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危機處理與媒體公關慈濟大學傳播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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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
危機處理與媒體公關
慈濟大學 傳播學系
副教授 周典芳
周典芳小檔案
 日本國立大阪大學傳播社會學博士
 慈濟大學傳播學系專任副教授
 花蓮縣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2010.01.01~)
 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人才
 研究領域:傳播學,社會學,性別研究,日本研究
 教授科目:媒介素養概論,性別與傳播,流行文化,人際傳
播,人類傳播,應用統計學,社會心理學,性別平等議題解
析
 主要著作:
1) 周典芳.陳國明主編(2005) 。 媒介素養概論,五南。
2) 周典芳(2007)。性別與人際傳播,西方人際溝通學(魯
曙明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
3) 周典芳.鄭嫥嫥.陳國明(2009) 。人際關係與溝通,五
南。
課程大綱
1.
2.
3.
4.
認識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報導中的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危機處理與媒體應對注意事項
新聞稿寫作重點
為何媒體是台灣社會亂源?
• 由於媒體文化內涵操控在經營者手裡,大學的
傳播教育只能對初入行者發揮作用。
• 陳世敏:台灣媒體文化完全由組織經營者掌控,
因此媒體經營者必須為內容品質不佳負起絕大
部分的責任。
• 惡性的競爭再加上對於收視率或發行量的重視,
是媒體成為台灣亂象「禍源」的主要原因之一。
性侵害事件的新聞價值
1. 關注點:具備女人,罪惡與性,所有羶色腥
的要素。
2. 貼近點:學校為與民眾生活密切的團體,容
易引起閱聽人注意。
3. 矛盾點:杏壇的神聖v.s.萬惡之首。
4. 羅生門:若干學校為維護校園表面的寧靜,
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心態使得事件極有可能
演變為醜聞。
5. 衝突點:家長與支援團體的抗議。
6. 驚爆點:網路或媒體爆料。
媒體對性侵害事件之報導
保護被害人之處理原則
• 媒體報導性侵害犯罪事件,應嚴格遵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十條有關規定,不得報導或記載性侵害事件被害人之姓
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 媒體報導犯罪事件,如涉及與性侵害犯罪有關,均應隱去
被害人之相關資訊,即使被害人已死亡者亦同。
• 所稱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含被害人照片或影像、
聲音、住址、親屬姓名及其關係、就讀學校、服務機關等
詳細之個人基本資料,或其他讓人足以辨識被害人身分之
資訊。
• 性侵害犯罪事件,若被害人與加害人有親屬關係,報導該
案件時應隱去加害人之相關資訊。
民86訂頒 88年修訂公佈
媒體對性侵害事件之報導罰責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2004年初審通過
•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
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
害人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的資
訊,違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六萬元以
上60萬元以下罰鍰。
性騷擾的種類
•
•
•
•
•
交換式性騷擾
敵意工作環境
性的徇私
非受雇員工的性騷擾
校園師生戀愛:老師利用學生對學問
的仰幕與尊敬,違反道德與倫理,可
能影響其他學生公平受教的機會
規範性騷擾的相關法令
1.
2.
3.
性別平等工作法:91年公佈,保障工作權,消除性
別歧視與性騷擾,規範雇主(10人以上設申訴管道,
30人以上定措施並公告),防治性騷擾的責任(處
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性別平等教育法:保障受教權。
性騷擾防治法: 95年2月施行,保障人身安全,指
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行為(性的要脅,與性相關的歧視、侮
辱之言行等),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
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
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提出申訴。
性別平等教育法
• 1994年師大強暴案:3月16日國文系大二女同學蒙
面噴漆控訴教授強暴。
• 婦女團體介入支援,舉辦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公
聽會。
• 1994年5月22日反性騷擾大遊行。
• 1988年醞釀性別平等教育法,2000年研擬,2004
年立法。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四章(20條~27條) 規範校園性侵
害或性騷擾之防治(28條~35條) ;第五章申請調查
及救濟;第六章罰則(36條)。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
防治準則
• 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四章第20條訂定
「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
之防治準則;其內容應包括學校安全規劃、
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校園性
侵害或性騷擾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
法。」
學校方面可能受到的質疑
1.
2.
3.
4.
5.
學校安全規劃
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處理機制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程序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救濟方法
校園性騷擾的定義
• 性別平等教育法(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 修正)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1. 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
地位之實質平等。
2. 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3. 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4.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
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
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
2)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
或減損其學習 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身分定義
• 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 、
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 學校未依防治準則訂定防制規定,並公告
周知,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
鍰。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
身分定義產生的問題
• 若學生為已成年:
1. 師生之間的人際互動可能產生緊張。
2. 教師缺乏師生戀亦為性騷擾的自覺。
3. 實習單位與學生之間的爭議調查不易。
4. 在職專班與推廣教育的學生亦涵蓋在內。
5. 學生之間雖沒有不對等的權力關係,但亦須處理。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
身分定義產生的問題
•
•
•
•
•
•
若學生為未成年:
因兒少保護法的規範,須通報教育行政單位。
低學年學童之間的打打鬧鬧肢體碰觸亦須處理。
高學年學童之間對性的好奇亦須處理。
霸凌時常與性相關,應視為性騷擾處理。
未滿16歲之合意性交亦為性侵害,亦須處理/通
報/輔導。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罰責
•
1.
2.
3.
4.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
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
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
機關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並得命加害人為下列
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接受心理輔導。
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第一項懲處涉及加害人
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性侵害事件之罪責
• 罪責:妨害性自主罪
• 刑法第16章第225條: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
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
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
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
未遂犯罰之。
• 刑法第16章第228條: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
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
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性侵害罪責之演變
• 舊法: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
眠術或其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
為強姦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新法: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
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二項)」
妨害性自主罪新舊法之比較
•
保護對象之擴大:傳統之強姦罪及準強姦罪保護對象僅限於
婦女,新修正刑法則將男性亦納入保護對象之範疇。
• 行為態樣之增加:傳統係以「姦淫」為規範之行為態樣,新
修正刑法則係以「性侵入行為」為規範之行為態樣,又可分
為三種行為類型:
1. 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除包括傳統男
對女之姦淫行為外,並進一步包括男對女之肛交、口交和男
對男之雞姦行為;
2. 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進入他人性器、肛門之行為:將
傳統男對女或女對男之猥褻行為納入強制性交罪之規範;
3. 以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行為:將性侵害行為亦納入
強制性交罪之規範。
花蓮縣學童性侵國賠事件簿
2010年05月08日蘋果日報
• 2009/01 1名小六女童遞紙條「被男老師摸很不舒服」給班
導師,揭田姓體育教師性侵惡行。
2009/03 花蓮地檢署偵查發現田姓教師至少性侵4名同校
女童,將他起訴。
2009/09 花蓮地方法院依強制性侵罪,判田姓教師18年。
2009/10 監察院彈劾該校隱匿性侵的前、後任校長及主任。
2009/11 因校方失職,花蓮縣政府經縣議會審議通過預算,
同意其中3被害人國賠案。
2009/12 花蓮縣長傅崐萁上任,撤回該項國賠案。
2010/01 田姓教師入監服刑。
2010/04/30 為國賠案給付最後期限,花縣府至今未付款。
資料來源:花蓮地院判決書、人本教育基金會
台中某國小事件中的校長
• 包庇淫師 女校長被起訴,
逼學生口交 通報變脫褲
主任助隱瞞(2009 0523
蘋果)
• 校長吃案護淫師 竟判無
罪,性侵通報寫成性騷,
法院:不構成偽造文書
(20100422日蘋果)
• 民代籲校園性侵就國賠
(20101029立報)
媒體報導校園性騷擾與性侵害
事件的特性
1. 「吃案」與「知情不報」等行政措施更甚
於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本身。
2. 學校閃避的態度往往是報導的重點。
3. 網路散佈使性騷擾事件更複雜化。
4. 手機拍攝使得事件更具震撼。
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的記者
• 文教新聞記者:教育部,各級學校,考
試院,學術團體,救國團
• 社會新聞記者: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各警察局,消防局
記者容易觸犯的法律
• 隱私權:新聞自由必須以公共事務為基礎,竊聽竊錄個人
隱私才會侵犯隱私權。
• 名譽權:不實的報導導致他人名譽貶損,不論故意或過失,
皆需負民法損害賠償責任。若刑法毀謗罪(故意)成立,
亦須負刑事責任(刑法301: 意圖散布於眾, 而指摘或傳
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
罪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肖像權:民眾有知的權利,在新聞自由的概念下,不需徵
求同意即可拍攝。
• 爭議內容的舉證:針對個人,媒體負有舉證責任。針對事
務,媒體為資訊交換平台,相關單位與機關負有查明真相
的責任。
校園危機與媒體間之關係
• 媒體報導增加校園危機處理的困難性。
• 媒體報導影響大眾對學校形象的認知與評
價。
• 媒體為危機事件中各方利益的角力場(立
委等民意代表、人本、學校、政府)
• 危機本身即具備新聞價值。
校園危機處理之媒體溝通模式
1. 沉默:逃避責任的心理,希望以不回應的方式使
危機自然消失
2. 雙向不對等溝通:為了保護學校的形象,策略上
傾向表達學校的立場,希望說服大眾接受學校的
說辭
3. 雙向對等溝通:在學校利益與公眾利益之間取得
雙贏的平衡點,並積極溝通,對等互動
• 雖然雙向對等溝通常被部分學者評擊為太過天真
與理想化,但學校乃為傳道授業之所,而非追求
利益的企業,社會對學校的要求標準亦高於企業,
因此建議應對等地與媒體及大眾互動,而非一昧
地粉飾太平或釐清責任。
危機處理的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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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速收集真相
儘快公佈真相
成立危機處理小組
慎選發言人
儘快澄清負面報導
尋求危機策略聯盟
不斷溝通,掌握議題建構的權力
危機策略的媒體效能的監控
• 危機溝通策略展現在媒體上的成效
1. 危機管理機構被引為主要消息來源的程
度
2. 媒體報導給予危機管理機構的正面或負
面評價
3. 媒體記者對危機管理機構的整體評價
與媒體互動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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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記者會的本質
擬定好互動流程
展現學校的誠意與認真負責的態度
瞭解記者工作的性質
瞭解新聞稿的內容與寫法
報社的作業流程
與媒體互動的注意事項
• 無法得知只能預測記者將會提出的問題
• 在訊息播出或刊出前無法預先過濾
• 無法要求記者一定要引述部分或全部學校提出的
新聞稿
• 新聞記者與採訪:採訪為挖掘新聞,收集訊息的
方法之一,可惜新聞專業人員的培育過程中,重
視寫作輕採訪,故導致令人不忍卒賭的採訪對話
屢屢出現與新聞媒體之中。
新聞記者撰寫新聞稿原則
• 訪談內容與報導文字間有一致性。
• 消息來源的公開。
• 報告內容的主角身分可用化名,但不可
憑空杜撰。
• 避免主觀的假想與批判。
新聞稿寫作原則
• 內容淺顯易懂為原則(高中程度)
• 內容包含5W1H
• 注意人名,時間,數字的正確性
新聞稿寫作架構
倒金字塔
• 第一段(最短): 包含5W1H事件的精華。
• 第二段:事件重點的敘述。
• 第三段(最重要):校方的處理方式及未來防範
之道。
1. 注意校園安全。
2. 強化並落實性別平等教育。
3. 行為人的懲處。
4. 安排被行為人心理輔導。
• 案例一
• 4/7下午放學時有一位熱心的家長告知學校
老師,高年級對低年級二年級小朋友做猥
褻不正當行為,請學校查明。 4/7接到訊
息4/8校方展開調查發現加害人在去年暑假
曾對被害人做猥褻的動作(摸她的下體)
又警告被害人不可聲張,被害人年紀小因
恐懼一直未說出,之後加害人對被害人疑
似猥褻前後共四次,校方予4/14日下午分
別各請雙方家長到校長室了解情形。
• 案例二
• 案主小彤與國小男生A、國中男生B於94年
02月01日早上07點到學校遊玩,國中B生強
拉案主小彤到學校廁所性侵,07時至07時30
之間國中B生叫案主小彤到廁所性侵得逞,
性侵得逞後B生給案主100元後並恐嚇不要告
知任何人。事情過後案主小彤並未告知家長,
但於94年02月03日星期四告知村長求助。94
年02月04日星期五上午10點40分村長告知學
校校長協助處理。
• 案例三
• 某國中二年級女生小柔疑似未成事實之上網援助交際 ,
12/08(四)約下午4時許導師發現『小柔』欲傳遞紙條與
同班同學『林生』,經攔截發現兩位學生打算在網路張貼
援助交際(口交)廣告訊息,其中條列交易條件與金額,
並打算於下週正式進行,導師飭回後聯絡家長注意學生網
路交友情況。 12/09(07:10)持續後續調查發現『小柔』
曾於四個月前在網咖上網並於網路上與一名化名網友(阿
倫17歲 某高工2年級學生)交往3個月,在交往過程中幫其
口交2次,後於一個多月前分手。『小柔』自覺感情受騙
為報復『阿倫』外另因常感金錢不足,因此決定以援助交
際(口交)方式賺取金錢。網路聊天室有人(不明女性 24
歲 )傳授相關知識並仲介客源(不明男性22歲 )將於下
週正式進行援交,經導師發現即時阻止並通知生教組與輔
導室召開緊急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