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207穀保家商勞權課程師資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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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站,準備;下一站,幸福!》
─勞動權益教育的扎根
韓 仕賢 [email protected]
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秘書長
新北市穀保家商
201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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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 秘書長
國立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 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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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
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
調解委員/調解人
台北市勞工權益基金
審核小組委員
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
委員
新北市政府高中職勞動權益課程教材
編輯委員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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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求學年代幾個怪象…
 強烈的黨國意識形態課程:軍訓、 三民主
義/公民
 濃厚的大中國思想課程:國文、歷史、地
理
 明顯的性別刻板印象:家政/工藝;護理/
軍訓;散見於各科學習內容
 升學主義至上:體育、音樂等聯考不考的
科目常被借課
勞動權益?學校不教!學生不知!
 學校不教勞動權益的課,就像以前的「健康教育」第
14章,很多教師總是匆匆帶過、避重就輕,要學生回
去自己看?!
 學校會說擠不出時間安排這種課程,因為升學考試不
會考 、國家考試不重視勞動法?!
 政府施政的迷思,寧可
給錢讓勞工去打官司,
卻不重視勞資爭議的事
前預防,甚至啟蒙正確
的勞動意識?!
工運流氓?社會偏見?政府醜化?
 研究發現,在台灣,約有1/3的勞動者認同勞工身分。
 「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從1990-2005年,15年間
,多數受訪者支持工會的力量應該「大一些」,其比
例超過「應該小一些」和「應該和現在一樣」。藍領
和低階白領勞動者、勞工階級及民進黨支持者較傾向
於支持工會力量應該更
強大。……必須有更多
以白領勞動者為主的企
業或組織成立工會,組
織率及整體工會力量才
可能提升。
接著,從「高雄經驗」談起…
 1998年底,謝長廷當選高雄市長。他承諾:應落實「勞動
尊嚴、弱勢優先」的理念,提升勞工的勞動意識。
 2000年,高雄市勞工局開始試辦高職學校敎授勞動權益課
程,獲得教育部支持肯定。
 「讓勞動意識向下扎根」理念獲得教育部、勞委會支持,
於2002年國際勞動節前夕,宣佈將共同實施「勞動權益教
育推動方案」,並且補助高雄市編撰修訂《勞動權益與就
業》高中職勞動教育用書。
 2002年12月,《勞動權益與就業》出版,以學生為閱讀對
象,希望透過課堂學習與互動討論的方式,使其具備健全
的勞動意識;以及訓練學生培養問題意識,能在課堂及生
活上與教師、親朋好友共同討論,並且構築未來勞動生活
的想像。
《勞動權益與就業》談什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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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從學生到勞工
第二篇:職場線上
第三篇:職業安全的保障
第四篇:當我們同在一起
第五篇:就業與失業
第六篇:職場新趨勢
共計六大篇,22章,分成上下兩學期講授
很多學校最後無法配合:授課時數過長、師資嚴重不足。
課程內容、包括教師手冊的編寫,都極具進步性及可讀性
,例如:講述資本主義與僱傭關係的社會型態及意義;強
調青少年勞工、女性就業的問題與解決,以及凸顯外勞、
身障者、原住民、中高齡等弱勢勞動者的處境;鼓吹集體
勞動三權的重要性;全球化浪潮引發的社會安全問題及國
際勞動人權重要性等。簡言之,兼具勞動意識向下扎根的
教育理念、灌輸集體勞動關係的觀念,以及凸顯這項政策
的進步性及啟蒙意義。
新北市編撰勞動權益課程的經驗-1
 2012年8月下旬,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經與教育局溝通協調
,考慮授課時數的限制,確定先針對高職應屆畢業班學生
、約19,000人,利用第二學期,由接受「種籽師資培訓」
的老師、主要是公民科教師擔綱講授,時間為2小時。
 因此,課程內容不宜繁重,最後決定針對社會新鮮人最常
遇到的勞資爭議及重要法律規範,撰寫學生版/約12,000字
及教師版兩份教材,再輔以PPT上課講義檔及「幸福不漏
接」學習單/附在學生版教材後面,學習單並請家長簽名後
繳回,寫得好的同學有小額禮券獎勵,讓師生及家長在這
堂課程的學習有參考資料。
 今(2014)年將針對高中職一年級學生,進行第二年的教
學規劃。預計將有59所高中職學校、850班、33,000位學生
受惠。
新北市編撰勞動權益課程的經驗-2
 編輯委員組成:6位教師、1位律師、1位學者、2位勞工
團體代表及勞工局長,共計11人。
 編輯委員的話:
 我們以淺白的文字編輯與案例解說撰寫這份教材,除了讓
打工的同學了解工作時的安全衛生、工時及工資等相關的
法律規定,也期待學生於在學期間就能對於勞動權益、勞
資關係,建立正確的觀念;所以這是一堂引導青年學子思
考未來勞動與生活的敲門磚,希望每個人都是一顆懂得珍
惜自己、尊重別人的幸福種子,能在未來的職場找到可以
盡情揮灑的方向。
《這一站,準備;下一站,幸福!》要講什麼?
 前言:從學生到勞工
 壹、勞動生活要幸福
 貳、勞動條件:工時與工資的重要法律規定
 參、職業安全的保障
 結論:另一種促進幸福指數的法律制度
 附錄:提供「求職停看聽檢查表」、「勞動法令
有關勞工請假規定之整理表」、「職場新鮮人職
業災害預防面面觀」、「就職注意事項檢查表與
申訴、救濟管道」、「主管機關聯絡方式」。
經驗總結-1:師資培訓非常重要
 師資培訓方面,高雄經驗先由工會幹部上場充數,效果參
差不齊,之後才進行種籽師資培訓,由第一線教學工作者
擔綱,以維持一定教學品質。新北則是先培訓境內各高職
學校至少1位種籽師資,不足部分再請教材編輯委員支援。
 教材也是政策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高雄:教材內容較具
企圖心,希望除了深入淺出介紹勞動法令,還可以啟蒙年
輕學子的勞動意識、以勞工為主體的社會觀及歷史觀。新
北:清楚設定對象是即將進入社會就業的高職應屆畢業生
貨才就讀高、中職的新生,目的是介紹有打工需求的年輕
勞動者,在謀職/面試/簽約階段可能遭遇的問題、勞動生涯
的重要勞動條件說明、勞動過程職業災害預防與安全衛生
重要性。
 家長/老師的認同及支持非常重要。
經驗總結-2:人去政息?!
 除了政績考量,行政首長的理念與態度很重要,
這會影響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及學校的配合度。
 就算市長、局長(尤其是教育局)都很支持及推
動這項政策,業務承辦人的配合更重要,因為這
是額外多出來的「業務」!
 除了要有錢去編列經費,教材編撰及師資培訓尤
其重要,才是政策能否成功的關鍵!
 這項政策要能延續下去,必須獲得中央政府的實
質支持,列為重大教育政策,否則就會「人去政
息」!
這本教材的特色及內容是什麼?
 讓學生對於勞動權益及法律規範有初步認識
 用具體案例及淺白解說貫穿全文
 教材內容有多處提醒學生打工應注意事項
 於【附錄】提供與課程有關的實用性資料給學生
及家長參考
 為利於事先備課及實際教學,提供教學簡報檔、
教師手冊及學習單給老師運用參考
案例說明-01
 案例:阿華利用課餘時間至小吃店應徵工讀生,面談時老
闆說這份工作只需招呼上門的客人點菜、收拾用過的餐具
,工作輕鬆簡單,所以時薪只給90元;阿華當場表示這樣
計薪已經違法了,但是老闆卻仍堅持以時薪90元計算工資
…。
 說明1:小吃店老闆付給工讀生的時薪只有90元,低於目前
基本工資的時薪至少115元規定(民國103年1月1日起調整
),已經違反《勞動基準法》(以下稱勞基法)有關勞工
薪水「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的規定。
 說明2:「基本工資」自103年7月1日起調整為每月19,273元
,論時計酬則是自103年1月1日起調整為每小時115元;因
此,無論是領「月薪」或「時薪」的勞工,雇主給付的工
資都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的基本工資。
案例說明-02
 案例:小傑暑假至飲料店打工,連續上班達13天以上
,而且因為門市生意很好,每天幾乎都沒有休息時間
,小傑向店長反映工時過長、無法休息的問題,店長
竟然說如果不能配合就自行離職…。
 說明:飲料店的店長強逼小傑連續工作十幾天都沒休
假,工作中也不給他適當休息時間,簡直是把勞工當
作機器人般的「無良商店」,嚴重違反勞基法明定每7
天至少有1天休息作為「例假日」,以及勞工連續工作
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休息時間」的法律規定。
案例說明-03
 案例:暑假過後,明德升上高中,以前的數理補習班主
任請他回來打工協助招生,約定月薪2萬元,當月業績若
有達到目標,另外再發獎金;工作2個月後,明德因為業
績獎金的計算方式和補習班起了爭執,隔天憤而不再上
班,補習班主任表示依照規定,離職必須一個月前提出
,所以扣住明德最後一個月工資不願發放。
 說明:明德的表哥建議他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
爭議調解,在調解會議上,調解人說明依勞基法第22條
第2項規定,雇主應給付勞工任職期間工資,否則將違反
勞基法依法得處2-30萬元。補習班最後自知理虧,同意支
付明德最後一個月工資,調解成立。
 請參閱附錄4:就職注意事項檢查表與申訴、救濟管道
案例說明-04
 案例:小天去應徵便利商店收銀員的工作,老闆說:「收銀員會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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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現金,所以要先繳交保證金,以及將身分證暫時寄放店裡保管,
防止員工捲款逃跑…。」小天的老闆這種做法對嗎?
說明:雇主不可以違反求職人或員工的意思,留置身分證、工作憑
證或其他證明文件,以及扣留財物或收取保證金,因為這種做法已
經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相關規定。
《就業服務法》第5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
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
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
,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
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三、扣留求
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
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
、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案例說明-05
 案例:根據報載,新北市有某家旅館被員工檢
舉,老闆在員工守則規定:「女性員工自懷孕
日起6個月內需自動離職,不得要求轉換工作
職務。」本案最後被新北市政府就業歧視評議
委員會認定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開罰10
萬元。勞工局表示,根據受理的「就業歧視」
案件統計,懷孕歧視的申訴比例很高;為了保
護懷孕婦女的工作權,雇主若因勞工懷孕而有
差別待遇時,勞工局將會嚴加追究。
案例說明-05
 說明:學者研究指出,現代社會的女性勞工人數及比
例雖然逐漸增加,但是女性在職場上因為性別歧視所
遭遇的困境,仍像一道無形的「玻璃天花板」,使得
女性難與男性同事有公平競爭的機會,阻礙女性勞工
的升遷。
 其次,早期許多金融機構有所謂「單身」、「禁孕」
條款,要求女性職員一旦結婚或懷孕時就得「自行離
職」或被雇主趁機解僱,這些陋規現在已被《性別工
作平等法》明文禁止。
 此外,雇主對求職人或員工不得因為「性別」或「性
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也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
、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年齡」等理由,予以歧
視,否則可以提出申訴。
案例說明-06
 案例:小美到美髮店打工期間,店長常會趁四下無人
的時候,硬對小美做出摸背摟腰、拉手親吻等舉動,
小美雖多次反抗但為保有工作不敢聲張;店長有一次
甚至從背後熊抱並觸摸小美胸部,小美在掙扎時被同
事看見,此一性騷擾事件才曝光。小美在家人的陪伴
下,鼓起勇氣向勞工局提起申訴。
 說明:所謂「職場性騷擾」,指的就是所有發生在工
作場所不受歡迎、帶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行舉止
。《性別工作平等法》明文規定雇主在招募、僱用和
管理時,有義務防止職場性騷擾行為;當有性騷擾之
情形發生時,雇主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
案例說明-07
 案例:有些不肖雇主會以「業務需要」的理由,要求
工讀生先推銷或購買公司產品才能錄用;甚至心懷鬼
胎,企圖騙色騙財,例如模特兒經紀公司往往以單獨
面試、試鏡的名義,誘拐年輕女學生上當。
 說明:社會形態千奇百怪,所以學生在應徵求職時,
除了要知道法律的保護規定,更要注意自己的財物與
人身安全,這方面可以參考【附錄1:求職停、看、聽
檢查表】所提供的求職前準備和應徵注意事項檢查表
。
案例說明-08
 案例:阿娟是夜校學生,為了賺取學費及生活費,去應徵
某家公司門市人員。面試通過之後,老闆要她簽署一份勞
動契約,要求「試用期」長達6個月,而且這段期間薪水打
折、不准請假,若是考核未達標準就可以直接解僱員工、
不必給付資遣費,阿娟雖然覺得很不合理,卻還是硬著頭
皮簽約了…。
 說明:(1)試用期間長短要合理,通常是在3個月內,這
樣的約定是為了讓勞資雙方可以比較彈性處理工作適應的
問題。(2)試用期間勞工權益仍受法令保護,許多公司以
為沒有通過「試用期」以前,就不算正式員工,沒有勞、
健保,而且連勞基法等法令所保障的勞工權利也被打折扣
(例如:亂扣薪水、不准員工請假),這都是錯誤的觀念
。另外,依據勞委會的解釋,如果在試用期間或試用屆滿
,公司想要終止勞動契約,仍然要發給勞工資遣費。
案例說明-09
 案例:番茄採收是有季節時效,某家果菜公司每年10月至翌年3
月期間需採購番茄並聘僱一批臨時工讀生加工處理,果菜公司可
與這些工讀生簽訂「定期」勞動契約,時間到期就自動終止嗎?
 說明:除了工作本身具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
、「特定性」的性質,雇主才能和勞工簽訂有特定期間的勞動契
約,也就是「定期」契約;為了防範雇主基於節省終止契約之成
本而罔顧勞工權益,勞基法規定,只要是有「繼續性」的工作,
就應該以「不定期」契約為原則,不能說時間到就自動終止,讓
勞工喪失工作。
 番茄採收是有季節時效,屬於「季節性」工作,所以可以簽訂「
定期」勞動契約。但如果是從事果汁飲料包裝作業的公司,因為
一年四季都有不同的水果原料供應飲料生產,則以水果有採收季
節為由,要簽「定期」勞動契約就不可以,而應該和勞工簽訂「
不定期」勞動契約。
案例說明-10
 案例:今年暑假期間,擁有丙級廚師證照的建成很快在某家飯
店找到廚師助理的工作,老闆跟他約定每月薪水是2.2萬元;但
是當他領到第一個月的薪水時,發現薪資明細怪怪的,因為老
闆竟然把他的「退休金」1,000元「灌」在薪資裡面,而且退休
金額提繳不足,這樣對嗎?
 說明:建成的老闆把他的「退休金」內含在薪資裡面是不對的
,而且退休金額只提繳1,000元是不足的。《勞工退休金條例》
規定,雇主依法應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
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
於「工資分級表」中勞工每月工資6%。
 所以,雇主必須每月至少提繳6%退休金至建成的個人退休金專
戶(建成每月工資為2.2萬元,屬於「工資分級表」中22,800元
的分級,所以計算方式為22,800 ×6%=1,368元)。
案例說明-11
 案例:阿德家住林口,老闆昨天跟他說因為基隆門市剛開張
,目前人手不足,所以公司下個月要將他從林口門市調動到
基隆門市,解決基隆門市人手不足的問題;他這幾天面有難
色,因為老闆要他自己負擔從林口到基隆的交通費…。
 說明:因為「調職」對勞工影響很大,在考慮公司營運需要
後,目前勞工局和部分法院判決常引用所謂「調動五原則」
規定,判斷雇主對於勞工調職是否合法:(1)基於企業經營
上所必需;(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3)對勞工薪資及其
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4)調動後與原有工作性質
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5)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
予必要之協助。
 所以阿德若答應去基隆門市工作,將來的通勤費用是一筆不
小負擔,此時阿德可以根據「調動五原則」,跟老闆溝通協
商,或向勞工局請求協助。
案例說明-12
 案例:小明暑假在飲料店打工,月薪2.4萬元,每天生意絡
繹不絕,老闆要他這個星期三下班之後繼續加班4小時,則
他這天的加班費怎麼計算?
 關於加班費計算有兩階段說明:
 (1)先把時薪算出來,按月計酬的勞工,如果沒有特別約
定,則「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係以月薪總額除以 30 天再除
以 8小時核計(月薪 ÷ 30天 ÷ 8小時 =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
 (2)再看是平日或假日加班,依照法律規定乘以一定倍數
(如下表),就能知道你可以領多少加班費。
案例說明-12
 所以,小明平日加班的加班費計算如下:
 1.先計算出日薪:24,000元÷30天=800元
 2.再計算出時薪:800元÷8小時=100元
 3.前二個小時加班費:100元×4/3×2小時=267元
 4.後二個小時加班費:100元×5/3×2小時=333元
 5.小明的加班費為:600元
平日加班:時薪
前二小時:加發三分之一
後二小時:加發三分之二
例假日
假日
加班
休假日
特別休假
加倍發給,
即乘以2
案例說明-13
 案例:小風在民國100年8月1日到職上班,每月薪水3萬元,
老闆在102年1月初以他去年(101年)的年度考核「工作表現
不佳」為由,要他工作到1月底,然後給付他資遣費,要他離
職。小風的資遣費計算方式如下:
 說明:(1)小風是民國94年7月1日以後才就業的勞工,所以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關於資遣費的規定;首先計算小風
的「月平均工資」,也就是勞工離職前6個月加起來的工資總
額,再除以6:月薪30,000元 × 6個月 ÷ 6 = 30,000元
 (2)再計算小風的年資:1年6個月(100年8月1日到102年1
月31日),等於1.5個基數。
 (3)資遣費:月平均工資30,000元 × 1.5個基數 × 0.5(每滿1
年年資發給0.5個月的「月平均工資」)=22,500元。
案例說明-14
 案例:阿水每天上學及打工都以腳踏車代步,某天放
學後從學校騎車往打工的速食店途中,不慎被汽車追
撞受傷,算不算是職業災害?
 說明:根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
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
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
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被保險人為夜校學
生或建教合作班學生,於上、下班直接往返學校與就
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亦同。」所
以,阿水可以向勞保局申請勞保條例的職災給付。
案例說明-15
 案例:集導演、作家等名氣於一身的吳念真先生,曾
經以他的父親為傳記故事及電影《多桑》的主角,他
的「多桑」(日本語,爸爸的意思)是煤礦坑的挖礦
工人,這部電影呈現出北台灣山區煤礦聚落的刻苦生
活,礦工及其家屬隨時面臨礦坑災變的威脅;「多桑
」晚年退休後罹患礦工常見的職業病「塵肺症」,發
作時呼吸困難、萬分痛苦,「多桑」最後因為不願無
尊嚴地活著,而以自殺告終。
 說明:「塵肺症」是礦石粉塵長期累積於肺部所造成
的,一般人在日常生活不會接觸大量礦石粉塵,後來
經過職業病的專業醫師認定,這群礦工因長期處於高
濃度粉塵的工作環境中,以致罹患塵肺症,而被認定
為「職業病」。
案例說明-16
 案例:阿盛於便利商店擔任晚班店員,負責晚班收銀及
物流卸貨等工作。某天在進行物流卸貨時,因物品太多
且堆疊過高而掉落砸中阿盛,導致當場受傷,住院三個
月才出院工作。阿盛可以向公司請求哪些補償?
 說明: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應依勞基法第59條規
定補償,如雇主已依法幫勞工辦理勞保,則可向勞保局
申請職災給付,此部分雇主可以主張「抵充」,只就不
足的部分(例如:投保薪資高薪低報)再加補償。
 至於未加保的勞工,雇主未依勞基法給付補償時,依照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勞工得比照勞保最低投
保薪資,申請職災殘廢、死亡補助及各種津貼。
案例說明-16
 在勞基法的補償方面,職業災害的補償範圍相當多,有醫




療費用、原領工資補償、殘廢補償、喪葬補償、死亡補償
等。以阿盛的案例來說,他可以請求:
1.補償必需的醫療費用
2.補償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時的原領工資
此外,法律為了保障職災勞工,特別規定在職業災害醫療
復健期間,雇主不能終止勞動契約;也就是職業災害勞工
經醫療終止,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
堪勝任工作者等情形外,雇主是不可以資遣勞工的。
最重要的是,職災發生以後,雇主可能會逃避補償責任,
甚至違法解僱職災勞工,這種情況在承攬、外包、建教生
及工讀生的案例特別嚴重。
建教生、技術生、工讀生
工作保護的相關法規說明
童工:勞動基準法(第五章 童工、女工)
第44條(童工及其工作性質之限制)
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 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
第45條(未滿十五歲之人之僱用限制與保障)
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
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
 前項受僱之人,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
第46條(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 未滿十六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第47條(童工工作時間之嚴格限制)
 童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第48條(童工夜間工作之禁止)
 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技術生:勞動基準法(第八章 技術生)
第64條(技術生定義及最低年齡)
 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
不在此限。
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
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 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
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第65條(書面契約及內容)
 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
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
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
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 前項技術生如為未成年人,其訓練契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
許。
技術生:勞動基準法(第八章 技術生)
第66條(禁收訓練費)
 雇主不得向技術生收取有關訓練費用。
第67條(技術生之留用與期限)
 技術生訓練期滿,雇主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
同等之待遇。雇主如於技術生訓練契約內訂明留用期間,應不
得超過其訓練期間。
第68條(技術生人數之限制)
 技術生人數,不得超過勞工人數四分之一。勞工人數不滿四人
者,以四人計。
第69條(保障規定之準用)
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
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 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建教生: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
生權益保障法﹝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 2012年12月14日立法三讀通過
 大約35,000名建教生權益受到保障
 明確學校、建教生與合作廠商之間權利義務與責
任歸屬
 導正不肖企業利用建教生兼具學生與勞工雙重身
分的曖昧關係,大量進用以替代一般勞工,而被
廠商濫用剝削的亂象
 修法重點如下: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資料來源: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新聞稿2012.12.14
 生活津貼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
 每日訓練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星期受訓總
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小時,每日訓練起迄時間不得
超過十二小時,且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
時間內接受訓練
 建教生人數不得超過四分之一,且個別建教合作
機構每期輪調人數不得低於二人
 教育部每二年要公布建教生權益調查報告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資料來源: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新聞稿2012.12.14
 「從事派遣業務」、「兩年內裁員超過十分之一
」與「兩年內違反勞動法令」的機構,不得參加
建教合作
 新設置「建教合作審議小組」,定期檢討建教合
作機構行業類別
 建教合作機構之學分採計不得超過六分之一
 學校至少每兩週不預告訪視建教合作機構一次
 各縣市教育局應設立「建教生申訴審議會」
感謝聆聽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