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民主政治與憲政主義
第2課 民主政治與憲政主義 壹、民主政治的意義 貳、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 參、憲政主義 肆、我國憲法的變遷 影片總覽 CoCo漫畫 原始的政治是 比拳頭。 文明的政治是 數人頭。 我又沒說砍下 來數。 壹、民主政治的意義 •民主政治(democracy)一詞起源於西元前四、五世 紀的古希臘城邦時期,由希臘文的demos(人民)和 kratein(治理)演變而來,兩者合指人民治理。 •人民的治理通常可以分為直接與間接兩種形態。 直接治理的類型:雅典城邦發展出的公民直接民主(direct democracy)政治形態 由全體公民組成公民大會,制定所有的重大決策 以抽籤或輪流的方式來擔任公職。 在現代社會中,僅能採取間接民主的代議政治 (representative democracy) • 開放各種參政機會給大多數人民 • 保障「少數」的參政機會。 只要國家最高權力屬於人民, 不管人民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行使此一權利, 都可以稱為民主政治。 一、民主政治與非民主政治的分野 在現代社會中,可以從三方面來思考: 1. 政府權威是否來自人民 2. 人民基本權利是否受到保障 3. 公民身分是否普遍 1. 政府權威是否來自人民 民主國家政治權力的最終擁有者是人民,政府在 人民同意的基礎上獲得統治的權威。 政府是基於定期改選、多數決的程序來組成 →國民主權的展現。 非民主政府的權威來源和構成程序,與是否具有 民意基礎無關。 2. 人民基本權利是否受到保障 對於政府體制、政府施政或社會各項議題,應享 有法律保障的意見自由,不會遭受政府事前的箝 制或事後的迫害。 非民主政治體制中,人民的意見表達常受到政府 的箝制或迫害,以致於人民所能獲得的訊息幾乎 都是經過政府篩選的不完全訊息。 大眾傳播媒體受政府的監控, 扮演政府傳聲筒的角色 3. 公民身分是否普遍 公民身分(citizenship)是指個人作為一個政治共同體 (political community)的成員資格(membership)。 現代民主國家中,基於政治平等原則, 對於公民身分的認定具包容性、普遍性 →例如:公民有權組織或加入各種自主性 的社會或政治團體,來保障或實現自己 的權利。 在非民主國家中,並非所有人都有公民身分與公民權。 人們的公民權受到限制,自主性的公民結社並不存在,只有 執政黨或其特許的少數團體可以合法存在,而且否定政黨競 爭的價值。 政府會藉故剝奪某些族群的公民權,而賦予特定團體成員某 些特權。 二、西方民主理論的演進 1. 古典民主理論 十七至十九世紀中葉的政治思想家對民主政治的看法。 為對抗專制王權的君權神授主張 強調理性公民均應有政治參與能力 相信人人平等 鼓勵並尊重人民的意見與選擇 積極參與政治亦可培養、增強公民的政治美德與能力。 此時期的代表性思想家: •英國的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他 在政府論一書中,提出「自然權利」觀念, 駁斥「君權神授」說,主張人生而自由、 平等,享有天賦的「自然權利」。 •法國的孟德斯鳩(Baron de Montesquieu, 1689-1755)則強調「權力分立」理論, 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必須依法行使, 分立且互相牽制,以避免任何一權獨大 而腐化。 2. 菁英民主理論 (修正民主理論、經驗民主理論) 修正過去對民主的看法 民主政治採多數決,直接以多數意見優先,雖迎合大多數 人利益,但常發展成暴民政治。 透過觀察歷史經驗,他們悲觀的認為,讓人民普遍參與政 治,是不可能且不必要的事。 菁英民主理論強調,民主政治的目標主要在於: 期待擔任決策者的政治菁英們和平競爭,爭取人民支持。 掌握決策權,決定政治權力與社會價值的分配。 一般民眾的角色,僅是透過定期選舉決定領導人,以避免專制。 3. 多元民主理論 背景: • 1970年代,西方國家的經濟衰退,社會危機日 趨嚴重。 • 領導的菁英分子無法有效解決政治經濟危機, 以回應人民的需求。 • 菁英民主理論因而受到嚴厲的批判。 美國政治學者道爾 (Robert Alan Dahl, 1915-) 提出「多元民主理論」 批評國家行政權力日益集中且與民眾需求脫節 主張公民有權組成各種自治社團,表達並追求共同的意見或 利益,包括各種政黨、工會等利益團體。 強調人民可以透過結社自由,讓代表各種利益的不同社會勢 力互動,使民主政治成為「多元政體」(polyarchy)。 政治菁英必須透過競爭,獲得不同社會勢力的支持,維持執 政地位。 避免任何單一社會勢力掌握政治權力,居於絕對控制地位。 4. 審議民主理論 補救代議制度的缺失 •試圖與官員、專家的決策方式相抗衡 當代審議民主理論應運而生,提出直接參 與公共政策制定的要求。 審議民主 http://digitalarchives.tw/site_detail.jsp?id=3202 「審議民主理論」 (deliberative democratic theory) 自1990年代開始,強調討論、溝通。 與先前民主理論的主要不同之處在於: 1.修正菁英民主和多元民主理論偏重投票行為的主張。 2.強調投票前的審慎思辨、溝通說理過程。 審議民主理論關心 如何使每個人都能在公共領域 (public sphere)中發聲、表達意見。 重視意見溝通的過程。 公平對待每位公民參與討論提出的 看法 2008高雄審議 民主會議 http://2008ddik .blogspot.com/ 德國當代哲學家哈伯瑪斯 (Jurgen Habermas, 1929-) • 透過公開、平等、合理的 溝通來建立審議民主。 • 在尊重人權、實行法治的 環境下,人們深思熟慮、 慎思明辨地進行公開辯論、 溝通,藉以凝聚彼此間的 共識。 審議民主的實踐有其條件: 2008青年參與審議民主 ─主辦人培訓 http://www.careernet.org .tw/97dm/images/0524/2 0080524.php • 參與民眾對議題的了解、對資訊的 掌握,以及討論時權力是否對等。 • 討論結果有無拘束力等,均會影響 實踐的結果。 • 審議民主的運作費時耗力,常使多數人怯步。 貳、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 民主體制具備的幾項基本原則 一、民意政治 二、法治政治 三、責任政治 一、民意政治 民主政治是探詢民意的民意政治 為求各種民意皆能有效表達、受到尊重,並進而能反映、 落實到政策,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 政治平等:在政治平等的前提下,人民皆有機會表達意見, 方能有效匯集民意。 2. 公共參與:民主精神落實在生活、充分討論與意見溝通中, 形成各種公共政策,實踐實質民主、彰顯民意。 3. 定期改選:政府定期接受民意檢驗的機制,是一種責任政 治的展現、主權在民最具體的實踐。 4. 多數統治:要求少數服從多數決定、多數尊重少數權益。 二、法治政治 強調法治,以確保民主政治的實施可能性。 法治政治要求無論是人民或政府,都必須守法 民主政治中法治政治的重要意涵: 1. 保障人權:政府首要職責就是要保障或增進人民的 自由權利;當國家不得不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時, 必須要有法律依據。 2. 依法行政:透過法治規範來掌控政府行政權的施政 範圍,避免過度擴權,危及民主。 3. 司法獨立:在權力分立下,立法權與行政權,均受 到獨立行使職權的司法權監督。 三、責任政治 • 政治責任主要是針對政治決策者所課的責任。 • 如果決策者的決策違背民意、決策錯誤,或是該政 策的執行成效不彰,造成民眾的損失與不滿時 決策者往往透過辭職下臺以示負責。 1. 政治責任:可以分為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 2. 法律責任: 強調依法施政,如果(政策的決策者或執行者)行政行為違 反法律之相關規定,亦須負擔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包括民事、刑事乃至行政、國家賠償等責任。 參、憲政主義(立憲主義) 一、憲政主義的涵義 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第16條:「一個沒有 權利保障,權力分立,就不能說是有憲 法的社會」。 憲政主義 http://www.ait.org .tw/infousa/zhtw/ DOCS/Demopape r/dmpaper2.html •透過憲法來保障基本人權、限制政府權力的 理念。基本精神在於政府權力應受限制以保 障人權,透過憲法的具體規範來限制政府的 組成與權力的行使,以建構有限政府 (limited government) ,達成保障人權的 目標。 •國民主權、基本人權的保障、權力分立、法治原則 二、憲政主義的憲法 一部以憲政主義為理念的憲法,應當依據國民 主權,法治原則與權力分立原則,並具備一套 違憲審查制度,以確保憲法規範的落實。 朝 1. 國民主權 2. 權力分立 3. 法治原則 4. 違憲審查制度 法 蘭 西 共 和 國 憲 法 鮮 民 主 主 VS 義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1. 國民主權: 國家權力的來源為國 民,國民擁有決定國 家政治方針的權力。 國民主權 http://www.books.co m.tw/exep/prod/boo ksfile.php?item=001 0197352 王志宏著,揚智文化出版,2002/08 2. 權力分立: 為防止政府濫權,政府組織的設計應符合 權力分立原則。 →一般民主憲政國家均將政府權力分為三種 將三種權力分屬於不同機構,使其相互制 衡,防止濫權: 制定法律的立法權 依法行政的行政權 依據法律解決紛爭的司法權 3. 法治原則:憲政主義的憲法主張,無 論人民或政府都必須要守法,尤其是 政府,更應該依法行政。 4. 違憲審查制度: ★起源:180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院長約翰馬 歇爾的司法判例,確立了司法審查制度。 ★定義:係指法院在審判案件中,可以宣告行 政機關的命令或立法機關的法律因為違憲 而失效。 設置違憲審查機制,負責以下三項工作: 解釋憲法條文疑義 判斷憲法規定是否被違反,以確保憲法規定受到尊重 使權利受侵害者能夠得到有效救濟 4. 違憲審查制度: 按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 下列四類可以申請釋憲及申請統一解釋 法律、命令。 1. 行政機關 2. 人民、法人、政黨 3. 立法委員(1/3以上隻連署) 4. 最高法院、行政法院 人民申請釋憲的流程: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6_02.asp 肆、我國憲法的變遷 憲法變遷:指憲法為適應社會價值或政治經 濟情勢變更所產生的變化。 •憲法變遷的方式主要如下: ◎憲法解釋 ◎憲政慣例(憲法習慣) ◎國會立法 ◎修憲 一、憲法解釋 透過憲法解釋機關的解釋,憲法的規範 內容產生變化。 例如:中央民代任期 第一屆 釋 字 三 十 一 萬年 國代 釋 字 二 六 一 全面 改選 二、憲政慣例(憲法習慣) 透過憲政實務運作,以反覆發生的先 例,彌補憲法條文漏未規定的憲法漏洞。 例如:早期美國聯邦憲法, 未規定總統是否連任? 我只連任 一次! 大陸會議上的華盛頓總統 http://www.infzm.com/conten t/6739 憲法習慣欲成為有拘束力的習慣 法,需有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 1.客觀要件:國家機關反覆從事 之慣行,並經歷長久時間。 2.主觀要件:該慣行被確信具有 法的效力。 三、國會立法 憲法只作抽象原則的規定,憲 法內涵的落實,有賴國會制定 的法律來完成 同一條抽象原則,可能會因為 不同時期相異的立法規劃,展 現出不同的風貌,改變了憲法 的具體內容。 國會立法 http://byfiles.storage .live.com/y1p90oBt 1BhFxewgzDMTfq B4Cai6Hdpz7sMze gjuijncVCmwSpm WGpiWZ5vvcJhtg_ ZwzkPHd2LMrQ 四、修憲 目前我國憲法修改的程序: 1.須經立法院提案: 由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 四分之三之出席 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 2.公告半年 3.應經公民複決: 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 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通過 五、近年我國憲法的增修 歷史背景: 1948 1991 1948~1991年間: •進行多次「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修訂。 •1948年起,政府為因應戰 爭變局、鞏固領導中心, 宣告進入動員戡亂時期 •1991年廢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 條款,回歸正常憲政體制,重 回民主政治發展常軌。 1. 人民權利的保障 (1) 擴大參政權:(公民直選總統、公民複決入憲) • 修憲之後,總統、副總統改由人民直接投票選出 • 有關修憲案、領土變更案之複決權,也交由人民直 接以投票複決之 (2) 其他重要的權利入憲(憲法增修條文): • 兩岸人民關係 • 婦女參政保障名額(性別平等政策) • 重視環保生態 • 維護婦女安全 • 保障身心障礙者 • 原住民族之權益 2. 政府體制的調整 (1) 強化國會的民主代表性:釋字第261號解釋文 • 中央民意代表完全由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地區人民定期 選出,回歸憲政上民主基本原則。 (2) 調整中央民意機關職權:單一國會制度、國會選制改革 • 把監察院改為非民意機關 • 廢止國民大會 • 使立法院成為我國唯一的中央民意機關,確立單一國會制度 (3) 重劃行政、立法權限 : • 強化屬於行政權的總統職權,賦予總統直接任命行政院院長 之權力 • 單一國會原則確立後,將國民大會或監察院的職權,集中移 轉給立法院 • 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院長進行不信任投票,強化立法權權力 • 允許行政院院長,得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4)地方政府組織調整(民國86年精省) 公社 第2冊 配合章次 動畫影片名稱 影片總覽 時間長度 來源 第1課 七年級生談族群 1’42 公共電視 第6課 七年級生說族群故事 2’32 公共電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