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福利服務(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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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服務
第一節 童年的意涵
及其形塑
如何看待兒童
早期社會:家族的私有產業、
經濟生產工具(童工)
十八世紀末期:社會資產(代行親權)
一、發展觀點主導之童年
社會工作藉由
”發展觀點”development perspective來瞭解童年
社會工作對童年的三個假設:
(一)過往的童年經驗模塑了今日的成人
(二)孩童的發展為系列的階段
(三)孩童所處社會環境會影響其發展
影響:
* 「童年」被合法賦予免於擔負成人責任的一個「依賴」階段,相對
也就沒有成人的「自主」
* 兒童的發展需求由其依存的環境提供,而「家庭」為兒童與社會的
中介,因此,低社經地位家庭兒童或取的社會資源自然有限
Q時間
你認為兒童該有自主權嗎?
法律規定適婚年齡 男18/女16
勞基法未滿15歲不得受雇工作
小結
在成人世界中的孩童固然有其客觀存在而變化不大
之生物特質,但成人所賦予之主觀形象(雖隨時空轉
變)卻主導我們對孩童的看法,進而決定了孩童在成
人世界中所受待遇
二、兒童權利運動及其影響
兒童與童年本質的衝突
(權利是)自主VS賦予
保護者:兒童與成年公民一樣有生命自由財產
的天賦權利
解放者:要賦予孩童更多的自主,政府與父母
為主要的壓迫者
美國兒童權利運動及其影響
影響兒童地位的四種觀點:
(一)傳統觀點:
1.父母是孩童的自然保護者,孩童
無須個別獨立權利
2.孩童需負擔某些責任,如在父母或
監護人驅使下無償工作
(二)保護觀點:國家的規範與介入
1.代行親權
2.童工立法
3.強制兒童保護通報
(三)解放觀點:
對孩童最有利的是賦予孩童獨立個別的法定權利,
而非仰賴父母或國家代表她/他。保護者與解放者
雙方主要差異在於改善兒童情境時成人所扮演的角
色
(四)新傳統觀點:提倡
1.家庭自主
2.最少政府干預的親子關係
三、台灣的兒童人權指標
國際社會兒童權利
(一)1924日內瓦兒童權利宣言
(二)1959聯合國兒童權利宣言
(三)1989兒童權利公約
台灣社會
(一)1989少年福利法
(二)1993兒童福利法
(三)1995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四)1997少年事件處理法
(五)2003兒少福利法
(六)2012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兒童人權(P74)
近幾年調查
基本人權
社會權
教育權
健康權
2010
2.64
2.95
3.26
3.22
第二節 兒童福利立法的轉折
一、兒童人口結構變化
(一)總生育率下降(虎年2010增加)
(二)學齡前及學齡人口總數與比例下降
(三)家庭結構變化,影響家庭傳統照護功能:
*核心化、人口變少
*單親家庭
(單親戶落入貧窮=單人戶*3=雙親戶*2~3)
教育程度低..子女多
*隔代教養
*新台灣之子(約10%)
二、民間倡導活動的興起
教會國際組織在台分支機構
*50年代設立育幼院收容孤兒
1.基督教兒童福利基金會(CCF)
(1)1964成立台灣分會,設立家庭扶助中心(貧困.
殘疾者~經費來自國外認養人)
(2)1983更名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1985年財政自
立
(3)提供貧困家庭與兒童直接服務、寄養家庭
(4)社工專業訓練制度的建立
(5)1989主動設立民間兒童保護專線
2.台灣世界展望會(WVT)
(1)1964成立台灣分會,資助山地原住民偏遠
地區兒童,經費來自國外資助人
(2)1989轉為資助國,以募款、公關活動,如「飢
餓三十」等國際賑災活動聞名
(3)1991承接台北市及1995社會處「兒少保護熱線
中心」
3.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
立委林志嘉結合學界人士成立,以「政策倡導」
角色自許
三.兒少福利法內容剖析
難得的兒童權力: 收養時應尊重滿7歲兒童之意願
兒福法懲處對象—
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
場所雇主..性交易者..菸酒.檳榔商
罰則—罰鍰.公告姓名.接受親職教育.
勒令停業.歇業.吊銷執照
**法律規定兒少保護, 表面上是一種“保護觀點”
然法中諸多規訓父母的罰則,則可見“傳統觀點”,將
兒少福祉強置為家庭責任
問題
1.忽略孩子偏差行為可能是社會結構下的產
品,父母未必有能力規訓
2.對犯罪以消極禁止行為,並未積極提供有利
其身心發展的措施,例如社區.學校.家庭
處遇方案
第三節 兒童福利相關服務
一、兒福範疇及服務內容
(一)何謂兒童福利
1.廣義:涵括一切能影響兒童福祉的活動
方案和政策立法
2.社工專業:提供直接或間接的服務使
有利於兒童
兒童的福祉取決於他與週遭環境互動的品質,
家庭則是最關鍵的環境
(二)兒童福利服務
分類方式
**介入程度深淺
(1)支持型:針對家中父母或主要照顧者, 支持及增強
其照顧子女的基本能力(如親職教育諮詢.居家服務)
(2)補充型:以現金或實物給予的方式,提供給功能不
足的家庭A現金補助(如弱勢兒少生活扶助)B實物
給予(如日間托育.課後輔導)
(3)替代型:當家庭功能喪失時所提供,暫時或永久取
代父母之親職功能(如寄養服務.機構照顧.收養服務)
一般兒童教育(補充)
1.家庭教育
3.托育服務
2.學校教育
4.安親服務
不幸兒童福利(補充)
1.院內救助 (機關教養)—小家庭式的趨勢
2.家庭補助:家庭的經濟救助,保持家庭完整
3.家庭寄養:離開原生家庭,由寄養家庭暫時性安置
4.未婚生之兒童
5.收養:透過正式機構協助、媒合,取得法律上監護權的永
久性措施
6.保護性服務:對於受虐或疏忽兒童給予保護之相關服務
目前歐美兒童福利理念是認為原生家庭是
兒童成長的最佳場所, 因此各種以家庭為
主的服務創新不斷
居家服務
家庭維繫服務
家庭重聚:使家外安置的孩童能與原生家
庭維持一個適合的聯結程度
二、台灣的兒童福利服務
服務對象:
(1)一般孩童
(2)貧困孩童
(3)身心障礙孩童
(4)兒童保護
(5)其他
政府—多為現金給付in cash
其他—民間單位提供福利服務 in kind
(有些是透過購買服務合約或公辦民營的方式)
~福利民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