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概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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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企業與法律
第二節 政府法規
第三節 企業倫理
一、企業所有權
企業所有權(Property Rights)
是指可以自由支配公司使用、收益、處
分的物權。而現代企業在法律的架構下
大約可分為獨資、合夥及公司三種。
(一)獨資
指由個人獨自出資經營,出資之個
人同時擁有企業的全部所有權和經營
權,
並負擔無限清償的債務責任,且自負全
部的盈虧和營運風險,屬於個人企業。
在法律上,若出資者無力償還所積
欠的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向債務人(出
資人)請求所有私人財產的償還。
獨資事業的優點為全權決定公司的
營運方向與策略,所獲取的利潤視同業
主個人的財富所得,不會發生合夥人理
念不合或股東糾紛等問題;缺點是出資
人僅一人,通常資本有限,規模不容易
做大。
傳統的雜貨店、小吃店、農場主人、藝
術創作者都可視為獨資企業。
(二)合夥
合夥是指由二位或二位以上的業
主,共同出資、經營並負擔損益的商業
組織
,業主們負擔無限清償的債務責任。
合夥人必須協調合夥企業的營運方
針與策略,並定出彼此利潤分配的比
例,
營業利潤比照個人所得課程。
律師事務所或會計事務所都是屬於合夥
關係的例子。
(三)公司
全部資本由股東出資構成,以營利
為目的,依照《公司法》組織、登記、
成立的財團法人。股東為企業所有權
人,並依出資比例行使所有權。
二、經銷權
經銷權就是代為銷售某種產品的權
利。現今的企業除了自行創立品牌及產
品之外,另一個方式就是取得原公司的
經銷權來銷售其產品。「經銷」是指原
公司與經銷商簽訂經銷契約,在約定的
期間內提供商品給經銷商,由經銷商販
賣給第三方從中賺取差價的商業行為。
經由經銷權而經營成功的例子在國
際上不勝枚舉,這是一種極普遍且成功
的行銷策略,即經由經銷權的授予,原
公司可以在不用增加資本的情況下,就
能夠增加產品的銷售據點、市佔率及曝
光度,故只需要謹慎選擇就可以獲得熟
悉地方環境的經銷商來為他們增加市場
和銷售量。
三陽機車因新興市場布局有成,隨巴
西、俄羅斯等地的經銷商努力經營下,
銷售
均以倍數成長,創歷史新高,2001年7
月三陽機車首度舉行全球經銷商大會,
除讚許各經銷商經營成果外,更提升經
銷商銷售士氣,帶動各區域
銷量成長。
iPhone在美國電信業者的影響力巨大,
誰爭取得到iPhone銷售權,誰就擁有
強大的競爭力,2011年2月Verizon取得
iPhone4銷售權後,便打破AT&T獨家銷售
iPhone的局面,才短短兩周
的時間,Verizon就增加了
4.5%的蘋果使用者。
世界上無論哪一個國家,政府與企
業的關係都是相當緊密的,政府的規劃
及方向,各項法律的增設、修改,獎勵
辦法及減稅的實施,甚至是貨幣政策的
調整,每一項措施對企業經營都有著很
大的影響。
企業從辦理登記、設廠、生產到販
售,每一個步驟都有相關的規定及稅
賦,
例如公司要設立,必須符合《公司法》
來申請;工廠要設立要經過廢水及廢氣
的評估;商品要販售需要繳交營業稅及
營所稅等。而政府的這些規章,並不是
完全不變的,它也是會隨著政策或時間
來做修正或更改,以確保合宜性。
對企業來說,影響最大的就是政府
對企業的課稅,因為企業繳納愈多的稅
金,代表利潤就會變少,所以政府的稅
賦政策,會影響企業的發展決策。但也
並不是只要減稅就一定會帶來好處,所
以政府政策必須有完善的全盤考量。最
重要的是,企業本身應奉公守法繳交稅
款,不能出現有逃稅的情形發生。
以下針對企業常見的違法行為列點說明:
一、逃稅
企業因故意或無意中違反稅法規
定,以致未繳或少繳應繳的租稅行為。
近年來,富人以「假捐贈,真逃稅」案
例不少,例如雅虎奇摩亞洲區副總裁鄒
開蓮曾以低價買進靈骨塔,再以高價金
額捐贈給鄉公所的方式逃稅;三立電視
台總經理張榮華則利用捐款給台北縣
石碇鄉綠化工程之名義
逃漏稅,因均認罪且補
繳稅款而緩起訴。
二、侵權
企業因故意或過失而侵害他人權
利,導致他人受到損害之不法行為。
2011年6月美國知名歌手Lady Gaga在日
本上傑尼斯天團SMAP主持的節目,事後
她將相關影像上傳到YouTube,但因為
侵犯傑尼斯藝人肖像權和富士電視台版
權,日方抗議檢舉,讓卡卡的影音帳戶
遭到停權。
三、詐欺
企業經營者為了獲取利益,以不正
確或不完全的資訊造成他人誤解而交付
財務之行為。
家樂福在中國因「實收價格多於標
價」、「違反顧客買貴可以5倍返差價
的承諾」
等「價格欺詐事件」影響聲譽,進而影
響經營情況,從2010年7月至今已關閉
四家賣場。
在商業的領域中,政府的政策會影
響商業的發展和方向,但是政策的過度
干涉對整個的經濟發展又未必是正向
的,所以政府對於商業活動的干涉,需
要全盤的評估而不是任意的短視近利。
另外,企業也要以成為「企業公民」為
目標,在合法的範圍裡經營事業,避免
不當經營而背負違法的沉重代價。
「智慧財產」泛指人類精神
活動的成果且能產生財產價值,
例如設計人的創意、專門技術人員的結
晶、攝影圖像或工程師研發的程式等,
這些智慧結晶無論是圖像、文章或程式
皆有版權,
而「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IPR)則是指法
律賦予智慧財產之創作者所擁有的專屬
權利,在我國設有智慧財產局(經濟部)
來管理。
智慧財產權的立法目的,在於透過
法律保護提供創作或發明人專有,鼓勵
有能力創作、發明之人願意完成更多、
更好的成果,供社會大眾利用,提升人
類經濟、文化及科技之發展。
我國《智慧財產權法》大致上可分
為三種類型:「促進文化發展」、「促
進技術進步」及「維護競爭秩序」。
一、以「促進文化發展」為目的之智慧
財產權-著作權
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
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
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
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
作人名譽的權利。
Google Books從2004年就開始掃
描全球尚有著作權的千萬種圖書,
提供用戶免費線上瀏覽,
導致全球的出版商跟作家
,對Google提出違反著作權
訴訟。
著作財產權是無形的財產權,是基
於人類智識所產生的權利,故屬知識產
權的一種,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
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
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
權、散布權、出租權等等。
而著作權有時間的限期,「著作人
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均為著作
權保障範圍內。
哈利波特小說紅遍全
球,若華納兄弟影片
公司要改拍成電影,
則必須得到改作權的
授權。
二、以「促進技術進步」為目的之智慧
財產權-專利法
專利權就是指當我們有一發明或創
作,為了保護發明正當權益,向智慧財
產局提出申請,經過審查,而授與專利
權,給予物品專利權人在一定期間享有
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製造或販賣該
物品的權利,這種權利就是專利權。
宏達電向美國地方法院提出三項專利侵
權訴訟,主張蘋果公司所生產iPhone、
Mac系列電腦、iPad以及iPod等,四大
主力產品通通都有侵權,包括Wi-Fi技
術以及處理器間通訊,把官司戰線從觸
控拉到通訊專利而這正是iPhone以及
iPad最主要的應用技術,並要求全部禁
止使用。
我國的《專利法》規定,專利包括
發明專利、新型專利、新式樣專利三種。
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
年。新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年。
新式樣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二年。
1.發明專利:崑山科技大學
機械工程系王教授利用太陽光
的熱能轉換為動能,帶動清潔
裝置刷動玻璃表面,可以用於定期自動
清潔室外之太陽能電池或大樓帷幕玻璃
表面,該項「無耗能玻璃表面清潔裝
置」獲得2011年美國 匹茲堡國際發明
展金牌。
2.新型專利:「宏醫生技」經多年與經
濟部及醫藥大學產學合作研發,推出的
PFAR益生菌升級配方,已獲得國內二項
新型專利認證,研究成果已投稿至國際
抗敏醫學期刊。
3.新式樣專利:2010年7月Apple以新式
樣專利控告Brilliant Store等網路商
城侵權。本案所爭專利為Apple專注於
消費者觸感和視覺的細節,為消費者具
獨特使用經驗所設計的電源插座外觀新
式樣,被告仿造其專利設計而製成產品
的行為,嚴重損害Apple的權益。
專利,可以說是現代生產市場競爭
的一種合法手段。公司如果將一種新的
產品技術申請專利,那別的公司如果也
要使用這個產品技術,那只能向原來的
公司購買它的專利使用權,但如果在未
經授權的情況下生產或使用這種產品技
術,那樣專利品均會涉及仿冒之賠償問
題。
根據專利局的統計顯示,鴻海申請的專利數在
臺灣不但高居第一位(目前已擁有一萬多項專
利),數量還領先第二名的工研院以及台積電
達一倍之多。郭台銘從對外宣示將從「製造的
鴻海」轉為「科技的鴻海」後,便不斷以專利
權訴訟作為捍衛智慧資產的武器,之所以如
此,正因為鴻海最初跨入連接器製造時,便曾
多次被Molex以及AMP等國際大廠控告侵權,為
此郭台銘還戲稱,鴻海是一路被告大的。顯
然,專利權對企業成長的重要性。
三、以「維護競爭秩序」為目的之智慧
財產權-商標
商標,是一個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
的標誌,可由「文字」、「聲音」、
「立體形狀」、「顏色」、「圖形」或
「記號」所組成,其主要目的在於使消
費者易於辦識所購買的商品或服務來
源。
在國內如果看到M的商標,大概
就會知道這是麥當勞商標;走在路上看
到便利超商招牌上7-Eleven的符號,就
會知道是統一超商,這些都是商標所提
供的「識別性」。
我國商標制度是採申請許可的方式,
經主管機關審查認為合法者,會公告於
主管機關的公報上,經公告滿三個月無
人異議,始予註冊,並以公告期滿次日
為註冊日,商標的專用期間為十年,期
滿前半年內申請廷展,每次廷展以十年
為限,而商標一經註冊即受《商標法》
的保護。
2010年中國大陸第一次家電下鄉廠商招
標,「奇美」也有8款彩電產品首次進
入家電下鄉彩電項目,不過,臺灣奇美
電指出,這是大陸業者以「QIMEI奇
美」投標,「CHIMEI奇美」品牌液晶電
視商標遭大陸仿冒,奇美高層強調已經
去函,將採取法律行動遏止,對此侵權
行為表達嚴正抗議。
隨著網際網路快速商業化,
電子商務已成為網路應用的當紅炸子
雞。雖然電子商務帶來了許多便利與商
機,但在享受資訊科技所帶來的降低交
易成本及快速取得資訊之便利外,相關
的法律問題亦相繼出現。在網路進行商
業活動和傳統的商業行為所遇到的法律
問題
有許多共通性,但因為網路的虛擬特性
而加深了問題的困難度,例如:網路的
交易糾紛、網路上的著作權問題、網路
交易安全、網路商店的設立、網路上個
人資料的處理、網路交易的消費者保護、
缺乏認證機構確認網路交易當事人的身
分、資訊傳送內容難以確保與辨認真偽
等,都是目前最棘手的法律問題。
除了在技術層面上要透過加密或防火牆
等各種方法解決網路上的
安全問題外,還必須要有
健全的法律存在才是。
量販店大買家網路購物網站打出消費滿
一仟元,就能24小時宅配到貨,賴小姐
馬上買了餅乾、糖果,還有燒給好兄弟
的冥紙。等了三天,眼看拜拜時辰都快
到了,貨品尚未到,客訴至大買家,但
大買家網路購物網站口號還是主打24小
時到貨,跟上頭的買得安心,格外諷
刺。
電子商務相關的
法律議題大致上可分
為三個重要的範圍,
分別為「刑事法律」
、「智慧財產權」及
「個人隱私權」,以
下分別說明之。
一、刑事法律的議題
全世界有越來越多的公司透過網際
網路來提供產品及服務資訊,但是對於
在公眾網路上實施線上交易仍然兢兢業
業,主要原因是網路及交易安全仍然令
人有所疑慮。我們常在報紙和新聞中聽
到有人的個人資料或公司的資料被網路
駭客盜走了,而什麼是網路駭客呢?
網路駭客指的是未經個人同意,任意的
入侵他人的電腦竊取他人的資料,甚至
更改系統的電腦程式造成破壞,或是竊
取網路帳號,突破銀行或公司其防護系
統偷走金錢等,當然這些犯罪行為都是
需要接受法律制裁的。
由於近年來駭客所造成的破壞事件
頻傳,所以各國在修法上便有一些法規
是針對這些犯罪行為而制定,以保護消
費大眾的權利,而我國對於合法商業行
為極為重視,所以在《刑法》上也有許
多的規定是用以保護人民的權利。
智慧型手機Android的應用平台安全性
出現大漏洞,Android的程式漏洞可讓
駭客置入看起來無害的應用程式,在使
用者登入網路銀行帳戶時顯示假的登入
畫面,以竊取使用者的帳戶資訊和密
碼。遊戲和應用程式開發商則可以藉此
設計出彈窗式廣告,甚至干擾競爭廠商
的應用程式正常運作,造成使用者的困
擾。
二、智慧財產權的議題
由於現代電子商務蓬勃發展,常有
人未經原作者的同意就任意的使用其作
品,這樣的動作及行為就侵犯了智慧財
產權。
智慧財產權涵蓋的範圍相當廣泛,
除傳統所認識的專利、商標、著作權外,
還包括對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營業秘密、
產地標示、商業名
稱、營業標記的保
護,以及對不正當競
爭的規範,可以說是
涵蓋大部分產業與文
化發展的重要保護。
3D電影《阿凡達》(Avatar)全球締造
27億7900萬美元(約833億7千萬元台
幣)
票房,榮登影史最賣座的電影,但該片
也創下另一個不光榮紀錄,2010年遭非
法下載的次數高達1650萬次,高居第
1。
三、個人隱私權的議題
個人隱私權(Individual right
of privacy)是指每個人具有決定其個
人資料是否公開提供給他人使用的權
利,由於網際網路興起及電子商務的快
速發展,使得資料取得和訊息交換更加
的方便,但是也產生了許多不當蒐集或
盜賣個人資料、侵害個人隱私權的問
題。
對於隱私權的保護,世界各國紛紛
通過許多法律及政策,目的就是要讓個
人的資料受到保護。我國於1995年8月
11日公布《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
法》,主要目的就是為了規範電腦處理
個人資料,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
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
2011年6月,全球最大的社群網站
Facebook已悄悄擴大自動辨識照片人臉
功能的實施地區,重燃各界對於這個最
大社群網絡服務的隱私權爭議。對此,
8月德國已對臉書Facebook提出要求,
也就是除非獲得用戶的明確同意,否則
應立即停止對用戶上載的照片使用面部
辨認軟體。
企業倫理簡單來說是個人倫理道德
的一種延伸,把倫理道德的規範應用在
企業所處的商業情境中,同時以倫理道
德的觀點來分析商業活動中所發生的問
題。
在競爭激烈、瞬息萬變的市場
經濟社會裡,企業在追求經濟目標的時
候,往往會出現不惜損害他人利益的行
為,因此企業的各項活動是否合乎倫理
道德的標準已逐漸受到各界的重視。
一、欺騙行為
現代企業不道德行為中,最常發生
的就是欺騙行為,而這種行為大概可以
分為兩個部分,一種是對公司財務資料
的做假,另一種是對產品的訊息作跨大
不實的廣告。
(一)財務資料做假
由於現在許多企業在市場上市公開
發行,而根據相關法律,每年度其財務
資料必須經由會計師簽證並公開,而這
些財務資料一公開,往往會造成公司股
價的波動,有些大型企業會在財務資料
中做假,使投資人買入其股票或誤做判
斷,造成重大損失。
Satyam為印度大型軟體外包公司之一,
當年的客戶包括華爾街主要銀行與美國
車廠等。Satyam 在 2009年9月爆發印
度史上最大宗假帳詐欺案,不但股價爆
跌,也因無法如期完成符合美國會計準
則的財報,於2010年9月被迫
從紐約證交所下市。
(二)誇大不實廣告
將公司生產的產品做過份的介紹,
跨大其產品的功效,使得消費者在使用
後,並沒有辦法達到其廣告的效果,甚
至還影響到消費者的權益。
建設公司瓏山林在2011年1月初與6月
底,分別因為「瓏山林藝術館」、「瓏
山林
長堤」二建案廣告與實際不符,被重罰
1000萬、1200萬元。原本在房屋買賣契
約書揭露共用部分不包括停車格與車道
面積,但公平會調查後發現,瓏山林將
部分車道面積灌入公設,從中賺取高額
利潤。
二、賄絡廠商或官員
企業以不正當的利益引誘相關廠商
或政府官員,使其做出對企業有利的行
為。如供應商給予下游公司的採購人員
回扣,以取得合作機會;廠商為了鑽進
出口的漏洞,對海關人員進行金錢賄絡。
2011年3月聯合署立醫院爆發採購弊
案,全國有將近一半的署立醫院涉案,
從署立醫院的主任、副院長、院長到醫
管會的執行長等,勾結廠商收取高額回
扣,被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起
訴,並求處25年重刑,併科700萬元罰
金。
三、侵犯智慧財產權
企業以投機或違法的方式濫用、盜
取發明人的創作,從中謀取利益或減少
成本支出。
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最新印製的「九
份導覽」摺頁,被地方的文史工作者投
訴,部分內容涉及抄襲,資料也有錯誤,
觀旅局坦承負責撰寫印製的廠商作業不
周延,日後增印時會多加注意,並與地
方文史工作者溝通。
四、汙染環境
企業在營運或生產的過程中,製造
出有害物質造成對環境的汙染,導致自
然環境、生態被破壞。
2010年台塑高雄仁武廠爆發含氯有機溶
劑嚴重汙染地下水,超標三十萬倍。
一、企業聲譽受損
若企業做出不道德的行為,不僅會
引來媒體揭露、抨擊,更進而影響社會
大眾的觀感,消費者對於企業的信賴感
打折扣,整體的企業形象因此受損。
高雄市一間知名連鎖超市曾發生銷售過
期或未來商品,經消費者檢舉及媒體報
導後,企業聲譽受損。
二、面臨經營危機
企業不道德行為造成自己無法承擔
的後果時,可能使企業陷入經營危機,
甚至走向破產之路。
過去幾年全球的衍生性金融商品日趨多
元且複雜,證券商、證券經理人也不斷
包裝這些金融性商品供投資者購買,但
在2007年的次級房貸危機爆發後,投資
者開始對貸款證券的價值失去信心,引
發流動性危機。至2008年9月開始失
控,導致多間大型的金融機構(如房利
美、雷曼兄弟等)倒閉或被政府接管。
三、負擔法律責任
當企業不道德行為已觸及
法律規範時,必須面臨法律的制裁,
包括罰款、勒令停業、負責人負刑法責
任等。
2011年5月臺灣爆發塑化劑事件,雖然
塑化劑可合法添加於保特瓶等食品容器,
但此事件是直接將塑化劑當成食品添加
劑,而多項含過量塑化劑的食品原料源
頭來自昱伸公司,目前公司負責人賴俊
傑已遭收押禁見,並求處25年有期徒刑。
企業倫理涉及的對象很多,包括企
業員工、股東、消費者、競爭者、供應
商及社會大眾,企業應皆重視,並具體
做出實際行動。
雖然現代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原因
大多來自於消費者運動、環保運動及社
會輿論等壓力,但是企業的形象往往建
立在是否重視及完善社會責任。
企業在創造利潤的同時也回饋社會,建
立良好形象,讓社會大眾認同,可為企
業帶來更大的收益。企業倫理不只是有
利於社會,長遠來說也是企業「利已」
的投資,良好的社會形象可以
使社會大眾信任企業,創造出
一個雙贏的局面。
全球星巴克持續展現共愛地球的
力量,不只多元運用咖啡渣、鼓勵
顧客持環保杯消費,更真心承諾成為社
區的一份子,在2011年4月發起全球
「社區服務月」活動,發動全球星巴克
2,000個社區服務機會,創造20萬小時
志工服務時數。
而統一星巴克更擴大服務的概念,
號召全臺239家門市,舉辦「社區清
掃」、「為愛朗讀」、「原住星希望」等
三大系列活動,內容包含各門市的社區挽
袖清掃、為社福團體小朋友說故事,及原
住民兒童教育的募款與義賣,集結夥伴與
顧客的力量,目標在4月單月達成5000小時
的志工時數(占全球的1/40、亞太
區的1/2),讓每一個在地的社區
環境與心靈變的更美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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