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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補修──法律與生活 葉燕如老師 法治國的意義 2.法律的制定與修正 依據我國憲法的規定,法律是由立法院來制定或修正,我 國的立法過程採三讀程序,從法案提出、一讀、委員會審 查、二讀、三讀,直至總統公布施行等立法行為,均十分 慎重。 (1) 提案: 首先,依據憲法、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其他法律的規定, 行政院、考試院、監察院及司法院,均得向立法院提出法 律案或修正案,而立法委員經十五人以上連署,也得提出 法律案,至於一般人民則不能享有此一權利,而只能依公 民投票法,創制立法原則。 (2) 審查: 其次,大部分法律的制定或修正,都應該經立法院各委員 會審查,只有在少數例外的情形,才會逕提院會討論。 (3) 讀會:讀會共有三次 一讀會是法律案排入議程後,由大會主席宣付朗讀,即交 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二讀會是在大會逐條或依次討論; 三讀會時除非有重大瑕疵,否則院會不得再做內容修正, 而僅能為文字的修正。 在三讀會完成並通過議決後,法律之制定程序即已完成; 但是法律要產生實質效力,還須將法律咨請總統公布後才 能發生效力。 法律公布施行後,隨著社會的變遷,或因事實需要,或因 法律內容尚欠完備,或因適用上窒礙難行,均須予以修正。 法律修正之機關與制定之機關相同,凡有權制定法律之機 關,即有權隨時就相關法律提出修正,至於修正程序,亦 與制定程序相同。 立法程序圖 資料來源:立法院網 站 http://www.ly.gov.tw/upload/01 _introduce/0101_intro/099102 8120100.jpg 參 憲政主義下的基本法律架 構 一、法位階的意義 二、大法官違憲宣告的意 義 一、法位階的意義 在憲政主義之下,憲法為人民權 利的保證書,具備效力最高的特 性。 在憲法之下,則有法律與命令等 法律規範。但層級上以憲法為最 高,以憲法價值秩序拘束法律的 實質內容。 透過大法官釋憲的功能,去確保 下位階的法律、命令都能符合憲 法的精神,以確保憲法內所宣示 的基本原則能確實被落實。 http://pic.pimg.tw/geniitwo18/4a22774370fe0.jpg 1.法規範階層理論 奧地利著名的法學家凱爾森(Hans Kelsen,1881-1973)觀察歷來各國的法律規 範形態,依照法律外在的形式結構來分析法 律,提出一種用來說明法規體系組成架構的 法規範階層理論(the hierarchical structure of norms)。 在法規範階層理論中,凱爾森將法規範體系 由上至下分為「基本規範」(basic norm)、 「一般規範」(general norm)與「個別規 範」(individual norm)三個層次來說明。 Hans Kelsen 基本規範的位階最高,是同一法律體系中所 http://www.neuhaus. 有規範得以有效的最終根據。 cz/lide/images/Hans _Kelsen_vel.jpg 在法規範效力方面,愈上層的法規範效力 愈高,下位階規範的效力源自於上位階規 範;而且下位階的法律,不能牴觸上位階 的法律,一路推演上去,便追溯到具最高 權威的基本規範。 但是,在法規範適用的順序上,下位階的 規範,則較為優先。 具體對應到一國的法律體系時,通常則呈 現為憲法、一般性的法律或命令,以及針 對具體個案所做出的行政處分或裁判等不 同階層的法規範。 就法律位階效力而言,憲法的位階最高, 具有最高效力及優越性,下位階的所有規 範,均須遵守憲法,不得牴觸憲法的規定。 2.憲政主義下法位階的意義 (1) 彰顯憲法的最高性:透過法規範階 層理論,我們知道,在採取憲政主義的憲 政國家裡,憲法的位階最高,憲法之規定 具有最高效力及優越性。 (2) 透過權力分立保障人權:為達成保 障人民基本權利的核心目標,憲政主義採 取了權力分立原則,將國家不同的權力, 區分為行政、立法、司法等權,使其分別 行使、相互制衡,以避免政府濫權。 「立法權」代表民意,基於 民意所制定的法律,成為 「行政權」制定命令的效力 來源;行政機關所制定的命 令,不能牴觸上位階的法律 規定。 行政權必須「依法行政」, 受到立法權的民意控制。 此外,解決個案紛爭的「司 法權」,也必須依據立法院 所制定的法律「依法審判」, 因此,司法裁判亦不能擅斷,權力制衡 須受到代表民意的立法權拘 http://a.cvimg.cn/UploadFile/Us erFiles/2010/3-23/23c9dc58束。 cfff-4917-a2546a1a9d3d6e60.gif 二、大法官違憲宣告的意義 一個受到多數民意支持的法律,其內容是否違反 了憲法的規範精神,成為一個不正義的「惡法」, 在我國憲政體制上,交由大法官以司法違憲審查 機制來進行認定。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images/04.jpg 1.「惡法亦法」或「惡法非法」 假如一個法律被制定出來,內容卻非常的 糟糕,被認為是「惡法」,那麼它還能算 是個法律嗎?人民應該繼續遵守這樣的法 律嗎? 但假如人人都可以自行指稱某個法律是 「惡法」,主張可以不遵守它,既有的法 律秩序受到動搖,則社會秩序的混亂不安, 可想而知。 「惡法亦法論」,強調形式上法安定性的 價值,重視法律秩序的維護。為求社會安 定,主張遇到壞的法律,也應先遵守,必 http://farm5.static.flickr.c 須透過修改法律等立法手段去改變它之後,om/4078/4801795813_b c0a28ec5b.jpg 才能結束惡法的效力,避免社會動盪的亂 象。 「惡法非法論」強調法律規範內容的實質正 義、個人的基本權利不可侵犯,認為不正義 的惡法,一天都不須遵守,所以主張人民無 遵守惡法義務。 除了消極地不執行、不遵守惡法外,這樣的 反抗,也包括積極地以和平手段,如遊行、 罷工、罷市、罷課、絕食等,或以革命的手 段反抗惡法。 反集會遊行法,民眾走上街頭 http://farm4.static.flickr.com/3095/ 2858880189_b96cf35a41.jpg 2.憲政主義下的「惡法」問題 一個法律是否是違反正義的惡法,不再委由個人以道德、 良心或宗教立場來任意主張。一個法律是否為「惡法」, 一律遵循憲法,以憲法的規範作為判斷標準。 針對我國憲政上去除惡法的管道與方法,分別說明如下: (1) 一般法律的修廢程序 在我國,遇到法律規範內容發生爭議時,可以依據修法的 規範,主張修廢不合時宜的法律。除了訴諸輿論、組成壓 力團體、推動社會運動,爭取多數立委支持外,亦有透過 公民投票等手段,尋求修廢法律者。 只有在「用盡體制內的所有救濟手段」,例如:陳情、請 願、提起訴訟尋求救濟,乃至於判決確定之後提請大法官 解釋,均無法解決,卻仍無法擺脫「極端不正義」的壓迫 時,才會例外地容許人民以「抵抗權」為最後手段,抵抗 法律規範對權利的侵害。 「抵抗權」又稱「公民不服從」或 「市民不服從」,指人民基於政治 道德良心,以促使法律、政府政策 綠色和平組織常以較為直接 的非暴力直接行動引發公眾 或社會弊端變更為目的,進行和平、對公共議題的重視,打破法 非暴力的公開觸法行為。此外,由 律就是違法行為嗎?(綠色和 平組織企圖阻止捕鯨、捕鮪 於國家法體制的力量依舊存在,行 船作業) 使抵抗權的人必須有心理準備,事 上圖 http://webdiary.com.au/cms/?q=image/vi ew/1164 後須承擔法律制裁風險。 下圖: http://www.indymedia.org/images/2005/1 「革命權」,則屬於國民主權的最 2/830423.jpg 後手段。 (2) 違憲審查 存在違憲審查制度的國家,人民除了修法之外, 也可以透過違憲審查機關(在我國為司法院大 法官),去制衡、挑戰立法機關制定法律的合 憲性(妥當性)。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一覽: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 court/p03.asp http://i382.photobucket.com/albums/oo270/nopinghost/20090612/DSC09101.jpg 行政法 三、行政法的一般原理原則 在民主法治國家裡,與國家施政密切相關的行政 法,主要以憲法所確立的權力分立原則與法治 (rule of law)原則為基礎。 國家的行政行為影響人民權利重大,應當受到法 律規範。但法條有限,人事變化無窮,未必所有 事情發生時,都能找到相應的法律明文。 在欠缺明文規範時,國家應當依循行政法的一般 原理原則,作為行政行為的處理依據。 1.依法行政原則 (1) 法律優位原則: 法律優位原則係指一切行政 行為均不得與法律相牴觸, 也就是法律對行政行為有 控制作用。 這是依法行政最基本的要求,也稱為「消極的依法行 政原則」。 法規範位階上:下級規範不得牴觸上級規範,也就是 行政命令、行政處分等各類行政行為,在規範位階上 皆低於法律,故其效力自然比法律低; 一切行政行為均不可牴觸法律。 (2) 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係指若無法律明文規定或授權,行政 機關即不能合法地作成行政行為,特別是干預人民 權利的行為。 換言之,行政行為不僅消極地不能牴觸法律,更需 要有法律的明文及授權作為依據,所以也稱為「積 極的依法行政原則」。 《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 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 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 制之。」即明白表示,涉及人民基本權利的重要事 項,必須要由具民主基礎的國會以法律規定或授權, 國家才能限制人民。 2.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是指國家的行政作為為達成某一特定目 的、結果,所採取的某種方法或措施,其目的與 手段之間必須具有合理的關連性。 (1) 適當性原則:在行政法上,強調行政機關 所採取的手段,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方法無助 於目的,手段必然不適當。 (2) 必要性原則:在行政法上,強調行政機關 如果有好幾種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 權益侵害最小的方法。 (3) 衡量性原則:在行政法上,強調行政機關採 取的手段,應該按目的加以衡量,進行效益分析, 不可以為了利益很小的行政目的,採取對人民權 利限制過強的手段。 例如:2010年苗栗大埔農地事件 起因於2008年3月都計案公告期間,電子業者有意投資苗 栗科學園區事業專區,並陳情希望將23公頃園區擴大為28 公頃。但後因公司事業整併,表明無另覓基地的需求。 苗栗縣府卻仍按照原訂計畫強制徵收28公頃耕地,當地農 民質疑縣政府未完成法定的徵收程序,便逕行強制徵收, 並以粗暴的手法率警力及二十輛怪手「突襲農田」,強行 毀壞即將收成的稻作。 http://1.bp.blogspot.com/_JHdVp-O5VEg/TCHxhxz2tI/AAAAAAAABMA/oAwEVdp0sDU/s1600/M2U01516-00001(1).JPG 在最少損失原則下,多徵收5公頃土地,應 不符必要性原則;而原23公頃土地,亦應 檢討是否仍存在徵收之必要。為何仍強制 徵收耕地浮濫開發? 政府強徵人民土地,係侵犯人民憲法保障 之財產權,故徵收範圍,須以公用必須者 (政府興辦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事業)為 限(大法官釋字第409號)。 《土地施行法》第49條亦規定,徵收土地 之範圍,至少須符合「最少損失」「耕地 避免」原則 。但縣府為已取消的開發案仍 強行徵收耕地,似不符合衡量性原則。 3.平等原則 (1) 禁止差別對待 平等原則指除非具備正當理由,否則不可以差別 對待。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 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 例如:憲法保障男女平等,但過去照顧榮民跟遺 眷生活的退輔會卻規定,榮民有兒子者,由兒子 繼承父親原本分配到的房舍土地;沒有兒子、只 有女兒者,女兒雖可繼承,但出嫁則須繳回。這 種規定針對女性進行差別待遇,即被認為是違反 平等的差別對待(參見釋字第457號解釋)。 所謂差別對待的「正當理由」,是指法律授權行 政機關,可考量個別、具體案件於本質、事實狀 況或立法目的上的差異,而為不同之處置。 例如:納稅是國民應盡的義務,但不論賺多賺少, 規定每個人齊頭式的繳納同額稅金,不見得就是 平等。在立法上,考量個人的經濟能力量能課稅, 較能達成消滅貧富差距、實現社會正義的政策目 標。 據調查,在台灣有754萬戶家庭,但只 有538萬戶繳稅,至少29%沒繳稅。 很多人財富的累積,靠的是房地產和 證券交易,大多不必繳稅。有人有很 多避稅管道,但薪水階級幾乎完全無 法避稅 。 這樣的稅賦不公該怎麼解 決? (2) 行政自我拘束 為落實平等原則,行政機關作成 行政行為時,對於相同狀況的事 件,如無正當理由,應受其本身 行政實務上長期一貫的行政慣例 拘束,為相同之處置,不得有差 別待遇。 (3) 禁止恣意 再者,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 應具備適當充分的實質上理由, 如有欠缺,即為恣意,應被禁止, 此為「禁止恣意原則」。 (4) 不得主張違法的平等 行政法雖然強調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公平地 執行法律,但不能主張「違法的平等」。倘若自 己違法,即使發現有人犯行相同卻漏未被罰,也 不能以此要求行政機關放過自己。 行政機關漏罰他人,並不成為違規者推卸自身法 律責任的正當理由,就算漏罰的疏失屬於行政人 員失職,或是行政行為有違法、不當之處,違規 者仍不得據此主張免受處罰。 例如:因駕車違規、加蓋違章建築或任意張貼廣 告等情形被取締處罰時,違規人就不能以「很多 人都在違規,為何只取締我一人」為理由,主張 免受處罰。 4.信賴保護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指人民信賴國家公權力措施有 效存在,在客觀上有所規劃或安排。由於人 民對公權力行使的結果,產生了合理的信賴, 法律自然應當予以適當保障。 例如:人民相信國家確實會履行未來的義務, 從而使人民願意放下「現在的利益」,繳納 社會保險或年金,並期待將來到法定年限可 取用或領回,即是一種信賴保護原則的實踐。 5.誠實信用原則 「行使權利、負擔義務,應依誠實信 用方法」原本屬於私法上的重要原則, 也被行政法領域所接受,成為行政行 為應遵循的準則。 例如:1980年原委會、臺電在蘭嶼以 興建魚罐頭工廠為名,興建核廢料儲 存場。 1982年臺電正式將核廢料貯 放在蘭嶼。把臺灣不要的核廢料擱置 在離島,沒有充分與當地居民溝通, 當初亦沒有先設立法規管理的情況下, 核廢料桶禁不起蘭嶼高溫潮濕和高鹽 蘭嶼民眾進行了20多年的抗爭… 分的惡劣環境,八十一年起陸續出現 鏽蝕。 http://web.pts.org.tw/php/html/is land/file/IS_CONTENT/3169/358-19s.JPG 6.明確性原則 行政行為的內容,應該力求明確,以使人民有所 依循。 例如:若行政機關科處人民罰鍰,但罰單上卻只 說要處罰,沒有載明數額,無法判斷究竟要罰多 少錢。這種行政行為的內容,即會被認為違反明 確性原則,應予撤銷。 http://pic.pimg.tw/jubei1208/4b2256adcd602.jpg? v=126054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