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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補修──法律與生活
葉燕如老師
法治國的意義
2.法律的制定與修正
依據我國憲法的規定,法律是由立法院來制定或修正,我
國的立法過程採三讀程序,從法案提出、一讀、委員會審
查、二讀、三讀,直至總統公布施行等立法行為,均十分
慎重。
(1) 提案:
 首先,依據憲法、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其他法律的規定,
行政院、考試院、監察院及司法院,均得向立法院提出法
律案或修正案,而立法委員經十五人以上連署,也得提出
法律案,至於一般人民則不能享有此一權利,而只能依公
民投票法,創制立法原則。
(2) 審查:
 其次,大部分法律的制定或修正,都應該經立法院各委員
會審查,只有在少數例外的情形,才會逕提院會討論。

(3) 讀會:讀會共有三次
 一讀會是法律案排入議程後,由大會主席宣付朗讀,即交
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 二讀會是在大會逐條或依次討論;
 三讀會時除非有重大瑕疵,否則院會不得再做內容修正,
而僅能為文字的修正。
 在三讀會完成並通過議決後,法律之制定程序即已完成;
但是法律要產生實質效力,還須將法律咨請總統公布後才
能發生效力。
 法律公布施行後,隨著社會的變遷,或因事實需要,或因
法律內容尚欠完備,或因適用上窒礙難行,均須予以修正。
法律修正之機關與制定之機關相同,凡有權制定法律之機
關,即有權隨時就相關法律提出修正,至於修正程序,亦
與制定程序相同。
立法程序圖
資料來源:立法院網
站
http://www.ly.gov.tw/upload/01
_introduce/0101_intro/099102
8120100.jpg
參 憲政主義下的基本法律架
構
一、法位階的意義
二、大法官違憲宣告的意
義
一、法位階的意義



在憲政主義之下,憲法為人民權
利的保證書,具備效力最高的特
性。
在憲法之下,則有法律與命令等
法律規範。但層級上以憲法為最
高,以憲法價值秩序拘束法律的
實質內容。
透過大法官釋憲的功能,去確保
下位階的法律、命令都能符合憲
法的精神,以確保憲法內所宣示
的基本原則能確實被落實。
http://pic.pimg.tw/geniitwo18/4a22774370fe0.jpg
1.法規範階層理論
 奧地利著名的法學家凱爾森(Hans
Kelsen,1881-1973)觀察歷來各國的法律規
範形態,依照法律外在的形式結構來分析法
律,提出一種用來說明法規體系組成架構的
法規範階層理論(the hierarchical
structure of norms)。
 在法規範階層理論中,凱爾森將法規範體系
由上至下分為「基本規範」(basic norm)、
「一般規範」(general norm)與「個別規
範」(individual norm)三個層次來說明。
Hans Kelsen
基本規範的位階最高,是同一法律體系中所
http://www.neuhaus.
有規範得以有效的最終根據。
cz/lide/images/Hans
_Kelsen_vel.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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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在法規範效力方面,愈上層的法規範效力
愈高,下位階規範的效力源自於上位階規
範;而且下位階的法律,不能牴觸上位階
的法律,一路推演上去,便追溯到具最高
權威的基本規範。
但是,在法規範適用的順序上,下位階的
規範,則較為優先。
具體對應到一國的法律體系時,通常則呈
現為憲法、一般性的法律或命令,以及針
對具體個案所做出的行政處分或裁判等不
同階層的法規範。
就法律位階效力而言,憲法的位階最高,
具有最高效力及優越性,下位階的所有規
範,均須遵守憲法,不得牴觸憲法的規定。
2.憲政主義下法位階的意義


(1) 彰顯憲法的最高性:透過法規範階
層理論,我們知道,在採取憲政主義的憲
政國家裡,憲法的位階最高,憲法之規定
具有最高效力及優越性。
(2) 透過權力分立保障人權:為達成保
障人民基本權利的核心目標,憲政主義採
取了權力分立原則,將國家不同的權力,
區分為行政、立法、司法等權,使其分別
行使、相互制衡,以避免政府濫權。



「立法權」代表民意,基於
民意所制定的法律,成為
「行政權」制定命令的效力
來源;行政機關所制定的命
令,不能牴觸上位階的法律
規定。
行政權必須「依法行政」,
受到立法權的民意控制。
此外,解決個案紛爭的「司
法權」,也必須依據立法院
所制定的法律「依法審判」,
因此,司法裁判亦不能擅斷,權力制衡
須受到代表民意的立法權拘 http://a.cvimg.cn/UploadFile/Us
erFiles/2010/3-23/23c9dc58束。
cfff-4917-a2546a1a9d3d6e60.gif
二、大法官違憲宣告的意義

一個受到多數民意支持的法律,其內容是否違反
了憲法的規範精神,成為一個不正義的「惡法」,
在我國憲政體制上,交由大法官以司法違憲審查
機制來進行認定。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images/04.jpg
1.「惡法亦法」或「惡法非法」



假如一個法律被制定出來,內容卻非常的
糟糕,被認為是「惡法」,那麼它還能算
是個法律嗎?人民應該繼續遵守這樣的法
律嗎?
但假如人人都可以自行指稱某個法律是
「惡法」,主張可以不遵守它,既有的法
律秩序受到動搖,則社會秩序的混亂不安,
可想而知。
「惡法亦法論」,強調形式上法安定性的
價值,重視法律秩序的維護。為求社會安
定,主張遇到壞的法律,也應先遵守,必 http://farm5.static.flickr.c
須透過修改法律等立法手段去改變它之後,om/4078/4801795813_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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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能結束惡法的效力,避免社會動盪的亂
象。


「惡法非法論」強調法律規範內容的實質正
義、個人的基本權利不可侵犯,認為不正義
的惡法,一天都不須遵守,所以主張人民無
遵守惡法義務。
除了消極地不執行、不遵守惡法外,這樣的
反抗,也包括積極地以和平手段,如遊行、
罷工、罷市、罷課、絕食等,或以革命的手
段反抗惡法。
反集會遊行法,民眾走上街頭
http://farm4.static.flickr.com/3095/
2858880189_b96cf35a41.jpg
2.憲政主義下的「惡法」問題
一個法律是否是違反正義的惡法,不再委由個人以道德、
良心或宗教立場來任意主張。一個法律是否為「惡法」,
一律遵循憲法,以憲法的規範作為判斷標準。
 針對我國憲政上去除惡法的管道與方法,分別說明如下:
(1) 一般法律的修廢程序
 在我國,遇到法律規範內容發生爭議時,可以依據修法的
規範,主張修廢不合時宜的法律。除了訴諸輿論、組成壓
力團體、推動社會運動,爭取多數立委支持外,亦有透過
公民投票等手段,尋求修廢法律者。
 只有在「用盡體制內的所有救濟手段」,例如:陳情、請
願、提起訴訟尋求救濟,乃至於判決確定之後提請大法官
解釋,均無法解決,卻仍無法擺脫「極端不正義」的壓迫
時,才會例外地容許人民以「抵抗權」為最後手段,抵抗
法律規範對權利的侵害。



「抵抗權」又稱「公民不服從」或
「市民不服從」,指人民基於政治
道德良心,以促使法律、政府政策 綠色和平組織常以較為直接
的非暴力直接行動引發公眾
或社會弊端變更為目的,進行和平、對公共議題的重視,打破法
非暴力的公開觸法行為。此外,由 律就是違法行為嗎?(綠色和
平組織企圖阻止捕鯨、捕鮪
於國家法體制的力量依舊存在,行 船作業)
使抵抗權的人必須有心理準備,事 上圖
http://webdiary.com.au/cms/?q=image/vi
ew/1164
後須承擔法律制裁風險。
下圖:
http://www.indymedia.org/images/2005/1
「革命權」,則屬於國民主權的最 2/830423.jpg
後手段。
(2) 違憲審查


存在違憲審查制度的國家,人民除了修法之外,
也可以透過違憲審查機關(在我國為司法院大
法官),去制衡、挑戰立法機關制定法律的合
憲性(妥當性)。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一覽: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
court/p03.asp
http://i382.photobucket.com/albums/oo270/nopinghost/20090612/DSC09101.jpg
行政法
三、行政法的一般原理原則



在民主法治國家裡,與國家施政密切相關的行政
法,主要以憲法所確立的權力分立原則與法治
(rule of law)原則為基礎。
國家的行政行為影響人民權利重大,應當受到法
律規範。但法條有限,人事變化無窮,未必所有
事情發生時,都能找到相應的法律明文。
在欠缺明文規範時,國家應當依循行政法的一般
原理原則,作為行政行為的處理依據。
1.依法行政原則
(1) 法律優位原則:
 法律優位原則係指一切行政
行為均不得與法律相牴觸,
也就是法律對行政行為有
控制作用。
 這是依法行政最基本的要求,也稱為「消極的依法行
政原則」。
 法規範位階上:下級規範不得牴觸上級規範,也就是
行政命令、行政處分等各類行政行為,在規範位階上
皆低於法律,故其效力自然比法律低;
 一切行政行為均不可牴觸法律。



(2) 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係指若無法律明文規定或授權,行政
機關即不能合法地作成行政行為,特別是干預人民
權利的行為。
換言之,行政行為不僅消極地不能牴觸法律,更需
要有法律的明文及授權作為依據,所以也稱為「積
極的依法行政原則」。
《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
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
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
制之。」即明白表示,涉及人民基本權利的重要事
項,必須要由具民主基礎的國會以法律規定或授權,
國家才能限制人民。
2.比例原則


比例原則是指國家的行政作為為達成某一特定目
的、結果,所採取的某種方法或措施,其目的與
手段之間必須具有合理的關連性。
(1) 適當性原則:在行政法上,強調行政機關
所採取的手段,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方法無助
於目的,手段必然不適當。
(2) 必要性原則:在行政法上,強調行政機關
如果有好幾種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
權益侵害最小的方法。
(3) 衡量性原則:在行政法上,強調行政機關採
取的手段,應該按目的加以衡量,進行效益分析,
不可以為了利益很小的行政目的,採取對人民權
利限制過強的手段。
例如:2010年苗栗大埔農地事件
 起因於2008年3月都計案公告期間,電子業者有意投資苗
栗科學園區事業專區,並陳情希望將23公頃園區擴大為28
公頃。但後因公司事業整併,表明無另覓基地的需求。
 苗栗縣府卻仍按照原訂計畫強制徵收28公頃耕地,當地農
民質疑縣政府未完成法定的徵收程序,便逕行強制徵收,
並以粗暴的手法率警力及二十輛怪手「突襲農田」,強行
毀壞即將收成的稻作。
http://1.bp.blogspot.com/_JHdVp-O5VEg/TCHxhxz2tI/AAAAAAAABMA/oAwEVdp0sDU/s1600/M2U01516-00001(1).JPG



在最少損失原則下,多徵收5公頃土地,應
不符必要性原則;而原23公頃土地,亦應
檢討是否仍存在徵收之必要。為何仍強制
徵收耕地浮濫開發?
政府強徵人民土地,係侵犯人民憲法保障
之財產權,故徵收範圍,須以公用必須者
(政府興辦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事業)為
限(大法官釋字第409號)。
《土地施行法》第49條亦規定,徵收土地
之範圍,至少須符合「最少損失」「耕地
避免」原則 。但縣府為已取消的開發案仍
強行徵收耕地,似不符合衡量性原則。
3.平等原則
(1) 禁止差別對待
 平等原則指除非具備正當理由,否則不可以差別
對待。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
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
 例如:憲法保障男女平等,但過去照顧榮民跟遺
眷生活的退輔會卻規定,榮民有兒子者,由兒子
繼承父親原本分配到的房舍土地;沒有兒子、只
有女兒者,女兒雖可繼承,但出嫁則須繳回。這
種規定針對女性進行差別待遇,即被認為是違反
平等的差別對待(參見釋字第457號解釋)。


所謂差別對待的「正當理由」,是指法律授權行
政機關,可考量個別、具體案件於本質、事實狀
況或立法目的上的差異,而為不同之處置。
例如:納稅是國民應盡的義務,但不論賺多賺少,
規定每個人齊頭式的繳納同額稅金,不見得就是
平等。在立法上,考量個人的經濟能力量能課稅,
較能達成消滅貧富差距、實現社會正義的政策目
標。
據調查,在台灣有754萬戶家庭,但只
有538萬戶繳稅,至少29%沒繳稅。
很多人財富的累積,靠的是房地產和
證券交易,大多不必繳稅。有人有很
多避稅管道,但薪水階級幾乎完全無
法避稅 。 這樣的稅賦不公該怎麼解
決?
(2) 行政自我拘束
 為落實平等原則,行政機關作成
行政行為時,對於相同狀況的事
件,如無正當理由,應受其本身
行政實務上長期一貫的行政慣例
拘束,為相同之處置,不得有差
別待遇。
(3) 禁止恣意
 再者,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
應具備適當充分的實質上理由,
如有欠缺,即為恣意,應被禁止,
此為「禁止恣意原則」。
(4) 不得主張違法的平等
 行政法雖然強調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公平地
執行法律,但不能主張「違法的平等」。倘若自
己違法,即使發現有人犯行相同卻漏未被罰,也
不能以此要求行政機關放過自己。
 行政機關漏罰他人,並不成為違規者推卸自身法
律責任的正當理由,就算漏罰的疏失屬於行政人
員失職,或是行政行為有違法、不當之處,違規
者仍不得據此主張免受處罰。
 例如:因駕車違規、加蓋違章建築或任意張貼廣
告等情形被取締處罰時,違規人就不能以「很多
人都在違規,為何只取締我一人」為理由,主張
免受處罰。
4.信賴保護原則


信賴保護原則指人民信賴國家公權力措施有
效存在,在客觀上有所規劃或安排。由於人
民對公權力行使的結果,產生了合理的信賴,
法律自然應當予以適當保障。
例如:人民相信國家確實會履行未來的義務,
從而使人民願意放下「現在的利益」,繳納
社會保險或年金,並期待將來到法定年限可
取用或領回,即是一種信賴保護原則的實踐。
5.誠實信用原則


「行使權利、負擔義務,應依誠實信
用方法」原本屬於私法上的重要原則,
也被行政法領域所接受,成為行政行
為應遵循的準則。
例如:1980年原委會、臺電在蘭嶼以
興建魚罐頭工廠為名,興建核廢料儲
存場。 1982年臺電正式將核廢料貯
放在蘭嶼。把臺灣不要的核廢料擱置
在離島,沒有充分與當地居民溝通,
當初亦沒有先設立法規管理的情況下,
核廢料桶禁不起蘭嶼高溫潮濕和高鹽
蘭嶼民眾進行了20多年的抗爭…
分的惡劣環境,八十一年起陸續出現
鏽蝕。
http://web.pts.org.tw/php/html/is
land/file/IS_CONTENT/3169/358-19s.JPG
6.明確性原則


行政行為的內容,應該力求明確,以使人民有所
依循。
例如:若行政機關科處人民罰鍰,但罰單上卻只
說要處罰,沒有載明數額,無法判斷究竟要罰多
少錢。這種行政行為的內容,即會被認為違反明
確性原則,應予撤銷。
http://pic.pimg.tw/jubei1208/4b2256adcd60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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