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講習建管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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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講習建管法規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及相關法規
林大森
0910-455229
博士 / 建築師
[email protected]
台灣省建築師公會 理事長
中華民國營建工程學會 理事長
國立聯合大學 / 逢甲大學 助理教授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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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一、緣起
二、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制度導論
三、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重點解說
四、公寓大廈管理與室內裝修管理之認識
五、公寓大廈常見之室內裝修現象
六、室內裝修違法或不當之現象
七、有關室內裝修等相關法令之參考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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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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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起
社會經濟成長
國民所得增加
室內設計
室內裝修
材料不當
工程不當
80年北市天龍三溫暖火災
81年北縣中和市自強保齡球館大火
82年北市論情西餐廳火災
83年北市巨星鑽KTV大火
84年台中衛爾康餐廳大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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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沿革
建築管理法令:建築法。
室內裝修行為: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建築法:民國27年12月26日公布後。47條
民國60年第三次修正→全文50條增訂為105
條,建築管理制度的基礎。
民國84年第六次修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
查簽證及申報制度;室內裝修行為納入建
築物使用管理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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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年6月28日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新頒)
 84年8月2日 →建築法 (增修) (77-2)
 85年5月29日→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新頒)
 85年9月25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
申報辦法(新頒)
 92年6月→建築法第九次修正時,建築法第
77條之2第1項第4款增訂室內裝修「不得妨
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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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法規命令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
母法→建築法第77條之2
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
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
申請登記許可程序
業務範圍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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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適用範圍及定義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
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
面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
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
間牆之變更。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
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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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室內裝修從業者
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
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
設計業務,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
室內裝修施工業務,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
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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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制度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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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重點規定
建築法第77條之2第一項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
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
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
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
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
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室內裝修「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
權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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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重點規定
建築法第77條之2第二~四項
前項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
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
室內裝修從業者應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並
依其業務範圍及責任執行業務。
前3項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室內裝
修從業者資格、申請登記許可程序、業務
範圍及責任,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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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重點規定
建築法第95條之1:罰則
 違反第77條之2第1項或第2項規定者,處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
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
限期改善或補辦,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
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強制拆除其室內裝修
違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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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從業者違反第77條之2第3項規定
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勒令其停止業務,必要時並撤銷其登
記;其為公司組織者,通知該管主管機關
撤銷其登記。
經依前項規定勒令停止業務,不遵從而繼
續執業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其為公司
組織者,處罰其負責人及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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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定義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條:
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
面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
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
間牆之變更。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
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
「地坪施工」非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中所稱之「室內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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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之審查規定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19條: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內政部認定之非供
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建築物起造人、
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向直轄市、縣(市)主
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請審核圖說,審核
合格並領得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
發給之許可文件後,始得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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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
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供公眾使用,
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涉室內裝修者,室內裝
修部分應併同變更使用執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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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審核之圖說文件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0條第一項:
申請書。
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前次核准使用執照平面圖、室內裝修平面
圖或申請建築執照之平面圖。但經直轄市、
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查明檔案資料確無
前次核准使用執照平面圖或室內裝修平面
圖屬實者,得以經開業建築師簽證符合規
定之現況圖替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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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圖說。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0條第二項:
前項第三款所稱現況圖為載明裝修樓層現
況之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
區劃、主要構造位置之圖說,其比例尺不
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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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圖說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1條:
位置圖:註明裝修地址、樓層及所在位置,
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裝修平面圖:註明各部分之用途、尺寸及
材料使用,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裝修立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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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剖面圖:註明裝修各部分高度、內部
設施及各部分之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
一百分之一。
裝修詳細圖:各部分之尺寸構造及材料,
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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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內部裝修限制
建築技術規則第88條:
建築物之內部裝修材料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88條規定,區分為「耐燃一級」、「耐燃
二級」及「耐燃三級」,依建築物類別、
組別、供該用途之專用樓地板面積合計、
居室或該使用部分、通達地面之走廊及樓
梯等不同而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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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法定專業用語定義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建築法第5條 :
建築法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
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惟實務上為便於細
分 , 內 政 部 特 於 64.8.20. 以 台 內 營 字 第
642915號函訂頒「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
圍」(表1-1-1)據為認定。
分甲(都市計畫區)乙(非都市計畫區)
兩類細分。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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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樓地板面積在300㎡以上之理髮(容)場所。
建築物供作證券交易場所使用。
指定供托兒所用途使用之建築物。
供學童使用之補習班。
網路資訊服務場所營業面積150㎡以上。
樓高6層以上的集合住宅(都市計畫區),其中
任何一樓層室內裝修,均應依建築法及建築
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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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
建築法第4條 :
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
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
工作物。據此,若於空地上搭建「活動車
棚」,其構造倘未「定著於」土地上或地
面下之事實,即難謂構成前揭規定的構造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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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項工作物
建築法第7條 :
營業爐、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樹立
廣告、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機
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
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及建築物興
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
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
污物處理設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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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構造
建築法第8條 :
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
頂等構造。分間牆非屬主要構造。
室內裝修時,不能任意更動或破壞主要構
造,以免影響整幢建築物的結構安全。如
有需要局部變更主要構造時,應委由開業
建築師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並由專業技師
做結構安全檢討,且若涉及公寓大廈共用
部分之更動,尚須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決議通過後,(或取得具有同等效力的證明
文件)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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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設備
建築法第10條 :
敷設於建築物之電力、電信、煤氣、給水、
污水、排水、空氣調節、昇降、消防、消
雷、防空避難、污物處理及保護民眾隱私
權等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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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避難設施
建築技術規則第四章:
設置之目的,無非是為了確保人員在火災
發生時,可以自居室內部經由「出入口」、
「走廊」、「直通樓梯(含安全梯、特別安
全梯)」順利通達避難層逃離災害現場,或
逃至「屋頂避難平台」待援,同時設置
「緊急進口」或「緊急用昇降機」提供消
防人員由屋外進入屋內實施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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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7條:
警報設備
滅火設備
避難逃生設備
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
其他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定之消防安全
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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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區劃
建築技術規則第三章第四節 :
面積區劃:
特定空間用途區劃:
層(戶)間區劃:
垂直區劃:
貫穿部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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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須注意之法令解釋
違規使用場所室內裝修應否申請許可
內政部91.10.30營署建管字第0910081000號
函示:
「對所轄違規使用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簽證及申報均應受理」之意旨,援此建築
物「公共安全」與「違規使用」分開處理
之原則,基於公共安全與室內裝修並重立
場,室內裝修仍應依實際用途申請審查許
可。
違規使用涉及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
者,主管建築機關當另依同法第91條規定
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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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
針孔偷拍行為。
現行條文字義上消極規範吾人在從事室內
裝修時,倘該場所內設有保護民眾隱私權
設施,不得因室內裝修造成妨礙或破壞情
事。
朝向「建築物室內裝修不得設置侵犯民眾
隱私權之設備」加以詮釋,執行面才具可
操作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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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室內裝修業」
「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者(需專業設計技
術人員一人以上)」。
「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者(需專業施工技
術人員一人以上)」。
「從事室內裝修設計及施工業務者(需專業
設計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各一人以上,或
兼具專業設計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身分一
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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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業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前,應備
具申請書,檢附前項規定之專業技術人員
登記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其名稱並應
標示室內裝修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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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裝修材料若不受限制是否得免申
請室內裝修審查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92.01.16. 營 署 建 管 字 第
0920000529號函示: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8條規定,
其樓地板面積每100㎡範圍內以防火牆、防
火樓板、及防火門窗區劃分隔者,或其設
於地面層且樓地板面積在100㎡以下者,其
內部裝修得不受限制。係規範建築物室內
裝修材料之限制,與是否應申請建築物室
內裝修審查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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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之管理內容,除
審核室內裝修材料及分間牆構造是否符合
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外,尚需查核是否妨礙
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
劃及主要構造,故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室內
裝修,縱其裝修材料依建築技術規則檢討
得不受限制,仍應依規定申請審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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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種「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室內裝
修應申請審查許可
內政部營建署90.09.03營署建管字第927970
號函:
有關固定通信業者利用建築物既有電信室
內設置集線室,如涉及室內裝修行為時,
仍應依法申請審查許可。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92.03.21 營 署 建 管 字 第
0922904339號函:
「網路資訊服務場所」無論面積規模大小,
均應辦理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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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大森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重點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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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適用範圍及定義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
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
面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
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
間牆之變更。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
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
林大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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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行為
建築法所謂「天花板」應指固著於屋內橫
樑或平頂下方,用以防塵、隔熱、隔音或
裝飾的面板而言。天花板之施作既屬室內
裝修管理範疇,其裝修材料自應符合建築
技術規則第88條規定,惟實務上基於美觀
考量,天花板周圍常有施作「押條」情形,
建築技術規則特別明定押條之材料得不受
限制。
林大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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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著於建築物室內牆體之牆面材料,應符
合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惟居室內部高
度1.2公尺以下之窗台或牆面,其裝修材料
得不受限制。至於安全梯、特別安全梯等
類似垂直區劃之空間,基於公共安全考量,
內部牆面之裝修材料均應全面採用不燃材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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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係指具分間牆功
能且通達天花板,用以分隔內部空間之櫥
櫃。若櫥櫃後方有分間牆,或雖擺置櫥櫃,
但其內部空間未完整分隔者,仍應視為家
具,非屬室內裝修管理範疇。
林大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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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間牆係指「分隔建築物內部空間之牆
壁」,是分間牆之認定,應以固定於地板
並通達於天花板以上且與門窗共同分隔建
築物內部空間之牆面為準。倘涉及分間牆
位置或構造之變更、增加或減少,均屬室
內裝修行為。
林大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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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之審查機構、事項、
人員、程序等重點解說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
「審查機構」係指經內政部指定置有審查
人員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業務之直轄
市建築師公會、縣(市)建築師公會辦事
處或專業技術團體。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審
查機構須擬定「作業事項」,載明工作內
容、收費基準與應負之責任及義務,報請
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核備後,始得執行當地
建築物室內裝修圖說審核與竣工查驗業務。
林大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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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室
內裝修「審查人員」為審查機構指派所屬
具建築師、專業技術人員資格之人員,惟
應先參加內政部主辦之審查人員講習合格,
並領有結業證書者,始得擔任。但於主管
建築機關從事建築管理工作2年以上並領有
建築師證書者,得免參加講習。
林大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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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
室內裝修圖說應由開業建築師或專業設計
技術人員署名負責。但建築物之分間牆位
置變更、增加或減少經審查機構認定涉及
公共安全時,應經開業建築師簽證負責。
林大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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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9條之1規定,
為簡政便民,住宅及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
室內裝修,裝修圖說經審查人員查核簽章
後即可施工,工程完竣後經審查人員竣工
查驗合格後簽證負責,建築物所有權人或
使用人即可檢具相關文件逕向當地主管建
築機關申請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充分
賦予審查人員權責,並大幅簡化室內裝修
申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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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從業者及其執業範圍
等重點解說
建築物之設計為開業建築師法定業務之一,
而建築物室內裝修係屬為建築物設計行為
之一部分,開業建築師依法得逕行辦理,
並具本辦法所稱專業設計技術人員資格,
免另向本部申請登記。故開業建築師依法
即具有室內裝修專業設計技術人員資格,
已具備建築物構造、防災、避難、設備、
法令…等層面上之專業素養,足以執行室
內裝修設計業務之能力。
林大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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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分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
包工業3種,營造業毋庸另置室內裝修專業
施工技術人員。「營造業」應僅限於目前
設有專任工程人員之「綜合營造業」,其
從事室內裝修施工之技術指導及施工安全
當責由專任工程人員負責。至於「專業營
造業」雖設有專任工程人員,惟室內裝修
施工並未列為登記營業事項,而「土木包
工業」非屬室內裝修從業者之範圍。
林大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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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者(需專業設計技
術人員一人以上)」。
「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者(需專業施工技
術人員一人以上)」。
「從事室內裝修設計及施工業務者(需專業
設計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各一人以上,或
兼具專業設計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身分一
人以上)」。
林大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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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業管理之重點解說
室內裝修業之辦理登記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
室內裝修業應於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6個
月內,檢附申請書、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
文件及原許可文件,向內政部申請室內裝
修業登記證。逾期未申請者,內政部應廢
止其許可,並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
關廢止其公司或商業登記或室內裝修業營
業項目。
林大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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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業經許可登記者,內政部應核發
登記證。未領得登記證者,不得執行室內
裝修業務。室內裝修業遇有變更登記事項
時,應申請換發登記證。
林大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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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業之申請許可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規
定,室內裝修業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前,
應備具申請書,檢附前項規定之專業技術
人員登記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其名稱
並應標示室內裝修字樣。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
室內裝修業應於內政部許可後6個月內辦理
公司或商業登記;如有正當理由者,得申
請延期1次。但不得超過3個月;逾期未辦
理公司或商業登記者,內政部應廢止其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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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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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業違反規定之處分
警告或停業處分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警
告或6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室內裝修業務
處分之情事:
變更登記事項時,未依規定申請換發登記
證。
因可歸責於其之事由,致訂約後未依約完
成工作者。處以警告或停業處分,非廢止
登記證。
施工材料與規定不符或未依圖說施工,經
通知限期修改逾期未修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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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主管機關業務督導者。處以警告或停
業處分,非廢止登記證。
受委託設計之圖樣或說明書或其他書件經
主管建築機關抽查結果與相關法令規定不
符者。
由非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
工業務者。處以警告或停業處分,非廢止
登記證。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56
廢止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2條規定,廢
止室內裝修業登記證之情事:
登記證供他人從事室內裝修業務者。廢止
登記證,非罰款。
受停業處分累計滿3年者。廢止登記證。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57
撤銷室內裝修業登記證及
一定期間禁止重新申請登記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室
內裝修業申請登記證所檢附之文件不實者,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查明屬實後,報請內
政部撤銷室內裝修業登記證。處以撤銷室
內裝修業登記證處分,非廢止登記證。
依本辦法第36條規定:室內裝修業經廢止
或撤銷登記證未滿三年者,不得重新申請
登記。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58
優良室內裝修從業者之表揚與
獎勵
內政部為提昇建築物室內裝修技術水準、
加速產業升級、並表揚優良室內裝修從業
者對國家社會之貢獻,激勵室內裝修從業
者 榮 譽 感 , 特 以 91.3.28. 台 內 營 字 第
0910082151號令發布建築物室內裝修作品
金獎與優良室內裝修從業者評選及獎勵要
點。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59
室內裝修作品金獎,略分為居住空間、商
業空間(辦公空間、商場、店舖)、公共空
間(複合空間、醫療空間、教育空間、展示
空間)及綠空間(舊有閒置空間再生)等獎項。
優良室內裝修從業者部分,略分為規劃設
計創意優良貢獻獎、施工品質管控優良貢
獻獎、公共服務優良貢獻獎、學術技術優
良貢獻獎等獎項。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60
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之重點解說
專業設計技術人員之資格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
專業設計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1.
領有建築師證書。2.領有建築物室內設計
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經參加內政部主辦
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之建築物室內
設計訓練達21小時以上者。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61
專業施工技術人員之資格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
領有建築師、土木、結構工程技師證書者。
領有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建築工程
管理、裝潢木工或家具木工乙級以上技術
士證,並經參加內政部主辦或委託專業機
構、團體辦理之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
訓練達21小時以上者。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62
其為領得裝潢木工或家具木工技術士證者,
應分別增加40小時及60小時以上,有關混
凝土、金屬工程、疊砌、粉刷、防水隔熱、
面材舖貼、玻璃與壓克力按裝、油漆塗裝、
水電工程及工程管理等訓練課程。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63
專業技術人員違規之處分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
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內政部主辦之訓練者。
受委託設計之圖樣或說明書或其他書件經
主管建築機關抽查結果與相關法令規定不
符者。
未依審核合格圖說施工者。
警告或6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執行職務處
分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64
廢止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5條規定:
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供所受聘室內裝修業
以外使用者。
10年內受停止執行職務處分累計滿2年者。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查明屬實後,報請內
政部廢止登記證。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65
審查許可申辦方式之重點解說
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
必須參照各地所在主管機關(縣市政府)
之規定辦理,資料為以台北市政府為例。
合法建築物室內裝修,其裝修樓層位於10
層以下,申請面積未達300平方公尺;或位
於11層以上,面積未達100平方公尺者,得
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圖說審核」及「竣
工查驗」。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66
向審查機構申請「圖說審核」及「竣
工查驗」
合法建築物室內裝修,其裝修樓層位於10
層以下,申請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或
位於11層以上,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者,
應向審查機構申請「圖說審核」及「竣工
查驗」。至於「樓地板面積」之認定,為
考量一般民眾之使用習慣,原則上係以建
物權利證明文件所載面積為檢討依據(不含
附屬建物)。但以外牆中心線或其替代柱中
心線核算者,應由建築師檢討簽證。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67
住宅及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室內裝修
依簡化申辦程序辦理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9條之1:
申請範圍用途為住宅或位於10層以下樓層
及地下室各層,裝修之樓地板面積在300㎡
以下者。位於11層以上樓層,裝修之樓地
板面積在100㎡以下者。
位於第11層且樓地板面積120㎡之辦公室
位於地下層且樓地板面積250㎡之酒家
位於第16層且樓地板面積180㎡之集合住宅
位於第10層且樓地板面積280㎡之補習班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68
新建建築物室內裝修併同建造執照辦
理
新建建築物之室內裝修可併同建造執照辦
理,其處理程序、相關行為人之權責應依
建造執照之規定辦理。是以,新建建築物
如併案辦理室內裝修,可視同建築內部裝
修,依建造執照相關規定辦理,其裝修設
計圖說由建築執照之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
免予審查,竣工查驗時由建築執照之監造
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
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
驗。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69
林大森
併同變更使用執照申請室內裝修審查
許可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
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供公眾使
用,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涉室內裝修者,
室內裝修部分應併同變更使用執照辦理。
變更使用執照檢討項目納入檢討項目表中,
是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其室內裝修圖說
部分,應依上開簽證表備註規定,由開業
建築師簽證負責,免再審查。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70
施工中新建建築物室內裝修,採變更
設計或修改竣工圖方式辦理
依 內 政 部 93.01.16 內 授 營 建 管 字 第
0920015078號函示:
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
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
照本法申請辦理。
但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
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
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
次報驗』為建築法第39條所明定。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71
林大森
施工中新建建築物室內裝修,採變更
設計或修改竣工圖方式辦理
新建建築物領得建造執照後,其處理程序、
相關行為人之權責應依建造執照之規定辦
理。故新建建築物內部裝修併同建築工程
辦理時,施工期間未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
說明書施工,如違反上開規定,應依《建
築法》第87條處罰。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72
室內裝修圖說審核之重點解說
申請室內裝修審核應檢附之圖說文件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0條:
申請書。
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前次核准使用執照平面圖、室內裝修平面
圖或申請建築執照之平面圖。但經直轄市、
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查明檔案資料確無
前次核准使用執照平面圖或室內裝修平面
圖屬實者,得以經開業建築師簽證符合規
定之現況圖替代之。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73
林大森
室內裝修圖說。
第(3)款所稱現況圖為載明裝修樓層現況之
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
主要構造位置之圖說,其比例尺不得小於1
/200。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74
室內裝修圖說之內容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1條:
位置圖:註明裝修地址、樓層及所在位置,
其比例尺≧1/500。
裝修平面圖:註明各部分之用途、尺寸及材
料使用,其比例尺≧1/100。
裝修立面圖:比例尺≧1/100。
裝修剖面圖:註明裝修各部分高度、內部設
施及各部分之材料,其比例尺≧1/100。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75
裝修詳細圖:各部分之尺寸構造及材料,其
比例尺≧1/30。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76
室內裝修圖說之簽署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2條:
室內裝修圖說應由開業建築師或專業設計技
術人員署名負責。但建築物之分間牆位置變
更、增加或減少經審查機構認定涉及公共安
全時,應經開業建築師簽證負責。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77
室內裝修審核事項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
應就下列項目加以審核:
申請圖說文件應齊全。
裝修材料及分間牆構造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
之規定。
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及
主要構造。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78
圖說審核程序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
受理室內裝修圖說文件之審核,應於收件之
日起7日內指派審查人員審核完畢。審核合
格者於申請圖說簽章;不合格者,應將不合
規定之處詳為列舉,一次通知建築物起造人、
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
復審仍不合規定者,得將申請案件予以駁回。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79
消防設備圖說審核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5條:
室內裝修不得妨害或破壞消防安全設備,其
申請審核之圖說涉及消防安全設備變更者,
應依消防法規規定辦理,並應於施工前取得
當地消防主管機關審核合格之文件。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80
室內裝修竣工查驗之重點解說
竣工查驗之申請期限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6條
室內裝修圖說經審核合格,領得許可文件
後,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
於規定期限內施工完竣後申請竣工查驗,
逾期未申請者,許可文件失其效力。上開
期限,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
之。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81
變更設計與修改竣工圖說之限制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7條
室內裝修施工從業者應依照核定之室內裝
修圖說施工;如於施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
計時,仍應依本辦法申請辦理審核。但不
變更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不降低原
使用裝修材料耐燃等級或分間牆構造之防
火時效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第30條規定
圖說,一次報驗。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82
主管建築機關施工中查驗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8條
室內裝修施工中,直轄市、縣(市)主管建
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加以查驗,發
現與核定裝修圖說不符者,應以書面通知
申請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停工或修改;必
要時依建築法有關規定處理。直轄市、縣
(市)主管建築機關派員查驗時,所派人員
應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身分證
明文件者,申請人及室內裝修從業者得拒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絕查驗。
林大森
83
竣工查驗之申請程序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9條
室內裝修工程完竣後,應由建築物起造人、
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會同室內裝修從業者向
原申請審查機關或機構申請竣工查驗合格
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核發
之合格證明。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84
新建建築物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申請室內裝
修許可者,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及室內裝修
合格證明後,始得使用;其室內裝修涉及
原建造執照核定圖樣及說明書之變更者,
並應依本法第39條規定辦理。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85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
構受理室內裝修竣工查驗之申請,應於7日
內指派查驗人員至現場檢查。經查核與驗
章圖說相符者,檢查表經查驗人員簽證後,
應於5日內核發合格證明,對於不合格者,
應通知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限期修改,逾期未修改者,審查機構應報
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查明處理。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86
室內裝修涉及消防安全設備者,應由消防
主管機關於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前完成
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87
申請竣工查驗應檢附之圖說文件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0條
申請竣工查驗應檢附申請書、原領室內裝
修審核合格文件、室內裝修竣工圖說及其
他經內政部指定之文件。

有關台北市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室內裝修
申辦流程請參閱書本圖1-3-1。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88
公寓大廈管理
與
室內裝修管理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89
公寓大廈管理之發展過程
台灣省高樓及社區管理維護辦法(內政部
73.6.發布,現已廢止)
公寓大廈及社區安全管理辦法 (內政部
81.1.發布,現已廢止)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內政部84.6.公布)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90
按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公寓大廈管
理」制度設計,係以公寓大廈之社區住戶
為主體,透過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或規約,
選任「管理負責人」或者是透過「管理委
員會」以契約方式僱傭該「公寓大廈管理
維護公司」派遣專業之「管理服務人」進
駐社區執行公寓大廈事務。
「管理服務人」之資格與養成等條件則依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規定。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91
公寓大廈管理之專業用語定義
公寓大廈
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
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
及其基地。所以,只要建築物及其基地在
構造上或使用上有可能區分為數部分時,
即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具體而言,
即「構造上」、「使用上」及「設計圖樣
標有明確界線」三個條件,其中只要一個
符合時,即可稱該建築物為「公寓大廈」。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92
區分所有及區分所有權人
區分所有:「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
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
有所有權。」。
區分所有權人:為擁有區分所有建築物的
人,意即所有權人。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
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
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區分
所有之建築物,與其基地有一體之特性。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林大森
93
專有部分
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
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該所稱使用上之
獨立性,其要件可以是構造上區劃之獨立,
也可以是區界範圍明確標示形式上區劃之
獨立。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94
約定專用部分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
權人使用者。意即公寓大廈本屬於「共用
部分」,經由規約約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決定供做特定區分所有權人專有使用,
該部分就稱為約定專用。
約定專用事項必須不違反法令規定,且約
定方式仍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或違反法律之
強制或禁止規定。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95
共用部分
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
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法定共用部分,如法定空地、法定防空避
難設備及法定停車空間,均為當然之共用
部分。
構造上或性質上之共用部分,對建築物結
構及安全或維持共用所必需之部分。如基
礎、樑柱、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共同走廊、
樓梯、門廳…等。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96
林大森
約定共用部分
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約定共用部分視為供公共使用的一部分,
其管理與維護責任均與共用部分相同,由
管理人員或管理委員會負責;公寓大廈約
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如果未經載明在公寓大廈規約內者,是不
具效力的。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97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
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
行之會議。
會議目的 : 決定大樓規約、大樓是否有重
大修繕或重建必要、住戶違反法令時應否
加以強制遷離或將其所有權強制出讓、約
定專用或約定共用大樓某部分建物等重大
事項及決定其他公共事務,可說是公寓大
廈同居共治、住戶自治的具體表現。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98
出席該會議的成員,自應以「區分所有權
人」為主,住戶若為承租人、使用人時,
除非受區分所有權人委託出席,否則不能
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99
住戶
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
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
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住戶」與「區分所有權人」的定義並不
相同,如果區分所有權人住在自己的屋子
裡,就必然是「住戶」;住在公寓大廈內
的人,一定是住戶,但不一定是區分所有
權人,他可能是承租人,或是經區分所有
權人同意而住在公寓大廈內的其他任何人。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100
管理委員會
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
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
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管理委員會只是執行公寓大廈全體住戶組
成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或關
於公寓大廈日常性的管理維護工作的管理
性組織,在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或規約中未授權下,尚無自行決定足以影
響住戶權義事項之權力。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101
管理負責人及管理服務人
管理負責人: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區分
所有權人推選住戶一人或依第28條第3項、
第29條第6項規定為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務
者。
管理服務人: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僱傭或委任而執
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之公寓大廈管理服
務人員或管理維護公司。管理服務人包括
自然人及法人二類。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102
規約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
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規約按其性質係三個以上區分所有權人意
思表示相互合意而成立的法律行為,對各
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具同一意義及利害關
係,即所謂「居家憲法」性質。
規約的內容得由區分所有權人透過集會自
行訂定,但不得違反強制、禁止規定,亦
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及排除或變更區分所有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103
權人之本質。
林大森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
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受僱或受
任執行公寓大廈一般事務管理服務事項之
人員。
包括:公寓大廈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
公寓大廈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104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室內裝修管理
專有部分之權利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
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
除他人干涉。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
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
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105
專有部分之使用限制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條:
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
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
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106
住戶之遵守義務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
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
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
安全及衛生。
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
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
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107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
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
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
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
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108
前項第2款至第4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
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
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1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
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
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
處置。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109
共用部分不得約定專用之範圍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
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
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
火巷弄。
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
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
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110
林大森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之限制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
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
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
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
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111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
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
請主管機關依第49條第1項規定處理,該住
戶並應於1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
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
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112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
修繕或改良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
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
之。
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
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113
依使用執照及規約使用之義務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
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
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
回復原狀。。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114
維護公共安全、公共衛生與公共安寧
之義務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
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
類之行為。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115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
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
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
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
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
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
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
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
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116
用。
林大森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
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
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
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
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4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
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
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117
關處理。
林大森
住戶規約之訂定及範圍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
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118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
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
效力:
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
用主體。
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
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
特別約定。
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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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大森
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
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出席及同意之區
分所有權人人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之特
別約定。
糾紛之協調程序。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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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常見之室內裝修現象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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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台外推現象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住戶若擅自
將陽台打出,即造成建築物外牆面的改變,
自已違反上開法條內容。
內政部90.9.27台內營字第9085567號函示,
「將建築物原有外牆拆除,而於陽台上加
裝窗戶,為該建築物之外牆,使原有陽台
成為居室之一部分,而增加該建築物之建
築面積,應申請建造執照」。建築物領得
使用執照後,若想「二次施工」將陽台打
通,勢不能藉由申辦室內裝修審查程序得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122
以合法化。
林大森
公寓大廈之住戶如要將陽台打通,除非依
法令檢討得以變更,並申請建造執照,且
其公寓大廈之規約有規定或經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之決議通過,始得為之。倘非依法
令規定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擅將
陽台外推係屬違建行為,均應按原核准圖
說恢復原狀,否則主管建築機關即依違章
建築處理。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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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台加裝窗戶或防盜鐵窗等現象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設置
「鐵鋁窗」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
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已由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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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妨礙消防逃生及救災機能
為維護公共逃生避難安全,公寓大廈住戶
倘因私設外牆突出物(鐵窗或遮揚棚等)妨
礙樓上住戶避難器具使用,應請洽消防單
位通知該大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予以制止,經制止
不從,則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報請
主管機關依同條文第2項及第49條第1項規
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1個月內恢復原狀。
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
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125
外牆附設物之尺度應符合當地主管機
關規定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明定建築物
依法留設之窗口、陽台或位於防火間隔(巷)
之外牆,裝設欄柵式防盜窗者,其透空率
應在70%以上,淨深不得超過50㎝,且面
臨道路或基地內通路者,應留設有效開口
並不得上鎖,違反者查報拆除;至於2樓以
上陽台加設窗戶或1樓加設鐵捲門、落地門
窗,且原有外牆未拆除者,免予查報,但
不得突出陽台外緣。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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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牆加裝窗型冷氣機現象
公寓大廈之住戶若擅自在建築物外牆開口
(窗),即造成建築物外牆面的改變,自有
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之虞。
內政部85.8.30台內營字第8505891號函示,
「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
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為建築
法第77條第1項所明定,是建築物於領得使
用執照後擅自開窗,違反上開條文之建築
相 關 法 令 者 , 可 依 同 法 第 91 條 規 定 辦
理。」。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127
住戶於外牆上擅自開口(窗),不僅違反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倘涉及「擅自違規開窗」
則又構成違反建築法情事。
「擅自違規開窗」的認定,依內政部90.8.
8台內營字第9084845號函示,係指建築物
之外牆依規定不得開窗而擅自開窗者而言。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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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公寓大下的外牆面,不包含下列2種情
形:
建築物1樓倘為商業使用,其第1層的騎樓
內側住戶的外牆(內政部85.12.4.台內營字
第8582176號函)。
公寓大廈外牆鐵捲門內側,加設玻璃門窗,
如該門窗係位於「專有部分」範圍內,且
未有妨礙、變更或破壞主要構造,非屬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的變更外牆面行
為(內政部86.6.27.台內營字第8605098號函)。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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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用部分之走廊、樓梯間擺設鞋櫃
或置物櫃等現象
國人「空間永遠不夠用」的情況下,許多
住戶會把腦筋動到樓梯間、門口,輕則在
門口擺置鞋櫃、傘架、腳踏車,重則連同
雜物一併堆置在門口和樓梯間,甚至私設
欄柵或門扇,並裝修其牆面和天花板,儼
然成為私人的玄關。
不僅有礙觀瞻、妨礙公共衛生,甚至涉及
侵權行為,而且萬一不幸發生火災,更可
能阻礙逃生避難動線,影響非同小可。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130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2款規定,「連
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
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
巷弄不得約定作為專用部分」,故當層樓
梯間、走廊雖屬於「小公」,仍不得任由
住戶據為私用。
違反規定者,管理委員會依法有義務予以
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仍不遵從者,
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131
在上下樓層均為同一人所有時,拆除
中間所夾樓板之現象
通常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的樓地板,係屬上、
下層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但若上下層之
區分所有權人為同一人時,自免經其他區
分所有權人之同意,得逕依法申請變更(內
政部85.10.1台內營字第8584954號函)。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132
在上下樓層均為同一人所有時,拆除
中間所夾樓板之現象
樓地板係屬建築法明定的「主要構造」之
一,如果要局部拆除(如挑空樓板或增設室
內梯),已逾越室內裝修管理範疇,必須委
託開業建築師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同時檢
討結構安全,並作適當的構造補強。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133
室內裝修違法或不當之現象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134
室內裝修違法之現象
擅拆連接陽台之外牆及落地鋁門現象
住家為了增加室內空間,拓展視野或增加
採光,常將連接陽台的外牆拆除,此舉已
構成違章建築擴增容積,為法令所不許。
大多數陽台均採用懸臂式結構設計,若將
連接陽台的外牆拆除,構造上是不安全的。
依據消防單位的救災經驗,火災發生時,
陽台可以提供人員短暫的避難空間,陽台
邊的外牆可以有效阻擋火勢的蔓延,增加
逃生的契機。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135
違法二次施工搭建夾層或補平挑空之
現象
擅自搭建室內夾層或補平挑空樓板不僅違
章擴增建築容積,明顯增加建築物荷重,
地震時建築物所受的地震總橫力將大幅增
加,相對使房屋的受災程度更加嚴重。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136
僅就常見「夾層」、「挑高」等專有名詞
加以說明:
夾層:係指夾於樓地板與天花板間之樓層;
同一樓層內夾層面積之和,不得超過該層
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或100㎡,超過者應視
為另一樓層。夾層面積應計入樓地板面積
檢討容積率,其經依法核准建造者,即可
登記產權。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137
挑空:係指部分居室例如客廳,提高其樓
層高度,使該部分居室具有二層以上之空
間高度,以獲得較大之視野及採光,藉以
創造活潑而具有變化之室內環境。
「夾層」其以外部分亦即所謂挑空部分。
挑空部分因其無樓板,得不計入樓地板面
積,挑空部分非依法令規定辦理變更使用
執照,不可擅自補平樓板,否則主管建築
機關當依違章建築論處。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138
室內裝修涉及應辦變更使用執照或雜
項執照行為
依建築法第77條之2規定,建築物室內裝修,
不得妨害或破壞主要構造、防火避難設施、
防火區劃及消防設備。
同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
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9
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
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
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
使用執照。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139
同法第7條規定,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
營業爐灶、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樹
立廣告、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
機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
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及建築物
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
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
污物處理設施等。有關雜項工作物之建築,
應申請雜項執照。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140
未符合室內無障礙環境規定之現象
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的規定,公共建築
物均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
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章「公
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特別明定
16種公共建築物必須視其種類及適用範圍
檢討設置室外引導通路、坡道及扶手、避
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
樓梯、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觀
眾席及停車位等11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141
施。
林大森
妨礙或破壞消防安全設備之現象
一般室內裝修從業人員因不諳消防法令,
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階段因未顧及消防安
全設備之性能,甚至蓄意變更、拆改致不
合法令規定,增添公共安全的隱憂。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5條明定「室
內裝修不得妨礙或破壞消防安全設備,其
申請審核之圖說涉及消防安全變更者,應
依消防法規規定辦理,並應於施工前取得
當地消防主管機關審核合格之文件。」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林大森
2015/4/13
142
同辦法第29條第4項規定「室內裝修涉及消
防安全設備者,應由消防主管機關於核發
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前完成消防安全設備竣
工查驗」。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143
室內裝修不當造成破壞結構之現象
任意於樑柱或壁體鑽鑿打洞之現象
房屋結構比作人體,屋內的樑、柱、樓板、
承重牆等主要構造就是人的筋骨。
室內裝修時將主要構造任意拆除、鑽孔、
開口或剔槽埋設管線,就會「傷筋動骨」
危害建築物整體結構安全,遇到地震就容
易坍塌或斷裂。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144
任意於室內分間牆拆、改之現象
室內裝修的管理範圍原本就包含分間牆之
變更,變更前須留意下列兩點限制:
不得拆除承重牆:承重牆是建築物的「主
要構造」,室內裝修自不得加以破壞或妨
礙。如需局部變更承重牆,不僅應辦理變
更使用執照,而且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
定,承重牆壁係屬公寓大廈不得為約定專
用的「共用部分」,非依法並經區分所所
權人會議決議,不得變更。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145
結構安全須由建築師簽證:依建築物室內
裝修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室內裝修圖說
應由開業建築師或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署名
負責。但建築物之分間牆位置變更、增加
或減少經審查機構認定涉及公共安全時,
應經開業建築師簽證負責。室內裝修應儘
量不要拆除分間牆,尤其是一樓的分間牆
更不宜拆除。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146
任意於增加建築物載重之現象
當建築物的載重越重,所受的地震總橫力
就越大,遇到大地震就越容易發生災害。
採用輕質的材料裝修,可減少地震力,即
使發生損壞也容易修補,不會造成人員傷
亡。
室內分間牆若採用輕質隔間施作,因其牆
體與樑柱構造分隔,樑柱可充份發揮其抵
抗地震的能力而不會產生短樑或短柱等應
力集中的破壞現象。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147
室內裝修應避免採用厚重石材裝飾牆面或
地坪,更忌諱以澆置混凝土方式將室內地
坪墊高,大幅增加樓地板荷重。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148
室內裝修超出專有部分致侵害公寓大
廈住戶共同利益之現象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已明定5種「法定
共用部分」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住戶自
不可擅自予以裝修或變更,尤其是「連通
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
外之通路或門廳」等空間,住戶不得擅自
裝修;而「公寓大廈之基礎、主要樑柱、
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住戶
均不能擅自變更改造。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149
林大森
施工前應向管理委員會備案,施工期間,
不得拒絕、阻礙管理委員會或市政府建管、
消防、勞檢、環保等單位之監督及檢查之。
室內裝修行為,嚴禁下列事項:
妨礙或破壞建築物主要構造、防火區劃、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占用或損壞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或擅自移裝
共用設備。
擅自增設夾層或於天井、法定空地、陽台、
平台等類似空間違章搭建構造物。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150
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應督促室內裝修從業
者遵守下列規定 :
施工期間,應遵守環保、勞工安全衛生及
消防法令規定,做好各項安全防護措施;
油漆房間、家具時嚴禁使用明火。
不得隨意在共同走廊、樓梯間、門廳、法
定空地、防火巷等處堆置建材或工程廢棄
物,並嚴禁從陽台或窗口高空拋(倒)物。
搬運建材或垃圾後應負責隨時打掃,維持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151
清潔。
林大森
施工時應關閉分戶門,平日晚間6時起至次
日上午8時及例假日期間,不得從事敲、鑽、
鑿、鋸等產生嚴重噪音之施工活動。
室內裝修過程若導致共用部分、公共設施
或相鄰住戶之管道阻塞、滲漏水、停水停
電、物品損毀等情事,區分所有權人及住
戶應即時修復並承擔相對之賠償責任。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152
住戶常因更換浴廁、廚房的地磚或變更其
空間位置,未妥善做好防水層及地坪洩水
坡度,造成相鄰住家滲漏水。
防水防漏是室內裝修工程中很重要的一環,
尤其是外牆、窗檐、窗框角及陽台、浴廁、
廚房等有埋設排水管的部位,最容易產生
滲漏水現象。
以浴室為例,若規劃將原有牆面及地坪磁
磚敲除重作時,縱使原來已有防水層,仍
要重新施作,才能確保防滲防漏效果。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153
林大森
通常浴室四周側牆防水層的高度至少要20
㎝,有浴缸的部位,防水層也需高出浴缸
頂部20㎝以上。而設有淋浴器具而無其他
防水措施時,防水層應做到淋浴時可能噴
灑到的所有部位。
當防水層施工完畢後,必須做24小時的蓄
水試驗,查認沒有滲漏現象後,才能施作
面層。
衛生設備與排水管的接合處,必須確認接
頭緊密,而暗裝的管道部位,也要經過試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154
水,確認沒有滲水現象才可以隱蔽。
林大森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林大森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Taiw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201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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