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性別平等教育法
101學年度福興國小
性別平等教育宣導
戚淑惠
2013.04.10
性別平等教育宣導
約會強暴
專指在約會的過程中被性侵害
而言,又稱熟識者強姦
(acquaintance rape)
約會強暴
* Schubot (2001)發現高中女生的受試者中
有15 %的人表示,曾在約會中被強迫性
交。
* Frintner和Rubinson (1993)對925名大學
女生做了一調查,結果發現有超過四分之
一的女學生曾經遭遇性侵或性侵未遂;曾
經被性侵的女學生中有接近83 %的人表
示加害者是認識的人;而且大多數人表示,
性侵發生在大一的那一年。
約會強暴
*熟識者強姦對受害人的傷害可能
超過陌生人的強姦受害人,因為
那事件傷害了她對人的信任感。
*一般人會有一種信念:約會強姦
不是真正強姦。
引誘或強暴?
引誘是只存在當男女『願意』發生
性關係時,其中重點是『願意』。
約會強暴通常發生在當引誘失敗時
,而卻仍執意無論用什麼方法仍要
與對方有性行為,且不管另一方的
任何抗議。
約會強暴特點
受害者可能使用酒精或藥物的情況較多
較多受害者曾與加害者一起在公共場合或
私人場所活動
較多抵抗或試圖逃跑
等待較長時間才會尋求醫療照顧或危機處
置
加害者可能知道受害者的姓名或住址
約會強暴發生的類型
•昏迷狀態:以FM2或快樂丸作為迷昏的工具,
或是利用不斷灌酒的方式,讓女方酒精痲痹,
無法抵抗。
•半推半就:「愛我就給我」「我一定會娶
你」,「因為相愛所以要擁有」等話語,女方
便半推半就的發生關係。
•言語或暴力的脅迫:以肢體暴力的方式來強
暴女性,包括拿武器威脅,繩子捆綁或口語暴
力以分手為由脅迫。
•其他迷思:「女人說不,就是Yes」。
潛藏的因素
•約會的儀式:男生請客,女生要順從。
•溝通不良:男女對性的期望溝通不良。
•男生被認為在性的方面要擁有主控權、要
積極,並且認定女生說不要就是要。
•女生被認為要柔順、順應情勢、要被動。
•媒體與色情書刊的影響導致女性被物化。
•男性同儕的支持。
•酒和藥物的角色。
常被使用在約會強暴的藥物
FM2和GHB都是無味、無臭、無色的物質,
易被摻入飲料中而不易被察覺,再加上
有前行性記憶力喪失的作用,會讓使用
者不記得事故發生前後的事情,所以很
容易被當成性犯罪的工具。
男女之間的迷思
強暴都是瘋狂的陌生人所為?!
受理的案例中,63%的性侵害是由認識的人所
為,實際上可能更多!而其中未滿12歲者占
17%、12~18歲者占35%,亦即未成年占52%,要
特別小心!
女生穿著性感、隨便到對方家中…被強
暴是咎由自取?!
沒有一個男生或女生是應該被強暴的!刑法
中規定,防礙性自主權需判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在性侵害案例中,受害者90%
是女生、10%是男生,所以不只是女生,男生
也得提高警覺。
若對方沒有抵抗就不是強暴?!
不管有沒有抵抗,只要違反意願就算強暴。
法律規定,與未滿14歲 者發生性交行為需判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與14歲以上
、未滿16歲者發生性交行為需判處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故即使是兩情相悅,未成年在法律是
亦不可發生性關係!
沒有用刀槍威脅就不算強暴?!
凡言語恐嚇、暴力、藥物、酒精…只要違反
對方意願就算強暴。像鼎鼎大名的FM2俗稱強
暴藥,無色無味、可溶於液體中,服下後15分
鐘後就會昏昏欲睡;30~60分鐘後昏迷;6~8小
時後才漸漸有知覺。故警覺性要高,要相信自
己的感覺,不舒服時要把握清醒的時間,趕快
離開現場!
只有在深夜外出,或是偏僻的空地、暗
巷裡,才會發生性侵害 ?!
無論任何時間、地點,例如家裡、電梯間、
住宅、公園或校園都有可能發生性侵害。
只有女性才會遭到性侵害
?!
根據研究顯示,女性雖為高危險群,但男性
、小男孩也無法避免遭到性侵害。
如何防範約會強暴
• 落實性別平等宣導:
從教育著手,尊重多元性別,落實兩性平權,提倡性自主,
建立不容許暴力、平等、安全、尊重、關懷的社會。
• 現代婦女基金會(2012)提出約會防暴「STOP」:
S (Security):約會雖然不宜過於敏感,但要有「防人之心
不可無」的準備,仔細想想這次約會是否安全。
T (Time):約會時間要正常,若是對方提出的約會時間太晚,
最好回絕或更改較正常的時間。
O(Occasion):約會地點要正當,場所必須符合公開、明亮、
能見度高的安全原則,確保自身安全。
P (Person):約會對象要正派,正派與否不是從外觀與穿著
判斷,而是從他的行為舉止與態度來觀察。
當強暴發生了,怎麼辦?
尋求安全:萬一遭受襲擊,一定要先設法到一
個安全的地方。
保持現場:不要移動或再觸摸任何現場器物,
以利警察採證與蒐集資料。
保留證據:先找一件外套裹身,報警處理,由
可信任的朋友與社工人員或女警陪同,即刻到
醫院檢查傷處,蒐集證據,做好醫療處理後,
再淋浴沖洗,切勿在發生事清後,即淋浴沖洗
、更換衣物或毀損身上衣物,而毀滅證物。
記住歹徒的人、車特徵,以正確描述所看見的
重點線索。
後續處理
相信自己
告訴他人減輕壓力
將受暴過程告訴警方或其他相關機構
接受醫療協助
尋求諮詢管道
跟其他朋友談談
結論
約會強暴早就存在我們的社會中,但因常是發
生在熟識朋友之間,所以雙方較易以私下合解
的方式處理,而不為人所知。而且,由於當事
人的相識關係,容易模糊了強暴的本質,反使
被害人陷於遭人誤解與懷疑的窘境,因此帶給
當事人更大的傷害。根據統計其實有很多的受
害者沒有報案,這些人可能不暸解或不明白自
己已經受到強暴了,但如果自己或其他朋友已
經受到了傷害,一定要趕緊報警或處理,不可
讓傷害擴大,造成終身遺憾。
對性侵加害人的法律約束
1. 雅可˙偉特林兒童與性暴力犯罪加害人登錄法案
( Jacob Wetterling Crimes Against Children and Sexually Violent Offender Registration Act, 1994 年
公告實施) 。 http://www.youtube.com/watch?v=9Ifwxin2J2k
2. 梅根法案的聯邦版本(Megan's Law, 1996年公告實施) 。
3. 潘˙萊區勒性侵加害人追蹤與辨識法案(Pam Lychner Sexual
Offender Tracking and,Identification Act, 1996年公告實施)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立法緣由
1996年11月間彭婉如事件。
1997年1月22日總統公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MSHxf7qI
nc4
定義~性侵害
1999年以前性侵害依【刑法】規定:
1. 法條: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為
姦淫
2.姦淫:性器官之接合
3.內涵:妨害風化罪
1999年以後性侵害依【性侵害防治法】修訂刑法後規定:
1.法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
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性交:刑法第10條第5項:「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
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
接合之行為。
3.內涵:妨害性自主
定義--性侵害
何謂性侵害犯罪?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
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 第二百二十
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
第三 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
及其特別法之罪。 本法所稱加害人,係指觸犯前項各罪
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
定義--性騷擾
主要是根據美國法之實務運作而來
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
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
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
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內涵:敵意環境性騷擾與交換利益性騷擾。
定義--性騷擾
我國現行法制有關性騷擾行為之規範: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3款:
工作場所之性騷擾:
性別工作平等法(2002年3月8日施行)
原名:「兩性」工作平等法
校園之性騷擾:
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處新台
幣6000元以下罰鍰)
性別平等教育法(2004年6月23日公布日施行)
公共場所之性騷擾:
性騷擾防治法(2006年2月5日公布,隔年施行)
定義--性霸凌
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
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
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反覆為之(非一次性)
權力差距-形成敵意環境
案件發生數量和盛行率
INCIDENCE AND PREVALENCE
2002年,全美有95,136件強制強姦案,這個數字
顯示此類型案件已經連續第10年減少了(FBI,2003) 。
真實的強姦案件數字應該比上述這些數據要高出
很多 。
根據全國犯罪受害人調查研究(NCVS),在美國境內有
三分之二的強姦與性侵害案件根本沒有報案(Ringle,
1997)
國內性侵害通報件數
件
10,892
12,000
10,000
7,703
8,000
6,000
5,739
8,521
9,543
6,602
4,000
2,000
0
94
95
96
97
98
99 年
99年性侵害被害人年齡結構
人
4,500
4,000
3,500
3,000
2,500
2,000
1,500
1,000
500
0
0-5
6-11
男
12-17
18-23
女
24-29
30-39
40-49
50-64 65以上
不詳
歲
99年性侵害加害人年齡結構
人
4,500
4,000
3,500
3,000
2,500
2,000
1,500
1,000
500
0
0-5
6-11
男
12-17
18-23
女
24-29
30-39
40-49
50-64 65以上
不詳
歲
2011/8/5
學校教職人員之通報義務
性平法第21條(100.6.22):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
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
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
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
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問題:如家暴法第50條之通報義務,參個案討論。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
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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