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結婚真賣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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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假結婚真賣淫

人口販運案件偵查實務
100年9月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
陳正芬
1
人口販運案件特色
犯罪地點非單一:跨國、境、國內數法院
犯罪時間非單一:延續經年
被告人數非單一:共犯結構、協力分工
被害人數非單一:兼具雙重身分
偵查作為仰賴通訊監察
不法所得查扣困難
來源國事證調查不易
2
案件啟動偵查之原因
司法警察機關移送
勞工局函送
移民署入出境告知
偵辦其他案件中發現
告發
告訴
3
「假結婚真打工」圖示
印尼仲介
台灣仲介
印尼牛頭
招募假新娘
招募假新郎
在印尼結婚
新郎與仲介申辦來台簽證
新娘搭機來台
送至容留處所
4
雇
主
被害人情狀
行前知悉係假結婚
經兩國仲介假結婚來台
直(間)接交付金錢證書權狀地契予母國仲介
被要求簽立借據、財產抵押書、切結書或發毒誓
來台後護照被強制保管
僅有部分行動自由
實際取得薪資低於先前被告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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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剝削角色分工
印尼仲介:招募、募集、運送、不當債務約束
臺灣仲介:物色假老公、支配控制、營運剝削
假老公:使人形式合法入境
假新娘:實質被害人?
雇主: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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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結婚真賣淫」圖示
印尼仲介
台灣仲介
印尼牛頭
招募假新娘
招募假新郎
在印尼結婚
新郎與仲介申辦來台簽證
新娘搭機來台被仲介掌控
交由經紀人帶至應召站
7
應召接客
被害人情狀
行前知假結婚且知悉要賣淫
所得遭剋扣
行前知假結婚惟不知要賣淫
為償還高額債務
遭應召站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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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販運
仲介以假結婚引進台灣後轉交經紀人
應召站:引誘媒介容留性交易
應召站間及經紀人間之轉讓
應召站成員
負責人
總機:排班、接聽電話
車伕:監控並接送小姐應召
帳房:收付錢
9
偵查作為
通訊監察
實地查訪
探底
查入出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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鎖定特定對象
須於他署執行搜索
搜索與拘提
執行時人員隔離
攜同通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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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扣押之客體
帳冊存摺匯款單據
班表工作管理紀錄
教戰手冊
護照旅行文件
切結書悔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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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問被告
證物內容關聯性
突破心防
犯嫌自白:動機、犯罪手法
翻供是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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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押禁見(刑訴§101Ⅰ)
犯嫌重大
虞逃
湮滅證據串證
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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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押於被害人之影響
危險性解除(降低)
被害人協助偵查意願提高
潛在被害人出現
促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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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所得查扣(§35)
清查資金流向
凍結財產
發還被害人
絕對沒收(刑§38之特別法)
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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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之心態與處境
曾簽署財產抵押書高額借據或仍積欠高額債務
畢業證書權狀地契仍被扣押
擔心毒誓應驗
怕家鄉家人受到報復
有假結婚(偷渡、賣淫)不法情狀
無證件在身
不諳法律
語言文化隔閡
不信任公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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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新娘程序之處理
適格通譯
查驗身分真偽
告知司法流程、諭知權利(刑訴§95)
社工陪偵及陳述意見(§24Ⅰ)
隔離訊問(§25Ⅰ、§26)
境外訊問(§25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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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27)
警詢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特別情況,
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必要者,得為證據
因身心創傷無法陳述
到庭後因身心壓力無法為完全(拒絕)陳述
非在台灣或所在不明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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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新娘(被告身分)程序之終結
被害人個人身分資料應保密
不得揭示個人身分資料(§21、22)
偵查終結(職權處分、緩起訴)
法院得減輕或免除其刑(§29)
返國時點
偵查終結
一審證人交互詰問完畢
一審言詞辯論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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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擔任證人(人§23以下)

適(準)用證人保護法(§4~14,20、21)




到場作證
陳述自己見聞之犯罪或事證
接受對質詰問
準用證人保護法(§4~14,15Ⅱ、20、21)

經檢察官法官認有保護之必要者
醫師社工在場陳述意見(§24Ⅰ)
隔離詰問對質(§25Ⅰ)、境外詰問(§25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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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臨之挑戰
案件線索稀少
被害人
鑑別不易
出庭作證意願不高
證詞證明力薄弱
與被告和解後證詞逆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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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臨之挑戰(續)
「利用不當債務約束」「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
以求助之處境」不易成立
勞資糾紛與勞力剝削不易界定
偵審程序冗長定罪率不高
「海峽兩岸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運作模式待
建立
國內防制網絡及國際合作待加強
尋求國際司法協助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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