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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性騷擾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防治、調查與處理流程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
鄭津津教授兼系主任
[email protected]
大綱
基本認知:何謂性騷擾
相關法規:性騷擾三法
防治:防治責任與救濟管道
調查:調查啟動與調查原則
處理流程:發生性騷擾怎麼辦
1 何謂性騷擾
性騷擾的定義: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
職場性騷擾
• 敵意環境性騷擾-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
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
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
作表現。
• 交換式性騷擾-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
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
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
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
條件。
性騷擾的定義: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
校園性騷擾
• 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程度者:
•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
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
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
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性騷擾的定義: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 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
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
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
有關權益之條件。
•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
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
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
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
育、訓練、服務、計劃、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對性騷擾的迷思
迷思一:
性騷擾的行為人都是男性,性騷擾的受害人都是
女性?
迷思二:
只有年輕貌美(英俊)者才有可能受到性騷擾?
迷思三:
性騷擾之受害人也有責任?
對性騷擾的迷思
圖片來源:http://www.pollster.com.tw/Aboutlook/lookview_item.aspx?ms_sn=714
對性騷擾的迷思
迷思四:
只要當事人覺得不舒服就構成敵意環境性騷擾?
迷思五:
只要別人的言詞或行為沒有被控性騷擾,我說同
樣的話做同樣的事就不會構成性騷擾?
迷思六:
只要受僱者或求職者是出於自願接受「交換」,
就不能指控雇主「交換式性騷擾」嗎?
2 相關法規
性騷擾三法
性騷擾防治法
性別工作
平等法
性別平等
教育法
性騷擾三法之適用範圍與主管機關
•性別工作平等法:
適用範圍:職場性騷擾
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
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性別平等教育法:
適用範圍:校園性騷擾
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性騷擾防治法:
適用範圍:職場與校園以外之性騷擾
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3 性騷擾防治
性騷擾之事前預防
•首先設計一套適當的防治措施,包括防治性騷擾
的政策宣示,性騷擾之申訴、調查及處理機制,加
害人的懲處規定及當事人隱私保密。
•其次是舉辦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提升性別
平權觀念,塑造性別友善環境。
性騷擾防治之雇主責任
性別工作平等法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僱用受僱者人數30
人以上的雇主,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
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此外,雇主知悉
工作場所性騷擾發生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
補救措施。(§13)
•雇主如未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或是知悉性騷擾之情形而
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時,主管機關得
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38)
性騷擾防治之雇主責任
性別工作平等法
•受僱者或求職者若因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情事,受有
損害者,原則上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
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
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
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
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雇主賠償損害時,
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有求償權。(§27)
性騷擾防治之雇主責任
性騷擾防治法
•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
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
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 前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10人
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其人數達30
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
(§7)
• 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防治性騷擾之相
關教育訓練。(§8)
性騷擾防治之雇主責任
性騷擾防治法
• 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
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
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
待遇。(§18)
• 如果未盡到設立申訴管道、制定防治措施或採取
有效的糾正措施等法定義務時,得由主管機關處
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通知改正仍
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23)
性騷擾防治之學校責任
性別平等教育法
• 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
凌之防治準則;其內容應包括學校安全規劃、校
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校園性侵害、性
騷擾或性霸凌之處理機制 、程序及救濟方法。
學校應依該準則訂定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
(§20)
救濟管道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向各地方政府之性別工
作平等會提出申訴。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雇主、
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
議時,得於10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
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
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處分有異
議時,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起訴願及進行
行政訴訟。
救濟管道
• 依性騷擾防治法的規定,在性騷擾事件發生1年內,
可向申訴時加害人所屬之單位機關提出申訴;如果
加害人為該單位機關最高負責人時,則應向該單位
所在地之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 若不知道加害人是誰,或不確定加害人所屬單位
機關,則可向縣市主管機關或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
提出申訴,由警察機關負責性騷擾事件之調查處理。
• 除了協助員工向有權管轄性騷擾案件申訴的單位
提出申訴外,雇主也可以提供員工必要的法律扶助,
或依員工的身心狀況,轉介至心理輔導機構,協助
員工從遭遇性騷擾的負面情緒中復原。
救濟管道
• 依性騷擾防治法的規定,在性騷擾事件發生1年內,
可向申訴時加害人所屬之單位機關提出申訴;如果
加害人為該單位機關最高負責人時,則應向該單位
所在地之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 若不知道加害人是誰,或不確定加害人所屬單位
機關,則可向縣市主管機關或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
提出申訴,由警察機關負責性騷擾事件之調查處理。
• 除了協助員工向有權管轄性騷擾案件申訴的單位
提出申訴外,雇主也可以提供員工必要的法律扶助,
或依員工的身心狀況,轉介至心理輔導機構,協助
員工從遭遇性騷擾的負面情緒中復原。
4 性騷擾之調查
調查啟動
•職場性騷擾
受僱者或求職人受性騷擾時,先循公司內部性騷擾
處理管道申訴。若雇主未採取立即有效之補救措施,
可直接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性別工
作平等法第34條)
•校園性騷擾/性侵害
有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情事發生時,被害人或其法定
代理人,得以書面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請調查;知
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情事發生之其他第三人,亦得向
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8條)
調查過程:職權調查原則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4項: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
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7條第1項第3款:
「三、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學校或主管機關得
繼續調查處理。」
•性騷擾防治準則第22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
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前項之調查程
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 :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
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調查過程:客觀、公正、專業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
擾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
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但應避免重複詢問。
調查過程:保密原則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第2項
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
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
保密。
•第27條第3項
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
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
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第36條第1項
學校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項、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或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應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調查過程:保密原則
•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8條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檢舉人及證人
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學校或主管機
關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
保密。
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學校或主管機關
內負責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
依前二項規定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
他相關法規處罰。
刑法第316條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五百元以下罰金
調查過程:保密原則
•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8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
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
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
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
並以代號為之。
調查過程:衡酌當事人權力差距原則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為調查處理時,應衡酌雙方當
事人之權力差距。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6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七項所稱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
指當事人雙方間存在之地位、知識、年齡、體力、
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狀況。
5 處理流程
收件(性騷擾申訴書表、再申訴書表)
註:不論是否為權責機關,性
騷擾加害人行為若符合性騷擾
防治法第 25 條所述之性騷擾行
為,可逕送司法機關處理。
了解案情,釐
清是否為權
責機關
是
否
受理
否
申訴案
1. 書面資料不
合規定,經
通知補正,
逾 14 日未
補正。
2. 同一事件已
調查完畢,
並將調查結
果函復當事
人。
是
再申訴案
申訴案
再申訴案
加害人為機
1.不服調查結
關首長、部
果,逾通知到
隊 主 官
達之次日起
(管)、學
30 日內未提
校校長、機
出。
構之最高負
2.書面資料不
責人、僱用
合規定,經通
人。
知補正,逾 14
日未補正。
7 日內
3.同一事件已 指派輪值調查
調查完畢,並 委員調查
將調查結果
函復當事人。 由調查小組
進行調查
機 關 、 部
隊、學校、
機構或僱用
人逾期未完
成調查或當
事人不服其
調查結果者
必要
時,得
延長 1
召開委員大
會
個月
通知
當事人
服
結案
適用性別平
等教育法
轉
介
臺北市政府教
育局(臺北市性
別平等教育委
員會)
通知當事人
2
個
月
內
結案
30 日內就行政處
分向內政部訴願
適用性別工作平
等法
轉
介
結案
調查結束,
由調查小組
撰寫調查報
告書及決議
書
不服
性騷擾事件之一
方為學生,他方
為學校校長、教
師、職員、工友
或學生。
臺北市政府勞工
局(臺北市性別
工作平等委員
會)
調查完成
於受理到達 20 日內函
復當事人不受理原因
1. 雇主性騷擾
受僱者或求
職者。
2. 受僱者執行
職務期間被
性騷擾。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通報及調查處理程序參考流程圖
101 年 6 月 4 日臺訓(三)字第 1010101395 號函修訂
1.學校教職員工獲知疑似事件
時
限
2.有申請/檢舉
1.緊急先以口頭/電話聯繫。
2.填寫校內紙本通報單存查。
24
學校無管轄權
(如:校長為行為人、跨校事件非主責學校等)
小
時
7 日內
學務(教導)處
通
報
1.地方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或社會局/處。
1.申請/檢舉之收件單位。
※注意:已滿 18 歲之人非兒童少年之疑似性騷擾事件,無須進行社政
2.立即通知校長、駐區督學。
通報。
3.校安通報(依校安通報等級時限)。
移
送
權
責
機
關
4.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
5.呈報性平會主任委員(校長),定期日聯繫召開性平會。
輔導室 3
日內移送
不
受
當事人諮商輔導關懷啟動。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1.20 日內依據性平法第 29 條:
理
(1)無不受理之情形→議決受理。
(2)有不受理之情形→議決不受理。
(3)以書面通知申請/檢舉人是否受理。
申請/檢舉人
得於 20 日內
提出申復
受理
學務(教導)處
調查小組
1.通知法定代理人。
1.3 或 5 人(性平會議決人選或授權
2.執行性平會之決議(聯
由主任委員與專人協調後聯繫)。
絡、發聘調查小組等)。
3.擬定處理程序之相關時程
2.訪談、撰寫調查報告。
※性平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無
調查小組仍須有細則第 17 條格
式之調查結果報告。
、表單、發文通知申請/檢
舉人受理與否、處理結果、
事件報結、申復結果等。
指
定
媒
體
發
言
專
責
人
員
教務處
協
助
當
事
人
(
敎
學
)
課
業
之
協
助
4.協調彈性處理出缺勤紀、學
籍與課程等相關事宜。
性平會議決是否採取調查
報告結果,並依據性平法
第 25 條進行處置。
2.備齊資料
,
報所屬主管機關
1.
資料:①檢核表②回報表③性平會
議紀錄(含簽到表)④調查報告
★將處置事項報主管機關備
查
5.整合校內外資源、提供經
費協助、協助輔導人員進
人
事
評
審
考
績
委
員
會
②
關班級師生。
2.建立個案輔導與當事人相關
資料
,
紀錄並妥善保存管理之
。
3.負責追蹤輔導相關計畫之擬
定與執行。
4.校外橫向行政協調,協助性侵
害防治中心社工師處理相關事
宜,如陪同等。
以輔導人員、其他適宜人選為
主要成員。
性
平
會
依
第
25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②
事件有關之當事人、家長、相
關懷小組
行必要之輔導措施。
6.後續報復情事之預防與處
理,懲處執行、會議處理。
7.卷宗資料整理、保存。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②
輔導室
1.輔導人員進行輔導關懷,包括
條
處
置
結
果
①
通知①/②結果
學
生
不服懲處,性平法可於 20 日內
向本校提出申復。
收件單位:學務(教導)處
※需進行組成申復審議小組
(專人)彙整處理報告
申復(以 1 次為限)
1.不受理不服之申復
2.處理結果後之申復
教師:不服懲處,依性平法可於 20 日內向本
校提出申復,收件單位為人事室。
職員/工友:不服懲處,性平法可於 20 日內
向本校提出申復,收件單位為人事室。
★申復審議結果報主管機關
不
服
申
復
結
果
各處室本於個案之工作任
務檢討改善持續追蹤、輔導
依據性平法進行申復後之救濟途徑
教師:可於收受申復決定書後,依據教師法,收受教師懲
處處分書後 30 日內,向學校提出教師申訴(收件單位通
常為人事室)
。
公立學校職員:可於收受申復決定書後,收受懲處處分書
後,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於 30 日內,向保訓會提出復審。
私立學校職員/公私立學校工友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
學生 :依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訴(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列入學校校務評鑑
感謝聆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