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人口販運法令宣導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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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前我國防制人口販運(Trafficking
in Human Beings)工作重點可以區分
為4P;包括Prevention (預防)、
Protection(保護)、
Prosecution(起訴)及
Partnership(夥伴關係)。
貳、人口販運防制法於98年1月23日公布
並於98年6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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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人口販運防制法宣導
第31條第1項:「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
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
使人從事性交易者」(性剝削) 。
第32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
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
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 人從事
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第2項
「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
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勞
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勞力剝
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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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制法宣導
第33條第1項:「意圖營利,招募、運送、
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
十八歲之人,使之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
之工作者」(勞力剝削) 。
第34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
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
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摘取他人器官
者」;第2項「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
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摘
取他人器官者」;第3項「意圖營利,招募、
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
留未滿十八歲之人,摘取其器官者」(器官
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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