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民主政治與憲政主義
第2課
民主政治與憲政主義
壹、民主政治的意義
貳、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
參、憲政主義
肆、我國憲法的變遷
影片總覽
CoCo漫畫
原始的政治是
比拳頭。
文明的政治是
數人頭。
我又沒說砍下
來數。
壹、民主政治的意義
•民主政治(democracy)一詞起源於西元前四、五世
紀的古希臘城邦時期,由希臘文的demos(人民)和
kratein(治理)演變而來,兩者合指人民治理。
•人民的治理通常可以分為直接與間接兩種形態。
直接治理的類型:雅典城邦發展出的公民直接民主(direct
democracy)政治形態
由全體公民組成公民大會,制定所有的重大決策
以抽籤或輪流的方式來擔任公職。
在現代社會中,僅能採取間接民主的代議政治
(representative democracy)
• 開放各種參政機會給大多數人民
• 保障「少數」的參政機會。
只要國家最高權力屬於人民,
不管人民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行使此一權利,
都可以稱為民主政治。
一、民主政治與非民主政治的分野
在現代社會中,可以從三方面來思考:
1. 政府權威是否來自人民
2. 人民基本權利是否受到保障
3. 公民身分是否普遍
1. 政府權威是否來自人民
民主國家政治權力的最終擁有者是人民,政府在
人民同意的基礎上獲得統治的權威。
政府是基於定期改選、多數決的程序來組成
→國民主權的展現。
非民主政府的權威來源和構成程序,與是否具有
民意基礎無關。
2. 人民基本權利是否受到保障
對於政府體制、政府施政或社會各項議題,應享
有法律保障的意見自由,不會遭受政府事前的箝
制或事後的迫害。
非民主政治體制中,人民的意見表達常受到政府
的箝制或迫害,以致於人民所能獲得的訊息幾乎
都是經過政府篩選的不完全訊息。
大眾傳播媒體受政府的監控,
扮演政府傳聲筒的角色
3. 公民身分是否普遍
公民身分(citizenship)是指個人作為一個政治共同體
(political community)的成員資格(membership)。
現代民主國家中,基於政治平等原則,
對於公民身分的認定具包容性、普遍性
→例如:公民有權組織或加入各種自主性
的社會或政治團體,來保障或實現自己
的權利。
在非民主國家中,並非所有人都有公民身分與公民權。
人們的公民權受到限制,自主性的公民結社並不存在,只有
執政黨或其特許的少數團體可以合法存在,而且否定政黨競
爭的價值。
政府會藉故剝奪某些族群的公民權,而賦予特定團體成員某
些特權。
二、西方民主理論的演進
1. 古典民主理論
十七至十九世紀中葉的政治思想家對民主政治的看法。
為對抗專制王權的君權神授主張
強調理性公民均應有政治參與能力
相信人人平等
鼓勵並尊重人民的意見與選擇
積極參與政治亦可培養、增強公民的政治美德與能力。
此時期的代表性思想家:
•英國的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他
在政府論一書中,提出「自然權利」觀念,
駁斥「君權神授」說,主張人生而自由、
平等,享有天賦的「自然權利」。
•法國的孟德斯鳩(Baron de Montesquieu,
1689-1755)則強調「權力分立」理論,
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必須依法行使,
分立且互相牽制,以避免任何一權獨大
而腐化。
2. 菁英民主理論
(修正民主理論、經驗民主理論)
修正過去對民主的看法
民主政治採多數決,直接以多數意見優先,雖迎合大多數
人利益,但常發展成暴民政治。
透過觀察歷史經驗,他們悲觀的認為,讓人民普遍參與政
治,是不可能且不必要的事。
菁英民主理論強調,民主政治的目標主要在於:
期待擔任決策者的政治菁英們和平競爭,爭取人民支持。
掌握決策權,決定政治權力與社會價值的分配。
一般民眾的角色,僅是透過定期選舉決定領導人,以避免專制。
3. 多元民主理論
背景:
• 1970年代,西方國家的經濟衰退,社會危機日
趨嚴重。
• 領導的菁英分子無法有效解決政治經濟危機,
以回應人民的需求。
• 菁英民主理論因而受到嚴厲的批判。
美國政治學者道爾
(Robert Alan Dahl,
1915-)
提出「多元民主理論」
批評國家行政權力日益集中且與民眾需求脫節
主張公民有權組成各種自治社團,表達並追求共同的意見或
利益,包括各種政黨、工會等利益團體。
強調人民可以透過結社自由,讓代表各種利益的不同社會勢
力互動,使民主政治成為「多元政體」(polyarchy)。
政治菁英必須透過競爭,獲得不同社會勢力的支持,維持執
政地位。
避免任何單一社會勢力掌握政治權力,居於絕對控制地位。
4. 審議民主理論
補救代議制度的缺失
•試圖與官員、專家的決策方式相抗衡
當代審議民主理論應運而生,提出直接參
與公共政策制定的要求。
審議民主
http://digitalarchives.tw/site_detail.jsp?id=3202
「審議民主理論」
(deliberative democratic theory)
自1990年代開始,強調討論、溝通。
與先前民主理論的主要不同之處在於:
1.修正菁英民主和多元民主理論偏重投票行為的主張。
2.強調投票前的審慎思辨、溝通說理過程。
審議民主理論關心
如何使每個人都能在公共領域
(public sphere)中發聲、表達意見。
重視意見溝通的過程。
公平對待每位公民參與討論提出的
看法
2008高雄審議
民主會議
http://2008ddik
.blogspot.com/
德國當代哲學家哈伯瑪斯
(Jurgen Habermas, 1929-)
• 透過公開、平等、合理的
溝通來建立審議民主。
• 在尊重人權、實行法治的
環境下,人們深思熟慮、
慎思明辨地進行公開辯論、
溝通,藉以凝聚彼此間的
共識。
審議民主的實踐有其條件:
2008青年參與審議民主
─主辦人培訓
http://www.careernet.org
.tw/97dm/images/0524/2
0080524.php
• 參與民眾對議題的了解、對資訊的
掌握,以及討論時權力是否對等。
• 討論結果有無拘束力等,均會影響
實踐的結果。
• 審議民主的運作費時耗力,常使多數人怯步。
貳、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
民主體制具備的幾項基本原則
一、民意政治
二、法治政治
三、責任政治
一、民意政治
民主政治是探詢民意的民意政治
為求各種民意皆能有效表達、受到尊重,並進而能反映、
落實到政策,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 政治平等:在政治平等的前提下,人民皆有機會表達意見,
方能有效匯集民意。
2. 公共參與:民主精神落實在生活、充分討論與意見溝通中,
形成各種公共政策,實踐實質民主、彰顯民意。
3. 定期改選:政府定期接受民意檢驗的機制,是一種責任政
治的展現、主權在民最具體的實踐。
4. 多數統治:要求少數服從多數決定、多數尊重少數權益。
二、法治政治
強調法治,以確保民主政治的實施可能性。
法治政治要求無論是人民或政府,都必須守法
民主政治中法治政治的重要意涵:
1. 保障人權:政府首要職責就是要保障或增進人民的
自由權利;當國家不得不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時,
必須要有法律依據。
2. 依法行政:透過法治規範來掌控政府行政權的施政
範圍,避免過度擴權,危及民主。
3. 司法獨立:在權力分立下,立法權與行政權,均受
到獨立行使職權的司法權監督。
三、責任政治
• 政治責任主要是針對政治決策者所課的責任。
• 如果決策者的決策違背民意、決策錯誤,或是該政
策的執行成效不彰,造成民眾的損失與不滿時
決策者往往透過辭職下臺以示負責。
1. 政治責任:可以分為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
2. 法律責任:
強調依法施政,如果(政策的決策者或執行者)行政行為違
反法律之相關規定,亦須負擔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包括民事、刑事乃至行政、國家賠償等責任。
參、憲政主義(立憲主義)
一、憲政主義的涵義
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第16條:「一個沒有
權利保障,權力分立,就不能說是有憲
法的社會」。
憲政主義
http://www.ait.org
.tw/infousa/zhtw/
DOCS/Demopape
r/dmpaper2.html
•透過憲法來保障基本人權、限制政府權力的
理念。基本精神在於政府權力應受限制以保
障人權,透過憲法的具體規範來限制政府的
組成與權力的行使,以建構有限政府
(limited government) ,達成保障人權的
目標。
•國民主權、基本人權的保障、權力分立、法治原則
二、憲政主義的憲法
一部以憲政主義為理念的憲法,應當依據國民
主權,法治原則與權力分立原則,並具備一套
違憲審查制度,以確保憲法規範的落實。
朝
1. 國民主權
2. 權力分立
3. 法治原則
4. 違憲審查制度
法
蘭
西
共
和
國
憲
法
鮮
民
主
主
VS 義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1. 國民主權:
國家權力的來源為國
民,國民擁有決定國
家政治方針的權力。
國民主權
http://www.books.co
m.tw/exep/prod/boo
ksfile.php?item=001
0197352
王志宏著,揚智文化出版,2002/08
2. 權力分立:
為防止政府濫權,政府組織的設計應符合
權力分立原則。
→一般民主憲政國家均將政府權力分為三種
將三種權力分屬於不同機構,使其相互制
衡,防止濫權:
制定法律的立法權
依法行政的行政權
依據法律解決紛爭的司法權
3. 法治原則:憲政主義的憲法主張,無
論人民或政府都必須要守法,尤其是
政府,更應該依法行政。
4. 違憲審查制度:
★起源:180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院長約翰馬
歇爾的司法判例,確立了司法審查制度。
★定義:係指法院在審判案件中,可以宣告行
政機關的命令或立法機關的法律因為違憲
而失效。
設置違憲審查機制,負責以下三項工作:
解釋憲法條文疑義
判斷憲法規定是否被違反,以確保憲法規定受到尊重
使權利受侵害者能夠得到有效救濟
4. 違憲審查制度:
按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
下列四類可以申請釋憲及申請統一解釋
法律、命令。
1. 行政機關
2. 人民、法人、政黨
3. 立法委員(1/3以上隻連署)
4. 最高法院、行政法院
人民申請釋憲的流程: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6_02.asp
肆、我國憲法的變遷
憲法變遷:指憲法為適應社會價值或政治經
濟情勢變更所產生的變化。
•憲法變遷的方式主要如下:
◎憲法解釋
◎憲政慣例(憲法習慣)
◎國會立法
◎修憲
一、憲法解釋
透過憲法解釋機關的解釋,憲法的規範
內容產生變化。
例如:中央民代任期
第一屆
釋
字
三
十
一
萬年
國代
釋
字
二
六
一
全面
改選
二、憲政慣例(憲法習慣)
透過憲政實務運作,以反覆發生的先
例,彌補憲法條文漏未規定的憲法漏洞。
例如:早期美國聯邦憲法,
未規定總統是否連任?
我只連任
一次!
大陸會議上的華盛頓總統
http://www.infzm.com/conten
t/6739
憲法習慣欲成為有拘束力的習慣
法,需有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
1.客觀要件:國家機關反覆從事
之慣行,並經歷長久時間。
2.主觀要件:該慣行被確信具有
法的效力。
三、國會立法
憲法只作抽象原則的規定,憲
法內涵的落實,有賴國會制定
的法律來完成
同一條抽象原則,可能會因為
不同時期相異的立法規劃,展
現出不同的風貌,改變了憲法
的具體內容。
國會立法
http://byfiles.storage
.live.com/y1p90oBt
1BhFxewgzDMTfq
B4Cai6Hdpz7sMze
gjuijncVCmwSpm
WGpiWZ5vvcJhtg_
ZwzkPHd2LMrQ
四、修憲
目前我國憲法修改的程序:
1.須經立法院提案:
由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
四分之三之出席
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
2.公告半年
3.應經公民複決:
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
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通過
五、近年我國憲法的增修
歷史背景:
1948
1991
1948~1991年間:
•進行多次「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修訂。
•1948年起,政府為因應戰
爭變局、鞏固領導中心,
宣告進入動員戡亂時期
•1991年廢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
條款,回歸正常憲政體制,重
回民主政治發展常軌。
1. 人民權利的保障
(1) 擴大參政權:(公民直選總統、公民複決入憲)
• 修憲之後,總統、副總統改由人民直接投票選出
• 有關修憲案、領土變更案之複決權,也交由人民直
接以投票複決之
(2) 其他重要的權利入憲(憲法增修條文):
• 兩岸人民關係
• 婦女參政保障名額(性別平等政策)
• 重視環保生態
• 維護婦女安全
• 保障身心障礙者
• 原住民族之權益
2. 政府體制的調整
(1) 強化國會的民主代表性:釋字第261號解釋文
• 中央民意代表完全由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地區人民定期
選出,回歸憲政上民主基本原則。
(2) 調整中央民意機關職權:單一國會制度、國會選制改革
• 把監察院改為非民意機關
• 廢止國民大會
• 使立法院成為我國唯一的中央民意機關,確立單一國會制度
(3) 重劃行政、立法權限 :
• 強化屬於行政權的總統職權,賦予總統直接任命行政院院長
之權力
• 單一國會原則確立後,將國民大會或監察院的職權,集中移
轉給立法院
• 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院長進行不信任投票,強化立法權權力
• 允許行政院院長,得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4)地方政府組織調整(民國86年精省)
公社 第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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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級生談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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