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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老師:楊文蘭老師 組員:9721005蕭煥宸 9721113陳資芳 9721032楊宗憲 9721131楊珊甄 9721059徐珮芬 9721134魏國峻

釋字第656號-背景故事

聲請人參加中央警察大學91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 入學考試,報考法律學研究所;初試採筆試,複 試則含口試與體格檢查二項。聲請人經初試錄取 後,於複試時,經警大醫務室檢驗判定為 兩眼綠 色盲 ,警大乃依招生簡章,認定聲請人體格檢查 不合格,不予錄取。聲請人於窮盡行政救濟途徑 後,認最高行政法院 94 年度判字第 1947 號判 決所適用之上開規定, 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並侵 害其受憲法保障之受教育權及平等權 ,爰聲請解 釋憲法。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

第八條、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身高:男性不及165公分,女性不及160公分 者。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158公分, 女性不及155公分。  辨色力:色盲或刑事鑑識人員色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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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盲分類-

石原氏色盲檢測圖

2 3 4 1.正常人所看到的RGBW顏色 2.紅色盲的人所見到的RGBW 3.綠色盲的人所見到的RGBW 4.藍色盲的人所見到的RGBW

釋字第656號-正反意見

贊成意見: 根據憲法第二十三條為了維持社會秩序,所以警察 考試需要嚴格把關,因為救的往往是一個人甚至是 一家人的生命。 雖然在憲法第159條復規定:「國民受教育之機會, 一律平等。」,但因為警察性質較需要專業辨識等 能力,如缺少了最基本的顏色辨識,以致於錯誤判 斷造成被害人的損失,造成社會上許多爭論,也可 能使人民無法相信警察的專業能力,所以應必須在 入學前排除不適任的人選。

釋字第656號-正反意見

反對意見:  除了全色盲以外,其實 色弱 只有某些顏色容易產生 混淆,因此不應該將全部患有色盲的人拒絕於警察 大學報考。並非所有警察都需要非色盲的人,因此 我認為基於普通基層員警也可讓色弱的人來擔任。  色盲通常被認為是一種缺陷,然而在特定情形下, 色盲者相比於正常辨色力者更有優勢。 不少研究指 出,色盲者更擅長識別特定顏色的偽裝。 這在進化 論上可解釋先天性紅綠色盲在人群中驚人的高發率。 從以上報告顯示,除了全色盲以外其實色弱只有某 些顏色容易產生混淆,因此不應該將全部患有色盲 的人拒絕於警察大學報考。

釋字第656號-大法官解釋

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 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 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 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 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 意自由之保障。

-人權相關法條 釋字第365號背景故事

 某夫妻於結婚後生下一女,母親藉故回娘家,從此 不盡母親責任,而女兒則一直由父方扶養,直至有天 母親不經父親同意,擅自將女兒帶走,父親認為女兒 扶養權是他的,但母親也有一定的權利去扶養,於是 母方以「因父方常出國」之由,於是女兒於父親出國 期間,可由母方扶養,可得最好之照顧。

釋字第365號-大法官解釋

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關於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 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規定部分,與憲 法第七條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及憲法增 修條文第九條第五項消除性別歧視之意旨不符,應予 檢討修正,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 年時,失其效力。

-人權相關法條 釋字第457號背景故事

 事件中的藍小姐是其父親在婚後所收養之養女,在其 父親死後,藍小姐申請繼承土地的耕作權,竟遭拒 絕 。之後依放領辦法規定,申請土地放領,並提出 與其父親耕作年計算進墾年資,以求土地的繼耕權存 在。但因其父親的土地配耕權,是屬於借貸關係,既 然其父親已死亡,關係當然終止,藍小姐為其父親婚 後才收養的,不是藍先生僅有女兒且未出嫁的情形與 房舍處理法相關規定不合,不得申請繼耕,因此以此 事情為抗辯。

釋字第457號-大法官解釋

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國家 應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憲法第七條暨憲法增修 條文第十條第六項定有明文。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 任務,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亦應遵循上開憲法之 規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發布之「本 會各農場有眷場員就醫、就養或死亡開缺後房舍土地 處理要點」,固係基於照顧榮民及其遺眷之生活而設, 第配耕國有農場土地,為對榮民之特殊優惠措施,與 一般國民所取得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間。

 受配耕榮民與國家之間,係屬借貸之法律關係。配耕 榮民死亡或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主管機關原應終 止契約收回耕地,俾國家資源得合理運用。主管機關 若出於照顧遺眷之特別目的,繼續使其使用、耕作原 分配房舍暨土地,則應考量眷屬之範圍應否及於子女, 並衡酌其謀生、耕作能力,是否確有繼續輔導之必要, 依男女平等原則,妥為規劃。上開房舍土地處理: 「死亡場員之遺眷如改嫁他人而無子女者或僅有女兒, 其女兒出嫁後均應無條件收回土地及眷舍,如有兒子 准由兒子繼承其權利」,其中規定限於榮民之子,不 論結婚與否,均承認其所謂繼承之權利,與前述原則 不符。

又見公部門招考性別歧視!

 雷家佳與張穎華二位同學因國防管理學院於入學考試 中限制女性錄取名額之性別歧視規定,而禮讓入學機 會一事,喧騰一時,當時各社團亦聯合前往國防部, 就錄取名額採取性別限制規定,造成優秀女性無法進 入軍校就讀,侵害女學生就讀軍事院校之學習權,提 出抗議,經過媒體報導,行政院婦權會委員反應,勞 委會並曾去函國防部建議改進。時至今日,行政院海 巡署的公務人員特考,以及警察大學學士班入學考試 與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招生考試仍有嚴重的性別 限制,總計招生人數之男女性別比例為2112:181(女 性僅佔7.89%),造成招募歧視與受教權的性別歧視。 張穎華(左),雷家佳(右)

身材歧視 (相關報導) 華航空姐空少有

標準!

 凍結約3年之久,中華航空將招考92名本國籍的空服 員,但有女性身高160公分以上、男性身高170公分以 上等基本條件的限制;勞委表示,華航這次招考有身 高限制,已經涉及違反就業服務法,可裁罰30萬到 150萬元。  華航日前接受網路報名,通過初審者將在5月20日至5 月23日於桃園華航園區參加初試,這是繼2007年後, 首度招募本國籍空服員,除了要有學士學位外,女性 必須身高160公分以上、男性身高170公分以上,報名 者還要有TOEIC 550分以上或其他相對應的英檢成績 。

支持觀點

 空服員的工作內容不外乎就是服務飛機上的 旅客,但飛機上的設備及設施是空服員連墊 腳也無法觸即的話,勢必無法服務到飛機上 的乘客,所以明定身高也是因為需保障空服 員有能力去服務乘客的必須條件。

反對觀點

 飛機上位旅客服務的項目,並不是每一項服 務項目都需要深高夠高才可以做服務,例如 餐點運送、逃身設備的介紹諸如此類的服務 工作相簿就不需要身高的規範才可以做得到 的,如果需要某個身高以上的工作項目,也 可以找身高較高的服務人員來做服務,所以 不應完全規範空服人員的身高。

資料來源:

 大法官網站  基本六法 三民書局2010年7月版  http://www.nownews.com/2010/05/17/11490 2604246.htm

(今日新聞網)    http://tw.myblog.yahoo.com/jw!0Cw5NGKFEQMqXDws

BbU68A--/article?mid=2587 (今日新聞網) http://mag.udn.com/mag/people/itempage.jsp?f_S

UB_ID=2539 ( 聯合新聞網 台灣人物 ) http://zh.wikipedia.org/zh tw/%E8%89%B2%E7%9B%B2 (維基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