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限制個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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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
原則限制個人自由
臺中文華高中
李佳浤老師
一、小強的工作
年輕時曾經犯下強盜罪嫌的小強,在服
刑數年出獄後,決定洗心革面找一份正
當的工作,幾經選擇後,小強決定以開
計程車為業,未料在申請『執業登記』
時遭到拒絕。小強憤怒的認為國家侵害
他的工作權。
 對此你的看法如何呢?

大法官的看法

民國93年釋字第 584 號,大法官認為上述
的規定是基於營業小客車營運及其駕駛人
工作之特性,就駕駛人個人應具備之主觀
條件,對人民職業選擇自由所為之限制,
旨在保障乘客之安全,確保社會之治安,
與憲法意旨相符,於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
定,尚無牴觸。
二、個人自由權利與公益的調和:
公共
利益
自由權
個人
利益
衡量標準
一、憲法23條:1.防止
妨礙他人自由、2.避免
緊急危難、3.維持社會
秩序、4.增進公共利益
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
律限制之
二、符合法律保留
原則與比例原則
當兵的事
 國防部令:因中共勢力坐大,
為考量國家安全,…增進公共
利益,自即日起一律延長役期
為十年。
 你同意嗎?
更好的方式:
1.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事項
2.代議民主—國會
3.國會同意
4.國會保留
金錢暴的故鄉– puma旗鑑店
 因治安不良
 全臺中市實施宵禁
為查緝毒品
全民監聽
(一)人權的限制
要件
說
明
1. 目的必須是合乎《憲法》的規定。
2. 必須是基於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
公益原則
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
(合憲)
之目的。(《憲法》第23條規定)
⒈政府機關對人權的限制,必須有法律依
據,不得任意以「緊急避難」或「公共
國會保留
利益」等理由,侵犯人民的權利。
原則
⒉係以立法權來防止人民權利受行政機關
侵害。
(二)依法行政原則
依
法
行
政
原
則
法律優位
原則
法律明確性
原則
法律保留
原則
授權明確性
原則
1.法律優位原則
法律
一切行政行為均不得與法律相牴觸,法律
優位
對行政行為有控制作用。
(消 定
極的 義
依法
行政
各類行政行為(行政命令、行政處分等),
原則)
在法律位階上皆低於法律,故一切行政行
內 為均不可牴觸法律。
涵
2.法律保留原則
若無法律明文規定或授權,
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地作成
定 行政行為(尤其是『涉及人
法律
義 民權利義務的事項,應由國
保留
會同意之』)。
(積
極的
行政行為需要有法律的明文
依法
及授權,以免行政機關過度
行政 內
侵害人民的權益。
原則)涵
內政部僅以
命令限制役
男出境,未
經國會立法
授權,違反
『法律保留』
3.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四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四條: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4.層級化法律保留:
釋字443號解釋中建構出「層級化法
律保留」的概念,分別為:
(一)憲法保留:意即憲法本身明
文規定的事項,例如憲法第8條關
於人身自由之保障。
(二)絕對法律保留:限制自由、
剝奪生命,如刑罰之死刑、無期徒
刑、有期徒刑,必須由法律直接規
定。
(三)相對法律保留:限制自由的
其他規定事項,行政機關得依法
律之授權,以「命令」定之。
(四)非屬法律保留:執行法律之
技術性、細節性及對人民影響輕
微之事項,就是行政規則。
三、比例原則
意
義
比
例
原 內
則 涵
指當公權力的行使涉及人權限制時,其所欲達成的「目的」
和所採行的「手段」之間,應有適當的對應比例。
適 指公權力手段應該要能達成目的,如果
當 無法達成目的,那麼該手段就不具適當
性 性。
指檢視公權力手段是否無可取代因而有
必
其必要性。當確定所採用的手段確實可
要
以達成所追求的目的時,仍須進一步檢
性
視該手段是否對人民權利侵害最小。
衡 指實行公權力所造成人民權利的損害,
量 與欲達成之目的產生的利益,兩者之間
性 是否相稱。
三、比例原則
一、適當性
(一)定義:手段、方式適不適合?
(二)案例:凱達格蘭夜市事件
解決方案:

A.坦克車

B.消防灑水車

C.秘密武器
一、適當性
(一)定義:手段、方式適不適合?
(一)定義:手段、有助、目的
二、必要性
(一)當有多種方式時、
選擇對人民損害最小
選擇對人民損害最小
A.坦克車
B.消防灑水車
三、衡量性
(一)定義:利益
損害
感謝大家的聆聽
期許大家一起為
公民與社會科的未來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