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性別平等教育法
101學年度福興國小 性別平等教育宣導 戚淑惠 2013.04.10 性別平等教育宣導 約會強暴 專指在約會的過程中被性侵害 而言,又稱熟識者強姦 (acquaintance rape) 約會強暴 * Schubot (2001)發現高中女生的受試者中 有15 %的人表示,曾在約會中被強迫性 交。 * Frintner和Rubinson (1993)對925名大學 女生做了一調查,結果發現有超過四分之 一的女學生曾經遭遇性侵或性侵未遂;曾 經被性侵的女學生中有接近83 %的人表 示加害者是認識的人;而且大多數人表示, 性侵發生在大一的那一年。 約會強暴 *熟識者強姦對受害人的傷害可能 超過陌生人的強姦受害人,因為 那事件傷害了她對人的信任感。 *一般人會有一種信念:約會強姦 不是真正強姦。 引誘或強暴? 引誘是只存在當男女『願意』發生 性關係時,其中重點是『願意』。 約會強暴通常發生在當引誘失敗時 ,而卻仍執意無論用什麼方法仍要 與對方有性行為,且不管另一方的 任何抗議。 約會強暴特點 受害者可能使用酒精或藥物的情況較多 較多受害者曾與加害者一起在公共場合或 私人場所活動 較多抵抗或試圖逃跑 等待較長時間才會尋求醫療照顧或危機處 置 加害者可能知道受害者的姓名或住址 約會強暴發生的類型 •昏迷狀態:以FM2或快樂丸作為迷昏的工具, 或是利用不斷灌酒的方式,讓女方酒精痲痹, 無法抵抗。 •半推半就:「愛我就給我」「我一定會娶 你」,「因為相愛所以要擁有」等話語,女方 便半推半就的發生關係。 •言語或暴力的脅迫:以肢體暴力的方式來強 暴女性,包括拿武器威脅,繩子捆綁或口語暴 力以分手為由脅迫。 •其他迷思:「女人說不,就是Yes」。 潛藏的因素 •約會的儀式:男生請客,女生要順從。 •溝通不良:男女對性的期望溝通不良。 •男生被認為在性的方面要擁有主控權、要 積極,並且認定女生說不要就是要。 •女生被認為要柔順、順應情勢、要被動。 •媒體與色情書刊的影響導致女性被物化。 •男性同儕的支持。 •酒和藥物的角色。 常被使用在約會強暴的藥物 FM2和GHB都是無味、無臭、無色的物質, 易被摻入飲料中而不易被察覺,再加上 有前行性記憶力喪失的作用,會讓使用 者不記得事故發生前後的事情,所以很 容易被當成性犯罪的工具。 男女之間的迷思 強暴都是瘋狂的陌生人所為?! 受理的案例中,63%的性侵害是由認識的人所 為,實際上可能更多!而其中未滿12歲者占 17%、12~18歲者占35%,亦即未成年占52%,要 特別小心! 女生穿著性感、隨便到對方家中…被強 暴是咎由自取?! 沒有一個男生或女生是應該被強暴的!刑法 中規定,防礙性自主權需判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在性侵害案例中,受害者90% 是女生、10%是男生,所以不只是女生,男生 也得提高警覺。 若對方沒有抵抗就不是強暴?! 不管有沒有抵抗,只要違反意願就算強暴。 法律規定,與未滿14歲 者發生性交行為需判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與14歲以上 、未滿16歲者發生性交行為需判處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故即使是兩情相悅,未成年在法律是 亦不可發生性關係! 沒有用刀槍威脅就不算強暴?! 凡言語恐嚇、暴力、藥物、酒精…只要違反 對方意願就算強暴。像鼎鼎大名的FM2俗稱強 暴藥,無色無味、可溶於液體中,服下後15分 鐘後就會昏昏欲睡;30~60分鐘後昏迷;6~8小 時後才漸漸有知覺。故警覺性要高,要相信自 己的感覺,不舒服時要把握清醒的時間,趕快 離開現場! 只有在深夜外出,或是偏僻的空地、暗 巷裡,才會發生性侵害 ?! 無論任何時間、地點,例如家裡、電梯間、 住宅、公園或校園都有可能發生性侵害。 只有女性才會遭到性侵害 ?! 根據研究顯示,女性雖為高危險群,但男性 、小男孩也無法避免遭到性侵害。 如何防範約會強暴 • 落實性別平等宣導: 從教育著手,尊重多元性別,落實兩性平權,提倡性自主, 建立不容許暴力、平等、安全、尊重、關懷的社會。 • 現代婦女基金會(2012)提出約會防暴「STOP」: S (Security):約會雖然不宜過於敏感,但要有「防人之心 不可無」的準備,仔細想想這次約會是否安全。 T (Time):約會時間要正常,若是對方提出的約會時間太晚, 最好回絕或更改較正常的時間。 O(Occasion):約會地點要正當,場所必須符合公開、明亮、 能見度高的安全原則,確保自身安全。 P (Person):約會對象要正派,正派與否不是從外觀與穿著 判斷,而是從他的行為舉止與態度來觀察。 當強暴發生了,怎麼辦? 尋求安全:萬一遭受襲擊,一定要先設法到一 個安全的地方。 保持現場:不要移動或再觸摸任何現場器物, 以利警察採證與蒐集資料。 保留證據:先找一件外套裹身,報警處理,由 可信任的朋友與社工人員或女警陪同,即刻到 醫院檢查傷處,蒐集證據,做好醫療處理後, 再淋浴沖洗,切勿在發生事清後,即淋浴沖洗 、更換衣物或毀損身上衣物,而毀滅證物。 記住歹徒的人、車特徵,以正確描述所看見的 重點線索。 後續處理 相信自己 告訴他人減輕壓力 將受暴過程告訴警方或其他相關機構 接受醫療協助 尋求諮詢管道 跟其他朋友談談 結論 約會強暴早就存在我們的社會中,但因常是發 生在熟識朋友之間,所以雙方較易以私下合解 的方式處理,而不為人所知。而且,由於當事 人的相識關係,容易模糊了強暴的本質,反使 被害人陷於遭人誤解與懷疑的窘境,因此帶給 當事人更大的傷害。根據統計其實有很多的受 害者沒有報案,這些人可能不暸解或不明白自 己已經受到強暴了,但如果自己或其他朋友已 經受到了傷害,一定要趕緊報警或處理,不可 讓傷害擴大,造成終身遺憾。 對性侵加害人的法律約束 1. 雅可˙偉特林兒童與性暴力犯罪加害人登錄法案 ( Jacob Wetterling Crimes Against Children and Sexually Violent Offender Registration Act, 1994 年 公告實施) 。 http://www.youtube.com/watch?v=9Ifwxin2J2k 2. 梅根法案的聯邦版本(Megan's Law, 1996年公告實施) 。 3. 潘˙萊區勒性侵加害人追蹤與辨識法案(Pam Lychner Sexual Offender Tracking and,Identification Act, 1996年公告實施)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立法緣由 1996年11月間彭婉如事件。 1997年1月22日總統公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MSHxf7qI nc4 定義~性侵害 1999年以前性侵害依【刑法】規定: 1. 法條: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為 姦淫 2.姦淫:性器官之接合 3.內涵:妨害風化罪 1999年以後性侵害依【性侵害防治法】修訂刑法後規定: 1.法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 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性交:刑法第10條第5項:「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 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 接合之行為。 3.內涵:妨害性自主 定義--性侵害 何謂性侵害犯罪?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 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 第二百二十 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 第三 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 及其特別法之罪。 本法所稱加害人,係指觸犯前項各罪 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 定義--性騷擾 主要是根據美國法之實務運作而來 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 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 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 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內涵:敵意環境性騷擾與交換利益性騷擾。 定義--性騷擾 我國現行法制有關性騷擾行為之規範: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3款: 工作場所之性騷擾: 性別工作平等法(2002年3月8日施行) 原名:「兩性」工作平等法 校園之性騷擾: 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處新台 幣6000元以下罰鍰) 性別平等教育法(2004年6月23日公布日施行) 公共場所之性騷擾: 性騷擾防治法(2006年2月5日公布,隔年施行) 定義--性霸凌 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 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 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反覆為之(非一次性) 權力差距-形成敵意環境 案件發生數量和盛行率 INCIDENCE AND PREVALENCE 2002年,全美有95,136件強制強姦案,這個數字 顯示此類型案件已經連續第10年減少了(FBI,2003) 。 真實的強姦案件數字應該比上述這些數據要高出 很多 。 根據全國犯罪受害人調查研究(NCVS),在美國境內有 三分之二的強姦與性侵害案件根本沒有報案(Ringle, 1997) 國內性侵害通報件數 件 10,892 12,000 10,000 7,703 8,000 6,000 5,739 8,521 9,543 6,602 4,000 2,000 0 94 95 96 97 98 99 年 99年性侵害被害人年齡結構 人 4,500 4,000 3,500 3,000 2,500 2,000 1,500 1,000 500 0 0-5 6-11 男 12-17 18-23 女 24-29 30-39 40-49 50-64 65以上 不詳 歲 99年性侵害加害人年齡結構 人 4,500 4,000 3,500 3,000 2,500 2,000 1,500 1,000 500 0 0-5 6-11 男 12-17 18-23 女 24-29 30-39 40-49 50-64 65以上 不詳 歲 2011/8/5 學校教職人員之通報義務 性平法第21條(100.6.22):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 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 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 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 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問題:如家暴法第50條之通報義務,參個案討論。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 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