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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報告
組員:9726016陳羿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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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26102陳儀清
9726036葉子綠
9726042何苑慈
9726094倪蓉樺
9726100蔣艾寧
9726114葉玉婷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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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原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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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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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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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結論
事件原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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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453 號-
商業會計法由主管機關認可記帳人執業資格之規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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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655 號-
96.7.11修正之記帳士法第2條第2項違憲?
相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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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首張黑琵下蛋照片出自他手,沒證照不能當解說員,
黑琵先生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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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面琵鷺是台江國家公園最能吸引國際觀光客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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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照的解說員,不能公開在賞鳥亭上替遊客解說,讓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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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說法—反對證照制度
憲法第十五條(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 人民得自由選擇工作及職業,以維持生計。
 工作權衍生說法:
1. 將「工作權」理解為自由權:
自由選擇職業外及自由選擇工作場所之權利。
2. 將「工作權」理解為受益權(或社會權):
人民於失業之際,請求國家予以適當就業機會,以維
持其生存之權利。(蔡茂寅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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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說法
根據上述資料,憲法賦予人民工作的權利,商業會計法則
規定記帳人執業資格應由主管經官認定,但人生而平等,
不應以證照及條件資格來限制人民自由選擇工作的權利。
反方說法—贊成證照制度

以雇主的立場而言,雇用有證照的員工的好處:
1.資格的篩選
2.相關的專業能力,使工作更容易上手

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為增進公共利益,須以法律限制其自由權利。

商業會計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
☆記帳士係屬專門職業人員之一種,其業務範圍涉及:
1.個別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權利及租稅義務
2.國家財稅徵收
3.工商管理之公共利益
☆憲法第八十六條規定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經考試取得證照及執業資格。
反方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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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510號“航空人員體格標準限制執業之規定違憲?”之要
旨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
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人民從事工作有選擇職業之自由。
☆強調其工作符合公共利益目的、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的情況下,
國家得限制人民工作權。
☆法律保留的部分,並可以符合「授權明確性」要求的法律授權行
政機關以命令為之。
☆從事特定職業之人應具備要件所為之規範,非涉裁罰性之處分,
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規定,並無牴觸。
釋字第 453 號
釋字第 453 號 解釋文

商業會計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
商業會計事務其性質涉及公共利益與人民財產權
益,是以辦理商業會計事務為職業者,須具備一
定之會計專業知識與經驗,始能勝任。
釋字第 453 號 解釋文

「商業會計記帳人」既在辦理商業會計事務,係屬專門
職業之一種,其執業資格自應依法考選銓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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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
所謂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係指具備經由現代教育或訓
練之培養過程獲得特殊學識或技能之人員。

其業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等權利有密
切關係。
釋字第 453 號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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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
商業會計事務,得委由會計師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
商業會計記帳人辦理之;其認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其旨在解決中小規模營利事業無力負擔雇
用會計師之問題。

商業會計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委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商業會計記帳人之資格部分,有違上開憲法之規定,應
不予適用。
釋字第 655 號
釋字第 655 號 解釋文

記帳士法第35條第1項規定:
本法施行前已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滿三年,且均有
報繳該項執行業務所得,得登錄繼續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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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至少應完成二十四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即可
以登錄換照方式,取得「記帳士」資格。
釋字第 655 號 解釋文

考試院認為依憲法第86條第2款規定:
記帳士係專門職業之一種,其執業資格應依法考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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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考試及格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得逕以登錄換照
之方式,取得與依法考選為記帳士者相同之資格。
☆此規定逾越憲法賦予立法院權限而侵犯考試權,違反
權力分立原則。
☆其專業知識未經依法考試認定,消費者無從辨識且對於
經考試及格取得記帳士資格者,亦欠公允。
釋字第 655 號 解釋文

前開修正條文允許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不經記帳士考
試及格,而由財政部逕予發給記帳士證書,有牴觸憲法
及憲法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
釋字第 655 號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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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業務範圍之廣,影響層面更深,不僅涉及個別納
稅義務人之財產權利及租稅義務,更影響國家財稅徵收
及工商管理之公共利益,是記帳士要屬專門職業人員之
一種,依上開憲法規定,應經依法考選始能執業,方符
憲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之意旨。
資料來源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
1006/4/2edxt.html(相關新聞)
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
rt/p03.asp(大法官解釋)
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practice/j
udge/510.shtml(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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