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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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權保護
專題講座(八)
(2012.4.3)
王澤鑒
臺灣大學名譽教授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客座教授
【壹】人格權保護的基本問題
一、人格權保護的體系構造(见下图)
二、人格權保護系現代社會的重大課題之一
(一)對人格權的侵害
1.侵害來自私人
(1)個人的侵害行為
(2)大眾媒體
(3)企業競爭
2.來自國家公權力
(1)立法:侵害人格權的法律
(2)行政:侵害人格權的行政行為
(3)司法:侵害人格權的法院裁判(《國家賠償法》2012年修正,
第三章刑事賠償)
3.人格權的發展系對其侵害的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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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格自覺
1.個人對其人格的覺醒
2.束縛與解放
3.因受侵害而增強
(三)人格權保護是衡量一個國家或地區社會發展的指標
1.人格權體現以人為本的理念價值
2.人格權保護是大陸法律發展的重大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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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格權的意義、性質及保護體系的建構
(一)人格權:一個開放、發展性的概念
1.人格
(1)人的尊嚴:人的目的性
(2)人格自由:人的自主性
2.權利:享受一定利益,法律賦予之力
3.人格權:享有一定人格利益的法律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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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排除他人侵害(不以行為人有過錯為要件)
①侵害防止請求權
②侵害排除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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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格權規範機制的建構
1.規範機制(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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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構以憲法為基礎的保護體系
(1)憲法上人格權
①37條:人身自由
②38條:人格尊嚴及保護
③39條:住宅權
④40條:通信自由和秘密權
3.規範體系的建構及檢討
(1)保護體系的完善
①個人利息保護法的制定
②人格權法的制定
(2)現有法規的檢討修正
3.符合憲法保障人格權的法律解釋(詳見2012年人格權法講義)
(1)荷花女案
(2)蔣孝嚴訴陳水扁侵害蔣介石名譽案
(3)法學方法論上的比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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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護主體
1、自然人
(1)出生前:出生前侵害(Prenatal Injury)
甲婦因病住院手術,乙醫師輸血(艾滋病毒),甲懷孕后,
其子丙受感染。甲、丙得對乙醫師主張何種權利?(請參閱
2012年度人格權法講義)
(2)出生后侵害:Wrongful Birth, Wrongful Life
甲婦至乙醫院產檢,丙醫師疏未告知胎兒有唐氏病,致甲未
適時流產,產下重癥畸形胎兒丁。試問::A.甲得向乙、丙
主張何種權利,撫養費?(Wrongful Birth)B.丁得向乙、
丙主張何種權利?(Wrongful Life)(請參閱2012年人格
權法講義)
2、人的組織體
(1)法人
(2)非法人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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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精神利益及財產利益的保護
甲擅用乙的肖像、姓名作商業廣告。獲利甚巨,乙得向
甲主張何種權利?
【甲雜誌社擅用死者乙的姓名、肖像作商業廣告,揭露
乙的隱私,毀損乙的名譽,何人得向甲請求精神利益或
財產利益的損害賠償】
5.死者人格權的保護
(1)精神利益保護、財產利益保護
(2)直接保護、間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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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人格權在私法(侵權法)上
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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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權法與人格權保護
(一)人格權保護與侵權法
(二)侵權法的一般條款(一般侵權行為)
1.比較法(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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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括保護(法國民法模式)
①凡法益接受保護,不分權利或利益
②利益的保護得依因果關係加以限制
③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采不競合原則(non cumul),以
避免破壞合同法規定。
(2)法益區別的類型保護(德國、台灣民法模式)
(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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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區別權利及利益,依不同要件加以保護,以違法性為核心概念。
②關於權利,德民采列舉方式(823 I)。實務擴大「其他權利」,
創設營業權、一般人格權。臺灣民法采概括性保護,權利包括人
格權。
③民事責任體系變遷,擴大合同責任(締約過失、不完全給付、
附保護第三人作用契約),對利益作必要的保護。
(3)日本民法模式:折衷於法國模式及德國模式
①受保護的法益包括權利及合法的利益
②利益保護就個案依違法性理論加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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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陸侵權責任法:概括例示
(1)比較法上的特色
(2)請求權基礎及法條結構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
責任。此為侵權責任的請求權基礎。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
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本條第
一款系宣示性規定,第二款系不完全法條,乃第六條的定義性規定。
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此系關於法律效果的不完全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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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對受保護權益采概括性保護,概括例示立法模式:
A.概括采法國模式
B.例示參考德國、台灣立法例
②對人身權益中的“人格權益”,未設「概括性人格權」的概
念,在方法上系以類推適用的思考方法,而非具體化創設新的
人格權益(等人格權益)
③財產權益中所明定的,皆為“財產權”,對財產利益(例如
債權)的保護,究應如何處理,將成為實務上的難題。財產利
益,指人身或財產權外在財產上所受不利益,在比較法上稱為
純粹財產損失(Pure Economic Loss),茲將財產利益損失(純
粹經濟損失)類型圖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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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財產利益(純粹財產損失、純粹經濟損失)在大陸權法
第六條及第二條的保護,應特別說明的有三:
• 其一,由於財產利益(純粹經濟損失)的範圍廣泛,難以預
見,責任不易界定,各國或地區的法律的保護設有較嚴格的
要件,但尚無根本不予保護的;
• 其二,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財產利益,應作擴大解
釋,除財產權利,並包括財產利益(純粹經濟損失),使此
利益在一定範圍亦得受侵權法的保護;
• 其三,財產利益在何種情形及要件下加以保護,應慎就個案
衡量當事人利益加以認定,此已逐漸成為大陸法院裁判上的
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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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格權法的歷史發展
1.來自於美國法影響(1890-)
(1)體系(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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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說明
①百年發展(1890-)
②沒有統一人格權概念,發展出隱私權與公開權兩
種權利,具有不同的法律構造及保護利益
③人格權保護與言論自由
④影響全世界法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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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德
國
人
格
權
法
的
百
年
變
遷
的
啟
示
體
系
(2)說明
①百年發展(1900-)
②由個別人格權到一般
人格權
③聯邦最高法院
(BGH),聯邦憲法法
院(BVertG)及學說的
共同協力
④人格權的保護範疇包
括精神利益與財產利益
⑤死者人格權的保護
A.精神利益的保護(直
接保護)
B.財產利益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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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台灣人格權法80年(1929-)
• (1)體系
• 現行法上人格權的價值理念及保護機制,歷經長達80年的
發展,益臻完善,并面臨新的課題,特以年代及重要事項,
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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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說明
①80年的發展(1929-)
②藉助比較法與案例研究
③創設人格權統一的概念及其具體化
④民主憲政改革與人格權憲法化
⑤台灣社會發展的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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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大陸人格權法的發展
• (1)體系(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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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上海科技報社和陳貫一與朱虹侵害肖像權上訴案的函》
2.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3.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第四醫大附屬西京醫院、樊代明和楊林海名譽權糾紛一案的
函》
4.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邵文卿與黃朝星侵害名譽權案的函》
5.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函《關於都興久、都興亞訴高其昌、王大學名譽權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
6.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7.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劉蘭祖訴山西日報社、山西省委支部建設雜誌社侵害名譽權一案的復函》
8.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批復》
9.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周海嬰訴紹興越王珠寶金行侵犯魯迅肖像權一案應否受理的答覆意見》
10.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廣西高院請示黃仕冠、黃德信與廣西法制報社、範寶忠名譽侵權一案請示的
復函》
11.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1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格權(名譽)保護的案例指導:1)1988.12.31徐良訴《上海文化藝術報》、趙偉昌
侵害名譽權糾紛案
2)1989.6.5王發英訴劉真及《女子文學》等四家雜誌侵害名譽權糾紛案
3)1989.6.21陳秀琴訴魏錫林、《今晚報》社侵害名譽權糾紛案
4)1992.1.1胡驥超、周孔昭、石述成訴劉守忠、《遵義晚報》社侵害名譽權糾紛案
5)1992.11.8倪培璐、王穎訴中國國際貿易中心侵害名譽權糾紛案
6)1997.3.21李林訴《新生界》雜誌社、何建明侵害名譽權糾紛案
7)2001.7.16張靜訴俞凌風網絡環境中侵犯名譽權糾紛案
8)2002.11.7餘一中訴《新聞出版報》社侵害名譽權糾紛案
9)2006.3.15李海峰等訴葉集公安分局、安徽電視臺等侵犯名譽權、肖像權糾紛案
10)2006.8.14徐愷訴上海寶鋼冶金建設公司侵犯名譽權糾紛案
11)2007.4.3李忠平訴南京藝術學院、江蘇振澤律師事務所名譽權侵權糾紛案
12)2011.12.05周雅芳訴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名譽權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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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說明
①人格權法系大陸法律中最為發達的領域
②體現大陸政治、社會發展
③憲法肯定人格權系基本權利
④對制定人格權法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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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效果
(1)肯定人格權的精神利益及財產利益的保護
A.精神利益(22條):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
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B.財產利益(20條):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
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
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
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
数额。
(2)在承擔侵權責任方式上最具中國特色的是“賠禮道歉”(請參閱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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