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人權之再定位-簡評Sarei v. Rio Tinto中對生命權與健康權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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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人權之再定位
-簡評SAREI V. RIO TINTO中對生
命權與健康權之討論-
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公法組三年級
研究生 呂尚雲
1. 前言
1.2 本文架構
Ch1. 研究動機及本文架構
1.1 研究動機
• 具體環境開發行為v.
人權侵害
• 帶有環境訴求之人權
主張出現
• 美國ATCA訴訟之啟示
Ch2. 環境人權訴訟與美國聯邦
〈外國人侵權行為法〉(ATCA)
Ch3. Sarei v. RioTinto案之事實
及判決
Ch4. 生命權、健康權之再定位
Ch5.不可司法性之合適性?
Ch6. 結論:發展中之環境人權
2. 環境人權訴訟與美國聯邦
〈外國人侵權行為法〉(ATCA)
• 2.1 人權主張作為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之路徑
• 環境人權,係指以個人為基礎,而與環境議題相關之權利。
• 2.2 ATCA使美國法院成為重要之環境人權訴訟場域
提起侵權行為
訴訟
該侵權行為係
違反習慣國際
法或美國簽署
之條約
外國人
28 U.S.C.
§1350.
ATCA
3. Sarei v. RioTinto案之事實及判決
• 3.1 事實概述
• 英澳集團Rio Tinto在布加因維爾島上開採礦物,因此導
致人權侵害及環境汙染等問題。
• 3.2 法院判決-環境人權部分之法院判決
• ATCA中「習慣國際法」之認定:「普遍」、「具體」、
「強制義務性」。
• (1) 生命權、健康權:權利內涵以及侵害手段不明確、且
美國並未批准相關公約X
• (2) 永續發展權利:權利內涵及侵害手段亦不夠明確X
• (3) 傾倒廢棄物於海洋之行為,構成對國際海洋法之違
反O,國際海洋法為ATCA下之習慣國際法。
3. Sarei v. RioTinto案之事實及判決
• 不可司法性之審查
• 環境污染必須由巴紐政府與Rio Tinto 共同承擔。
• 一、國家行為主義(Act of State Doctrine)之適用。法院審理破壞環
境行為,勢必判斷到巴紐政府行為之合法性。Sabbatino原則也指
向環境侵權的國際共識低、易引起外交爭議。
• 二、政治問題原則(Political Question Doctrine)。法院認為本案訴
訟的進行將對政治部門的外交政策帶來尷尬,且有不尊重之餘。
• 三、本案存在內外國法衝突,且開採行為涉及巴紐政府主權,因此
環境侵害也會因國際睦誼(Doctrine of International Comity)而具不
可司法性。
4. 生命權、健康權之再定位
• 4.1 ATCA中對習慣國際法之要求與認定標準
• 「具體特定」:特定違反習慣國際法之行為存在。
• 「普世」
• 「具強制義務性」
• 4.2生命權於國際法上之地位
絕對法?-公民權
利與政治權利國
際公約第六條
ATCA下之習慣
國際法
• ICCPR第四條第二項:生命權為不可扣減
之權利
•人權事務委員會一般評議第二十九號
•人權事務委員會第六號評議
•環境破壞是一種對生命權之侵害
•無死亡結果亦構成侵害
•眾多公約對生命權之共同保護已然形成有強
制力之國際法
4. 生命權、健康權之再定位
• 4.3 健康權於國際法上之地位
絕對法?-經濟、
社會、文化權
利國際公約第
十一、十二條
• 經濟、社會、文化委員會第十五號一般評議中,
從ICESCR第十一及十二條推衍出水權(right to
water),顯示乾淨飲用水為維持人體健康之核心。
• 並非不可扣減之權利,且具體內容與國家義務尚
未明確。
ATCA下之習
慣國際法
•健康權當中最核心之水權,是得以具體特定之權利內涵。
•除ICESCR外,亦有許多人權公約保障健康權。
•避免水源污染屬於健康權保障之最核心部分,各國第一
階段就有保護義務。
•美國雖未簽署美洲人權公約議定書,但簽署了ICESCR。
4. 生命權、健康權之再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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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法院論理之評析與省思
4.4.1生命權及健康權為獨立且更有利之請求權基礎
不需證明mens rea。
4.4.2 ATCA訴訟所建立之國際法規範
ATCA促使美國法院對可能該當於請求權基礎之
人權保障表態。
• 優點之一為具體化權利的內涵。
• 優點之二為法院所主導之跨國憲政主義。
5. 不可司法性之合適性?
5.1限縮適用國家行為主義
開發行為受到
巴紐政府支持
與配合O
合乎國際法規
範之國家行為?
X
Sabbatino權衡
原則中,外交
利益存在?
5.2人權保障重於外交政策與
國際睦誼
5.2.1政府外交利益為考量?
• 單純侵權訴訟之進行會對
美巴的具體外交關係產生
重大影響?
• SOI為唯一證據。
5.2.2人權保障之優先性與本案
必要性
• 國際睦誼並非國家義務。
• 保障兩權利為習慣國際法,
法院應優先處理人權侵害
爭議。
6. 結論:發展中之環境人權
環境人權訴訟促成內
國政府更加重視環境
政策。
ATCA訴訟原告之主張
讓法院形塑更有利於
環境人權保障之國際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