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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性騷擾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防治、調查與處理流程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 鄭津津教授兼系主任 [email protected] 大綱 基本認知:何謂性騷擾 相關法規:性騷擾三法 防治:防治責任與救濟管道 調查:調查啟動與調查原則 處理流程:發生性騷擾怎麼辦 1 何謂性騷擾 性騷擾的定義: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 職場性騷擾 • 敵意環境性騷擾-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 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 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 作表現。 • 交換式性騷擾-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 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 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 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 條件。 性騷擾的定義: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 校園性騷擾 • 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程度者: •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 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 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 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性騷擾的定義: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 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 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 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 有關權益之條件。 •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 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 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 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 育、訓練、服務、計劃、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對性騷擾的迷思 迷思一: 性騷擾的行為人都是男性,性騷擾的受害人都是 女性? 迷思二: 只有年輕貌美(英俊)者才有可能受到性騷擾? 迷思三: 性騷擾之受害人也有責任? 對性騷擾的迷思 圖片來源:http://www.pollster.com.tw/Aboutlook/lookview_item.aspx?ms_sn=714 對性騷擾的迷思 迷思四: 只要當事人覺得不舒服就構成敵意環境性騷擾? 迷思五: 只要別人的言詞或行為沒有被控性騷擾,我說同 樣的話做同樣的事就不會構成性騷擾? 迷思六: 只要受僱者或求職者是出於自願接受「交換」, 就不能指控雇主「交換式性騷擾」嗎? 2 相關法規 性騷擾三法 性騷擾防治法 性別工作 平等法 性別平等 教育法 性騷擾三法之適用範圍與主管機關 •性別工作平等法: 適用範圍:職場性騷擾 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 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性別平等教育法: 適用範圍:校園性騷擾 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性騷擾防治法: 適用範圍:職場與校園以外之性騷擾 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3 性騷擾防治 性騷擾之事前預防 •首先設計一套適當的防治措施,包括防治性騷擾 的政策宣示,性騷擾之申訴、調查及處理機制,加 害人的懲處規定及當事人隱私保密。 •其次是舉辦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提升性別 平權觀念,塑造性別友善環境。 性騷擾防治之雇主責任 性別工作平等法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僱用受僱者人數30 人以上的雇主,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 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此外,雇主知悉 工作場所性騷擾發生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 補救措施。(§13) •雇主如未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或是知悉性騷擾之情形而 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時,主管機關得 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38) 性騷擾防治之雇主責任 性別工作平等法 •受僱者或求職者若因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情事,受有 損害者,原則上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 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 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 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 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雇主賠償損害時, 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有求償權。(§27) 性騷擾防治之雇主責任 性騷擾防治法 •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 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 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 前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10人 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其人數達30 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 (§7) • 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防治性騷擾之相 關教育訓練。(§8) 性騷擾防治之雇主責任 性騷擾防治法 • 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 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 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 待遇。(§18) • 如果未盡到設立申訴管道、制定防治措施或採取 有效的糾正措施等法定義務時,得由主管機關處 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通知改正仍 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23) 性騷擾防治之學校責任 性別平等教育法 • 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 凌之防治準則;其內容應包括學校安全規劃、校 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校園性侵害、性 騷擾或性霸凌之處理機制 、程序及救濟方法。 學校應依該準則訂定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 (§20) 救濟管道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向各地方政府之性別工 作平等會提出申訴。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雇主、 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 議時,得於10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 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 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處分有異 議時,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起訴願及進行 行政訴訟。 救濟管道 • 依性騷擾防治法的規定,在性騷擾事件發生1年內, 可向申訴時加害人所屬之單位機關提出申訴;如果 加害人為該單位機關最高負責人時,則應向該單位 所在地之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 若不知道加害人是誰,或不確定加害人所屬單位 機關,則可向縣市主管機關或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 提出申訴,由警察機關負責性騷擾事件之調查處理。 • 除了協助員工向有權管轄性騷擾案件申訴的單位 提出申訴外,雇主也可以提供員工必要的法律扶助, 或依員工的身心狀況,轉介至心理輔導機構,協助 員工從遭遇性騷擾的負面情緒中復原。 救濟管道 • 依性騷擾防治法的規定,在性騷擾事件發生1年內, 可向申訴時加害人所屬之單位機關提出申訴;如果 加害人為該單位機關最高負責人時,則應向該單位 所在地之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 若不知道加害人是誰,或不確定加害人所屬單位 機關,則可向縣市主管機關或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 提出申訴,由警察機關負責性騷擾事件之調查處理。 • 除了協助員工向有權管轄性騷擾案件申訴的單位 提出申訴外,雇主也可以提供員工必要的法律扶助, 或依員工的身心狀況,轉介至心理輔導機構,協助 員工從遭遇性騷擾的負面情緒中復原。 4 性騷擾之調查 調查啟動 •職場性騷擾 受僱者或求職人受性騷擾時,先循公司內部性騷擾 處理管道申訴。若雇主未採取立即有效之補救措施, 可直接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性別工 作平等法第34條) •校園性騷擾/性侵害 有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情事發生時,被害人或其法定 代理人,得以書面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請調查;知 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情事發生之其他第三人,亦得向 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8條) 調查過程:職權調查原則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4項: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 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7條第1項第3款: 「三、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學校或主管機關得 繼續調查處理。」 •性騷擾防治準則第22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 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前項之調查程 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 :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 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調查過程:客觀、公正、專業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 擾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 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但應避免重複詢問。 調查過程:保密原則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第2項 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 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 保密。 •第27條第3項 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 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 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第36條第1項 學校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項、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或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應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調查過程:保密原則 •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8條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檢舉人及證人 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學校或主管機 關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 保密。 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學校或主管機關 內負責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 依前二項規定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 他相關法規處罰。 刑法第316條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五百元以下罰金 調查過程:保密原則 •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8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 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 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 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 並以代號為之。 調查過程:衡酌當事人權力差距原則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為調查處理時,應衡酌雙方當 事人之權力差距。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6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七項所稱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 指當事人雙方間存在之地位、知識、年齡、體力、 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狀況。 5 處理流程 收件(性騷擾申訴書表、再申訴書表) 註:不論是否為權責機關,性 騷擾加害人行為若符合性騷擾 防治法第 25 條所述之性騷擾行 為,可逕送司法機關處理。 了解案情,釐 清是否為權 責機關 是 否 受理 否 申訴案 1. 書面資料不 合規定,經 通知補正, 逾 14 日未 補正。 2. 同一事件已 調查完畢, 並將調查結 果函復當事 人。 是 再申訴案 申訴案 再申訴案 加害人為機 1.不服調查結 關首長、部 果,逾通知到 隊 主 官 達之次日起 (管)、學 30 日內未提 校校長、機 出。 構之最高負 2.書面資料不 責人、僱用 合規定,經通 人。 知補正,逾 14 日未補正。 7 日內 3.同一事件已 指派輪值調查 調查完畢,並 委員調查 將調查結果 函復當事人。 由調查小組 進行調查 機 關 、 部 隊、學校、 機構或僱用 人逾期未完 成調查或當 事人不服其 調查結果者 必要 時,得 延長 1 召開委員大 會 個月 通知 當事人 服 結案 適用性別平 等教育法 轉 介 臺北市政府教 育局(臺北市性 別平等教育委 員會) 通知當事人 2 個 月 內 結案 30 日內就行政處 分向內政部訴願 適用性別工作平 等法 轉 介 結案 調查結束, 由調查小組 撰寫調查報 告書及決議 書 不服 性騷擾事件之一 方為學生,他方 為學校校長、教 師、職員、工友 或學生。 臺北市政府勞工 局(臺北市性別 工作平等委員 會) 調查完成 於受理到達 20 日內函 復當事人不受理原因 1. 雇主性騷擾 受僱者或求 職者。 2. 受僱者執行 職務期間被 性騷擾。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通報及調查處理程序參考流程圖 101 年 6 月 4 日臺訓(三)字第 1010101395 號函修訂 1.學校教職員工獲知疑似事件 時 限 2.有申請/檢舉 1.緊急先以口頭/電話聯繫。 2.填寫校內紙本通報單存查。 24 學校無管轄權 (如:校長為行為人、跨校事件非主責學校等) 小 時 7 日內 學務(教導)處 通 報 1.地方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或社會局/處。 1.申請/檢舉之收件單位。 ※注意:已滿 18 歲之人非兒童少年之疑似性騷擾事件,無須進行社政 2.立即通知校長、駐區督學。 通報。 3.校安通報(依校安通報等級時限)。 移 送 權 責 機 關 4.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 5.呈報性平會主任委員(校長),定期日聯繫召開性平會。 輔導室 3 日內移送 不 受 當事人諮商輔導關懷啟動。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1.20 日內依據性平法第 29 條: 理 (1)無不受理之情形→議決受理。 (2)有不受理之情形→議決不受理。 (3)以書面通知申請/檢舉人是否受理。 申請/檢舉人 得於 20 日內 提出申復 受理 學務(教導)處 調查小組 1.通知法定代理人。 1.3 或 5 人(性平會議決人選或授權 2.執行性平會之決議(聯 由主任委員與專人協調後聯繫)。 絡、發聘調查小組等)。 3.擬定處理程序之相關時程 2.訪談、撰寫調查報告。 ※性平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無 調查小組仍須有細則第 17 條格 式之調查結果報告。 、表單、發文通知申請/檢 舉人受理與否、處理結果、 事件報結、申復結果等。 指 定 媒 體 發 言 專 責 人 員 教務處 協 助 當 事 人 ( 敎 學 ) 課 業 之 協 助 4.協調彈性處理出缺勤紀、學 籍與課程等相關事宜。 性平會議決是否採取調查 報告結果,並依據性平法 第 25 條進行處置。 2.備齊資料 , 報所屬主管機關 1. 資料:①檢核表②回報表③性平會 議紀錄(含簽到表)④調查報告 ★將處置事項報主管機關備 查 5.整合校內外資源、提供經 費協助、協助輔導人員進 人 事 評 審 考 績 委 員 會 ② 關班級師生。 2.建立個案輔導與當事人相關 資料 , 紀錄並妥善保存管理之 。 3.負責追蹤輔導相關計畫之擬 定與執行。 4.校外橫向行政協調,協助性侵 害防治中心社工師處理相關事 宜,如陪同等。 以輔導人員、其他適宜人選為 主要成員。 性 平 會 依 第 25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② 事件有關之當事人、家長、相 關懷小組 行必要之輔導措施。 6.後續報復情事之預防與處 理,懲處執行、會議處理。 7.卷宗資料整理、保存。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② 輔導室 1.輔導人員進行輔導關懷,包括 條 處 置 結 果 ① 通知①/②結果 學 生 不服懲處,性平法可於 20 日內 向本校提出申復。 收件單位:學務(教導)處 ※需進行組成申復審議小組 (專人)彙整處理報告 申復(以 1 次為限) 1.不受理不服之申復 2.處理結果後之申復 教師:不服懲處,依性平法可於 20 日內向本 校提出申復,收件單位為人事室。 職員/工友:不服懲處,性平法可於 20 日內 向本校提出申復,收件單位為人事室。 ★申復審議結果報主管機關 不 服 申 復 結 果 各處室本於個案之工作任 務檢討改善持續追蹤、輔導 依據性平法進行申復後之救濟途徑 教師:可於收受申復決定書後,依據教師法,收受教師懲 處處分書後 30 日內,向學校提出教師申訴(收件單位通 常為人事室) 。 公立學校職員:可於收受申復決定書後,收受懲處處分書 後,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於 30 日內,向保訓會提出復審。 私立學校職員/公私立學校工友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 學生 :依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訴(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列入學校校務評鑑 感謝聆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