 遭受強暴,約有五成曾於幼年遭受強暴。而施 暴者集中在14至15歲的青少年,受暴者的年齡 則集中在7歲。
校園性侵害事件
在高雄地區,曾有一名高姓男子,涉嫌長期地以利誘或 強迫方式猥褻及性侵害男學生,就警方所查知的被害者 就有六名少年,年紀最大的16歲,最小11歲。高姓男子 開設雜貨店,少年們在雜貨店消費時,嫌犯就會給少年 們小惠,趁機搭訕,把少年帶到屋內或偏僻的地方猥褻, 甚至發生性關係等。據被害少年在警方祕密調查時說, 被性侵害使他們覺得很噁心,但是住在同一地區,大家 都互相認識,害怕事件曝光不光彩,經向教師、神職人 員吐露後,才向性侵害防治中心報案,並轉給警察局處 理。
校園性侵犯事件之解析
權力的問題 性別議題 社會學習觀點 集體效應
有效的助人行為
能積極的傾聽,並願意從她的角度來瞭解事情。 對於她受到性侵害的事件,避免作評價,或採取先入 為主的想法。 以溫和的態度回應,並且給與支持,願意去了解的態 度。 容許她去討論她目前的困擾、她的過去,以及其他議 題,讓她以自己的步調來進行會談。 尊重她所要談論的話題,並且尊重她所保持沈默的權 利。
處遇措施
面對問題 澄清責任 穩定:這是一個哀傷和生氣的歷程,發現內在 小孩,並且可以自我激勵(Bass & Davis, 1988)。 採取控制行為:發現內在小孩的歷程,並不是 鼓勵活在過去或替代失去的童年,而是企圖創 造內在小孩與自己的存在。照顧自我的概念是 很重要的。激勵的過程包括建立自尊、自我信 任和正向控制生活的感覺。強調對性的正向態 度。
延遲求助的原因
1)當事人陷於震驚、噁心的狀態下,因而無法向外 求助。 2)當他們鼓起勇氣求助時,受到懷疑或拒絕。 3)當事人出現退縮行為,有意降低受傷的程度,甚 至以否認的態度來保護自己。 4)當事人並沒有意識到自己所遭受到的傷害應得到 幫助。 5)當事人會出現急性的精神疾病症狀以保守秘密, 以免她無法控制任何與性侵害有關的感受。 6)當事人會有自殺、自我傷害的行為傾向,需要緊 急治療。
申訴人的心理
只希望行為人停止其行為 不要再有人受害 會懷疑自己做錯了甚麼才發生此事
學校應如何防範性侵犯事件?
在校園裡,有些學生會嘲弄世俗所謂的有娘娘 腔的同學,因此而使後者在學校的生活痛苦非 常。 這也是一種對他人施暴的行為。 性別認同(sex identity)係指一個人對其在性 別角色上的自我認知。其實社會上的一般人對 於性別角色的看法,經常是一種對性別的刻板 印象。所以,一旦有人的樣貌或舉止不符此期 待,就會被貼上標籤。而青少年在面對此等對 待時,往往因為不知如何處理,甚至因為受到 不當的對待,而拒絕上學。
男人與女人在行為表現上的差異,多半源自社 會文化上的規範與要求。所以,在不同的社會 對兩性的要求自然會有所不同,因而會排斥俗 稱的娘娘腔的人。其實男女的角色表現並非恆 常不變的,吾人當抱持著開闊的心胸,去接納 不同價值認定的觀念,並教導青少年學習去尊 重別人既有的特質,而非為此嘲弄他人。
結語
對他人性騷擾的行為意謂著行為者有予取予求 的習慣,認為以此型式去對侵犯他人沒甚麼關 係。 是支配慾而非性慾,將之導向性的方向。 他們想確定自己可以為所欲為,又可以隨時抽 身。 此等行為具有帶著輕視意味且殘忍的支配力。 因此,越早教導學生能去尊重另外一個生命才 是預防性騷擾最佳的措施。
參考資料
鄔佩麗( 2008 ):危機處理與創傷治療。台北市:學富 文化。 鄔佩麗( 2000 ):危機與契機 --- 校園問題行為輔導手 冊。台北。幼獅文化公司。 Abel, G.G. & Harlow, N.
Xlibris Corporation.
( 2001 ) .
The Stop Child Molestation Book: what ordinary people can do in their everyday lives to save three million children.
Van Dam, C.
( 2001 ) .
Identifying Child Molesters: Preventing child sexual abuse by recognizing the patterns of the offenders.
Binghamton, NY: the Haworth Maltreatment and Trauma Press.
謝謝各位 ! 敬請指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