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11-07科技與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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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定位追蹤器對隱私權的影響
演講人:徐名駒 檢察官
講座日期:100.11.07
衛星定位追蹤器對隱私權的影響
The impact of privacy issues in utilization of GPS
tracking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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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何謂衛星定位追蹤器
何謂隱私權
各國對隱私權之保護
我國法律對隱私權保護與限制
衛星定位追蹤器對隱私權的影響
結語:隱私權的未來保護方向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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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年警政署維新小組使用衛星定位追蹤器查處
中階警官風紀案件,經媒體披露
偵查困境:法律限制、組織人力、勤務方式
一、何謂衛星定位追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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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衛星定位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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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S系統在太空中共有24個定位衛星(其中3顆為備用衛星),
在6個軌道上運轉,軌道與赤道面約呈55度傾角,衛星距
離地面高度約20,183公里,繞地球1周約需12小時(相當
於地球自轉半圈),亦即每顆衛星每天依相同路徑繞行地
球2周,且每個衛星均可在每天同一時間通過地球表面的同
一點,因此,地球表面任一角落的上空隨時都有數個定位
衛星通過,構成太空中的虛擬方位座標,衛星接收器傳送
訊號之速度可達到每秒300,000公里
一、何謂衛星定位追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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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衛星定位追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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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衛星定位追蹤器(GPS Tracking System)係結
合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SM無線電話系統及電子地圖
所構成,主要配備含:車上主機1台(須內裝
Subscriber Identity Module卡,即俗稱之SIM通話
卡)、衛星接收器1個、電腦用衛星訊號解碼盒1組、
電子地圖光碟軟體1套(須保持地圖資訊常新)、相
關配線、電池1個(一般電壓使用12伏特)或逕接於
電瓶
一、何謂衛星定位追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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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車兩用衛星定位追蹤
器 : 外型如小型BBcall或火
柴盒,可放在人的身上或
是皮包
可使用區域警戒功能.只要
車子超出或是超入警戒區.
便立即簡訊通知
可立即查詢車輛位置或過
去車輛移動軌跡紀錄(儲
存1個月)
一、何謂衛星定位追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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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監控情形
一、何謂衛星定位追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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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地圖監控畫面-1
一、何謂衛星定位追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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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地圖監控畫面-2
一、何謂衛星定位追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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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衛星定位系統之應用舉例
一、警車集中派遣
二、防制車輛竊盗
三、消防車及消防栓之位置導航
四、訴訟證據
五、警察e化勤務指管系統
六、犯罪用途
(一)擄人勒贖
(二)竊盗
(三)強盗
一、何謂衛星定位追蹤器
全球衛星定位系統之應用舉例
一、追蹤管理公用汽車、計程車、運鈔車
(運鈔袋)、環保廢棄物裝載車等
 二、衛星測量及協助樁機定位
 三、監控子女生活情形
 四、山林保育
 五、生態研究
 六、疫情防治追蹤
 七、地震測量
 八、行動通訊之整合
 九、捉姦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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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何謂隱私權
美國對隱私的定義與保障
 隱私--定義--眾說紛紜
 隱私權--美國最早出現隱私權--1881年密西根最高法院所審理
的一宗損害賠償案件,認為原告可向未經過渠允許而在渠生
產時觀看的人請求賠償,法院以「原告於此時有法律上的隱
私權利,法律保障渠得以同意或是拒絕他人的觀看」
 1960年美國Willian L. Prosser 在California Law Review
發表隱私(Privacy)一文,強調隱私非單一之概念,而係由
4種不同的侵權行為所構成
1980年美國學者Samuel D.Warren 和Louis D.Brandeis 發表隱
私權(The Right to Privacy) --「隱私是一種保持安靜獨處
生活的權利」
 「位址資訊」(Location Information )隱私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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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何謂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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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被視為 是一種「不受干擾的權利」(the right to be
let alone),也是個人控制與自己有關資 訊的權利。主要的
目的在保護個人的心境、精神與感覺,不受非法侵犯。
我國的法律中,並無隱私權這個名詞,對隱私權的保障,
也只散見於憲法、刑法、民法及著作權法等法律條文中,
隱私權概念,主要是美國各級法院歷年的 判例。
在美國現行的法律中,隱私權保護的範圍大致可分為四類:
1.為商業利益使用他人的姓名或肖像。
2.侵入私人的財產、土地,干擾私人幽居的寧靜。
3.公布私人資料使人受到困窘。
4.報導錯誤扭曲當事人的形象。
我國對隱私的定義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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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義:「隱」係「秘密」;「私」乃為「私自」、
「私人」。故隱私即為私人之秘密。
司法實務上,法務部71..7.26法律字第9168號函釋即
曾出現隱私權之用語,將隱私等同秘密,認為屬於民
法之人格權。
狹義的隱私權係以資訊之保留及控制為權利之內涵;
廣義之隱私權則指個人對其私密空間的自我控制
隱私權的概念非常廣泛,於不同的情況下會有不同的
意義
我國民法對隱私權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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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年4月21日將第195條修正為:「不法侵害
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
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
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
賠償相當之金額。
我國其他法令對隱私權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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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尊嚴」(Menschenwurde)的憲法意義
釋字第603號解釋文,大法官謂隱私權基於「人性尊
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故乃須
對「人性尊嚴」再予探討。
「人性尊嚴」(Menschenwurde)即是人的尊嚴
(Die Wurde des Menschen)主要在強調個人之獨立
性,以及個人間差異性,並已演化成憲法價值的意義。
自治與自決是憲法人性尊嚴的核心內涵
最高理念乃是無限的,故不可下定義,如果有定義,
就表示有界限,界限就是有限
司法院對隱私權之相關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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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293號解釋─銀行客戶保守其秘密之權利為『隱
私權』之一種
釋字第509號解釋─明示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
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
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故隱私權並非漫無限制
釋字第535號解釋─對「警察勤務條例實施臨檢之規定
是否違憲?」一節,釋明隱私權係人民之基本權利
司法院對隱私權之相關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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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554號解釋─闡釋通姦罪為告訴乃論,使受害
配偶得兼顧夫妻情誼及『隱私』,避免通姦罪之告訴
反而造成婚姻、家庭之破裂,並未違憲
釋字第603號解釋─憲法上之資訊隱私權定義(戶籍
法第8條第2、3項捺指紋始核發身分證規定是否違憲 )
釋字第631號解釋─指明秘密通訊自由乃憲法保障
『隱私權』之具體態樣之一,為維護『人性尊嚴』、
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
密領域免於國家、他人侵擾及維護個人資料之自主控
制,所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
三、各國對隱私權的保護
國際公法對隱私權之保障:
*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12條規定:「任何人之隱 私、家庭、 住所
或通訊不容 無理侵犯,其榮譽及信用 亦不容侵害。人人為防止此
種侵犯或侵害有權受法律保護」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規定:1、任何人的私生
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
不得加以非法攻擊。2、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
或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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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隱私權:
德國之隱私權發展在二次大戰後,為維護波昂基本法揭示之「人之尊
嚴」(die menschenwuerde),在德國民法藉「一般人格權」
(die allgemeinen persoenlichkeiten)之理論,亦發展出與美國
法上隱私權內涵相當的人格權保障體系,亦即─
隱私權係為「人格權之發展」(die entfaltung der
persoenlichkeit), 故法律須保障個人相當的私人空間,以助其完
成人格之形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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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國對隱私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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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1967年的《資訊自由法》、1973年的《犯罪控制法案》、
1974年的《隱私權法》和《家庭教育及隱私權法》、1976年的
《稅收修正法案》和《公平信用報告法》、1978年的《財務隱私
權法》以及1986年的《電子通信隱私權法》等。另外,美國各州
還制定了衆多保護本州公民隱私權的法律,如紐約州的《個人隱
私保護法》、加利福尼亞州的《隱私與有線電視法》,還有伊利
諾斯州的《通訊客戶隱私權法》等。其中,1974年制《隱私權法》
是一部全面保護個人隱私權的專門立法。
《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規定:1、人人有權使他的私人和家庭生
活、他的家庭和通信受到尊重。2、公共機關不得干預上述權利的
行使,但是依照法律的干預以及在民主國家中爲了國家安全、公
共安全或國家的經濟福利的利益,爲了防止混亂或犯罪,爲了保
護健康和道德,或爲了保護他人的權利與自由,有必要進行干預
者,不在此限。
三、各國對隱私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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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人權公約》第11條規定:1、人人都有權使自己的榮譽受
到尊重,自己的尊嚴受到承認。2、不得對任何人的私生活、家
庭、住宅或通信加以任意或不正當的干涉,或者對其榮譽或名
譽進行非法攻擊。3、人人都有權受到法律的保護,不受上述干
涉或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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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憲章》第4條規定:人是神聖不可侵犯的,
每個人的生命和整個人格權均有權受到尊重。任何一個人均不
得被剝奪此項權利。第5條規定:每個人的固有尊嚴有權受到尊
重,其合法地位有權得到承認。第6條規定:每個人均有權享有
人身自由與安全。第16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能夠達到的最佳
的身心健康狀況。第18條規定:家庭是社會的自然單位和基礎。
它應當受到國家的保護,國家應當關心它的物質上和精神上的
健康。
四、我國法律對隱私權之保護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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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5年8月通過了《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
實施細則,1996年又公布了《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
法之個人資料類別》,對個人資料的保護提出了詳細
的保護措施。
我國對於通訊隱私之立法與措施:目前我國對於來電顯
示之限制並無相關立法以適當保護用話人隱私權益,
固然有民眾急需清查騷擾電話之來源,但卻完全未察
覺來電顯示服務背後所隱藏的問題。
四、我國法律對隱私權之保護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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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目前尚未制定全面、系統保護隱私權的法規,保護公民隱
私權思想在一些全國性、地方性法規以及專項法規中有所體現。
我國業已宣佈加入《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國際公約》,應當抓緊研究和借鑒發達國家和國際社會的普遍
做法,逐步改善隱私權保護的法律環境,著手構建有中國特色
的公民隱私權保護法律體系。在制定法規時,應重點考察對公
民構成隱私侵權的以下幾種方式: ①侵入:非法侵入、搜查
他人住宅,破壞他人安寧;②監聽監視:非法對他人的行蹤及
住宅、居所等進行監聽、監視,安裝竊聽或者攝像設備;
四、我國法律對隱私權之保護與限制
③窺視:非法窺視他人住所,利用望遠鏡或其他
設備偷看他人私生活,或者私自拍攝、錄製他
人私生活情景;④刺探:非法調查、刺探他人
通信、財産狀況、私生活等;⑤搜查:非法搜
查他人身體或財物;⑥干擾:非法騷擾他人、
干擾他人夫妻生活;披露、公開或宣揚:非
法披露、公開或宣揚他人的婚戀史、受害記錄、
疾病史及其他個人資訊。
五、衛星定位追蹤器對隱私權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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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為達成本身存在目的、實現各種公共任務而影響人民隱私
權的程度,可分成國家安全、犯罪偵查與行政檢查等三個面向
以實施的手段方法,可以分為對於個人表象事物與資訊的取得、
入侵個人封閉事物與資訊,以此適用的法律原則,儘管有其例
外,大致上可以分成封閉、開放;通訊內容與非通訊內容兩大
原則,作為權衡國家公權力與個人隱私權保障與否及其程度範
圍的判斷標準。此等原則仍適用於國家公權力利用衛星科技影
響個人隱私權的情況,特別是利用衛星進行通訊監聽方面,與
其他監聽工具方法並無明顯差異。利用衛星取得他人通訊內容,
必須事先取得搜索票,如要取得非通訊內容,該資訊若有識別
個人的成分,則應由法院為非搜索票的許可程序,以保障個人
資料不受任意外洩或交付他人的風險。
五、衛星定位追蹤器對隱私權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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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權力利用衛星進行穿透光波的遙感探測,除了以國家
安全為目的使用之外,作為犯罪偵查仍需事先取得搜索票為
宜。至於無票搜索的衛星穿透光波利用,由於衛星造價及營
運成本昂貴,距離地表過於遙遠,無面對面武器檢查的明顯
立即危險存在,仍採用衛星進行穿透光波探測,違反比例原
則的可能性相當高。
有關開放空間中的衛星空照攝影或定位追蹤行為,即使是隱
私權保障的程度較低,仍可能因為衛星高空、遠距、全球化
且可為結合所有地面的個人資料庫形成全面監控的情況,難
免使隱私權的保障略顯不足。
五、衛星定位追蹤器對隱私權的影響
對此,我國警察職權行使法對於開放空間中的監控
行為限定在重罪與一年以下期限,足為開放空間原
則的界限。至於有關公權力機關在私人財產外部裝
設全球衛星定位系統作為監控個人行動的行為,美
國國會趨於保障個人地理位置資訊的影響之下,可
能不能再以開放空間原則作為身分確認與定位追蹤
行為的合法基礎。全球衛星定位系統如有可能進入
並探測他人封閉生活領域事物,或者如跟監時日過
久,就有必要由法院審查。
運用衛星追蹤器偵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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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運用衛星追蹤器偵查犯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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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運用衛星定位,即時追蹤失竊車輛,埋伏逮捕竊盜嫌
犯,追回換號牌曳引車
手機定位監控
毒品販賣偵查
徵信社抓姦
偷裝GPS妨害秘密,是否構成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刑
法3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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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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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衛星追蹤器偵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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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使用衛星追蹤器偵查犯罪案例

美國毒品管理局(Drug Enforcement Administration )
(DEA)幹員經線民密告,調查被告Karo, Horton, and Harley
等3人涉嫌購買50加侖乙醚作為提煉古柯鹼之原料時,調查
幹員在無令狀之情形下,於其中一個桶罐內裝置「無線電
訊號發射器(beeper)」,經追蹤發現這個桶罐在幾個倉
庫和住家移動過,最後,被移到被告Rhodes藏放之場所,
並由一個不知名的女子將之移至被告Horton的卡車,再被
移到Horton 租屋處,毒品管制局幹員確定無線電訊號發射
器在該屋內,並根據相闗資訊聲請搜索令,並在屋內起出
一批古柯鹼,並逮捕 Horton, Harley, Steele, 和 Roth 。

尋找失蹤被害人
查緝贓車
追蹤毒品製造廠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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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案例

原告引用保護個人自主權以及「資訊性自我決定」的
「人格權法」來捍衛其隱私與尊嚴,並且辯稱使用各
種不同的跟監方法讓他暴露太多的個人資料給政府,
因此便需要另外立一道法令來規範、限制不同跟監技
術的綜合應用,此外,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贊成使用
GPS技術。


其它使用GPS之真實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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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徵信業者跟監手法無孔不入,卻幾乎都違法;最近接連
幾起案例,業者使用目前最夯的「抓姦機」或衛星定位追蹤
器 (GPS)「捉猴」,均被警方依涉嫌妨害祕密和電信法移送
法辦,若警方認真取締,徵信社、私家偵探將很難生存。
警方日前也查獲網路上號稱「最新版抓姦機」,內建GPS衛
星定位追蹤器,只有香菸盒大小,塞在汽車空隙、隨身皮箱,
不易被察覺,枕邊人若偷腥,另一半只要撥打追蹤器上的電
話門號,不只能聽到談話內容,還能馬上追蹤定位,很容易
抓姦在床。
刑法妨害秘密罪條文,明定以各種電子光學儀器窺視、竊聽、
竊錄他人隱私活動,可處3年以下徒刑,幾乎等於限制目前
國內徵信社的所有跟監行動。
其它使用GPS之真實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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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定位監控,美滿婚姻亮紅燈 :丈夫申請手機定位器以便
關心妻子身在何處,但引起妻子的不滿,誤會丈夫不信任她,
於是造成離婚的下場,丈夫後悔不已。
裝衛星定位 抓姦錄吟聲 :罹癌的張姓婦人懷疑丈夫鍾姓男子
與教會林姓女教友有染,去年叫兒子在車上裝衛星定位錄音
系統,錄下十多次“車震”吟聲穢語,現場雖未扣得留有精
液的保險套或衛生紙,兩嫌也否認性行為,但法官從“勃起
來、受精了”對話,將鍾判刑3個月、林女2個月,均得易科
罸金。
衛星定外拐杖,老人幫手:國立宜蘭大學與格瑪數位公司產學
合作,成功研發「衛星定位拐杖行動電話。這種狀如拐杖的
行動電話,不僅可當拐杖使用,老人帶著走到哪裡,家人就
可透過它找到老人,如平放達十五秒時,就會發出信號給緊
急連絡人,可很快找到老人所在,這主要為老人萬一跌倒,
拐扙跟著倒地時而設計。
其它使用GPS之真實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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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誘餌車」裝置衛星定位,竊車賊難逃法網 :警方在大
街小巷擺放各種廠牌誘餌車,外觀跟一般的車子沒兩樣,
但車上裝置隱藏式的GPRS系統,只要車子被偷,就會立即
傳送遭竊簡訊,讓竊車賊無所遁形。
110集中報案派遣管理系統建置 : 此為台北縣政府的委外系
統,提供第一線的接受民眾報案的電信設備,可充分掌握
台北縣29鄉鎮市街道圖及重要設施,並耗費極大人力完成
全縣門牌號碼調查,受理民眾報案能立即確認位置迅速派
遣警力到達,以解救民眾之危難,受理報案能迅速調派警
力。
其它使用GPS之真實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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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定位進入民間,多用於討債和跟蹤:所稱的
手機定位器或手機追蹤器,其實是一套軟件。
該軟件可以通過GPS定位系統,準確鎖定特定
手機持有者的位置,幫助「鎖定」欠款人,討
回債務。
隱私惹議 歐盟籲索尼蘋果改善
歐洲聯盟(EU)司法事務專員指出,索尼公司(Sony Corp.)和蘋
果公司(Apple Inc.)得設法向用戶保證,他們的個人資料不會有
遭窺探之虞。 芮丁(Viviane Reding)昨天在布魯塞爾發表的演說
中提到,索尼PlayStation Network(簡稱PSN)個資外流,連同報
導指出蘋果iPhone會蒐集並儲存定位資料,都因此削弱民眾對科技
的信任。 芮丁表示:「這份信任必須即刻恢復,那些主管高層得採
取技術與組織上的相關措施,以確保資料不會外流或遭不正當存
取。」 索尼4月17至19日間安全出現漏洞,導致7700萬筆網路用戶
帳號資料曝光,職掌索尼消費產品與網路服務的執行副總裁平井一
夫(Kazuo Hirai)對此在1日公開致歉。 索尼遲至4月26日才警告
消費者PSN與Qriocity影音串流服務遭駭客入侵。 芮丁認為,索尼
應該早點讓消費者得知此事,她說:「相隔7天實在是太久了。」歐
盟旗下資料保護組織官員已透露,在對索尼與蘋果近來爭議進行審
查後,數名成員「正在考慮採取可能的行動」。
隱私惹議 歐盟籲索尼蘋果改善
這些官員會替各國有能力祭出罰則的主管當局提供諮詢。 索尼
的歐洲區發言人卡普林(Nick Caplin)透過電郵表示:「我
們目前正在重建PSN,以確保保護強化後,我們顧客的資料能
從此安全無虞,此外我們也盡一切所能保證不會再重蹈覆轍。」
蘋果發言人尤桂(Kristin Huguet)不願就芮丁的言論發表意
見。 「O‘Reilly Radar」網站報導指稱,蘋果的行動裝置會
記錄經緯度座標,以及用戶造訪世界各地所停留的時間。 蘋
果上週發表聲明澄清,他們「沒有追蹤你iPhone的位置」,也
「始終沒有打算這麼做」。 蘋果表示,iPhone會儲存用戶目
前所在位置附近的Wi-Fi熱點和基地台資訊,這有助於iPhone
在使用者需要時確認定位。 芮丁指出,歐盟規範適用於在當
地擁有客戶的所有企業。 芮丁說:「就算公司設籍美國,其
資料也儲存在所謂的雲端,在歐盟境內擁有超過2億使用者的
社群網絡,就必須遵守歐盟法律。」(譯者:中央社尹俊傑)
中央社 – 2011年5月4日 下午10:56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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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人民有保護其身體、住所、文件與財產之
權,不受無理由之拘捕、搜索及扣押,並不得非法侵犯,除有正當
理由,經宣示或代誓宣言,並詳載搜索之地點、拘捕或扣押之人或
物外,不得核發搜查令、拘捕令或扣押狀」
隱私與治安之間一直在角力,兩者很難取得平衡。很清楚的是人力
24小時的人力跟監,除非是非常重大特殊的案件,否則警察不會這
麼做,亦不可能留下完整的行蹤記錄,其耗費的人力更是驚人。
出現在公開場合僅會降低隱私之保障,但並不會讓這樣的保障完全
消失
當與其他跟監方式一起使用,以便取得某個人所有行動及習慣的全
面性資料時,追蹤性裝置之使用仍然可能違反憲法所保障的「資訊
性自我決定」權。
就美國與德國對隱私權的保障和使用衛星定位追蹤器的法律見解來
看,似亦加大了此項法律爭議的探討空間。
六、隱私權的未來保護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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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規範使用衛星定位追蹤器之必要性(包括徵信社及
警察機關)
網際網路隱私權:電子商務、稅務系統
偵查犯罪:個人資料之搜集
強制來電顯示之法案:目前我國對於來電顯示之限制並
無相關立法以適當保護用話人隱私權益,固然有民眾
急需清查騷擾電話之來源,但卻完全未察覺來電顯示
服務背後所隱藏的問題。
六、隱私權的未來保護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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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資訊安全:個人病歷之隱私維護,並且也能給予病
患完整的照料。
性別平等改革: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與性騷擾等事件
的受害人及其親友的隱私權
人性尊嚴與人權保障之立法
 感謝聆聽
 敬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