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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服務
第一節 童年的意涵
及其形塑
如何看待兒童
早期社會:家族的私有產業、
經濟生產工具(童工)
十八世紀末期:社會資產(代行親權)
一、發展觀點主導之童年
社會工作藉由
”發展觀點”development perspective來瞭解童年
社會工作對童年的三個假設:
(一)過往的童年經驗模塑了今日的成人
(二)孩童的發展為系列的階段
(三)孩童所處社會環境會影響其發展
影響:
* 「童年」被合法賦予免於擔負成人責任的一個「依賴」階段,相對
也就沒有成人的「自主」
* 兒童的發展需求由其依存的環境提供,而「家庭」為兒童與社會的
中介,因此,低社經地位家庭兒童或取的社會資源自然有限
Q時間
你認為兒童該有自主權嗎?
 法律規定適婚年齡 男18/女16
 勞基法未滿15歲不得受雇工作
小結
在成人世界中的孩童固然有其客觀存在而變化不大
之生物特質,但成人所賦予之主觀形象(雖隨時空轉
變)卻主導我們對孩童的看法,進而決定了孩童在成
人世界中所受待遇
二、兒童權利運動及其影響
兒童與童年本質的衝突
(權利是)自主VS賦予
保護者:兒童與成年公民一樣有生命自由財產
的天賦權利
解放者:要賦予孩童更多的自主,政府與父母
為主要的壓迫者
美國兒童權利運動及其影響
影響兒童地位的四種觀點:
(一)傳統觀點:
1.父母是孩童的自然保護者,孩童
無須個別獨立權利
2.孩童需負擔某些責任,如在父母或
監護人驅使下無償工作
(二)保護觀點:國家的規範與介入
1.代行親權
2.童工立法
3.強制兒童保護通報
(三)解放觀點:
對孩童最有利的是賦予孩童獨立個別的法定權利,
而非仰賴父母或國家代表她/他。保護者與解放者
雙方主要差異在於改善兒童情境時成人所扮演的角
色
(四)新傳統觀點:提倡
1.家庭自主
2.最少政府干預的親子關係
三、台灣的兒童人權指標
國際社會兒童權利
(一)1924日內瓦兒童權利宣言
(二)1959聯合國兒童權利宣言
(三)1989兒童權利公約
台灣社會
(一)1989少年福利法
(二)1993兒童福利法
(三)1995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四)1997少年事件處理法
(五)2003兒少福利法
(六)2012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兒童人權(P74)
近幾年調查
基本人權
社會權
教育權
健康權
2010
2.64
2.95
3.26
3.22
第二節 兒童福利立法的轉折
一、兒童人口結構變化
(一)總生育率下降(虎年2010增加)
(二)學齡前及學齡人口總數與比例下降
(三)家庭結構變化,影響家庭傳統照護功能:
*核心化、人口變少
*單親家庭
(單親戶落入貧窮=單人戶*3=雙親戶*2~3)
教育程度低..子女多
*隔代教養
*新台灣之子(約10%)
二、民間倡導活動的興起
教會國際組織在台分支機構
*50年代設立育幼院收容孤兒
1.基督教兒童福利基金會(CCF)
(1)1964成立台灣分會,設立家庭扶助中心(貧困.
殘疾者~經費來自國外認養人)
(2)1983更名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1985年財政自
立
(3)提供貧困家庭與兒童直接服務、寄養家庭
(4)社工專業訓練制度的建立
(5)1989主動設立民間兒童保護專線
2.台灣世界展望會(WVT)
(1)1964成立台灣分會,資助山地原住民偏遠
地區兒童,經費來自國外資助人
(2)1989轉為資助國,以募款、公關活動,如「飢
餓三十」等國際賑災活動聞名
(3)1991承接台北市及1995社會處「兒少保護熱線
中心」
3.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
立委林志嘉結合學界人士成立,以「政策倡導」
角色自許
三.兒少福利法內容剖析
 難得的兒童權力: 收養時應尊重滿7歲兒童之意願
 兒福法懲處對象—
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
場所雇主..性交易者..菸酒.檳榔商
 罰則—罰鍰.公告姓名.接受親職教育.
勒令停業.歇業.吊銷執照
**法律規定兒少保護, 表面上是一種“保護觀點”
然法中諸多規訓父母的罰則,則可見“傳統觀點”,將
兒少福祉強置為家庭責任
 問題
1.忽略孩子偏差行為可能是社會結構下的產
品,父母未必有能力規訓
2.對犯罪以消極禁止行為,並未積極提供有利
其身心發展的措施,例如社區.學校.家庭
處遇方案
第三節 兒童福利相關服務
一、兒福範疇及服務內容
(一)何謂兒童福利
1.廣義:涵括一切能影響兒童福祉的活動
方案和政策立法
2.社工專業:提供直接或間接的服務使
有利於兒童
兒童的福祉取決於他與週遭環境互動的品質,
家庭則是最關鍵的環境
(二)兒童福利服務
分類方式
**介入程度深淺
(1)支持型:針對家中父母或主要照顧者, 支持及增強
其照顧子女的基本能力(如親職教育諮詢.居家服務)
(2)補充型:以現金或實物給予的方式,提供給功能不
足的家庭A現金補助(如弱勢兒少生活扶助)B實物
給予(如日間托育.課後輔導)
(3)替代型:當家庭功能喪失時所提供,暫時或永久取
代父母之親職功能(如寄養服務.機構照顧.收養服務)
一般兒童教育(補充)
1.家庭教育
3.托育服務
2.學校教育
4.安親服務
不幸兒童福利(補充)
1.院內救助 (機關教養)—小家庭式的趨勢
2.家庭補助:家庭的經濟救助,保持家庭完整
3.家庭寄養:離開原生家庭,由寄養家庭暫時性安置
4.未婚生之兒童
5.收養:透過正式機構協助、媒合,取得法律上監護權的永
久性措施
6.保護性服務:對於受虐或疏忽兒童給予保護之相關服務
 目前歐美兒童福利理念是認為原生家庭是
兒童成長的最佳場所, 因此各種以家庭為
主的服務創新不斷
 居家服務
 家庭維繫服務
 家庭重聚:使家外安置的孩童能與原生家
庭維持一個適合的聯結程度
二、台灣的兒童福利服務
服務對象:
(1)一般孩童
(2)貧困孩童
(3)身心障礙孩童
(4)兒童保護
(5)其他
政府—多為現金給付in cash
其他—民間單位提供福利服務 in kind
(有些是透過購買服務合約或公辦民營的方式)
~福利民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