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別平等教育(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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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的內涵
性或稱生物性別(sex):與生俱來的生物性
。
性別或稱社會性別(gender):屬性、機會
、關係都是社會的建構、經由社會化的過程
所習得。
性別認同(gender identity):
性傾向(sexual orientation):
性身份認同(sexual identity):
以上這些名詞可能都無法用二元對立的觀點
來理解
性別公平(gender equity):男人和女人
都享有同樣的地位。
性別平等(gender equality ):男人和女
人具有同等的機會實現其完整人權,貢獻
國家、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的潛力。
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稱
性別地位的實質平等,指任何人不因其生
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等
不同,而受到差別之待遇。
認識-LGBT
L:Lesbian ;女同志
G:Gay;男同志
B:Bisexual;雙性戀
T:Transgender;跨性別
有些人會再加上Q:Questioning:目前
無法確定自己性傾向的人
性別三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
(91.01.16公布、97.01.16修正為性別工作平等法、100.01.05修正)
性別平等教育法
(93.06.23公布、93.06.25施行、100.6.22修正)
性騷擾防治法
(94.02.05公布、95.02.07施行、98 .01.23修正 )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別工作平
等法:與職務
適用於校園性侵害或性騷
擾事件:指性侵害或性騷
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
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
他方為學生者。
有關的性騷擾
性騷擾防治法:兩平法
與性平法適用對象以外之其他
態樣性騷擾。如:一般民眾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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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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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校座談專題演講
校園為什麼優先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
(Gender Equity Education Act)?
性平法為一特別法。
性平法有積極之教育目的。
性平法不是處理刑事及民事責任,而是追究行政責
任。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
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類此事件成案之構成要件,相較於刑事訴訟法證據
之嚴苛,性平法的證據要求更為寬鬆。
行政機關調查和司法機關調查於功能區分上完全不
同(司法可以押、拘提、監聽、搜索、測謊之權限,
學校行政機關則無此權限) 。
司法追究責任曠日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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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主要類型
師生之間—權力支配與敵意環境
學生之間—「不當追求」與性侵害或性騷擾
學生之間—「兩小無猜」式的性侵害行為
同儕之間—權力支配與敵意環境
~引自輔仁大學法律系吳志光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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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的迷思與澄清(一)
迷思一:因為他/她行
為不檢、衣著暴露,
才會引來性騷擾。
澄清:無論受害人的
外貌裝扮和性別氣質
如何,每個人都應該
受到尊重,任何人都
沒有權利侵犯他人。
性騷擾的迷思與澄清(二)
迷思二:他/她沒有當場拒
絕或反抗,所以不能算是
性騷擾/性侵害。
澄清:受害人可能在毫無防備下「措
手不及」,也可能因雙方熟識,受害
者無法相信原先信任的人會對自己做
出這樣的行為而「愣住了」,甚至加
害者將自己的行為包裝在關愛的糖衣
裡,受害者即使感覺不舒服,也可能
懷疑自己的判斷。
性騷擾的迷思與澄清(三)
澄清:受害人要說出遭受性騷擾或性侵害的
經驗需要很大的勇氣,若是謊報也需要依相
關法規制裁,因此誣告的機率相當低。事實
上,受害人經常只是為了「讓加害人知道犯
錯」或「希望不要再有下一個受害者」才挺
身而出,我們應該鼓勵這些願意勇敢站出來
的受害者。
迷思三:當事人為
了報復、金錢…等
動機才出面申訴。
性騷擾的迷思與澄清(四)
迷思四:加害者通常面
目可憎、行為舉止怪異
或社會階級較低。 澄清:加害人的年齡、
學歷、職業背景皆有
不同,千萬不可「以
貌取人」。
性騷擾的迷思與澄清(五)
迷思五:男性不
可能被性騷擾/性 澄清:女性雖為高危險群,
侵害。
但男性也可能遭受性騷擾或
性侵害,只是我們的社會往
往不會將對男性的騷擾歸類
為「性騷擾」,更要求男性
要有自我保護的能力,使得
男性在遭受傷害後,很難對
外尋求支援。
性騷擾的迷思與澄清(六)
迷思六:處理性騷
擾最好的方式就是
忽視它的存在。
澄清:性騷擾的言行不
會因為你的忽視而停止,
當你覺得對方的言行讓
你不舒服,請明確的告
訴騷擾者,你不歡迎這
樣的言行。
性騷擾的迷思與澄清(七)
迷思七:性騷擾事件處理結
束之後,不要再向當事人提
起,「時間會治療一切」。
澄清:時間並不能治療一
切,千萬不要讓當事人獨
自承受,將傷痛埋在內心
深處,應鼓勵受害者尋求
協助。
性騷擾的迷思與澄清(八)
迷思八:「兩情
相悅」的性關係
不能算是性侵害。
澄清:與未滿十八歲之男女
發生性行為,縱使雙方兩情
相悅,也構成妨害性自主罪。
有時男女朋友之間,對方同
意親吻或撫摸,並不表示之
後對方就願意發生性行為。
性騷擾的迷思與澄清(九)
迷思九:性侵害
的加害人通常是
陌生人。
澄清:事實上,許多
性侵害的加害人為受
害人所熟識,甚至是
信任的朋友或長輩。
性騷擾的迷思與澄清(十)
迷思十:性侵害事件的
發生是因為加害者無法
克制性衝動。
澄清:許多強暴行為的
發生都是預謀的,性衝
動絕不能作為侵害他們
的藉口,何況「性」不
是無法克制的。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與正當法律程序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之啓動
調查程序之保密與行為人答辯權之保障
改變行為人身分及書面陳述意見
事實之認定與學校權責單位之處理
調查程序之重大瑕疵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之法律救濟
~引自輔仁大學法律系吳志光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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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只希望『行為人停止其行為』、
『不要再有人受害』。
申訴是他們最後求助的管道。
他們總是自我懷疑
『我到底做錯了什麼而
引發行為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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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訴
者
的
心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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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
害之程度者: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
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
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
現者。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
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
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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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立法說明
性騷擾定義中所謂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之
言語或行為,係指被害人所不喜歡而與性有
關之接觸,如:撫摸頭髮或肩膀、提出要求
發生性行為或服務、性意味之言語或行為如
三字經、黃色笑話、取笑異性身材、展示色
情圖片、暴露狂等;
性別歧視係指基於性別、性別特質、性取向
所為而含有歧視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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敵意環境的
性騷擾
性別騷擾
性挑逗、
性霸凌、性
別歧視
1.性別平等教育
法(§2廣泛)
2.性別工作平等
法(§12Ⅰ敵意環
境、12Ⅱ性循私、
性交換)
交換式的
性騷擾
性賄賂
性脅迫
3.性騷擾防治法
(§2公眾場所、
散播、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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敵意環境性騷擾或/且交換式
性騷擾
與性或性別偏見/歧視有關
違反他人之意願,不受其歡
迎
對他人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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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霸凌納入性別平等教育法
立法院院會於100年6月7日三讀通過性別
平等教育法修正案,除了將「性霸凌」的
定義明確入法,而從工友到校長不論級別
的學校人員,若發現疑似校園性侵事件,
但未於24小時內通報者,或偽造、變造、
湮滅或包庇、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
性霸凌事件證據,首次處新台幣3萬到15
萬元罰鍰;再犯導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事
件,依法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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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霸凌納入性別平等教育法(續)
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也將性霸凌
比照性侵害、性騷擾予以規範,並明訂新
增「性霸凌」的定義是,指透過語言、
肢體或其他暴力,對他人之性或性別特
徵、 性別特質、性傾向、性別認同進行
貶抑、攻擊或威脅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例如罵人「死gay」、「娘砲」、「娘娘
腔」、「男人婆」等用語,都算是「性霸
凌」 的一種,最重可退學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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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性騷擾事件的相關人員
 校內:
事件調查過程:業務承辦人員、校內行政主
管、老師、家長、性平會委員、調查小組成
員、諮商輔導人員
事件調查後:教評會、人評會、學生獎懲會
 校外:
法律顧問、警政人員、社政人員、醫療人員、
法政人員、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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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調查人員如何扮演稱職角色?
詢問態度
1.受害人的主觀感受
2.行為人的無罪推論
詢問問題,以下問項請斟酌:
1.申請人的年齡、身材、長相…
2.行為人的學歷、經歷、人緣…
擔負此工作的責任
保密責任
其他(如:調查知能、性別平等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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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老師…
老師扮演學生人生黃金歲月裡無法缺席的
領航員,當學生出現異常行為症狀時,請:多
一份詢問、多一份關心、多一份敏感、多一份
包容,及用些方法,則學生就被賦予了極大的
鼓勵與選擇可能,得到正向的關心及鼓舞、啟
發。
更需要留心的~~
不要讓自己成為暴力的加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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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校座談專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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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寧可事前多做預防宣導,減少事後花費更
多人力、時間與經費善後。
調查工作曠日費時,身心俱疲,需要的是
一份社會正義感的支撐。
不論是諮商輔導人員或調查小組成員,需
要隨時檢視自己的性別意識,別成為另一
種加害者。
建立個人的社會支持網絡,別讓自己也成
為事件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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