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申報辦法條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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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公安申報辦法條文說明

1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
及申報辦法規定說明
2
簡報大綱
壹
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維護機制
貳
本辦法規範目的
參
本辦法重點內容
肆
結語
壹
、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管
理
維
護
機
制
3
一、管理維護機制之建構
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
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所有權人
使用人
建築物
公共安全
主管機關
定期就申報案件之檢查簽證
事項實施複查
不定期檢查建築物之公共安
全及公共衛生構造及設施
專業機構
檢查人
查明建築物實際用途及
使用現況據以實施檢查
4
營建署公開資訊網址 www.cpami.gov.tw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資訊
5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檢查人
壹
、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管
理
維
護
機
制
6
建築法第77條規定
(第一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
設備安全。
(第二項)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
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
(第三項)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
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
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
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
業機構與人員認可基準)
(第四項)前項檢查簽證結果,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
有關機關複查。(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取締執行要點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申報案件複查作業原則)
(第五項)第三項之檢查簽證事項、檢查期間、申報方式及施行日期,
由內政部定之。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建
築物防火避難設及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表)
壹
、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管
理
維
護
機
制
7
二、違反義務之處分
義務人
法定義務
(一)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
及設備安全
(建築法第77 條第
1 項)
。
申報人(所有權 (二)依規定應辦理檢查申報之建築
人、使用人)
物,應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
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
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
代申報人(管理
全檢查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公寓大
委員會主任委員
廈管理條例第36 條)
或管理負責人)
檢查機構
檢查人員
違規行為
處分
(一)未依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
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辦理建築物
檢查、複查或抽查。
(三)未依規定定期辦理建築物公共
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者。
處新臺幣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
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
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
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停止供水供
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
原狀或’強制拆除(建築法第91 條)
。
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會 處新臺幣1 千元以上5 千元以下罰鍰,並
無正當理由未執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 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
查申報事務,影響住戶權益
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第48 條)
。
(一)辦理建築物檢查簽證內容不實 (一)處新臺幣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
者。
罰鍰(建築法第91 條之1)
。
(二)允許他人假借名義辦理檢查簽 (二)停止換發認可證(最長為3 年)
(認
證業務者。
可基準第9 點)
。
(三)違反檢查簽證事項規定且情節 (三)廢止認可(建築法第91 條之2)
。
重大者。
(一)設置建築物防火避難、設備安
全等2 類檢查人員,綜理所屬
人員檢查簽證事務
(二)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
目辦理檢查
(建築法第77 條第
3 項、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
證及申報辦法第4 條)
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許可之建築物公 (一)辦理建築物檢查簽證內容不實 (一)處新臺幣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
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辦理檢查
者。
罰鍰(建築法第91 條之1)
。
(二)允許他人假借名義辦理檢查簽 (二)停止換發認可證(最長為3 年)
(認
證業務者。
可基準第8 點)
。
(三)違反檢查簽證事項規定且情節 (三)廢止認可(建築法第91 條之2)
。
重大者。
8
貳
、
本
辦
法
規
範
目
的
一、申報主客體明確化(辦法3附表一備註七)
二、申報期間均布化(辦法3附表一)
三、檢查報告書電子化(辦法5)
四、查核項目及結果明文化(辦法6、7)
五、查核及複查工作委外化(辦法8)
六、防火標章與申報機制結合化(辦法3附表一備註五)
9
参
、
本
辦
法
重
點
內
容
一、申報之主客體關係
二、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
三、檢查簽證項目
四、申報文件之項目及查核
五、結合防火標章之申報方式
六、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改善之申報流程
10
一、申報之主客體關係
参
、
本
辦
法
重
點
內
容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客體、申報主體、申報規模及申報頻率規定
申報方式
申報類組與
所有權關係
案
申報客體
申報主體
申報規模
申報頻率
以 整 幢 建 由建築物所有權人申 以該幢各類組樓 以達申報規模之
整幢建築物同屬一
築 物 為 申 報,或由使用人共同或 地板面積分別合 類組中之最高申
所有權人,供二種類
報頻率為之
個別就其應申報範圍完 計之
報客體
組以上使用者
成檢查後合併申報
以 整 幢 建 該幢建築物各所有權人 以整幢建築物之 以該使用類組之
整幢建築物為同一
築 物 為 申 或使用人得就其應申報 總樓地板面積計 申報頻率辦理申
使用類組,有分屬不
報
範圍採共同或個別方式 之
報客體
同所有權者
完成檢查後合併申報
以 各 類 組 同年度應申報之類組, 以該幢各類組樓 達應申報規模之
整幢建築物有供二 為 申 報 客 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得 地板面積分別合 各類組,以同類組
之申報頻率辦理
就申報範圍,以個別方 計之
種類組以上之用途 體
申報,或共同以最
式或共同以最高申報規
使用且各類組分屬
高申報規模類組
模類組之申報期間完成
不同所有權者
之申報頻率為之
檢查後申報
例
案
例
一
案
例
二
案
例
三
11
案例一:整幢同一所有權人供二類組以上使用
参
、
本
辦
法
重
點
內
容
申報規模
G3
2000㎡以上
300㎡以上
D1
申報頻率
每二年
一次
每一年
一次
每一年
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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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整幢同一使用類組分屬不同所有權人
参
、
本
辦
法
重
點
內
容
申報規模
H2
申報頻率
16層以上或
高度50公尺以上
每二年一次
13
案例三:整幢供二類組以上使用分屬不同所有權人
参
、
本
辦
法
重
點
內
容
申報規模
G2
2000㎡以上
2000㎡以上
D1
300㎡以上
B2
申報頻率
每二年一次
每一年一次
每一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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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
参
、
本
辦
法
重
點
內
容
(一)檢查與申報期間合併為同一時段。
(二)依歷年各類組申報數量均衡分配其申報期
間。
(三)建築物類組定義及其使用項目舉例,回歸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規定 。
15
二、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
各類組應申報場所辦理檢查及申報期間規定
参
、
本
辦
法
重
點
內
容
申報期間
申報客體分類
公共集會類
(A 類)
1月
A-1
A-2
B-1
商業類
(B 類)
B-2
B-3
B-4
工業、倉儲類 C-1
(C 類)
C-2
D-1
申 休閒、文教類 D-2
報
D-3
(D 類)
場
D-4
所
D-5
類
別 宗教類(E 類) E
F-1
衛生、福利、 F-2
更生類(F 類) F-3
F-4
G-1
辦公、服務類
G-2
(G 類)
G-3
住宿類(H 類)
建築物辦理檢查及申報期間
H-1
H-2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16
三、檢查簽證項目
参
、
本
辦
法
重
點
內
容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表:
項次
檢查項目
1.防火區劃
2.非防火區劃分間牆
3.內部裝修材料
4.避難層出入口
5.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
(一)防火避難設施類
6.走廊(室內通路)
7.直通樓梯
8.安全梯
9.屋頂避難平臺
10.緊急進口
1.昇降設備
2.避雷設備
3.緊急供電系統
(二)設備安全類
4.特殊供電
5.空調風管
6.燃氣設備
備註
一、辦理建築物公共安
全檢查之各檢查項
目,應按實際現況
用途檢查簽證及申
報。
二、供 H-2 組別集合住
宅使用之建築物,
依本表規定之檢查
項目為直通樓梯、
安全梯、避難層出
入口、昇降設備、
避雷設備及緊急供
電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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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報文件之項目及查核
参
、
本
辦
法
重
點
內
容
(一)申報人應備文件
1.申報書。
2.檢查報告書(提具改善計畫者, 應附改善計畫書)
(二)主管機關查核文件
1.申報書
2.檢查報告書
3.改善計畫書
4.專業機構或人員認可證影本
5.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文件(包括昇降設備
使用可證記錄表、使用執照影本、建物權利證明文
件影本、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室內裝修合格
證明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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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報文件之項目及查核
参
、
本
辦
法
重
點
內
容
(三)查核結果
1.查核合格,予以備查。
2.提具改善計畫者,限期改正,再行申報。
3.查核不合格者,限期於30日內改正完竣,
再行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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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結合防火標章之申報方式
参
、
本
辦
法
重
點
內
容
(一)檢查人於檢查及申報期限內實施現況檢查
,各檢查項目均合於書表規定,並製成檢
查報告書。
(二)申報人將防火標章證明文件併同申報書及
檢查報告書,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完成申
報手續,主管建築機關查核防火標章證明
文件之有效期限後,核給下次檢查之申報
頻率,並於申報結果通知書中載明下次申
報期間 。
20
六、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
備改善之申報流程
1
参
、
本
辦
法
重
點
內
容
◎由直轄市、縣(市)主
管建築機關會同主管消防
機關定之。
2
3
4
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2條第1
項規定,授權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視實際情形,訂定原有合法
建築物改善項目及期限之規定。
衡酌地區實際情形,按8類23組原有合法建築物分別研訂其
改善項目及期限之規定,並予公告周知。
對於不符現行法令規定之原有合法建築物,直轄市、縣
(市)主管(建築、消防)機關令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依規
定之項目、期限辦理改善。
原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依規定之項目、期限申請
改善。
防火避難設施改善向建築物所在直轄市、縣
(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
消防設備改善向建築物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
消防機關申請
5-1
5-2
6-1
6-2
防火避難設施改善完竣後,併同建築法第77條第3
項規定實施檢查。
檢查結果由建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於申報期限內
備具申報書及檢查報告書向直轄市、縣(市)主
管建築機關申報(如有消防設備改善項目,併同
檢附消防設備之改善證明文件)。
7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予以備查。
申請改善之文件包括:
◎申請書
◎改善計畫書
◎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消防設備改善完竣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消防
機關報核。
直轄市、縣(市)主管消防機關核給申請人改善證
明文件,並副知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
21
肆
、
結
語
(一)透過稅籍資料確實掌握各申報對象,
並以整幢建築物為管理標的,責由申
報人(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維
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
全。
(二)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資料作為使用管
理的基本資料,進而落實變更使用、
室內裝修 、 昇降設備及違章建築等管
理事項。
22
簡報結束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