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性別主流化相關政策宣導簡報新北市政府人事處(102年度)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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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性別主流化 相關政策宣導簡報

新北市政府人事處 (102年度)

一、行政院與所屬機關及地方行政機關 推動性別主流化績效優良獎勵計畫

(一)各機關推動績效優良者,由行政院頒給金 馨獎(區分團體獎及特別事蹟獎),其中 團體獎區分4組評比。 (二)評選項目分為基本項目及個別項目。 1、基本項目: 未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性別歧視之禁 止相關規定、有關性騷擾之防治相關規定 及有關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相關規定。

2 、 個別項目: 團體獎  辦理性別統計與分析情形。  性別預算編列及中長程個案計畫或法律案辦理 性別影響評估情形。  高階主管及職員當年度參加性別主流化相關訓 練課程情形。  性別平等專案小組 、 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或性 別工作平等會運作情形。  所屬委員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 一情形。  晉用所屬機關首長、本機關女性主管人員、簡 任非主管、委員情形及女性中高階主管培訓情 形。

2 、 個別項目: 特別事蹟獎  推動性別主流化創新措施,具有績效且足以作 為他機關學習對象者,得自行填報申請表參選。

二、新北市政府婦女權益促進委 員會

(一)成立目的 為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 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 實質平等,並提供婦女服務諮詢與指導。

(二)運作機制:  置委員15人至21人,市長兼任主任委員, 副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市長 就本府社會局、衛生局、教育局、警察局、 勞工局、文化局、新聞局局長及人事處處 長、社會專業人士3人至6人及婦女團體代 表或從事婦女福利相關團體代表2人至5人 聘(派)兼之。  每6個月開會一次,得邀請本府相關局、處 主管出席,必要時,並得邀請其他社會專 業人士及婦女團體代表列席。

(三)職權-1   推動婦女政策及兩性平等、婦女保護法令。 督促本府相關局(處、會)共同執行婦女政 策。  結合政府與民間相關機構,共同推動婦女福 利。  提供婦女身心發展、醫療保健、法律諮詢、 經濟扶助、人身安全及保護安置等服務之指 導。  推廣家庭教育、促進家庭和諧等服務之諮詢 與指導。

(三)職權-2  指導預防家庭暴力及建構婦女保護網絡。  加強促進原住民婦女權益之指導。  加強婦女就業資源之整合服務,保障婦女 工作權益。    促進婦女公共事務之參與。 促進婦女權益之研究發展。 其他有關婦女權益促進事項。

三、性別平等政策綱領

(一)100年3月7、8日內政部召開「全國婦女國 是會議」,提出「性別平等政策綱領」, 並邀集相關部會研商修正內容,提送行政 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第36次委員會議通 過,為未來性別平等政策指導方針,並由 101年成立之行政院性別平等處主政,規劃 我國性別平等施政藍圖。

(二)內容以三大基本理念、七大核心議題、 四項論述架構呈現。 1、三大基本理念 . 性別平等是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核心價值 . 婦女權益的提升是促進性別平等的首要任 務 . 性別主流化是實現施政以人為本的有效途 徑

2、七大核心議題 . 權力、決策與影響力 . 就業、經濟與福利 . 教育、文化與媒體 . 人身安全與司法 . 健康、醫療與照顧 . 人口、婚姻與家庭 . 環境、能源與科技

3、四項論述架構 . 現況與背景分析 . 基本理念與觀點 . 政策願景與內涵 . 具體行動措施

四、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 法

(一)我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 法」係自101年1月1日施行。 (二)條文內容重點如下:  第4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 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消除性別歧視, 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之實現。

 第5條: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規規 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 規定事項,並實施考核;其涉及不同機關業 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辦理。政府應 與各國政府、國內外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 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公約所保障各項性 別人權之實現。

 第6條: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消除對婦女 一切形式歧視報告制度,每4年提出國家報告, 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 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研擬後續施政。  第7條: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各項性別 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 編列,逐步實施。

 第8條: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 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 約規 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3年內,完成 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 施之改進。

五、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 行法- 法規檢視相關程序及作業 方式

步驟一:概述法規/行政措施名稱、目標及內 容 步驟二:列出與該法規/行政措施相關的 CEDAW條文及一般性建議

步驟三:檢視該法規條文或行政措施內容是否 符合CEDAW規定 (1)如符合-無須修訂 (2)如不符合或有漏未保障之權利內容- 修訂法規或措施 (3)如似不符合-再研議或採取其他 步驟四:進行相關性別統計

步驟五:根據前項性別統計,檢視法規/行政 措施實施結果是否符合性別實質平等 或有落差 。 (1)如符合-執行步驟六 (2)如不確定-建議未來新增/修訂性別 統計項目 (3)如有落差-研擬改進方式

步驟六:送交法規單位檢視(不含性別統計) (1)檢視結果如與業務單位一致-執行步 驟七 (2)檢視結果如與業務單位不一致-通知 業務單位檢視修正 步驟七:將檢視結果提報市府婦權會 步驟八:將檢視資料填送資料庫,並將檢視結 果彙整表報送行政院性平處 。

六、行政院性別平等會

(一)成立目的: 為整合、協調及督導性別平等事務之推 動,以保障性別人權,消除性別歧視, 促進性別平等。

(二)運作機制-1:

  置委員27人至35人,召集人由行政院院長 擔任。副召集人由行政院副院長擔任;其 餘委員由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任 - 行 政院政務委員1人、相關機關(構)首長10 人至14人、社會專業人士7人至9人、性別 及婦女團體代表7人至9人。 原則上每4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其他機關(構)、 學者專家或相關團體派員列席。

(二)運作機制-2:

 另為應特定議題之需要,得組成分工小組, 進行規劃、協調。  置執行秘書1人,由政務委員兼任,副執行 秘書1人,由行政院性別平等處處長兼任; 幕僚作業由行政院性別平等處辦理。

簡報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