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人權兩公約ppt
人權大步走計畫 -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 『經濟社會文化權國際公約』 李兆環 律師 2009.10 1 前 言 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時,即將聯合國憲章的 人權條款具體化,1966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制定完成,統稱 「國際人權法典」。 公民、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權利的意涵很廣,包含 人類追求的共通價值,這些權利彼此間相互關聯。 人權的保護具普世性的特質,是國際共同的課題。 2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 國際公約施行法 總說明 要點 一、揭櫫本法立法目的及明定兩公約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 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第一條及第二條) 二、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 委員會之解釋。(第三條) 三、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 規定,並應籌劃、推動及執行兩公約規定事項;政府應 與國際間共同合作,以保護與促進兩公約所保障各項人 權之實現。(第四條及第五條) 3 四、政府應依照兩公約之報告機制,建立人權報告制度。 (第六條) 五、執行兩公約所需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 (第七條) 六、法令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各級政府機關 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 或廢止,以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第八條) 4 自1967年常駐聯合國代表團常任代表大使劉鍇簽署 後,歷經42年,終於完成批准程序。 立法院於2009年3月31日,三讀通過「公民與政治權 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 「兩公約施行法」,兩公約具國內法律效力。 5 加入、簽署及批准國際人權公約是世界潮流 例如:諾魯並非聯合國會員國,但加入1989年兒童權利 國際公約;即使是主張所謂亞洲價值的國家,像新加坡 早就加入廢除奴隸或勞工權利有關的國際公約;回教世 界的沙烏地阿拉伯至少也是15個人權公約的當事國;南 北韓在成為聯合國的會員國之前就已經是某些國際人權 公約的當事國 。 http://www.taiwanncf.org.tw/ch01/public_show.asp?title=25.%B0%EA %BB%DA%A4H%C5v%BBP%A5x%C6W%AEy%BD%CD%B7|%AC %F6%ADn%A1]%B1i%AF%C0%AFu%A1^,最後一次瀏覽日期: 2009/9/18。 6 國際公約於國內法之效力 國際人權公約或規範逐漸成為習慣國際法後,即具有普遍 性,無論是否為條約的當事國都會受到拘束,因此,會產 生直接在國內履行、生效的問題。 兩公約之施行法於2009年4月22日由總統公布,其中第二條 明文規定兩公約具有國內法效力,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 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 7 人權之進展 第一代與第二代人權著重於個人權利之面向 人權之進展時序,也具有普遍性,以個人權益之保護為 目標的第一代及第二代人權,逐漸不敷當代社會需要。 近代人權逐漸往第三代人權方向開展 第三代人權中包含原住民族集體權、永續發展的環境權 、尊重人類生命價值的和平權以及環境權,此外尚有要 求保障落後者及弱勢者的發展權等等。 8 《世界人權宣言》對人權的保障 乃基於以下五大原則: 一、普世性與不可剝奪性 (※ 常遭以文化或宗教為由之名義阻擋) 二、平等性 (※ 以同樣方式對待所有人,不見得就是平等) 三、不受歧視 (※ 對於原住民、或基於文化、殘障、階級、年齡…的歧視) 四、不可分割性與優越性 (※ 人權無階級高低之別,兩公約彼此同等重要,人權的優 越性遠超過其他主張) 五、相互關連性 (※ 倡導某項人權,對其他人權也會有正面提升的影響, ex:經濟權、教育權與工作權彼此間的關聯性) 9 公民&政治權利公約共53條 § 1─人民自決權 (§ 6~§ 27) § 2~§ 5─締約國義務等一般規定 實體規定 § 6~§ 27─實體規定 § 28~§ 45─實施措置 § 46~§ 47─雜項 § 48~§ 53─最後規定 10 經社文公約共31條 § 1─人民自決權 (§ 6~§ 15) § 2~§ 5─一般規定 實體規定 § 6~§ 15─實體規定 § 16~§ 25─實施措置 § 26~§ 31─最終規定 11 § 6 :工作權 § 7 :工作條件 § 8:勞動基本權 § 9:社會保障 § 10:對家庭之保護 § 11:相對生活水準 § 12:身體和心理健康之權利 § 13:教育之權利 § 14:初等教育免費 § 15:參加文化生活之權利 12 人性尊嚴 (Menschenwürde)即是人的尊嚴(Die Würde des Menschen) 尊嚴? 羅馬人:個人在公眾中之聲譽。 多義性 基督教:神的恩賜 康 德:人能自治(自律) (Immanuel Kant) ※ 受他治或他律即無尊嚴可言 內涵:是一種能力、成就、自我肯定之表現。 13 德聯邦憲法法院已體認:人性尊嚴並無絕對性定義,必 須視具體案件而為適當之詮釋。 例子: 服務於納粹人民法庭之法官(Hans Joachim Rehse)在 戰後22年成為被告。 罪名:幫助謀殺罪 事實:猶太人與非猶太人發生性行為,法官在未充分 求證下,將依法並非唯有處死之罪,以種族褻 瀆,處被告極刑。 14 →有「惡法亦法」想法之法官,容易成為德國納粹政權 為惡之工具,那種把『人』認為無價值而允許以『法 律』消滅生命之法律,蔑視人性尊嚴。 →1949年西德基本法§ 1 I:「人之尊嚴不可侵犯,一切 國家權力均有尊重及保護此尊嚴之義務。」→正式開 啟憲法容納自然法特質之『人性尊嚴』時代。 15 思考:是否為人性尊嚴之權利主體? 胎兒→懷孕第14天開始有生命。(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肯 定之) 已死之人→將人性尊嚴放射效果,澤及逝者,亦合於 我國道德倫理規範。 有關人性尊嚴之大法官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決議釋字372號 釋字400號 釋字485號 釋字490號 釋字603號 釋字656號 16 釋字372號林永謀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人性尊嚴」不可侵犯,乃是「先於國家」之自然法的固有 法理,而普遍為現代文明國家之憲法規範所確認。憲法保障 基本人權,對於每一組織構成社會之個人,確保其自由與生 存,最主要目的即在於維護人性尊嚴。蓋人類生存具有一定 之天賦固有權利;在肯定「主權在民」之國家理論下,乃將 此源諸人類固有之尊嚴,由憲法加以確認為實證法之基本人 權。 釋字400號 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 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 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 展人格及維護尊嚴。 17 釋字485號 國家應提供各種給付,以保障人民得維持合乎人性尊嚴之基 本生活需求,扶助並照顧經濟上弱勢之人民,推行社會安全 等民生福利措施。 釋字490號 現代法治國家,宗教信仰之自由,乃人民之基本權利,應受 憲法之保障。所謂宗教信仰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 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 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 予優待或不利益。男子服兵役之義務,並無違反人性尊嚴亦 未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且為大多數國家之法律所明定, 更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 18 釋字603號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 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 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 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 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釋字656號陳春生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人本身即是目的、人性尊嚴之核心內涵為自治與自決以及 人性尊嚴之主體是每個人」 19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通過日期:1966年12月16日聯合國大會決議2200A (XXI) 第一條 (人民自決權) 一 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根據此種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及 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 二 所有民族得為本身之目的,自由處置其天然財富及資源,但不得 妨害因基於互惠原則之國際經濟合作及因國際法而生之任何義務。 無論在何種情形下,民族之生計不容剝奪。 三 本公約締約國,包括負責管理非自治及託管領土之國家在內,均 應遵照聯合國憲章規定,促進自決權之實現並尊重此種權利。 20 ex 1:新克里多尼亞→ 最近獨立之國家 ex 2:澎湖博弈公投案 21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通過日期:1966年12月16日聯合國大會決議2200A (XXI) 第二條 (締約國之義務) 一 本公約締約國承允盡其資源能力所及,各自並藉國際協助與合作, 特別在經濟與技術方面之協助與合作,採取種種步驟,務期以所有 適當方法,尤其包括通過立法措施,逐漸使本公約所確認之各種權 利完全實現。 二 本公約締約國承允保證人人行使本公約所載之各種權利,不因種族、 膚色、性別、語言、家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 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而受歧視。 三 發展中國家在適當顧及人權及國民經濟之情形下,得決定保證非本 國國民享受本公約所確認經濟權利之程度。 22 小孩 23 老人家 24 原住民 25 宗教 26 性別 27 語言 28 規定逐步實現公約的權利,也規定即刻生效的各種義務 締約國義務: 一、一切適當方法 → 尤其是立法 二、逐漸達到權利的充分實現 三、最大限度地利用可獲得的資源 四、國際援助與合作 五、不歧視 上開權利:具有可訴性。 對締約國法院而言:至少應確保以符合條約約文的方式解 釋和適用國內法 29 ex 1:釋字368號吳庚大法官協同意見書:「憲法所保障之各種基 本權利,國家均負有使之實現之任務。為達成此項任務, 國家自應就各個權利之性質,依照社會生活之現實及國家 整體發展之狀況,提供適當之制度的保障 (institutionelle Garantie)」 ex 2:釋字485號:「憲法第7條保障之平等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 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 ex 3:對原住民的歧視 (從山胞→原住民) ex 4:對婦女的歧視 (非洲國家:女童閹割 female genital mutilation) ex 5:對失能者的歧視 (從殘障→失能) ex 6:印度階級低者、日本殘民被歧視 ex 7:年齡之歧視 30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通過日期:1966年12月16日聯合國大會決議2200A (XXI) 第三條 本公約締約國承允確保本公約所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之享 受,男女權利一律平等。 ex 1:婚、喪禮俗 ex 2:哈佛大學校長事件 ex 3:軍警工作是否男女均勝任 31 性別平等權 中央社2006/12/16 立法院於2006年12月18日即著手審查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十六日電】立法院外交及僑務委員會十八日 排定初審行政院函請審議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CEDAW),此公約由聯合國於一九七九年制定通過,一九八 一年生效,用以保障國際婦女人權。 宗旨為「確信一國充分和完全的發展,世界人民的福利及和平事業, 需要婦女與男子平等充分參與各方面的工作」。 32 包括「世界人權宣言」、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 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合稱的國際人權法典,理論上已 納婦女為人權主體,並明訂男女應享有相同公民、政治、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但實際上尚不能謂完全平等,聯 合國才發起制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公約由聯合國大會在1979年通過,1980年底生效, 目前有185個締約國,僅次於「兒童權利公約」,為國際間 參加國次多的人權公約。 http://www.gsrat.net/news/newsclipDetail.php?pageNum_RecClip Data=22&&ncdata_id=3364 33 於我國憲法層次之實踐 憲法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 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增修條文第21條第6項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 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 等。 34 ex 1:釋字第365號(關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 利之行使與義務之負擔) 理由書 因性別而為之差別規定僅於特殊例外之情形, 方為憲法之所許,而此種特殊例外之情形, 必須基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或因此差異所生 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上之不同,始足相當。 35 ex 2:釋字第452號(夫妻住所) 解釋文 依民法第1002條前段規定(舊法),他方 配偶即須以其一方設定之住所為住所,未 能兼顧他方選擇住所之權利及具體個案之 特殊情況,與憲法上平等及比例原則尚有 未符 36 ex 3:釋字第457號(榮民之女能否繼續享有 續祝榮民眷舍之權利) 理由書 榮民之子,無視其有無謀生能力及輔導必 要,又不問結婚與否,均得繼承其(眷舍) 權利。姑不論農場耕地之配耕可否作為繼 承之標的,竟僅以性別及已否結婚,對特 定女性為差別待遇,與男女平等原則有違 37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第四條 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民享受國家遵照本公約規定所賦予 之權利時,國家對此類權利僅得加以法律明定之限制, 又其所定限制以與此類權利之性質不相牴觸為準,且加 以限制之唯一目的應在增進民主社會之公共福利。 38 本公約所謂「公共福利」是以「人性尊嚴」作為考量基準 →也就是以調整的方式或藉由限制些許個人人權,使得更多 的人權能夠增進,並且再還原給原先受到限制的人 ex 1:既成道路 釋字第440號「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致 人民之財產遭受損失,若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 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者,國家應予合理補償。」 ex 2:行車之限制→ 要遵守紅綠燈等號誌 → 讓全體駕駛及行人均能享有行的安全 39 ex 3:釋字641號「菸酒稅法採取劃一之處罰方式,於個案之處 罰顯然過苛時,法律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對人民受憲法第 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所為限制,顯不符妥當性而與憲法第二 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尚有未符」 ex 4:釋字657號「所得稅法細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增 加營利事業當年度之所得及應納稅額,顯非執行法律之細節 性或技術性事項,且逾越所得稅法之授權,違反憲法第十九 條租稅法律主義」 ex 5:釋字658號「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欠缺法律具體明確 授權,進而對再任公務人員之退休金請求權增加法律所無之 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有違」 ex 6:網路、手機所形成的科技法律問題 ex 7:金融、貿易所形成的財經法律問題 40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第五條 一 本公約條文不得解釋為國家、團體或個人有權從事活動 或實行行為,破壞本公約確認之任何權利或自由,或限 制此種權利或自由逾越本公約規定之程度。 二 任何國家內依法律、公約、條例或習俗而承認或存在之 任何基本人權,不得藉口本公約未予確認或確認之範圍 較狹,而加以限制或減免義務。 41 第一項是規定「禁止權利濫用」 第二項是表達公約保障的權利僅代表最低限度的標準 《公約未規定,並不表示公約不保障此項人權(特別是新興的 人權)》 ex 1:A國與B國間訂定國際契約,但約文載明:本約文所 有解釋以A國解釋為準,B國不得有不同之意見 ex 2:2004~2005年香港法輪功事件 〈靜坐〉〈襲警、妨礙公眾出入的地方〉 ex 3:釋字第588號彭鳳至大法官協同意見書:「人性尊嚴既是 憲法最高價值理念,乃解釋憲法所保障各項人民基本權利 的指導原則(客觀價值),則任何人民基本權利的限制, 亦無不可回溯為人性尊嚴條款(主觀權利)的侵害,如此 國家即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限制之,否則憲法第二 十三條所規定的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無異形同虛設 」 42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第六條(工作權) 一 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 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之工作謀生之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 保障之。 二 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完全實現此種權利而須採取之步驟,應包 括技術與職業指導及訓練方案、政策與方法,以便在保障個 人基本政治與經濟自由之條件下,造成經濟、社會及文化之 穩步發展以及充分之生產性就業。 43 此處「工作」:是指得自由選擇之工作,而非被強 迫而從事之工作。 所以「慰安婦」、「徵兵」,非此 處工作之概念。 44 ex 1:執業隔離(水平與垂直的隔離) ex 2:求才廣告 「面貌清秀、五官端正」 ex 3:非正式部門工作之人權問題 例如:街頭攤販、家庭幫傭、計件工作、家庭 經營生意、農事工作…等(收入與信貸) ex 4:釋字第 404 號「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 作權應予保障,故人民得自由選擇工作及職業, 以維持生計」 45 ex 5:釋字第 618 號「兩岸關係條例限制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 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作為擔任公務人員之要件, 實乃考量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之差異及適應期間,且 為普遍獲得人民對其所行使公權力之信賴,其手段仍在必 要及合理之範圍內」 ex 6:釋字第 626 號「警察大學入學考試以有無色盲決定能否取 得入學資格之規定,係為培養理論與實務兼備之警察專門 人才;因警察工作之範圍廣泛、內容繁雜,職務常須輪調, 隨時可能發生判斷顏色之需要,色盲者因此確有不適合擔 任警察之正當理由」 ex 7:釋字第 649 號「按摩業並非僅得由視障者從事,有意從事 按摩業者受相當之訓練並經檢定合格應即有就業之資格, 將按摩業僅允准視障者從事,使非視障者須轉行或失業, 與所欲保障視障者工作權而生之就業利益相較,顯不相當」 46 ex 8:失業率問題 ex 9:性工作者有無工作權之問題 ex 10:攤販→失業勞工小額貸款(NT10萬) ex 11:飛雁專案、鳳凰專案 ex 12:童工(15~16)歲 15歲以下?童星?(孟加拉童工問題) 47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第七條 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尤須 確保: 一 所有工作者之報酬使其最低限度均能: (一)獲得公充之工資,工作價值相等者享受同等報酬,不得 有任何區別,尤須保證婦女之工作條件不得次於男子, 且應同工同酬; (二)維持本人及家屬符合本公約規定之合理生活水平; 二 安全衛生之工作環境; 三 人人有平等機會於所就職業升至適當之較高等級,不受年 資才能以外其他考慮之限制; 四 休息、閒暇、工作時間之合理限制與照給薪資之定期休假, 公共假日亦須給酬。 48 ex 1:職業病問題 環境危害與職業之關聯。 ex 2:職場公共安全、職災問題 通報、認定、鑑定與防治 ex 3:無薪假 ex 4:同工同酬與同值同酬問題 ex 5:工作環境與健康之關連 全職媽媽→肺癌問題 ex 6:工作權與工作條件安全職場之兼顧 軍、警、監所管理員 ex 7:勞動基準法所要求之最低工資 喜憨兒之工資 ex 8:婦女不得從事危險性工作 勞工安全衛生法 49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第八條 一 本公約締約國承允確保: (一)人人有權為促進及保障其經濟及社會利益而組織工會及加入其自 身選擇之工會,僅受關係組織規章之限制。除依法律之規定,且 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 要者外,不得限制此項權利之行使; (二)工會有權成立全國聯合會或同盟,後者有權組織或參加國際工會 組織; (三)工會有權自由行使職權,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 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 此種權利之行使; 二 本條並不禁止對軍警或國家行政機關人員行使此種權利,加以合法 限制。 三 關於結社自由及保障組織權利之國際勞工組織一九四八年公約締約 國,不得依據本條採取立法措施或應用法律,妨礙該公約所規定之 50 保證。 ※ 政策→ 制度→ 會影響財富的獲得。 ※ 由於貧富懸殊→ 要讓勞工權益受到基本的保 障。 51 ex 1:我國工會法(新修正條文) ex 2:釋字644號理由書:「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結社 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為特定目的,以共同之意思 組成團體並參與其活動之權利,並確保團體之存續、 內部組織與事務之自主決定及對外活動之自由等。 結社自由除保障人民得以團體之形式發展個人人格 外,更有促使具公民意識之人民,組成團體以積極 參與經濟、社會及政治等事務之功能」 ex 3:律師法§11Ⅰ、建築師法§28、技師法§28、 會計師法§8、醫師法§9 ex 4:內政部主掌之 工業團體法§13Ⅰ 商業團體法§12Ⅰ 52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第九條 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 險。 社會保險為具社會政策性的保險制度 社會保險保障國民生活,重視個人公平性與社會適當 性,發揮所得重分配功能 。 臺灣自2000年以來制定就業保險法、國民年金保險法 並將勞保的失能、老年與遺屬給付改為年金給付,經 建會也正研擬規劃長期照護保險制度。 53 社會權利的核心是適當生活水準權 → 至少要求每個人得以享有必要的生存權 ex 1:健保 釋字第550號「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 會保險制度;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 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 及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 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 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乃憲法所明定 之基本國策」 ex 2:當無工作時(失業、退休、身心障礙、職災…) →透過 §9 →獲得保障 54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第十條 本公約締約國確認: 一 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儘力廣予保護與協助,其成 立及當其負責養護教育受扶養之兒童時,尤應予以保護與協助。 婚姻必須婚嫁雙方自由同意方得締結。 二 母親於分娩前後相當期間內應受特別保護。工作之母親在此期間 應享受照給薪資或有適當社會保障福利之休假。 三 所有兒童及少年應有特種措施予以保護與協助,不得因出生或其 他關係而受任何歧視。兒童及青年應有保障、免受經濟及社會剝 削。 凡僱用兒童及少年從事對其道德或健康有害、或有生命危險、或 可能妨礙正常發育之工作者均應依法懲罰。國家亦應訂定年齡限 制,凡出資僱用未及齡之童工,均應禁止並應依法懲罰。 55 ※ 家庭之概念: 自然形成? ─ 夫多妻(印尼) ─ 妻多夫(中亞地區) 法律建構? ─ 一夫一妻 56 ex 1:釋字第362、552號(重婚) 婚姻不僅涉及當事人個人身分關係之變更,且與 婚姻人倫秩序之維繫、家庭制度之健全、子女之正常 成長等公共利益攸關,須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均為善意 且無過失時,後婚姻效力始能維持,以免重婚破壞一 夫一妻婚姻制度 57 ex 2:釋字第554號(通姦除罪化) 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 性保障。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 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 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 負忠誠義務 58 ex 3:釋字第623號(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 制條例) 保護兒童及少年免於從事任何非法之性活動,乃 普世價值之基本人權(聯合國於西元一九八九年十一 月二十日通過、一九九0年九月二日生效之兒童權利 公約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四條參照),為重大公益,國 家應有採取適當管制措施之義務,以保護兒童及少年 之身心健康與健全成長 59 ex 4:童養媳問題 ex 5:為傳宗接代隔代收養問題 ex 6:香港1999年居港權案件 ex 7:街頭遊童問題 ex 8:童妓問題 ex 9:有害的傳統習俗與觀念,未婚懷孕就結婚 →早婚(小孩生小孩) 60 ex 10:24孝的故事 →有兒虐之虞! ex 11:童星、街頭表演幼童 (軟骨功) ex 12:娃娃兵 ex 13:一胎化國家 →女嬰被殺或遺棄之問題 61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第十一條 一 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 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締約國將採取適當步驟確 保此種權利之實現,同時確認在此方面基於自由同意之國際合作極為 重要。 二 本公約締約國既確認人人有免受饑餓之基本權利,應個別及經由國際 合作,採取為下列目的所需之措施,包括特定方案在內: (一)充分利用技術與科學知識、傳佈營養原則之知識、及發展或改革土 地制度而使天然資源獲得最有效之開發與利用,以改進糧食生產、 保貯及分配之方法; (二)計及糧食輸入及輸出國家雙方問題,確保世界糧食供應按照需要, 公平分配。 62 適當生活水準:指每個人能夠沒有恥辱和沒有不合理 的障礙,而能充分參與與他人的一般日常互動。其是 指高於有關社會貧困線以上之生活。 ex 1:經濟不景氣、貧窮問題 貧窮對人權造成之損害: 1.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 2.教育 3.食物以及免於飢餓 4.健康 5.免於暴力 6.住屋 7.生命… Q:何謂「貧窮」? 每月應有?$? Ans:15年後達到每個月 每人至少MS 1美元之標準 ex 2:難民、遷徙婦女、流動勞工問題 63 ex 3:公平交易法、能源管理法 學校 →提供營養午餐 ex 4:免於飢餓 訊問被告,應提供餐點 難民 → 國際人道法 ex 5:釋字485號理由書「鑒於國家資源有限,有關社會政 策之立法,依資源有效利用之原則,就福利資源為妥 善之分配;關於給付方式及額度之規定,亦應力求與 受益人之基本生活需求相當,不得超過達成立法目的 所需必要限度而給予明顯過度之照顧」 64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第十二條 一 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之身體與 精神健康。 二 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充分實現此種權利所採取之步驟,應包括為 達成下列目的所必要之措施: (一)設法減低死產率及嬰兒死亡率,並促進兒童之健康發育; (二)改良環境及工業衛生之所有方面; (三)預防、療治及撲滅各種傳染病、風土病、職業病及其他疾病; (四)創造環境,確保人人患病時均能享受醫藥服務與醫藥護理。 65 本條規定,特別要保障社會上最脆弱群體(幼童、赤貧兒 童和懷孕母親等)讓其在發展營養福利方面,得到適當保 健照顧 ex ex ex ex ex ex ex ex 1:婚前健檢、孕前健檢、產前健檢 2:乾淨的飲用水 3:用藥安全─仿單標示明確 4:醫療照顧─人力明顯不足問題 5:預防注射病菌接種措施 (H1N1) 6:藥品人體試驗與健康研究多以西方人男性為樣本 7:產前性別選擇 8:心理健康問題 (921地震、88水災,災民心靈創痛) ex 9:戰爭期間,不可攻擊 (醫院、傷兵) 66 健康權 中央社 (2007-04-10 )(中央社記者呂志翔日內瓦十 日專電) 樂生療養院搬遷事件: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健康權」特別書記官韓特對此表達關 切,臺灣駐日內瓦辦事處已多次就此提出說明。 韓特與「充分居住權」特別書記官柯塔瑞在2005年7月就 發表聲明,並提醒臺灣政府,國際人權法下的義務,包括 保障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國際公約中有關健康及充分居住 的權利。 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委員會曾表示,強迫搬離不符公約條 款。 67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第十三條 (受教育權) 一 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受教育之權。締約國公認教育應謀人格及 人格尊嚴意識之充分發展,增強對人權與基本自由之尊重。締約國 又公認教育應使人人均能參加自由社會積極貢獻,應促進各民族間 及各種族、人種或宗教團體間之了解、容恕及友好關係,並應推進 聯合國維持和平之工作。 二 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充分實現此種權利起見,確認: (一)初等教育應屬強迫性質,免費普及全民; (二)各種中等教育,包括技術及職業中等教育在內,應以一切適當方 法,特別應逐漸採行免費教育制度,廣行舉辦,庶使人人均有接 受機會; (三)高等教育應根據能力,以一切適當方法,特別應逐漸採行免費教 育制度,使人人有平等接受機會; (四)基本教育應儘量予以鼓勵或加緊辦理,以利未受初等教育或未能 完成初等教育之人; (五)各級學校完備之制度應予積極發展,適當之獎學金制度應予設置, 教育人員之物質條件亦應不斷改善。 68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第十三條 (受教育權) 三 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為子女選擇符 合國家所規定或認可最低教育標準之非公立學校,及確 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 四 本條任何部分不得解釋為干涉個人或團體設立及管理教 育機構之自由,但以遵守本條第一項所載原則及此等機 構所施教育符合國家所定最低標準為限。 69 教育權是經濟和社會權中的基本要素 獲得知識 教 育 的 益 處 可獲得財產 確保適當生活水準 獲得滿意的工作 改善健康 提昇社會地位 改善子女教育 70 教育是行使人權的前題 許多權利,都取決於至少最低程度的讀寫能力在內的 教育 教育的目的在於加強人權;寬容和尊重人權,應當是 受過教育者的主要特徵 思考:我思故我在(笛卡兒)? 不懂寬容 71 ex 1:文盲與功能性文盲(functionally illiterate:雖 識字,但不足以應付社會所需) 1900年,全球有9億4千8百萬名文盲(且女性文盲比例 高), 其中 7% 來自東亞與南亞 15% 來自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地區 6% 來自阿拉伯國家 少於 5% 來自拉丁美洲 ex 2:教育中之性別歧視 → 哈佛大學校長Summers事件 ex 3:學校性騷擾 → 屏東葉同學事件 ex 4:貧窮與教育的問題 72 ex 5:釋字第 659 號 理由書 教育乃國家百年大計,影響深遠,具高度之公 共性及強烈之公益性。憲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 定,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 家監督。 73 ex 6:教科書 (初等教育) 須否每個人都要買? ex 7:高等教育→ 費用高,但亦應提供優惠的 獎學金。 74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第十四條 本公約締約國倘成為締約國時尚未能在其本土或其所 管轄之其他領土內推行免費強迫初等教育,承允在兩 年內訂定周詳行動計劃,庶期在計劃所訂之合理年限 內,逐漸實施普遍免費強迫教育之原則。 75 教育權被視為發展個人的個性的基本手段之一 不僅要識字,還要能獲得知識,降低文盲比例 我國憲法之實踐 中華民國憲法第21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ex:學雜費、營養午餐費繳不起,應如何處理? 76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第十五條(參加文化生活之權利) 一 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 (一)參加文化生活; (二)享受科學進步及應用之惠; (三)對其本人之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獲得之精神與 物質利益,享受保護之惠。 二 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充分實現此種權利而採取之步驟,應包 括保存、發揚及傳播科學與文化所必要之辦法。 三 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科學研究及創作活動所不可缺少之 自由。 四 本公約締約國確認鼓勵及發展科學文化方面國際接觸與合 77 作之利。 從過程觀之:個人是文化的創作者 從制度觀之:個人是文化的產物 ex 1:科技進步與資訊保護所衍生之問題 (1)生物基因研究與資訊保護 (2)電子病歷與其避免濫用問題 (3)核能生化武器與生命健康權之問題 ex 2:智慧財產權之保障 智慧財產專業法院之設置 ex 3:鼓勵發展與國際合作 78 文化權 文化權內涵及性質之分析,必須結合自決權思考。 文化權之實證法基礎不僅為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七條 與經濟、社會濟文化權利公約第十五條,另一更重要 的實證規範基礎,在於國際法中具普遍效力的自決權 。 79 文化權於我國之實證法基礎 文化權的實證法基礎乃憲法第二十二條。 以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國家肯定多元文 化」規定作為文化政策之核心,在各種文化事務領 域形成促進與尊重多元文化與文化多樣性之政策。 80 傳播權 對文化權內容的充實與文化多樣性的確保形成回饋。 規範基礎: 世界人權宣言及政治及公民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所 揭示之言論自由保障條款,輔以經濟、社會及文化權 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第一項(參與文化生活權)、政 治及公民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 公約第一條之自決權,以及文化多樣性公約第二條第 一項。 81 文化權之保障應注意: 政府不可控制人民的思想 →禁書問題? 最新的科技、發明等,亦不應讓少數人壟斷。 少數文化之保存,應是值得重視之事項 82 謝謝聆聽 敬請指教 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