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章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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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之(一)
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故意杀人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伤害罪
一、故意杀人罪
 1、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对象
 (1)活人:他人
 (2)出生的标准:独立呼吸说
溺婴?堕胎?
(3)死亡标准:综合标准说
(呼吸停止+心脏停止跳动)
尸体能否成为对象?误把
尸体当活人而杀害?
 2、行为方式
作为、不作为
 3、主体:
已经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
 4、以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杀人的:
通说认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定相关危险方
法的罪名。
 5、自杀以及相关行为的认定
(1)帮助自杀
(2)教唆他人自杀:本罪(教唆无责任能
力的人自杀)
(3)相约自杀
A、双方均自杀死亡,不存在刑事责任问
题
B、双方均自杀,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
未逞,不负刑事责任
C、一方杀死对方,后又自杀未逞或一方
为自杀提供工具(或条件),对方利用此
条件自杀身亡,未逞方负刑事责任
(4)其他行为引起他人自杀
A、正当行为:不存在刑事责任
B、轻微违法行为:不成立犯罪
C、严重违法行为:将严重违法行为与
引起他人自杀身亡后果综合评价,达
到犯罪的危害程度,追究刑事责任。
D、犯罪行为:对自杀身亡结果不具有
故意时,不定本罪,可能成立前罪的
结果加重犯。
(5)逼迫自杀:凭借某种权势或关系,
以暴力、威胁方法,故意逼迫他人自杀
的:成立本罪
(6)受嘱托杀人与安乐死
受已有杀人意图者的嘱托而直接将他
人杀死的行为。
安乐死的条件:患有目前医学上难以
治愈的绝症;真诚的嘱托;陷于无法忍
受的精神和肉体痛苦中;医师按照法定
程序执行
注意
 在一些具体犯罪中包容了杀人行为的,
以具体罪名定罪,如绑架罪、抢劫罪。
 6、本罪与过失杀人罪的区别在于主观
方面不同,前者为故意;后者为过失。
 对于不作为杀人的,须有一定的不
作为义务作为根据,如职务上的要求,
行为人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 7、故意杀人罪的处罚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
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10年有期
徒刑。
 “情节较轻”是指:当场基于义愤杀
人;受被害人嘱托;受被害人长期迫
害而激愤杀人;“大义灭亲”杀人等。

[例题] (2000年试卷二第71题)
 下列哪些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A、甲在实施抢劫之后,为了灭口,将被
害人杀死
B、乙强奸某女,引起某女自杀
C、丙与丁通奸多年,某日,丙要丁杀死
其夫,丁不同意。丙逼迫丁,并砸毁其
家中物品,扬言如果丁2日内不能杀死其
夫,就要丁自杀,丁因不忍心杀夫而自
身亡
D、某男与某女相约自杀,欺骗某女先自
杀后,该男逃走

[答案]ACD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 1、指普通过失,如果是业务过失,有
相关罪名的,构成各罪。
 2、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
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
行为。
(3)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
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注意一
 本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界限。后
罪中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故意伤害罪的
加重结果,其主观方面也为过失。而过
失致人死亡罪则没有故意伤害的先行行
为。
 区别两者的意义在于后者可由14—16
周岁的未成年人构成犯罪,而前者不能。
注意二
 其他的犯罪中也存在因过失致人死亡的
情形,但如果法律规定作为其结果加重
犯的,以该罪名定罪处刑,不以本罪论。
如强奸致人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的等。
三、故意伤害罪
 (一)概念:
 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破坏身体组织的完整性
破坏器官机能
健康包括精神损害么?
这里的健康权不包括“精神损害”,
否则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二)故意伤害罪中的若干问题
1、伤害结果与故意伤害罪
轻微伤、轻伤、
重伤、死亡

本罪的加重结果犯,即故意伤害致人
重伤或者死亡的,这里的加重结果中的
致人死亡的主观形态须为过失,否则构
成故意杀人罪。
 14-16周岁只对重伤、死亡负责任
伤害的仅限于他人的身体
军人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履行军事义务
的,按照《刑法》第434条的规定,构
成战时自伤罪。
所谓重伤害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伤害:
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所谓使人
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
失,或者肢体完整但肢体功能丧失。如缺失
任何一手拇指,或者缺失一足全部足趾;肢
体完整,但肢体功能丧失,如肢体重要神经
完全断裂或者缺损,等等。所谓毁人容貌,
是指毁损他人面容,致使容貌变形、丑陋及
功能障碍。如用硫酸、硝酸、刀片等烧、刺
人面部,等等。
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的。
所谓丧失听觉,是指造成损伤后,一耳语音听
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
60分贝以上。所谓丧失视觉,是指造成损伤致
使一眼盲,或者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
二级;眼部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
(直径10度以下);眼部损伤后致成不易恢复
的复视,严重影响工作和生活。所谓丧失其他
器官功能,是指造成其他器官损伤和正常活动
功能的丧失。如开放性颅脑损伤,颅骨粉碎性
骨折;颈部器官损伤,出现出血性休克或者呼
吸困难;肋骨骨折刺破肺脏引起出血、气胸;
幼女外阴严重损伤、阴道损伤,等。
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如
烧伤总面积在30%以上或者三度在10%
以上,儿童总面积在10%以上或者三度
在5%以上;冻伤达三度,致成耳、鼻、
手、足等部位坏死及功能严重障碍;物
理性损伤(如放射线、激光等)、化学性
损伤(如强酸、强碱等)、生物性损伤(如
蛇毒、病菌等)致使人体内脏器官功能严
重障碍或者严重后遗症等。
认定伤害的轻重程度,主要是依据当
时伤势情况的轻重来确定,同时也考虑
治疗后的情况。
2、几个特殊行为的认定
1、以故意传染性病或者其他疾病的方
法伤害他人的
2、利用恐吓、精神刺激故意伤害的
3、盗取他人体内活体器官或血液的
3、本罪与故意杀人罪区别
 二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前者指向他人的健康权,而后者则指向他
人的生命权。
 主客观相统一说。即要综合考虑犯罪人与
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犯罪人有无错误,犯
罪的时间和地点,犯罪所使用的工具、打
击的部位是否有意识的选择,对被害人的
侵犯有无节制,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的态度等。
注意
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行为
人在故意杀人未遂的情况下,也可能造成
被害人重伤等伤害结果的,此罪不能定故
意伤害罪。
注意
 在其他犯罪中有些犯罪包容了伤害行为的,
仍定该罪,不定本罪,如抢劫罪、绑架罪。
 而有些犯罪则不能包容,一旦实施即发生
转化,如非法拘禁、刑讯逼供、妨害公务
罪等。

甲为上厕所,将不满1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着篱笆站
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出来,
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4男孩乙所为。
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儿,一手用力推乙,导致乙倒
地,头部刚好碰在一块石头上,流出鲜血,并一动
不动。甲认为乙可能死了,就将其抱进一个山洞,
用稻草盖好,正要出山洞,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
为没死,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之后用
一块磨盘压在乙的身上后离去。案发后,经法医鉴
定,甲在用石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依此情况,
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过失致人死亡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
D.故意杀人罪
思考题
行为人宋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
李某争吵,李某在家当宋某之面
上吊自缢,宋某坐视不救,李某
因未得救而死亡。宋某的行为如
何定性?
侵犯人身权利(二)
强奸罪
非法拘禁罪
绑架罪
普通强奸
一、强奸罪
奸淫幼女
(一)普通强奸
一、概念
 所谓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客体:妇女性的自由决定权。
对象:已满14周岁的妇女。
2、主体:已满14周岁的具备刑事责任
能力的男性。妇女只能构成共犯和间
接正犯。
 3、主观方面:故意,有奸淫意图。
 4、客观方面:(强奸罪的本质特征)
(1)违背妇女意志
(2)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
与妇女发生性交。
关键看被害妇女是否属于不能
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
 案例:强奸的表现形式之一
 孙某,男,21岁。某日,孙某去本单
位的女工宿舍找人。在推门进宿舍时,
将在睡觉的赵某惊醒。赵某以为是男
朋友,就说了句“站在那里干啥?”。
孙某知道赵当自己是男友,随即产生
奸淫的念头,走到赵床前,将其奸淫。
后被害人发现不是,高声大喊,孙被
抓获。
 三、强奸与通奸的界限与转化
 通奸:双方有配偶的男女之间或一方有
配偶的男女之间自愿发生非法的性关系。
(1)开始违背妇女意志,女方未告发。
后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关系,该
男子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
(2)开始违背妇女意志,后又威胁,迫
使其继续屈从的,定强奸罪。
(3)二人开始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意
继续通奸,男方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与
女方发生性关系,以强奸论。
 四、与患有精神病或痴呆症的妇女发
生性关系的认定
(1)明知是没有正常认识、意志能力
的妇女,即使妇女“同意”,以强奸
论。
(2)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妇女有精
神病或痴呆症、妇女又自愿的,不构
成本罪。
(3)在间歇性精神病妇女未发病期间,
经本人同意的,不成立本罪。
 五、特定条件下强奸妇女与基于相互
利用发生性关系之间的界限
(1)利用职权、从属、教养关系等特
定关系,迫使妇女就范,构成强奸罪。
(2)如果男方利用职权等关系、女方
基于相互利用发生性关系,即各有所
图,是通奸,不是强奸。
关键看是否利用职权等关
系进行胁迫。
课堂讨论1:婚内“强奸”
 王卫明(男)与钱某于1993年结婚,后二人
感情破裂。1997年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应
王卫明离婚之诉判决准予离婚,但判决书尚
未送达当事人。就在这期间,王去钱某处拿
东西,见钱某在收拾东西,便提出性交的要
求,钱某不允,王便使用暴力强行与钱某性
交,且致使钱某的胸部,腹部等多处地方被
咬伤,抓伤等。法院认为虽然该判决尚未发
生法律效力,但被告人王卫明与被害人已不
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
王卫明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
与钱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
婚内“强奸”三种观点
 1、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 2、丈夫在任何时候都能成为强奸罪
的主体。
 3、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
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在非正常
存续期间可以。
 课堂讨论2:女性奸淫男性?
挪威:2004年1月,31岁的男受害人
和这名女子及其男友合租一房。该女
子乘这名男子睡着之时对其实施性行
为。法院根据2000年修改的挪威法律
将这次“非自愿性侵犯”事件定义为
“强奸”,判处9个月监禁,并向男受
害人支付4万克朗赔偿金。
二、奸淫幼女:不满14周岁的女性
 一、奸淫幼女的定性
1、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
愿,均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
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
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
认为是犯罪。
(03年司法解释)
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
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
为是犯罪。 (05年司法解释)
 1998年11月4日,甲到娱乐场所游玩
时,将卖淫女乙(1984年12月2日生)
带到住所嫖宿。一星期后甲请乙吃饭时,
乙告知了自己年龄,并让甲到时为自己
过生日。饭后,甲又带乙到住处嫖宿。
甲的行为属于:
A.奸淫幼女罪
B.强奸罪
C.嫖宿幼女罪
D.应受治安处罚的嫖娼行为
 二、普通强奸与奸淫幼女的区别
1、对象不同
2、是否要求违背意志以及行为手段
不同
3、主观认识不同
4、既遂标准不同
 三、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1、基本法定刑:3-10年
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2、加重法定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或死刑。 (五种法定的结果加重犯情形)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
后果的。(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杀死、伤害
女方的,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与强奸罪并罚)
注意
 在实施某些特定的犯罪活动过程中,强奸
妇女的行为不单独定罪而被其他更严重的
犯罪所包容的情况:
 (1)在拐卖妇女的犯罪过程中,强奸被拐
卖的妇女的,应当作为一罪,即拐卖妇女
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
 (2)在强迫、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过程中,
如果采用强奸的手段,即强奸后迫使被害
妇女卖淫的,强奸行为应作为强迫、组织
卖淫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而不定强奸罪。
二、非法拘禁罪——人身自由权
 一、本罪构成的几个问题
1、本罪保护的是人的身体活动的现
实的自由(限定说)
2、对象:他人
(1)完全没有意思活动自由的人:
痴呆人、精神病人、幼儿等需要监护
的人?
(2)被依法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
嫌疑人或服刑人员?
3、行为方式:拘禁(持续犯)
(1)拘禁的强制性
(2)拘禁的非法性
(3)拘禁的多样性
(4)拘禁的持续性
 二、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认定
1、罪与非罪。
综合各方面情况认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
P527
2、停止形态的认定
危害结果是人身自由被实际剥夺。已经
着手,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剥夺他
人人身自由的,属于未遂。
3、罪数形态的认定
 为了实施其他犯罪非法拘禁他人,进而
实施其他犯罪的,如勒索财物、拐卖妇
女、儿童的,则按照结果行为定罪,即
定绑架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但是,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非法剥夺
其人身自由的,则按照收买被拐卖的妇
女、儿童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
 三、非法拘禁罪的处罚
 1、致人重伤、死亡:过失(结果
加重犯)
2、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以故
意伤害、故意杀人论。(转化犯)
 3、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
他人的,无论债务是否合法,均
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不定绑架罪。
[例题] (2004年试卷二第1题)
 1.韩某在向张某催要赌债无果的情况
下,纠集好友把张某挟持至韩家,并给
张家打电话,声称如果再不还钱,就砍
掉张某一只手。韩某的作为:
A.构成非法拘禁罪
B.构成绑架罪
C.构成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想象竞
合犯
D.构成敲诈勒索罪
[答案] A
三、绑架罪
 一、概念
 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
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
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
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
他手段控制他人的行为。
 二、构成要件
1、客体:人身权利、健康、生命、财
产权利
2、主观:目的犯
勒索财物或其他非法利益
3、客观方面
(1)将他人置于控制之下
(2)向家属或其他人提出非法要求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以绑架论。
4、主体:年满16周岁。
 三、刑事责任
1、最低刑10年。【修正案(七)】增加
一档刑罚:“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绑
架罪起刑点降为五年。
2、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
死刑。——绝对死刑
以前绑架者多是亡命之徒,手段也很残忍。
现在绑架者很多既不“撕票”,也没有虐待
行为,只要拿到钱就会放人。修正前的刑法
对绑架罪设定的刑罚层次偏少。修正案七,
考虑到实际发生的这类案件的具体情况比较
复杂,因此在刑法设置上适当增加了档次,
有利于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
思考:
1、杀害是否只指杀死?
2、绑架中故意伤害(未致死)或者故意杀害
被绑架人未遂的应否数罪并罚?

 四、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区别
1、犯罪目的不同:绑架罪必须是勒
索财物或其他不法利益的目的,后
者无此目的。
2、行为方式不同:前者只能是作为
3、客体不同:后者只侵犯人身自由
权
[例题] (2003年试卷二第49题)
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偷盗婴幼儿
的行为可因主观目的的不同而构成下列
哪些犯罪?
A.偷盗婴幼儿罪 B.绑架罪
C.拐卖儿童罪 D.拐骗儿童罪
 [答案]
BCD

练习:章某酒店严重亏损,遂想绑架
勒索财物。经考察,章某选定个体户吴
甲之子吴乙为对象。某日,章某对本酒
店服务员王某说:有人欠债不还,咱们
把他孩子带来扣押,逼其还债。王某同
意。当日下午,王某将吴乙骗出。二人
将吴乙关押于酒店贮藏室内。随后,章
某打电话给李某(章某外甥女),说绑
架了一个小孩,要求她帮助自己打电话
给吴家勒索,并告知吴家的电话号码以
及勒索50万元人民币和一部手机等条件,
并表示事成之后必有好处。李某同意。
 随后一个多小时内,李某共3次打电话
给吴家勒索财物。次日,章某赶到李某
住处,再次要求李某继续打电话向吴家
勒索,李某予以拒绝。后因被害人家属
报案,三被告人被抓获。根据上述案情:
(1)分析本案行为人触犯的罪名以及共
同犯罪情形。
(2)分析本案中涉及到的犯罪停止形态。
(3)如果本案中章某见勒索未成杀死吴
乙,则章某构成何罪?如何处罚?
侵犯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三)
重点罪名:
拐卖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重婚罪
重点法条:240、241、242、
247、248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
一、概念
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
架、收买、贩卖、接送、
中转、窝藏妇女、儿童的
行为。
 二、构成特征
1、客体特征
(1)复杂客体:
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家庭关系
(2)对象:
妇女——中国籍、外国籍、无国籍妇女
儿童——不满14周岁(包括不满1周岁
的婴儿,1—6周岁的幼儿)
背景:79刑法——拐卖人口罪,包括已
满14周岁的男子。
2、客观方面
(1)不需要违背妇女、儿童的意志
(2)实施了七种行为之一即可:
拐骗、绑架、收买
贩卖、接送、中转、窝
藏
2000年司法解释增加:窝藏
3、主观特征:故意,以出卖为目的。
 4、主体
 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思考:本罪主体包括亲身父母吗?
[例]张某想快速致富,于是就想出
了一个不需要成本的生意:生孩子
卖孩子。几年时间,他先后将与妻
子生育的5名婴儿以1500元到1.2万
元不等的价钱卖掉,获利近3万元。
 三、司法认定
1、本罪与借介绍妇女婚姻、借介绍收养
儿童而索取财物行为的界限
身价——介绍费
2、本罪与绑架罪的区别P530
3、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拐
卖儿童罪论处。
4、本罪与拐骗儿童罪的区别的关键在于
行为人的目的:前者是以出卖为目的,
而后者则是自己留养或为他人收养,不
收财物,属于无偿性的行为。
5、本罪的罪数形态(重点)
(1)本罪是选择罪名。
(2)在拐卖过程中,强奸妇女、诱骗或
强迫妇女卖淫的,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240条(3)(4)
 注意
拐卖妇女罪的规定存在包容犯的情况,
仅定拐卖妇女罪一罪(拐卖妇女罪结果
加重犯),而不再与强奸罪、引诱卖淫
罪、强迫卖淫罪数罪并罚。
(3)在拐卖过程中,造成妇女、儿童或其亲属
重伤、死亡、其他严重后果的,以拐卖妇女、
儿童罪论处。240条(7)
直接、间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
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例如:
由于犯罪分子采取拘禁、捆绑、虐待等手段,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的;由于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以及拐卖中的侮
辱、殴打等行为引起的被害人或者其亲属自杀、
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
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进行故意杀害、伤害
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与拐卖
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
[例题] (2005年试卷二第17题)

甲在一豪宅院外将一个正在玩耍的男孩(3岁)
骗走,意图勒索钱财,但孩子说不清自己家里
的联系方式,无法进行勒索。甲怕时间长了被
发现,于是将孩子带到异地以4000元卖掉。对
甲应当如何处理?
A.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的牵连犯从一重处
断
B .以绑架罪一罪处罚
C .以拐卖儿童罪一罪处罚
D.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并罚
 [答案] D

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一、构成要件特征
 1、客观特征
不需要违背被收买者的意志
 2、主观特征
(1)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2)不能有出卖的目的,否则构成
拐卖妇女、儿童罪
 二、司法认定(重点)
 1、罪数问题
241(2)收买妇女后,强行与其发生
性关系,以强奸与收买被拐卖的妇
女罪并罚。
241(3)收买后,非法剥夺、限制妇
女、儿童人身自由的或者有伤害、
侮辱犯罪行为的,以非法拘禁、故
意伤害、侮辱罪与本罪并罚。
2、转化情形
242(5)收买后,又出卖的,以拐
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注意:如果收买前就有出卖意图的,
直接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3、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收买后,按照妇女意愿,不阻碍其
返回原居住地的,没有虐待儿童,
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
 [例题]
(1998年试卷二第63题)
 下列哪种行为构成强奸罪?
A.人贩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B.收买人强行与被收买的妇女发生性
关系的
C.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运送
人有强奸行为的
D.利用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
军人妻子的
 [答案]BCD
 汪某以介绍工作为名将卢某强行奸淫后,
以3000元卖给韩某。韩又将卢某卖给邻村
的单身汉高某做老婆。卢某坚决不从,高
便将其锁在一间阴暗的房子里。一日,卢
某伺机逃跑,被高某抓回并当着村里一些
乡邻的面强行剥光上衣。事后高某又将卢
某暴打一顿致其小腿骨折。某日晚,高某
强行与卢某发生了性关系。当地公安机关
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前往解救。高某马上
叫来其亲朋共八人。在高某的指挥下,八
人各拿锄头、铁棍把持高某的大门,阻挠
前来解救的公安人员。
问:
1.汪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2.韩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3.高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如何处罚?
4.为高某帮忙的八人是否构成犯罪,
若构成犯罪,如何定性?若不构成犯
罪,为什么?
三、重婚罪
一、定义
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
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 二、构成特征
1、客体:一夫一妻制度
2、主体:
(1)重婚者:本人已有配偶而又与
他人结婚
(2)相婚者:本人无配偶,但明知
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如果不知
道或者被骗的,不是犯罪)
3、主观:“明知”——直接故意
4、客观方面
(1)重婚者: 法定婚+法定婚
重
法定婚+事实婚
婚
事实婚+法定婚
者
事实婚+事实婚
(2)相婚者:无配偶,明知对方
有配偶,与对方法定婚或事实婚
三、司法认定
1、罪与非罪
一般重婚行为,不构成本罪:
妇女被拐卖后重婚、因自然灾害
外地谋生而重婚、因包办婚姻而重
婚、因严重虐待外逃而重婚、因配
偶长期生死下落不明,生活困难而
重婚。
2、重婚罪数形态:是否继续犯?
事实重婚是继续犯:
(1)非法同居行为具有持续性,只有
这种非法的关系存续一定的期间才能
构成重婚罪的条件,而此期间内的非
法同居行为呈持续状态。
(2)非法同居所致的非法婚姻关系与
非法同居行为同时存在,且为继续状
态,非法同居行为不停止,非法的婚
姻关系就始终继续。
四、虐待罪
一、概念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
冻饿、禁闭、有病不予治疗、强迫过
度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
从肉体上、精神上摧残和折磨,情节
恶劣的行为。
二、特征
1、经常性
2、严重性
3、肉体或精神折磨
三、虐待的认定
1、有意识的进行肉体和精神的折磨—
—虐待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定本
罪,加重法定刑。
2、有意识的造成伤害或死亡——故意
伤害、故意杀人罪
3、在经常性虐待过程中,其中一次产
生伤害、杀人故意的,进而实施伤害、
杀人行为的——虐待罪与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罪并罚。
保姆算家庭成员吗?
五、遗弃罪
一、概念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
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情节恶劣的行为。
 案例
 被告人刘晋新、田玉莲、沙依丹·胡
加基、于永枝,在乌鲁木齐市精神病
福利院院长被告人王益民的同意和
指派下,与其他该院工作人员,将28
名“三无”公费病人,送往甘肃省境
内及疆内昌吉附近遗弃。被遗弃的
28名病人中,除杜建新一名安全返回
家中外,另27名病人均下落不明。
二、遗弃罪与虐待罪区别
1、对象不同:虐待对象是家庭成
员;遗弃对象不限于家庭成员。
2、主观意图不同:虐待是有意识
的折磨;遗弃是不承担扶养义务。
3、行为方式不同:仅仅以不作为
方式不能构成虐待罪;遗弃是典
型的不作为。
4、是否亲告罪不同:虐待是亲告
罪;遗弃不是。
复习题
1、总结本章亲告罪
2、总结本章转化犯
3、总结本章结果加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