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作者: 第二組全體人員 什麼是民法﹖ 規範私人生活間權利義務關係的 法律 民法規範的內容與國家公權力行 使無涉 專門為私人財產與身分關係作規 範 以國家強制力為私人生活糾紛做 判斷的基準 民法大綱 共五節 第一節 民法總則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四款: 第五款: 法例 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當事人 法律行為標的 意思表示 第二節 民法債篇 債的發生 第二款: 債務不履行的效力 第三款: 債的消滅 第四款: 各種之債 第一款: 第三節 民法物權 第一款 物權的意義與變動 第二款 所有權 第三款 用益物權 第四款 擔保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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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作者: 第二組全體人員 什麼是民法﹖ 規範私人生活間權利義務關係的 法律 民法規範的內容與國家公權力行 使無涉 專門為私人財產與身分關係作規 範 以國家強制力為私人生活糾紛做 判斷的基準 民法大綱 共五節 第一節 民法總則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四款: 第五款: 法例 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當事人 法律行為標的 意思表示 第二節 民法債篇 債的發生 第二款: 債務不履行的效力 第三款: 債的消滅 第四款: 各種之債 第一款: 第三節 民法物權 第一款 物權的意義與變動 第二款 所有權 第三款 用益物權 第四款 擔保物權 第四節 民法親屬 第一款: 親屬的親系與親等 第二款: 婚姻 第三款: 父母子女 第四款: 監護與扶養 第五節 民法繼承 第一款 遺產繼承人 第二款 遺產繼承 第三款 遺囑 民法的重要條例 共六條 第149條 正當防衛 • 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 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 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第150條 緊急避難 •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 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 危險所為之行,不負損害賠 償之責。 第980條 結婚之實質要件 • 男未滿十八歲者,女未滿十六 歲者,不得結婚。 第981條 結婚之實質要件 •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 理人之同意。 第982條 結婚之形式要件 • 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 之證人。 • 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 定其已結婚 第1050條 離婚之要式性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 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 離婚之登記。 第1052條 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 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者。 裁判離婚之原因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 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 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 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裁判離婚之原因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 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 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 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1084條 親權 子女應孝敬父母。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 教養之權利義務。 父母得於必要範團內懲戒其子女。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第1084條 親權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 共同管理。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 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 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謝謝觀賞 掰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