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築管理架構概述(含簡化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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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管理架構概述
Outline of Building Administration‧CPAMI
簡報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
1
簡報大綱
壹、前言
貳、建築管理之法規體系
参、建築管理之基本概念
肆、建築管理之作業程序
伍、申請建築許可改革措施
陸、結語
2
壹、前言
建築管理之目的
公共安全、公共交通
公共衛生、市容觀瞻
公共利益
Code of Hammurabi
enacted by Hammurabi, the sixth Babylonian king, dating to ca. 1700 BC
3
建築管理與法規依據關係圖
國土計畫
建
築
許
可
階
段
貳、建築管理
之法規體系
都市計畫
區域計畫
建 築 法 第 3條
建築法第3條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申請
預審( 如起造人提出申請)
1. 建築法第7、97- 3條
2.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3.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建築管理相關
自治法規
1. 建築法第34- 1條
2. 建造執照預審辦法
3. 直轄市、縣( 市) 政府相關作業預審
規定
建築物拆除執照
1. 建築法第78、79、80條
2. 建築技術規則
3.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建築管理相關
自治法規
建造執照申請
1. 建築法第30、31、32、33、34、35、36、41條
2. 建築技術規則
3.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
項目抽查作業要點
4.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5.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6. 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7.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建築管理相關自治法規
申報開工及開工展期
1. 建築法第54、87條
2.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建築管理相關自治法規
YES
施
工
管
理
階
段
建築物施工中辦理
變更起造人、
承造人、監造人
1. 建築法第26、55條
2. 直轄市、縣( 市) 政府
建築管理相關自治法規
1. 建築法第26、55條
2. 直轄市、縣( 市) 政府
建築管理相關自治法規
NO
建築期限申請展期
建築物施工中必須勘驗
部份申報勘驗
1. 建築法第53、87條
2. 直轄市、縣( 市) 政府
建築管理相關自治法規
3. 特許延長建築期限相關
函文
1. 建築法第26、39、56、62、87條
2.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建築管理相關
自治法規
建築法施行前已建造完成之供公眾使用
建築物申請核發使用執照
1. 建築法第96條
2.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建築管理相關自治法規
建築物昇降設備竣工檢查
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竣工檢查
申請使用執照
1. 建築法第77- 4條、95- 2條
2. 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檢查管理辦法
3.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建築管理相關
自治法規
1. 建築法第77- 4、95- 2條
2. 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3. 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機械停車設備規範
4. 建築技術規則
5.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建築管理相關自治法規
1. 建築法第26、70、71、72、77- 3、
77- 4條
2.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3.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建築管理相關
自治法規
建築物公共安全
檢查簽證及申報
使
用
管
理
階
段
建築物施工中辦理
工程中止或廢止
變更
1. 建築法第77、77- 1、91
條
2. 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
難設施及消防改善辦法
3.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簽證及申報辦法
4.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建
築管理相關自治法規
建築物室內裝修
1. 建築法第76、77- 2條
2.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
辦法
3.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
範圍
4. 直轄市、縣( 市) 政府
室內裝修審查作業規
範(作業規則)
公寓大廈公共基金繳交
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2. 公寓大廈管理施行細則
3.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建築
管理相關自治法規
機械遊樂設施
定期安全檢查
建築物昇降設備
安全檢查
建築物機械停車
設備安全檢查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
申請報備
1. 建築法第77- 3條
2. 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
檢查管理辦法
3. 直轄市、縣( 市) 政府
建築管理相關自治法
規
1. 建築法第77- 4條
2. 建築物昇降設備及
檢查管理辦法
3. 直轄市、縣( 市) 政府
建築管理相關自治法
規
1. 建築法第77- 4條
2. 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
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3. 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機
械停車設備規範
4. 建築技術規則
5.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建
築管理相關自治法規
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2. 公寓大廈管理施行細則
3.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
報備處理原則
公寓大廈管理公共
基金撥付
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2. 公寓大廈管理施行細則
3.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建
築管理相關自治法規
如申請拆除執照
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
1. 建築法第70、73、74、75、76條
2.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3.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4.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建築管理相關自治法規
如有使用變更
依建築法強制拆除作業
NO
建築物依規定重複執行上述
檢查、簽證及申報
建築物強制拆除
4
1. 建築法第58、73、77、78、81、82、91、
91- 2、94、94- 1條
2. 建築技術規則
3.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4.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建築管理相關自治法規
貳、建築管理之法規體系
促進土地及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
人口及產業活動之合理分布
區域計畫
指導國土開發的方針
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
改善居民生活環境
都市計畫
(都市設計)
都市建設的藍圖
建築管理
實施區域及都市計畫
的工具
建築許可
施工許可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之劃定
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地之編定
非都市土地容積率與建蔽率規定
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
使用管理
拆除管理
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之劃定
公共設施用地之劃設
都市土地之容積率與建蔽率規定
各種使用分區之允許使用用途
都市設計審議
其他
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
及增進市容觀瞻
落實區域及都市計畫之國土規劃與都市
建設理念
確保建築物之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5
貳、建築管理之法規體系
建築管理法規體系
法律
中央法規
命令
建築法
營造業法
建築師法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建築技術規則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自治條例
直轄市、縣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直轄市、縣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
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自治條例…
自治規則
直轄市、縣市畸零地使用管理自治
規則…
地方法規
6
參、建築管理之基本概念
建築許可
施工管理
使用管理
 建築執照的審查制度
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興建前,應依法申請建造執照或雜
項執照,透過事前之許可,以落實有關區域計畫、都市
計畫及建築物安全規定。
 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
建築法第34條第1項立法意旨:基於行政與技術分立的
原則,建管人員就建造執照工程圖樣及說明書規定項目
予以審查,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專業技師就其專業技能
方面負完全責任,主管建築機關則處於監督管理之地位,
以明確劃分權責,提高行政服務效率及建築設計品質。
7
參、建築管理之基本概念
建築許可
施工管理
使用管理
 建築物工程進度之管理
• 申報開工。
• 申報勘驗。
• 申領使用執照。
 建築物施工安全之管理
• 施工中發生妨礙或危害都市計畫、區域計畫、公共安全、
公共交通、公共衛生,或主要構造之位置、高度、面積與
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或違反建築法其他規定或基
於建築法所發布之命令等情事之處置(監造人應通知承造人
及起造人修改;其未依規定修改者,應立即報請主管建築
機關處理)。
8
• 勞工安全之管理。
參、建築管理之基本概念
建築許可
施工管理
使用管理
 分類管理
針對建築物不同用途,予以分類,分別規定定期檢查的
頻率,對於違規使用、定期檢查申報不合規定(含原用途
不符現行法令規定)者,依建築法第91條規定處罰或令其
限期改善。
 受益者付費
營業使用的場所,經營業(使用)者或所有權人應自行委
託專業人員實施建築物構造及設備的定期檢查,並將檢
查結果向主管建築機關申報,此乃受益者付費維護消費
環境安全之基本概念。
9
參、建築管理之基本概念
建築許可
施工管理
使用管理
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之義務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
造及設備安全,為「所有權附有義務行使應同時有益於
公共福利」之原則,即隨時有保持建築物在合法狀態的
責任。
 公共危害之立即處置
對於建築物使用中所發生的危險狀態,主管建築機關之
執行人員應具有立即處置的權利,以達積極保障人民生
命財產之效果。
10
肆、建築管理之作業程序
作業程序
申請建造執照
建築許可
(雜項執照)
申報開工(開工期限)
申報勘驗
(變更設計/報備)
施工管理
申領使用執照
公安申報
(原有合法建物改善)
使用管理
拆除管理
變更使用/室內裝修
拆除執照
行為人
起造人
設計人(建築師/專業工程技師)
起造人
承造人(營造業)
監造人
設計人(變更設計)
建築物所有權人
建築物使用人
專業檢查機構、人員
建築師
專業工程技師/技術人員
建築師
專業工程技師
11
建築許可
1. 受理機關:
直轄市、縣(市)
政府。
12
肆、建築管理之作業程序
建築許可
施工管理
使用管理
2. 審查程序:
• 受理:依建築法第33條之規定,主管建築機關收到起
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書件之日起,應
於10日內審查完竣,合格者即發給執照。但供
公眾使用或構造複雜者,得視需要予以延長,
最長不得超過30日。
• 通知改正:主管建築機關,對於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
執照案件,認為不合本法規定或基於建築法所
發布之命令或妨礙當地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有
關規定者,應將其不合條款之處,詳為列舉,
依第33條所規定之期限,一次通知起造人,令
其改正。
13
肆、建築管理之作業程序
建築許可
施工管理
使用管理
• 復審:起造人應於接獲第一次通知改正之日起6個月內,依
照通知改正事項改正完竣送請復審,屆期未送請復審
或復審仍不合規定者,主管建築機關得將該申請案件
予以駁回。
• 簽證抽查:依建築法第34條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
定建築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建造執照及雜項執
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項目
審查,其餘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建築
法規定簽證負責。執照核發後,主管機關得依上開作
業要點之規定,就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之簽證項目
進行抽查,對於不合規定者應要求其改善(改善之方
法有變更報備或變更設計等兩類)以落實行政技術分
立,提升行政效能。
14
肆、建築管理之作業程序
建築許可
施工管理
使用管理
3.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
業要點:
直轄市、 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之規定項目項目分為,
查核項目及審查項目。
查核項目: 僅就書件、文件及圖說之有無作查核
(1)書件:
A.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申
請書
B.規定項目審查表
C.現地彩色照片(變更設計
免附)
D.起造人委託建築師之委
託書
(2)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A.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B.使用共同壁協定書
C.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土
地所有權狀影本(載明
與正本相符)
D.地籍圖謄本或土地所有
權狀影本(載明與正本
相符)
E.地上物拆除同意書
F.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
(3)圖說:
A.地基調查報告
B.建築法第32條規定之建
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C.建築線指定(示)圖
15
肆、建築管理之作業程序
建築許可
施工管理
使用管理
3.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
業要點:
審查項目: 就土地使用管制事項審查是否符合規定
• 農業區內申請建築時其申請人身分符合規定
• 非都市土地申請建築時其申請人身分、土地編定及地目符合規定
• 套繪圖查核結果基地無違反規定重複建築使用
• 基地符合畸零地使用規則之規定
• 基地符合禁限建規定
• 區域計畫及都市計畫之指導或特別規定
• 建築物用途
16
肆、建築管理之作業程序
建築許可
施工管理
使用管理
1.申報開工、工程期限
• 開工期限:
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6個月內開工,因故得
敘明原因,申請展期一次,期限為3個月。
• 工期:
主管建築機關依照建築期限基準之規定,核定建築期限。承
造人因故未能於建築期限內完工時,得申請展期1年,並以1
次為限。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者,建築執照失其效力。
17
肆、建築管理之作業程序
建築許可
施工管理
使用管理
2. 申報勘驗
• 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
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
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勘驗之。
• 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勘驗項目、勘驗方式、勘驗紀
錄保存年限、申報規定及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應配
合事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定之。
18
肆、建築管理之作業程序
施工管理
3. 申領使用執照
建築工程完竣後,應
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
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
照。直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派員查
驗完竣。其主要構造、
室內隔間及建築物主
要設備等與設計圖樣
相符者,發給使用執
照。
19
肆、建築管理之作業程序
建築許可
施工管理
使用管理
1. 使用管理之主要內容
• 建築物變更使用:建築法第73條規定。
•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申報:建築法第77條規定。
• 原有合法建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之改善:建築法第77條之
1規定。
• 室內裝修:建築法第77條之2規定。
• 機械遊樂設施:建築法第77條之3規定。
• 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建築法第77條之4規定。
• 廣告物:建築法第97條之3規定。
• 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或改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
障法第57條規定。
• 違章建築:建築法第97條之2規定。
20
肆、建築管理之作業程序
建築許可
施工管理
使用管理
2. 建築物變更使用之規定
• 依據建築法第73條第4項授權訂定「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
更使用辦法」,規定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或其他與原使用
執照核定不合之變更事宜。
• 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
第9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
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
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 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前揭免
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
機關定之。
21
肆、建築管理之作業程序
建築許可
施工管理
使用管理
• 建築物之使用類組(9類24組)
A
公共集會類
A-1,A-2組
D
休閒、文教類
D-1至D-5組
G
辦公、服務類
G-1至G-3組
B
E
商業類
B-1至B-4組
C
工業、倉儲類
C-1,C-2組
宗教、殯葬類
F
衛生、福利
、更生類
F-1至F-4組
H
住宿類
H-1,H-2組
I
危險物品類
22
肆、建築管理之作業程序
使用管理
• 建築物變更使
用程序
23
肆、建築管理之作業程序
建築許可
施工管理
使用管理
3. 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 依據建築法第77條規定,制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簽證及申報辦法」,將建築物分類施以防火避難設施、
設備安全等公共安全項目之檢查。
•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
造及設備安全。
•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
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
證,其檢查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 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24
肆、建築管理之作業程序
建築許可
施工管理
使用管理
4.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
• 依據建築法第77條之2,制訂「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
法」,對於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內部構造體之天花板、
牆面、高度超過1.2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
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規範其設計及施
工事宜。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
• 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 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申請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
者辦理。
25
肆、建築管理之作業程序
建築許可
施工管理
使用管理
5. 違章建築處理方式
違章建築處理方式
分區公告新、既存違建劃分日期
新違章建築
• 施工中違建即報即
拆
• 依法查報強制拆除
訂定既存、舊違建劃分日期
既存違章建築
• 既存違章建築影響
公共安全者,當地
主管建築機關訂定
拆除計畫限期拆除
• 不影響公共安全者
分類分期列管予以
拆除
舊違章建築
• 限期拆遷、配合都
市計畫及其他必須
整理地區函請內政
部備查,並以公告
限定於一定期限內
拆遷或整理
• 上述情況外舊違章
建築得予修繕
26
伍、申請建築許可改革措施
經商容易度
由世界銀行及國際金融中心共同執行及發表之刊物
經商容易度計畫係評估中小型企業整個生命歷程所接觸的法律、規
定及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及強度。
第1份經商容易度報告於2003年發布,內容包含了5項指標,範圍涵
括133個經濟體。截至目前,經商容易度2014年報告包括11項指標
及189個經濟體。
經商容易度2014報告
管理法規的複雜性及花費
開辦企業
申請建築許可 電力取得
財產登記
繳納稅款
法律措施的強度
踦境貿易
獲得信貸
投資人保護
執行契約
破產處理
雇用勞工*
備註: *不計入排名
27
前言
經濟冊
2014
經商容易度
報告排名 開辦企業 申請建築許可
電力取得
財產登記
獲得信貸 投資人保護 繳納稅款
跨境貿易
執行契約
破產處理
新加坡
1
3
3
6
28
3
2
5
1
12
4
香港
2
5
1
5
89
3
3
4
2
9
19
紐西蘭
3
1
12
45
2
3
1
23
21
18
12
美國
4
20
34
13
25
3
6
64
22
11
17
丹麥
5
40
8
18
7
28
34
12
8
32
10
馬來西亞
6
16
43
21
35
1
4
36
5
30
42
南韓
7
34
18
2
75
13
52
25
3
2
15
稀治亞
8
8
2
54
1
3
16
29
43
33
88
挪威
9
53
28
17
10
73
22
17
26
4
2
英國
10
28
27
74
68
1
10
14
16
56
7
臺灣
16
17
7
7
31
73
34
58
18
84
16
28
排名分析
A. 申請建築許可調查內容
經商容易度報告記錄了在經濟體中最大的城市近郊興建2層樓
1300.6m2之倉庫所需之程序
其將興建倉庫區分為明確之程序,並計算所花費的時間及金錢
檢送相關應具備之文件給主管機關
取得所有必須之許可、證照等文件
程序
完成所有必備的通知
辦理所有的查驗工作
與自來水、污水及電信完成連接
29
排名分析
B. 中華台北申請建築許可之程序、時間及花費
經商容易度
報告
程序 (個)
時間 (天)
(% 人均所得)
排名
2009
29
281
123.6
127
2010
28
142
96.2
97
2011
28
142
100.9
95
2012
25
125
41.9
87
2013
11
94
16.3
9
2014
10
94
15.9
7
花費
30
改革團隊
指導
國發會
申請建築許可改革團隊
召集人
內政部
成員
經濟部, 內政部, 通傳會,環保署,勞動部, 臺北市政府,
中華電信,臺電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建築師團體
31
改革措施
A. 設立一站式服務
 臺北市政府在2011年3月1日設立了倉庫建築一站式服務,以簡
化程序,改善效率及加速工業活動。該一站式服務在2012年擴
大適用範圍為5層以下之工廠、倉庫及辦公大樓。
 依據最新的改革成果,在4個程序及58個工作天內,就可由受
理申請書到完成全部建築物登記之程序,使得建築物得以合法
使用。
32
開工前聯合審查
開
改革措施
(7 日)
中心(建管處) /工務局/消防局/環保局/水處/高鐵/捷運
A. 設立一站式服務
繳納規費
核准開工
工
(1 日)
中心(建管處)
(8 日)
獲
取
基
本
資
料
提交竣工申請
基本資料蒐集註 1
(補正或辦理退件)
(5 日)
中心會辦(水處/電力公司/自選電信業者)
註 1:非申請建築許可應備文件或必要程
序,申請人可自行參酌須否辦理。
(5 日)
資格不符或文
件不齊者, 不符合
不予收件
竣
提交建照申請
掛號收件
(0.5 日)
中心(建管處)
(補正或辦理退件)
施
資格不符或文 不符合
件不齊者,
不予收件
工
符合
掛號收件
聯合審查、檢查
(0.5 日)
(10 日)
中心(建管處)
符合
聯合審查、會辦
中心(建管處) /環保局/工務局/消防局/民政局/水處/高鐵/捷運
工
符合
(10 日)
核准使用執照
各類規費繳驗.供水
中心(建管處) /高鐵/捷運/工務局/文化局/交通局/地政局/都發局
(3 日)
核發建造執照
繳納規費
前
中心(建管處)/水處
(1 日)
(11.5 日)
中心(建管處)
開工前聯合審查
開
(7 日)
後
申裝電信設備
產權登記
(3 日)
(20 日,含公告 15 日)
自選電信業者
地政局(各地政事務所)
中心(建管處) /工務局/消防局/環保局/水處/高鐵/捷運
繳納規費
核准開工
工
建築物完成、使用
7
(1 日)
中心(建管處)
(8 日)
提交竣工申請
(補正或辦理退件)
竣
(33.5 日)
資格不符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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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措施
B. 簡化文件及程序
 以所有權狀影本取代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
 簡化特定地區申請指定建築線之規定
C. 縮短各項工作時程
 消防安全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規定期限以7天內完成為原則
 廢水設計許可及排放連接分別縮短為3天及7天
 申請供水於10天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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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措施
D. 擴大上申辦作業
建立之線上申請系統及網站 :
• 全國建管系統建築許可線上申請作業
• 申請自來水檢查及供水
• 固定通信網路線上申裝
• 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竣工查驗電子化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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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措施
E. 推動專家參與機制
建立公部門與專業簽證之機制
• 依據1984年修正公布之建築法第34條規定辦理
• 建築師公會在案件審查及施工查驗扮演協助的角色
• 依據自來水法第50條,自來水公司可委託專業團體進
行供水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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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效及展望
以世界銀行調查項目進行有效改革:
程序↓,時間 ↓,花費↓,效率↑
• 自臺北市政府設立單一窗口以來,已有4個案件實際
提出申請,其中並有1個完成了所有程序,其所花費
的時間為56天
• 將單一窗口機制擴展至其他地方政府。參考世界銀行
報告內容及其他各個經濟體的改革措施,繼續推動申
請建築許可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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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結語
 世界銀行「經商環境報告」(Doing Business 2014)之申請
建築許可指標,代表各國建築許可法規程序效率化之程
度,依其2014年之報告,我國於189個經濟體中排名第7
名,為我國所有指標中表現最佳者,相關推動之改革措
施已獲具成效。
 建築管理流程中對於申請案件之處理進度透明化,有助
於排除民眾對於建築管理要求事項之誤解,更有益於廉
能政府之展現,本署將配合廉政署之規劃,將建築案件
審查流程透明化,讓我國政府競爭力再上層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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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管理架構概述
Outline of Building Administration‧CPAMI
簡報完畢
敬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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