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組 人民都有選擇工作的自由.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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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都有選擇工作的自由 ?
指導老師:楊 文 蘭 老師
組
員:9624166楊雙伃
9616015葉于鈴
9616030陳怡芳
9721107廖椀萱
9721086林永憲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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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
事
件〈故事〉
為何有限制? (解釋法條)
是否侵害權利(解釋法條)
正反面討論
大法官解釋
事件原由
小明的媽媽從事記帳人員,
希望小明在空閒時間可以幫忙,
卻發現現在必須要經過國家考試
拿到證照才可以從事相關行業。
試問:
工作必須考取證照是否有侵害
人民自由選擇工作的權利 ?
為何有限制? (解釋法條)
憲法第86-2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一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
是否侵害權利(解釋法條)
我國憲法第15條規定: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
產權,應予保障
 我國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 我國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
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
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
制之。

正面討論
使公司(企業)信任個人的技能程度
 實施專業證照制度,就像是事前預防,總比發生了
不好的事件在事後彌補來的好。
 涉及「專業品質」有無之辨識,重點均在使廣大消
費者獲得必要之資訊,以作成最有利於己之選擇

反面討論
我不考證照就不讓我從事相關行業,這不是在侵害
我的自由嗎
 我有相關背景了為何還要多去考取一張證照-沒證照
不代表不具資格
 如果我考取了這證照是否就能確保我一定有工作?
 憲法86-2: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為何,憲法未設定義
為具體的規範
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三七二號,明確指出維護人格尊嚴與確保人
身安全,為我國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基本理念
 釋字第五四六號,解釋理由書雖指出:「應考試之
權,係指具備一定資格之人民有報考國家所舉辦公
務人員任用資格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考
試之權利。」

大法官解釋

釋字第四五三號,憲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所稱之專
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係指具備經由現代教育或訓練
之培養過程獲得特殊學識或技能,而其所從事之業
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等權利
有密切關係者而言。商業會計記帳人既在辦理商業
會計事務,屬專門職業之一種,應經依法考試或檢
覈始能取得執業資格。
大法官解釋

釋字第六五五號,記帳士係專門職業人員,依憲法
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其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
法考選之。記帳士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使未經
考試院依法考試及格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取得
與經依法考選為記帳士者相同之資格,有違上開憲
法規定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