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新移民家事事件報告4-
班級:社工四B
鄭以琪
魏純芳
許智涵
黃瀞慧
95412122
95412041
96412152
95412112
陳抒慈 95412024
張瑋婷 96412155
林宜醇 96412149
壹、裁判書分析
一、事件(糾紛)大要
二、原告主張
三、被告主張
四、主要爭議點
五、法院判決及其主要理由
六、相關法條
七、本案與多元文化相關的地方
八、是否贊同法院判決
九、可連結的社福資源
十、心得感想
貳、時事分析
一、事件介紹
二、相關法律
三、多元文化觀點的探討
參、參考資料
一、事件(糾紛)大要
兩造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結婚,婚後被告因
語言、文化等差異,無法融入原告老家早起下田工作
之農家生活習慣,亦不主動操持家務,與原告家屬間
相處不睦,復自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起離家未歸,
期間雖曾委由調解委員出面協調,惟原告要求被告至
內政部成立之外籍新娘輔導單位學習臺灣之語言、文
化等事項,竟遭被告以其要外出工作為由而拒絕,當
時被告在台居留許可期限即將屆滿,被告乃表示只要
原告為其辦理延長居留許可證件,被告即同意與原告
離婚。
二、原告主張
原告惟恐被告取得居留許可後對承諾離婚一事
反悔,並未同意此項要求,後來被告自行向警政
機關取得延長居留許可證件,即行方不明,自有
惡意遺棄原告之主觀意思,亦有遺棄之行為,且
在繼續狀態中,至此兩造情感已無法維繫,為此
訴請離婚。
三、被告主張
原告家屬起初對被告很好,但後來被告所作之家事都不
能令原告家人滿意。因當時原告獨自在臺中工作,被告
乃搬至臺中與原告同住,惟原告對被告常常不理不睬。
九十五年四月底被告的居留期限將到期,請原告和家人
幫忙辦理延長手續被拒絕,被告遂在姊姊協助下,自行
向有關單位申請,證件辦妥後,原告經警方通知到場阻
止被告拿取證件,嗣被告向調解委員會申請在原告家中
進行調解,原告仍拒絕為被告取得拘留許可,兩造談判
無共識。
被告本擬返回與原告同住,然原告將臺中居所之門鎖、
手機號碼均更換,讓被告無從返家同住,是以兩造長期
分居之情形。至於被告未答應原告至政府輔導之單位學
習台灣語言及文化,乃係體諒原告獨自工作十分辛勞,
且肩負房貸壓力,被告希望為原告分擔家計。
被告因語言、文化等差異,無法融入原告家庭,原告
要其去參加學習有關臺灣文化與語言之課程,但是被
告卻以希望工作拒絕。
嫁到台灣後是工作重要還是婚姻重要,被告來台灣是
不是只是因為需要賺錢回家鄉,所以才選擇婚姻。
原告娶外籍新娘的用意,是買一個外籍新娘其實是買
她的整個勞動力,是一個絕對划算的「投資」,因此
對於嫁到這種家庭的外籍新娘來說,買賣式婚姻恐怕
不足以說明其處境,而應該是「奴隸式婚姻」了。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惡意遺棄原告,原告坦承將住
處門鎖更換,是怕被告回來搬取家中貴重物品等語,
又被告主張其曾在同年主動申請調解委員至原告家
中進行調解,雖調解不成立,但因原告將家中門鎖
及其手機號碼更換掉,致被告無從返家亦無從聯絡
原告等情,原告均不爭執,再衡以被告手機號碼始
終未曾更換,惟原告坦承其不曾打電話要求被告返
家同住,顯見在雙方談判破裂後,原告即有意拒絕
被告返家並斷絕雙方聯絡管道,是被告主張其有不
能同居之正當理由,難謂無據,原告以被告惡意遺
棄為由訴請離婚,未可採納。
(二)本件原告主張婚後被告不能融入原告家中生活,證人
乙與原告為母子關係,曾與被告共同居住生活,其對於被
告嫁來台灣後之生活作息,理應知之甚詳,被告亦表示確
因作家事等問題與原告家屬相處不睦,應認原告主張被告
無法融入其家庭生活等情。
(三)原告主張被告曾為居留問題,請調解委員到家中協調,
當場原告要求被告應承諾至相關機構學得本國語言、文化,
並以此作為復合之條件但被告卻藉口須出外工作為由拒絕
此項提議,聲稱只要原告答應為被告辦理延長居留,被告
即同意雙方離婚等協議過程,被告均不爭執雖被告表示其
爭取外出工作之原因,是要為原告分擔家計,惟原告主張
被告從未將在外工作之錢拿回家,被告亦未爭執此點,是
以被告辯稱其外出工作係為分擔家計一節,即無可採。
(四)綜觀前情,被告來臺初期無法融入原告家中生
活,嗣後又表達拒絕改善彼此溝通障礙之誠意,甚
至聲稱只要原告協助取得延長居留之許可證件,即
同意雙方離婚,無異透露來台工作賺錢目的凌駕於
婚姻維繫之上,而原告對於異國婚姻未能展現包容,
乃在上開談判破裂後,即斷絕所有被告可能與之聯
絡的方式,致兩造因長期分居而更顯疏離,亦難謂
無責。均如前述,原告請求判決准與被告離婚,依
法應予准許。
民法
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
親
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
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
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訴訟費用負擔之原則)
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贊同。
被告來台因無法融入原告家中生活,拒絕改善關
係聲稱只要取得延長居留許可證件,故雙方協調
失和。
又因雙方對於這段異國婚姻未能展現包容力,彼
此未能互信,致使夫妻間無實質生活,如兩個各
自獨立生活之個體。因此我們也贊同雙方離婚。
http://hfamily.womenweb.org.tw/
家庭教育中心
http://w_awakening.womenweb.org.tw/foundation.asp?
Service_ID=262
中華民國外籍新娘輔導協進會
http://www.newinhabitants.tpc.gov.tw/web/Home
新住民專區網站
http://www.twdc.org.tw/?page_id=38
台灣婦女展業協會—新移民家庭服務
http://law.moj.gov.tw/Index.aspx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http://elaw.ccu.edu.tw/plan/
新移民婚姻家庭與公民權計畫網站
這個案例中若從國際人權法與超國界家庭法的觀點來
檢視個案經驗,台灣的「婚姻移民(以女性為主)」
從結婚、入境到生子、工作、定居,或到離婚、出境,
處處都隱藏著人權保障的危機與隱憂,尤其以新移民
配偶的處境最為困難。
一、事件介紹
求歡不成毆打越妻 求刑半年
更新日期:2010/04/04 04:11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蘇姓男子被控求歡不成,
毆傷越南籍配偶,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林秋田調查後
認為,蘇某犯後盛氣凌人,毫無歉意,打傷太太,
不僅構成傷害罪,更嚴重影響我國際聲譽,向法院
求處6個月有期徒刑。
起訴書指出,92年,50歲蘇姓男子與23歲越南籍配偶
結婚後,常因細故發生爭執;今年1月間某日凌晨,
蘇某被妻子指控,求歡遭拒後,徒手毆打、拉扯她,
造成她左腕擦傷及右下肢瘀傷,現由基隆市社會處家
暴防治中心安置。
主任檢察官周啟勇指出,檢察官林秋田審酌外籍配偶
嫁來台灣後,常孤立無援,加上蘇某平日常對太太惡
言相向,還把她當下人使喚,一旦傳回蘇妻老家,口
耳相傳下,豈不損害我國際聲譽。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
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
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三、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
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四、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或其他方法持續
性監視、跟追之行為。
五、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心
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五、協調被害人保護計畫及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協助公立、私立機構建立家庭暴力處理程序。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事項,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
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其中學者專家、民間團
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且其女性代表人
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第一項第七款規定電子資料庫
之建立、管理及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民法
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
求離婚: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外籍配偶目前尚為社會的弱勢族群,當今天又受到丈夫
不當的對待時,對於他們來說是很難向外求助的。尤其
是在東方人性是比較保守的文化下,對於夫妻的私密事
情也很難對外求助,在父權的社會下,女生算是弱勢的,
而外籍配偶更是需要協助。
外籍配偶常常會遇到被居留權威脅的問題,影響到自己
是否還能繼續留在台灣的問題。家庭暴力不只在身體上
的暴力,根據家庭暴力法第二條第一項中提到家庭暴力
指的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根據這位外籍配偶所受到的待遇中,其中有受到丈夫常
常對太太惡言相向,還把她當下人使喚,這樣的行為也
是算一種暴力。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http://law.moj.gov.tw/Index.aspx
新移民婚姻家庭與公民權計畫網站。
http://elaw.ccu.edu.tw/pl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