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校園性別事件宣導1011015
關渡國小輔導室 101.10.16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
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 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 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 方為學生者。
案例分享
春嬌與志明從小比鄰而居,又 讀同一班,常常打打鬧鬧;小 四暑假春嬌與媽媽到美國親戚 家住了 2 個月,開學後志明依 往常想找春嬌玩,還主動牽春 嬌的手,春嬌覺得很煩,告志 明性騷擾。
通報義務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1 條第 1 項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 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 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 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 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 過二十四小時。
通報義務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1 條第 2 項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 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通報義務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 16 條第 1 項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 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事件者,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應立即按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向學校權 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相關法 律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及教育主 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罰則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6 條第 3 項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 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 四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通報。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偽造、變 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 霸凌事件之證據。
罰則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6-1 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 一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 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 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 職。
罰則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6 條第 2 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過: (六)執行職務知有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 規定通報。
通報窗口
訓導處生教組
案例分享
花蓮宋老師案 遲來的悔恨 判例:宋師性侵害成立。
中華民國刑法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何謂性交
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 性侵入行為 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 之接合之行為。 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分或器物進入他 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罰則
教師法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 聘、停聘或不續聘: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 之罪,經判刑確定。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 侵害行為屬實。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 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 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附註
性侵害防治犯罪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二 百二十一條至
第二百二十七條
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 、第二百二 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 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 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 之罪。本法所稱加害人,係指觸犯前項各
追訴期
無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