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移民家事事件報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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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級:社工四B
鄭以琪
魏純芳
許智涵
黃瀞慧
95412122
95412041
96412152
95412112
陳抒慈 95412024
張瑋婷 96412155
林宜醇 96412149

壹、裁判書分析
一、事件(糾紛)大要
二、原告主張
三、被告主張
四、主要爭議點
五、法院判決及其主要理由
六、相關法條
七、本案與多元文化相關的地方
八、是否贊同法院判決
九、可連結的社福資源
十、心得感想

貳、時事分析
一、事件介紹
二、相關法律
三、多元文化觀點的探討

參、參考資料

一、事件(糾紛)大要
兩造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結婚,婚後被告因
語言、文化等差異,無法融入原告老家早起下田工作
之農家生活習慣,亦不主動操持家務,與原告家屬間
相處不睦,復自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起離家未歸,
期間雖曾委由調解委員出面協調,惟原告要求被告至
內政部成立之外籍新娘輔導單位學習臺灣之語言、文
化等事項,竟遭被告以其要外出工作為由而拒絕,當
時被告在台居留許可期限即將屆滿,被告乃表示只要
原告為其辦理延長居留許可證件,被告即同意與原告
離婚。

二、原告主張
原告惟恐被告取得居留許可後對承諾離婚一事
反悔,並未同意此項要求,後來被告自行向警政
機關取得延長居留許可證件,即行方不明,自有
惡意遺棄原告之主觀意思,亦有遺棄之行為,且
在繼續狀態中,至此兩造情感已無法維繫,為此
訴請離婚。

三、被告主張

原告家屬起初對被告很好,但後來被告所作之家事都不
能令原告家人滿意。因當時原告獨自在臺中工作,被告
乃搬至臺中與原告同住,惟原告對被告常常不理不睬。

九十五年四月底被告的居留期限將到期,請原告和家人
幫忙辦理延長手續被拒絕,被告遂在姊姊協助下,自行
向有關單位申請,證件辦妥後,原告經警方通知到場阻
止被告拿取證件,嗣被告向調解委員會申請在原告家中
進行調解,原告仍拒絕為被告取得拘留許可,兩造談判
無共識。

被告本擬返回與原告同住,然原告將臺中居所之門鎖、
手機號碼均更換,讓被告無從返家同住,是以兩造長期
分居之情形。至於被告未答應原告至政府輔導之單位學
習台灣語言及文化,乃係體諒原告獨自工作十分辛勞,
且肩負房貸壓力,被告希望為原告分擔家計。

被告因語言、文化等差異,無法融入原告家庭,原告
要其去參加學習有關臺灣文化與語言之課程,但是被
告卻以希望工作拒絕。

嫁到台灣後是工作重要還是婚姻重要,被告來台灣是
不是只是因為需要賺錢回家鄉,所以才選擇婚姻。

原告娶外籍新娘的用意,是買一個外籍新娘其實是買
她的整個勞動力,是一個絕對划算的「投資」,因此
對於嫁到這種家庭的外籍新娘來說,買賣式婚姻恐怕
不足以說明其處境,而應該是「奴隸式婚姻」了。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惡意遺棄原告,原告坦承將住
處門鎖更換,是怕被告回來搬取家中貴重物品等語,
又被告主張其曾在同年主動申請調解委員至原告家
中進行調解,雖調解不成立,但因原告將家中門鎖
及其手機號碼更換掉,致被告無從返家亦無從聯絡
原告等情,原告均不爭執,再衡以被告手機號碼始
終未曾更換,惟原告坦承其不曾打電話要求被告返
家同住,顯見在雙方談判破裂後,原告即有意拒絕
被告返家並斷絕雙方聯絡管道,是被告主張其有不
能同居之正當理由,難謂無據,原告以被告惡意遺
棄為由訴請離婚,未可採納。
(二)本件原告主張婚後被告不能融入原告家中生活,證人
乙與原告為母子關係,曾與被告共同居住生活,其對於被
告嫁來台灣後之生活作息,理應知之甚詳,被告亦表示確
因作家事等問題與原告家屬相處不睦,應認原告主張被告
無法融入其家庭生活等情。
(三)原告主張被告曾為居留問題,請調解委員到家中協調,
當場原告要求被告應承諾至相關機構學得本國語言、文化,
並以此作為復合之條件但被告卻藉口須出外工作為由拒絕
此項提議,聲稱只要原告答應為被告辦理延長居留,被告
即同意雙方離婚等協議過程,被告均不爭執雖被告表示其
爭取外出工作之原因,是要為原告分擔家計,惟原告主張
被告從未將在外工作之錢拿回家,被告亦未爭執此點,是
以被告辯稱其外出工作係為分擔家計一節,即無可採。

(四)綜觀前情,被告來臺初期無法融入原告家中生
活,嗣後又表達拒絕改善彼此溝通障礙之誠意,甚
至聲稱只要原告協助取得延長居留之許可證件,即
同意雙方離婚,無異透露來台工作賺錢目的凌駕於
婚姻維繫之上,而原告對於異國婚姻未能展現包容,
乃在上開談判破裂後,即斷絕所有被告可能與之聯
絡的方式,致兩造因長期分居而更顯疏離,亦難謂
無責。均如前述,原告請求判決准與被告離婚,依
法應予准許。
民法
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
親
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
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
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訴訟費用負擔之原則)
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贊同。
 被告來台因無法融入原告家中生活,拒絕改善關
係聲稱只要取得延長居留許可證件,故雙方協調
失和。

又因雙方對於這段異國婚姻未能展現包容力,彼
此未能互信,致使夫妻間無實質生活,如兩個各
自獨立生活之個體。因此我們也贊同雙方離婚。
http://hfamily.womenweb.org.tw/
家庭教育中心
 http://w_awakening.womenweb.org.tw/foundation.asp?
Service_ID=262
中華民國外籍新娘輔導協進會
 http://www.newinhabitants.tpc.gov.tw/web/Home
新住民專區網站
 http://www.twdc.org.tw/?page_id=38
台灣婦女展業協會—新移民家庭服務
 http://law.moj.gov.tw/Index.aspx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 http://elaw.ccu.edu.tw/plan/
新移民婚姻家庭與公民權計畫網站

這個案例中若從國際人權法與超國界家庭法的觀點來
檢視個案經驗,台灣的「婚姻移民(以女性為主)」
從結婚、入境到生子、工作、定居,或到離婚、出境,
處處都隱藏著人權保障的危機與隱憂,尤其以新移民
配偶的處境最為困難。
一、事件介紹
求歡不成毆打越妻 求刑半年
更新日期:2010/04/04 04:11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蘇姓男子被控求歡不成,
毆傷越南籍配偶,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林秋田調查後
認為,蘇某犯後盛氣凌人,毫無歉意,打傷太太,
不僅構成傷害罪,更嚴重影響我國際聲譽,向法院
求處6個月有期徒刑。

起訴書指出,92年,50歲蘇姓男子與23歲越南籍配偶
結婚後,常因細故發生爭執;今年1月間某日凌晨,
蘇某被妻子指控,求歡遭拒後,徒手毆打、拉扯她,
造成她左腕擦傷及右下肢瘀傷,現由基隆市社會處家
暴防治中心安置。
主任檢察官周啟勇指出,檢察官林秋田審酌外籍配偶
嫁來台灣後,常孤立無援,加上蘇某平日常對太太惡
言相向,還把她當下人使喚,一旦傳回蘇妻老家,口
耳相傳下,豈不損害我國際聲譽。
家庭暴力防治法
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
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
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三、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
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四、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或其他方法持續
性監視、跟追之行為。
五、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心
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五、協調被害人保護計畫及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協助公立、私立機構建立家庭暴力處理程序。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事項,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
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其中學者專家、民間團
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且其女性代表人
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第一項第七款規定電子資料庫
之建立、管理及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民法
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
求離婚: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外籍配偶目前尚為社會的弱勢族群,當今天又受到丈夫
不當的對待時,對於他們來說是很難向外求助的。尤其
是在東方人性是比較保守的文化下,對於夫妻的私密事
情也很難對外求助,在父權的社會下,女生算是弱勢的,
而外籍配偶更是需要協助。
外籍配偶常常會遇到被居留權威脅的問題,影響到自己
是否還能繼續留在台灣的問題。家庭暴力不只在身體上
的暴力,根據家庭暴力法第二條第一項中提到家庭暴力
指的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根據這位外籍配偶所受到的待遇中,其中有受到丈夫常
常對太太惡言相向,還把她當下人使喚,這樣的行為也
是算一種暴力。

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http://law.moj.gov.tw/Index.aspx
新移民婚姻家庭與公民權計畫網站。
http://elaw.ccu.edu.tw/pl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