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性騷擾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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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三)性騷擾防治法

談婚姻家庭與
職場人身安全
主講人:李兆環律師
100年3月9日
得耀法律事務所
Email:[email protected]
02-2313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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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結婚之要件與效力
一.婚約之要件與效力
二.結婚之要件與效力
貳.婚前應注意事項
一.原生家庭之了解
二.人格.健康等狀況
三.經濟狀況
四..溝通模式之建立
參. 婚後應注意事項
一.夫妻姓氏
二.夫妻住所
三.家庭生活費用
四.夫妻財產
五.子女監護
六.子女姓氏
七.認領與收養
肆.離婚時應注意事項
一.離婚之方式與要件
二.子女監護探視與扶養
三.夫妻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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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結婚之要件與效力
一.婚約之要件與效力
二.結婚之要件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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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約之要件
民法§972: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
自行訂定。
民法§973: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
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民法§974: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
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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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約之要件
民法§975:婚約,不得請求強迫
履行。
民法§977:解除婚約,無過失之
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一方請求損愛賠
償。
民法§979-1:因訂定婚約而為贈
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
當事人之一方,得請 求他方返還
贈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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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約之要件---婚約之解除
 民法§976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
婚姻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二、故違結婚期約者。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
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
不受婚約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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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結婚之要件
1. 男未滿十八歲者,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
結婚。
2.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3.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
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 關為結
婚之登記。
4.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
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 關為結
婚之登記。
5.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一人不得同時與
二人以上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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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結婚之要件
民法§983:禁止近親通婚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
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
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
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
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
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
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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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結婚之效力
冠姓:各保有本姓,得約定冠他方姓,
須登記
同居義務:互負同居義務
住所:共同協議,協議不成,得請法院
裁定
日常家務 :互為代理人,若有限制代理
權,但不可對抗善意第三人
家庭生活費用分擔:由夫妻各依其經濟
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夫妻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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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婚前應注意事項
一.原生家庭之了解
二.人格.健康等狀況
三.經濟狀況
四.溝通模式之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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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婚後應注意事項
一.夫妻姓氏
二.夫妻住所
三.家庭生活費用
四.夫妻財產
五.子女監護
六.子女姓氏
七.認領與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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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姓氏
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
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
機關登記。
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
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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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住所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
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
院定 之。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
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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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庭生活費用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
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
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
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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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夫妻財產
民法第1004條: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
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
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民法第1005條: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
為其夫妻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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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財產制
1. 若沒有特別約定,
則適用此制度。
2. 財產仍各自管理。
3. 離婚或配偶死亡時,
有剩餘財產分配請
求權。
分別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
約定財產制
共同財產制
1. 須雙方約定,
已結婚仍可約
定或變更)。
2.分別財產制一
切財產自有,
且個別管理。
3.共同財產制一
切財產共有,
且共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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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子女監護
(一) 民法§1086父母為未成年子女之法
定代理人。
(二) 民法§1091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
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
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
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三) 離婚後子女監護權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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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子女監護
(三) 離婚後子女監護權之問題︰
1. 昔
(1)民法§1051(兩願離婚)→由夫任之。但
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2)民法§1055(判決離婚)→適用民法§1051,
但法院得為其子女之利益,酌定監護人。
2. 今(85.09.26修正)
(1)民法§1051刪除。
(2)修正民法§1055
(3)增訂民法§1055之1︰依子女最佳利益。
(4)兒少福利法§18 §36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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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子女監護
(三) 離婚後子女監護權之問題︰
3、何謂「子女之最佳利益」?
實務通常如何認定?
(1)非訟§123:滿7歲有非訟能力。
(2)依社會局訪視報告。
(3)判斷子女年齡、性別、健康、意願、家庭支持系
統…等。
4、監護權改定:
民法§1055第三款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
有不利之情事。
5、62台上1398;76台上1205:監護人一方死亡,當然
由他方(前配偶)監護子女。
6、管轄:
非訟法§122、§138:由未成年子女住所或居所地之地方
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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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子女監護
(四)探視權:
一、民法§1055第五款酌定其與未成年
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二、實務處理:
1、兩願離婚→從其約定。
Q1:可否約定〝永不得探視〞?
2、判決離婚→由法院依法酌定。(1)
探視時間。
(2)探視方法。
(3)法院判決探視權之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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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子女姓氏變更
(一) 民法§1059(子女之姓)
(二) 姓名條例 §6
Q1 : 父母離婚後,子女由一方任監
護人,此時若要變更子女姓氏,須
否得到未任監護人一方之同意?
Q2: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是否就
須從父性?惝監護權由母擔任且實
際與母共同生活能否變更與姓母同
氏?
〈民法§1059之1(子女之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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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認領與收養
1. 民法§1065生父認領:
(1)生父親自認領。
(2)經生父撫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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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認領與收養
2. 強制認領—訴訟請求須有下列情況之一:
 民§1067
 昔:
(1)受胎期間生父與生母有同居之事實者。
(2)由生父所作之文書可證明其為生父者。
(3)生母為生父強制性交或略誘性交者。
(4)生母因生父濫用權勢性交者。
 今:
有事實足認其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
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
領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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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認領與收養
3. 強制認領之限制:
 生母於受胎期間內,曾與他人
通姦或為放蕩之生活。
 (民法§1068)《目前已刪除此
規定》
4. 認領之效力:
 民法§1069溯及於出生時。但第
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
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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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認領與收養
 收養
1. 意義: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者。
 民法§1072
2. 要件:
(1)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20歲。
(2) 近親禁止收養。(民法§1073之1)
(3) 書面。
(4) 法院認可。
3. 效力:視同婚生子女。姓氏:民法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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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認領與收養
4. 收養無效:
(1)年齡未差20歲。
(2)違反民法§1073。
(3)同時被兩人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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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認領與收養
5. 、收養被撤銷:
(1)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未與配偶共
同為之。
(2)有配偶者被收養為養子女應得
其配偶同意。
(3)違反民法§1079第三款滿七歲未
成年子女被收養未得法代同意。
(4)收養被詐欺或脅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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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離婚時應注意事項
一.離婚之方式與要件
二.子女監護探視與扶養
三.夫妻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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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之方式與要件

裁判離婚事由
•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
求離婚:
重婚。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
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有不治之惡疾。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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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之方式與要件
有上列事由以外之重大事由,難
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
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
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不可歸責之一方,才能請求
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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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子女監護探視與扶養
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
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
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
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
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
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
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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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子女監護探視與扶養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
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
款事項 ,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
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
父母負擔扶養 費用及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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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子女監護探視與扶養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
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
與未成年 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
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
女之利益者,法院得 依請求或
依職權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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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夫妻財產分配
• 贍養費:
民§1057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
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
過失,亦應 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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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夫妻財產分配
•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
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
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
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
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
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
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
分配額。
•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
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
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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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夫妻財產分配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
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
償婚 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
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
時,應分 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
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前條第一項但書
之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其所負
債務 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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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夫妻財產分配
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
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 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
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
為 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 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
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 額,對受領之第三人
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
顯不 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 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
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 滅。自法定財產制關
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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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離婚
2. 死亡
3. 約定改用
其他財產制
丈夫
婚前
財產
妻子
婚後
財產
婚後
財產
夫1/2
扣除負債
例外:
無償取得,
須扣除。
剩餘財產
妻1/2
婚前
財產
結論:
扣除負債後,婚後
財產較少的人,對
財產較多的人有剩
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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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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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授大綱
壹、前言-從數字看見性別問題
貳、性騷擾防治之基本概念
參、性騷擾迷思
肆、性騷擾相關法律之介紹
伍、調查程序之進行
陸、調查報告之撰寫
柒、結語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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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從數字看見性別問題
高受暴率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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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性侵害女性被害人年齡統計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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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性騷擾申訴調查結果統計
(成立案件)男女性比例
加害人(人)
男
女
被害人(人)
0
50
100
150
200
250
資料來源: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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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性騷擾申訴調查結果統計(被
害人)年齡別
18歲未滿
18~30歲未滿
30~40歲未滿
40~50歲未滿
50~65歲未滿
65歲以上
不詳
資料來源: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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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成立之
概況-行為樣態(可複選)
羞辱、貶抑、敵意或騷擾的言詞
或態度(如:開黃腔、緊盯對方胸
部、羞辱他人身材或打扮等)
羞辱、貶抑、敵
意或騷擾的言詞
或態度(如:開黃
腔、緊盯對方胸
部、羞辱他人身
材或打扮等)
毛手毛腳、掀裙子
偷窺偷拍
展示或傳閱色情圖片(檔)
曝露隱私處
趁機親吻、擁抱或觸摸胸、臀或
其他身體穩私部位
趁機親吻、
擁抱或觸摸
胸、臀或其
他身體穩私
部位
其他利用權或機會性騷擾
資料來源: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45
女性知道「113專線」比例71.4%高於男性之
58.2%,而在遭受或看到家暴、性侵害及性騷
擾件時主動報案比例,男性高於女性。
女, 71.40%
女
男, 58.20%
男
0.00%
50.00%
100.00%
資料來源:內政部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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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從數字看見性別問題
2007年公部門性騷擾申訴案件概況(資料來源:勞委
會) :
總共17件申訴,其中敵意式15件、交換式2件。
送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或
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評議案件3件(2件成立、1件不成
立)。
2008年統計性騷擾事件(資料來源:內政部家防會:
125件成立、73件不成立、73件其他。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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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平等就業委員會(EEOC)公布最新資
料顯示,男性在工作場所被性騷擾的投訴
案例,在2006年創新高紀錄。2006年男性
投訴遭性騷擾比例,佔這類總投訴案件的
15.4%,人數達一萬二千多人,比十年前的
11.6%還多。
(資料來源:法新社華盛頓 )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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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從數字看見性別問題
應重視性騷擾議題之理由:
保障基本人性尊嚴
保障身體自主權
保護隱私
保障工作權
保障受教權
確保友善生活環境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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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罪 (民88年4月21日修正)
• 修正前 § 221 (強姦罪)→致使不能抗拒(客觀
要件)
案例:醫師娘的case
• 修正後 § 221 (強制性交罪)→其他違反其意願
之方法(主觀要件)
案例:1.成年人:情侶至男友家,監視器拍到
二人愉悅步出大樓
2.同事(上司與員工):半夜監視器拍到
一前一後(妨有些無神)離開公司。 50
50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5項
•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
人格尊嚴,保障婦
女之人身安全,消
除性別歧視,促進
兩性地位之實質平
等
51 51
刑法第224條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
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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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
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
為
53
53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
一、故意窺視他人…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
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
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
性者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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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一、民國89年9月「強吻案」,法院認定為國際社交
禮儀!?不合致於刑法「強制猥褻罪」
二、民國94年現代婦女基金會促成性騷擾防治法之通
過,並於第25條創立「強制觸摸罪」,用以補充
現行法未規定之強制觸摸行為
三、民國96年「襲胸案」,社會輿論又一次對司法
(不成立「強制猥褻罪」)失望→性騷擾防治法
通過後,輿論是否仍合理?
55
55
突襲的觸胸摸臀 (88年4月21日修正)
• 修正之前依 § 234 公然猥褻(保護法益在於維
護善良風俗) →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
• 修法後增修了「主觀意圖要件」→
§ 234 I
意圖供人觀覽
§ 234 II 意圖營利→所以「不能」依公然猥褻
罪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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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之後依 § 224 強制猥褻(保護法益個人性
自主權)
突襲→是否是強制?
• 修法後,多依 § 224 論罪?當否?
• Issue:時間短暫→如何判斷「個人性自主權受
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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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方法院96訴字第25號判決
(襲胸案)
• 告訴人A女遭被告觸摸胸部之際,尚未及感受到性
自主決定權遭妨害,侵害行為即已結束,且接觸時
間甚短,客觀上並無足以引起他人之性慾,與刑法
強制猥褻罪之行為人出於猥褻之故意,主觀上滿足
自己情慾,客觀上足以引起他人性慾之要件尚屬有
間。被告顯係意圖性騷擾,乘告訴人不及抗拒之際,
而為襲胸之行為,惟本案被告行為時性騷擾防治法
尚未實施,依罪刑法定原則,自不得另論以性騷擾
防治法之罪責。
58
58
彰化地方法院97訴字第712號判決
(舌吻案)
• 足見被告係在極短暫之時間內,利用A女不及防備與抗拒之
際,摟抱A女並將舌頭放入A女口腔中親吻,惟在A女察覺
立即伸手推開被告後,被告並未再對A女以違反其意願之強
制方法為猥褻行為,即被害人A女在甫遭被告摟抱並親吻之
際,尚未及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受到壓制或影響,是被告既
未另對被害人A女施以與「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
強制程度相當之違反被害人意願方法而為猥褻行為,揆諸前
揭說明,應與刑法第224條、第224條之1強制猥褻罪之構成
要件有間,而僅係乘被害人A女不及抗拒而短暫摟抱A女並
將舌頭伸入口腔中親吻,而屬性騷擾之範圍。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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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方法院96訴字第26號判決
(觸摸下體案)
• 被告如由緊鄰之女廁隔間向另一隔間之告訴人伸手,因
空間所限,客觀上亦僅容觸摸之舉動,無從另施以強制
力,如告訴人發覺遭觸摸時,立即起身迴避,被告實無
從再予以觸摸,或施以強制力,是被告辯稱歷時僅1、2
秒就收手,告訴人亦馬上驚叫、起立一節,應非虛妄,
其復辯稱告訴人於觸摸過程中並無伸手撥開或其他抗拒
之舉動,亦未與告訴人前開證述矛盾,依上開證據綜合
判斷,被告所為,既未對告訴人施以與「強暴、脅迫、
恐嚇、催眠術」強制程度相當之「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
法」,應係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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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猥褻罪」v.s「強制觸摸罪」
一、目的性解釋:「強制行為」是否應包含「違
反其意願」?
二、文義性解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
僅為例示規定?
三、體系性解釋:規範目的與處罰刑度為何?
四、小結:在「強制觸摸罪」之立法下」,「瞬
間騷擾」及「違反其意願」應非屬「強制猥
褻罪」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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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猥褻罪之構成要件
(刑法224條)
一、主觀構成要件-行為之故意
二、客觀構成要件
(一)對於男女為之
(二)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
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97年第五次
刑庭會議決議)
(三)為猥褻行為(釋字407、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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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行為
• 妨害性自主:所保護的法益是每個人的性權
利,因此將其他性權利主體當作發洩性慾的
工具,始他人淪為性客體的行為,就是妨害
性自主的行為。
• 使其他性權利主體淪為性客體的行為態樣→
包括:性交 和 猥褻。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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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討
奧運金牌女泳將自爆 11歲曾遭教練性騷擾
2010年3月21日
〔編譯羅彥傑/綜合報導〕一九七二年慕尼黑金牌女泳將狄娜.狄
兒朵芙.施密特,十九日聲援一名指控加州聖荷西市中心教練性
騷擾的十五歲少女,並自爆十一歲時曾被自己的教練性騷擾,而
且這個夢魘持續了四十年,但卻沒人受到制裁。
訴狀進一步提到,全美有三十多名教練對少女們做出不檢點
的行為,並聲稱游泳競賽界縱容教練與選手之間的不當關係。對
此指控,美國游泳協會執行長魏格斯十九日表示不能認同,強調
泳協向來認真地看待這個問題。他指出,會立即調查相關指控,
如果查證屬實,他們會設法讓涉案教練無法立足,但最終還是由
地方泳會做出聘雇與否的決定。十五歲少女去年就對在聖荷西市
游泳中心及其他泳會擔任教練的安德魯.金恩提告,指控他對她
性騷擾將近一年,而且他還涉及對另外兩名女學生性騷擾。六十
一歲的金恩在今年一月被判四十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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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討
女排長被強吻 求助長官被摸胸
【聯合報╱記者程嘉文、王慧瑛】2010.03.21
女少尉軍官在KTV遭少校副營長及士官猥褻,受害
女排長26歲,大學畢業後報考軍官班,服役8個多月,個
性開朗,與涉案林姓副營長和李姓上士,平時互動不錯,
她獲知林、李兩人要被送法辦,還心軟幫忙求情。林姓副
營長上月25日深夜因歡送同仁調差,邀請女排長等5人到
新竹市一家KTV歡聚,李姓上士與同袍等11人恰好在隔
壁包廂,雙方相遇後互串門子玩樂。
女排長不勝酒力進廁所時,李姓上士跟進廁所強吻女
排長,並毛手毛腳,女排長拒絕並逃出廁所走回包廂,一
臉驚恐告知林姓副營長。
未料林姓副營長不但未維護女排長,還假藉安慰,伸
手對她摸胸猥褻。女排長被下屬欺侮,又遭直屬長官侵犯,
身心受創,隔天向部隊保防官反映,保防官立即向上呈報,
展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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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討
摟腰算性騷擾 判拘役40天
2010年3月21日
在竹科擔任業務副理的36歲張姓男子,因愛慕坐在隔
壁的胡姓女同事,常以手機簡訊、噓寒問暖,胡女多次
拒絕追求。但張男在97年2月公司聚餐時,趁酒後攬著胡
女腰際,胡女覺得不舒服提告,新竹地院依違反性騷擾
防治法,將張男判處拘役40天,可易科罰金。
胡姓女子指控張姓副理97年2月間,在竹市某PUB內,
先用手搭住她的肩膀數秒,她感到不舒服,所以閃離一
段距離,沒想到,副理的手又繞過背後,摟住她的腰數
秒,她繼續往前坐,副理才放手。
胡姓女子在週一上班時,向高階主管申訴遭張姓副理
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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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性騷擾防治之基本概念
具體落實憲法之基本權保障
將性騷擾定義明文化
建立內部申訴管道及懲戒措施
保護隱私
避免二度傷害
從職場、校園乃至公共領域全面防治性騷
擾
67
67
貳、性騷擾防治之基本概念
一. 性別主流化之意義
(一)Gender mainstreaming
Q:什麼是性別?
生理性別
社會性別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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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性騷擾防治之基本概念
(二)
從「婦女」到
「兩性」
「性別」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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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性騷擾防治之基本概念
(三)婦女處境:過去、現在、未來
傳統中的女人:男尊女卑、家庭依賴者,被排除
於決策領導之外。
現代的女人:照顧責任一肩挑的壓力、貶低女性
的大眾傳媒、過度醫療化的婦女健康、婚育選擇
與個人事業間的衝突。
未來的女人:全方位的性別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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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性騷擾防治之基本概念
我國近10年與性別有關之各項立法
相關法令
民法親屬編修正 1996年~2002年
刑法修正
1999年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1997年
家庭暴力防治法
1998年
兩性工作平等法
2002年(2008修正為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
2004年
性騷擾防治法
2005年
繼續研修中……………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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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性騷擾防治之基本概念
二. 什麼是性騷擾?
性騷擾是一種非自願性、不受歡迎且是令人不
愉快的(感受),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語或身體
的行為(內容與樣態),而且該行為的目的或結
果,會影響正常生活之進行(結果)
鹹豬手、講黃色笑話、公共場所惡意的肢體碰
觸、色眼亂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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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性騷擾防治之基本概念
三. 性騷擾類型
以羞辱、貶抑、敵意或騷擾的言詞或態度,形
成敵意的環境。ex:拿身材、打扮作為羞辱、
黃色笑話等、故意展示猥褻的圖片或電話網路
性騷擾。
歧視性或騷擾性的肢體行為。ex:偷拍、毛手
毛腳、暴露性器官等。
以性服務為交換利益的條件。ex:利用約會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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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便宜作為升遷調職及加分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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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性騷擾防治之基本概念
以職場為例
(一)涉及言語
在課堂或辦公室開黃腔;評論、長相;不當稱呼;嘲笑
性別特質 Ex:娘娘腔、男人婆;探詢隱私、性傾向等;
發表歧視同性戀之言語。
(二) 涉及不當碰觸
上下其手、強抱或強吻
利用上課:體育課
利用面談討論:撫摸手、小腿、肩、臀部;碰觸胸部、
親腳趾
利用其他理由:指導電腦技術;整理衣物儀容;餵藥;
請求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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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性騷擾防治之基本概念
利用出外開會、出國機會;
暗示邀約同宿、提供按摩;
利用提供交通工具搭載;
利用熟睡襲胸或親吻;
阿魯巴等碰觸生殖器官之戲謔遊戲
(三)涉及散播文字、圖片
貼海報、上網、廁所塗鴉、匿名信、PO
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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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性騷擾防治之基本概念
(四)涉及追求或分手
過度追求、不當追求、電子郵件騷擾、
簡訊騷擾、跟監、分手報復等。
(五)其他
指定座位、穿著;敵意注視;偷窺;要
求發生性行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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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貳、性騷擾防治之基本概念
四. 性騷擾之認定
違反當事人意願或不受歡迎,乃是性騷擾行為
之主觀要件,亦即行為人所為之行為,倘違反
被行為者之意願或不受被行為者歡迎均屬之,
非以行為人主觀看法為準據,縱使行為人主觀
上並不認其行為不受歡迎或違反被行為者之意
願,亦成立性騷擾行為;惟性騷擾行為成立與
否,仍需綜整客觀事實加以判斷。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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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性騷擾防治之基本概念
五. 簡單初步的判別標準
被害人的主觀感受
被害人即時的抗議或抱怨,或曾對他人提起
騷擾的程度,是否影響被害人正常生活
兩造是否有上下隸屬、權力不對等或同事關係
過去是否有性騷擾他人之紀錄(性騷擾史)
加害人性騷擾行為重複發生的頻率(性騷擾史)
78
78
參、性騷擾迷思
一. 迷思
她一定做了什麼(穿了什麼、說了什麼),才會
被性騷擾;
她/他沒有當場言詞拒絕,所以不算性騷擾;
她/他事隔多日才申訴,內情恐怕不單純;
他是個好老師、好先生,怎可能騷擾別人?
會不會是誣告?為了報復或權力鬥爭?
男性會被騷擾嗎?
同性之間也會性騷擾嗎?
79
79
參、性騷擾迷思
她/他被性騷擾,怎麼還能笑?(能上學、吃得
下飯?…)
她長得這麼「安全」,你相信他被騷擾嗎?
這是女生太過敏感?缺乏幽默感?
又沒少塊肉,有這麼嚴重嗎?
他/她們本來關係那麼好(好朋友、男女朋友、
得力幫手 ),怎可能是性騷擾?
這是追求、挑逗、試探,怎算性騷擾?
80
80
參、性騷擾迷思
二. 如何避免成為加害人
尊重每一個人的差異性,不確定他人感受前,
寧可不說黃色笑話、不隨便碰觸他人身體。
不以性或性別的話題開玩笑,例如:嘲笑對方
胸部太小或太大。
不要自認自己是萬人迷,自己的言行舉止
不見得受到歡迎,不當或過度的追求都可
能成為性騷擾。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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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性騷擾迷思
就算是親如夫妻或情人,任何親密動作都需你
情我願,否則不小心便會成為性騷擾或性侵害
加害人。
檢視自己是否存在性騷擾迷思,迷思愈嚴重者,
愈容易成為性騷擾加害人高危險群。應經常參
與相關教育訓練、閱讀相關書籍,建立具有性
別敏感度及尊重差異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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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性騷擾迷思
三、如何避免性騷擾他人之六大原則
四不
1.當不確定自己的言行是否為對方所歡迎時,寧
可先不要說或不要做。
2. 如果察覺到自己的言行是不受歡迎時,應不
要繼續說或繼續做。
3. 不要將對方的「友善」誤解為「性趣」。
4. 不要利用對方的仰慕或信任,遂行性騷擾行
為。
83
83
參、性騷擾迷思
二要
1. 要能敏感察覺自己與對方是否存有結構性
與個別性差異:結構性差異是指雙方的權
力、體力,地位或資源不相等;個別性差
異是指彼此擁有不同的身體界限、認知標
準、品味偏好、及價值觀等。
2. 若查覺與對方存有上述差異,具優勢者
(如:主管、老師、身體力壯者)更應嚴
守專業倫理及尊重差異等人際互動原則。
84
84
肆、性騷擾相關法律之介紹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相關法律
適用對象
法律定義
申訴管道
舉證責任
行為人之責任
85
85
肆、性騷擾相關法律之介紹
一. 相關法律
憲法:最高指導原則
社會秩序維護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騷擾防治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民法親屬編
86
86
肆、性騷擾相關法律之介紹
二. 適用對象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適用對象:
一般人
87
87
肆、性騷擾相關法律之介紹
二. 適用對象
(二)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對象: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性騷擾
時
受僱者在職場或執行業務時遭受
性騷擾時(出差或非上班時間仍
執行業務者屬之)
職場性騷擾
88
88
肆、性騷擾相關法律之介紹
二. 適用對象
(四)性騷擾防治法適用對象
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
以外之人。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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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性騷擾相關法律之介紹
三. 法律定義
(一) 性別工作平等法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1.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
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
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 干擾其人
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
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 視之言詞或行為,俜為勞務
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 酬、考
績、陞遷、降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90
90
肆、性騷擾相關法律之介紹
3.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
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 擾防
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
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
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91
91
肆、性騷擾相關法律之介紹
(三)性騷擾防治法:
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
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
或減損與工作 、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
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交換式性騷擾)
•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
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
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
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
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92
(敵意環境性騷擾)
92
第 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
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
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
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
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
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
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93
(三)性騷擾防治法:
第 4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
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 為縣 (市) 政府。
第 6 條
前項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直轄
市市長、縣 (市) 長或副 首長兼任;有關機關高
級職員、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
家為委員;其中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
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 二分之一;其中女性代表
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組織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
94
(三)性騷擾防治法:
第 7 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
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 性騷擾之情形
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前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
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 協調處理;
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
施,並公開揭示 之。
95
(三)性騷擾防治法:
第 10 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對於在性騷擾事
件申訴、調查、偵查或 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
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 與行為
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違反前項規定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12 條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
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 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
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 力
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
不在此限。
96
(三)性騷擾防治法:
第 13 條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
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 ,向加害人
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
市、縣 (市) 主 管機關提出申訴。
前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
應即將該案件移送加害人所 屬機關、部隊、
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調查,並予錄案列管;加
害人不明或 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時,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
察機關調查。
97
(三)性騷擾防治法: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於申訴或移送
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 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
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 事人。
前項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逾期未完成調查或
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 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
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直 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或再申訴時,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
98
(三)性騷擾防治法:
第 14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受理性騷擾再
申訴案件後,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主任委員
應於七日內指派委員三人至五人組成調查
小組,並推選一人為小 組召集人,進行調
查。並依前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99
(三)性騷擾防治法:
第 16 條
性騷擾事件雙方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 調解;其
以言詞申請者,應製作筆錄。
前項申請應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
有關第一項調解案件之管轄、調解案件保
密、規定期日不到場之效力、請 求有關機
關協助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
定之。
100
(三)性騷擾防治法:
第 19 條
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向該管地方政府
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申請將調解事 件移送該
管司法機關;其第一審裁判費暫免徵收。
第 20 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罰鍰。
101
(三)性騷擾防治法:
第 21 條
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
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 、照護之人,利用
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
分之一。
第 25 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
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 體隱私處之行為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十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102
肆、性騷擾相關法律之介紹
四. 申訴管道
(一) 職場性騷擾-性別工作平等法
職場性騷擾-
兩性工作平等
法
如果您是員工,在執行職務時遭到性騷擾,
向您所屬單位所設置之性騷擾申訴管道申訴。
案例:
台北電台前台長性騷擾員工,被監察院彈劾。
三. 陳瑩立委助理被交通部花東縱谷處長強要陪酒、
襲胸事件。
103
103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向警察機關報案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
處理並詳予記錄。知悉加害人所屬單位者,應移請該所屬
單位續為調查,並副知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
申訴人;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單位者,應即行調查。
但涉及「性騷擾罪」者(性騷擾防治法§25),應即行調
查,並依被害人意願移送司法機關。
1.您若在一般場所遭到性騷擾,可立即向場所負責人申訴,加
其他性騷擾-
害人若為該場所員工,則該場所應進行調查;加害人若非該
性騷擾防治法
場所員工,則該場所會將申訴書移給當地直轄市、縣(市)
社會秩序維護法
政府處理。
案例:
2.您也可以直接向加害人所屬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或
警察機關提出申訴。
女病患遭醫師性騷擾。
捷運鹹豬手,「摸」成被告第一人。
104
104
肆、性騷擾相關法律之介紹
四. 申訴管道
(二)申訴程序
–
–
–
–
–
–
–
–
被害人1年內向加害人所屬單位提出申訴
加害人所屬單位於7日內開始調查
14日內通知補正
如不受理,20日內通知
2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通知當事人)
當事人(被害人或加害人)對申訴結果不服,得於30日
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加害人為用人單位之首長、主官或最高負責人時,則
向該單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防
治準則§5Ⅱ)
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單位時,則向事件發生地
之警察機關提出申訴
申訴流程(參考流程圖)
105
105
(三)性騷擾防治法申訴及調查流程圖
申訴
受理與否(14日內得補正)
否
1.20日內以書面回復當事人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2.敘明理由
3.載明再申訴之期間及單位
是
2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
接獲不受理通知
調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
(市)政府
是
是否接受
是否接受調查結果
否
否
30日內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再申訴
是
1.20日內以書面回復當事
人
2.敘明理由
否
受理與否(14日內得補正)
是
2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
調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結案
106
106
肆、性騷擾相關法律之介紹
(四)處理原則
1. 職權調查原則
2. 客觀、公正、專業原則
3. 當事人充分陳述原則
4. 避免重複詢問原則
5. 保密原則
107
107
肆、性騷擾相關法律之介紹
6. 協力調查義務
7. 衡酌當事人權力差距原則
8. 卷宗閱覽權之保障
9. 依限處理原則
10.公平原則(迴避)
108
108
肆、性騷擾相關法律之介紹
五. 被害人之舉證責任
•
詳細紀錄事件發生之人、事、時、地、物
•
試圖阻止性騷擾的所有嚐試
•
您曾經做了哪些抗議
•
您的感受
•
目擊者資料
•
現場證物(包括人證、物證)
•
錄音蒐證
109
109
肆、性騷擾相關法律之介紹
六. 職場發生性侵、性騷擾之法律責任
(一) 民事責任(§9)
侵權責任
損害賠償責任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
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
之適當處分。
110
110
肆、性騷擾相關法律之介紹
(二) 刑事責任(§25)
妨害性自主罪§221~§229之1
公務員加重責任 §134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
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
元以下罰金。
此項犯罪,為告訴乃論之罪,須經告訴權人提起
告訴。
111
111
肆、性騷擾相關法律之介紹
(三) 行政責任
懲處
以合理被害人為標準
關於被騷擾者之主觀感受,中外學界發展
出「合理個人」(reasonable person) 、
「合理女人」(reasonable women)、「合
理被害人」(reasonable victims)三種標
準,作為認定性騷擾事件是否對被害人造
成負面影響,進而認定某事實是否構成性
騷擾。
112
112
肆、性騷擾相關法律之介紹
「合理個人」:在該種可能屬於侵擾的狀況
下,一般不分性別之人所持有符合當代合理、
理性、公平、公正、適當的觀點。
「合理女人」:在可能屬於侵擾的狀況下,
一般女性所持有符合當代合理、理性、公平、
公正、適當的觀點。
113
肆、性騷擾相關法律之介紹
「合理被害人」:從被害人個人之觀點思
考,當被害人面對行為人該行為時,是否
覺得行為人之行為具有性意味?行為是否
違反被害人意願或不受歡迎?是「被害人
通常有的感受」或者「該被害人獨有的感
受?」 「合理被害人」標準因符合維護人
性尊嚴被害人感受之法治思潮,已成為實
務上普遍採行之標準。
114
伍、調查程序之進行
重要內容:
一、通知方式
二、詢問地點
三、詢問順序
四、詢問方式
五、詢問內容及重點
六、詢問態度
七、調查證據
(接下頁)
115
115
八、行為人、申請人等資料之提供
九、筆錄、錄音及其他調查過程之紀錄
十、卷證檔案之保管
十一、閱卷之原則與例外
十二、落實保密原則
十三、以避免對質為原則
十四、被害人性經驗詰問之禁止
十五、輔佐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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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調查報告之撰寫
主要內容:
一、調查報告之撰寫
(一)事實認定
(二)處理建議
(三)供法院事實認定之參考
(一)申請人、行為人
二、調查報告之內容
(二)申請人申請調查之事實
(三)行為人之答辯
(四)證據調查
(五)認定之事實
(六)理由
(七)處理建議
(八)法律依據
(九)結論
三、調查報告之版別─必要時得有不同之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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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結語
尊重每一個人
只要我不喜歡,你就不可以~
慎重處理每一個案件
了解相關法律及熟悉實務操作
培育專業處理人才
提升調查及救濟之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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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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