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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侵害與性騷擾防治與個案輔導
陳汯諄臨床心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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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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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心理師(16年)、諮商心理師兩張證照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輔導與諮商研究所碩士
衛生處南區心理衛生中心心理輔導員
華濟醫院精神科臨床心理師
署立醫院精神臨床心理師
嘉義縣性侵害加害人評估委員會委員
衛生署家暴及性侵害業務推廣績優人員
兩性關係
西蒙波娃
 第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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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蒙波娃和沙特,兩人共同的志向,成為共同
生活的伴侶,終生沒有履行結婚手續,並互相
尊重對方與其他人的「性關係」,但兩人建立
在互相尊重,有共同信仰基礎上的愛情。

女人並不是天生就如此(born)的,而是逐漸
形成(becomes)的……在青春期以前,從嬰
兒早期,她的性徵就已經被決定,直接註定她
是被動的、愛撒嬌的、富於母性的,因為外在
對這個孩子的影響幾乎從一開始就是一個要素。
於是她從小就受到灌輸, 要完成女性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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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不同意恩格斯所說的從母系氏族社會向父系氏
族社會的過度是男人重新獲取權力,認為歷史上
女人從沒有得到過權力,即使是在母系氏族社會。
性別不平等
性別文化差異
 權利與義務不同
 角色規範和束縛
 機會與利益所得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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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理性別
生理構造不同
-能力不同?
、
男女間某些能力間有不同,但不代表其能力有
優劣。

社會性別
兩性之間的關係和社會中形成的方式。
社會上構成角色、社會學習行為和期待
文化上區別兩性的社會行為及之間關係

先天不平等?或後天不平等?

同等待遇不能帶來平等結果,透過不同待遇方
式來達到近似平等的結果。

刻板性別角色規範。
性別主流化
讓一般觀念、態度或活動等習慣納入性別的觀念,
成為主流思考,具備正常特性(Women and
Equality Unit,2004)
 追求實質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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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N, ECOSOC (聯合國際及社會理事會 ),
1997
評估任何計劃的行動(包括立法、政策或方案)
在各領域和層次對男女的影響的進程。這是一種
策略,將女性與男性的關注事項和經驗視為一個
整合體,納入政治、經濟和社會等所有領域的政
策和方案的設計、執行、監督和評估,使男女都
能平等受益,終止不平等的現象。

男性及女性享有同樣的地位,並有相同機會實
現完整的人權,以及貢獻國家經濟社會及文化
發展的潛能
在確保資源分配的合理性
 以人為本的思考

兩性平等真平等?
 尊重兩性間差異,針對差異給予策略或方式的
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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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盲
許多法律和政策表面看似中性,但實際現實生
活及歷史脈絡中,即呈現不平等(世界婦女大
會, 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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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性別敏感,將男性經驗是為常態與常規。

世界衛生組織2002宣布「性別政策」,強調醫
學專業人員需瞭解性別會影響健康。唯醫事人
員都具備性別敏感度,才能促進醫病關係,保
障婦女。

性別問題納入組織管理的主流,促進性別統計
資料的使用和性別分析,建立問責機制旨在加
強和擴大衛生組織的能力並形成制度化,以分
析社會性別和生理性別在健康方面的作用,並
監測和處理健康系統和可避免的性別不平等,
確保能充分實施性別主流化。

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 )公約中與
健康/醫療/照顧有關的條文包括:第十二條「消
除保健方面對婦女的歧視,特別是生育健康」,
第十條「保障婦女教育和培訓的權利,包括參加
體育和獲取計畫生育知識的權利」,第五條「消
除有關性別角色的陳舊規定型觀念與偏見」,第
六條「考量農村婦女面臨的特殊問題與權利」。
現代婦女基金會
 五百名受訪者中,有三成五(35%)曾有過不
愉快的觸診經驗,其中以生殖器官(38.9%)和
胸部(28.0%)觸診為最多。41.2%的受訪者表示
曾聽說親友在醫療院中有過不愉快的觸診經驗,
部位亦是以生殖器官(36.9%)和胸部(39.3%)最
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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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新聞事件
大馬乖老婆出書教多P 遭禁
 馬來西亞「伊卡萬一夫多妻俱樂部(又稱『乖
老婆俱樂部』)」最近出版一本「性書」,以
露骨文字教導妻子如何以性愛技巧取悅丈夫,
並詳細敘述夫妻性愛法則,引發議論紛紛。馬
國伊斯蘭教發展局己將此書列為禁書,並考慮
採取法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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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性騷擾和性侵害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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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刑法(與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條)。
民法(與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條)。
少年事件處理法(與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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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 。
性騷擾防治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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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 性騷擾防治準則 。
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

性侵害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
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 第二百二十八條、
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
款、第三 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
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本法所稱加害
人,係指觸犯前項各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

性別平等教育法
 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
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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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十條第五項:
稱性交者,謂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
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
人之性器、肛門之行為。
性猥褻

指性交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
為,亦即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
上足以滿足自己的性慾
法律的角度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第224條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
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 褻之行為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行為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227條之一: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
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第228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
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
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
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
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7條之一: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
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刑法第229條之一:對配偶犯第221條之罪者,
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須告訴
乃論。

刑法第332條之二:
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
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制性交者。
三、擄人勒贖者。

四、使人受重傷者。
刑法第334條之二:
 犯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處死刑、無期徒
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制性交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使人受重傷者。

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相姦者亦同。
刑法第348條: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
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 有期徒刑:
一、強制性交者。
二、使人受重傷者。

性騷擾定義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 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
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
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
權益之條件。
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
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
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
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
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
行。

性平法第2條第4款: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
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
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
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
者。(敵意環境性騷擾)。
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
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
件者。(交換性騷擾)
性別工作平等法-12條
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
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
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 干
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
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 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
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
、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鐘婉容
 行為人的行為涉及性意味或性別歧視
 行為人的行為違反被害人意願或不受被害人喜歡

性霸凌
性平法第2條第5款
 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
別特徵、性別 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
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性平法第2條第7款
 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之一方為學校
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
者。
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防治

性平法第25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或主
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 關法律或法規規定
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學校、
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
件之懲處時,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
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



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
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接受心理輔導。
四、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第一項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
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七條
 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四小時以上之性侵
害防治教育課程。
前項所稱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應包括:
一、兩性性器官構造與功能。
二、安全性行為與自我保護性知識。
三、兩性平等之教育。
四、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五、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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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性侵害犯罪之認識。
七、性侵害危機之處理。
八、性侵害防範之技巧。
九、其他與性侵害有關之教育。

刑事訴訟法第215條第3項
檢查婦女身體,應命醫師或婦女行之。
通報
通報不需得到被害人同意,但應向被害人說明
 知悉人無調查事件的權限,也不應向當事人作
出蒐證的措施。
 同一案件的法定通報人或機關可能維多數,重
覆通報無妨。

事件ㄧ方為學生,另一方為校長、教師、職員、
工友或學生應依性平法向校安系統通報
 事件涉及家暴、性侵害應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
法和家庭暴力防治法,向性侵害暨家庭暴力防
治中心通報。
 事件當事人涉及未滿18歲或涉及兒童或少年性
交易,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童或青少年
性交易防治條例向性侵害暨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通報。
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醫事人員、社工人
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
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
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
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2條:醫事
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
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
務人員,知悉有應保護之兒童及少年時,應於
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以電信傳真或其他
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
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
式通報,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送直
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罰則
性平法第36條
 學校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
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
條第三項規定者,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
元以下罰鍰。
 行為人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
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
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
供相關資料為止。

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 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
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 市、縣(市)主管
機關通報。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
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
性平法第36-1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一條
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 事件之通報規定,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
湮滅或隱 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
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
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
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
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
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罰鍰。

性騷擾防治法-第21條
 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
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 、照護之人,利用
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
分之一。
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
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 體隱私處之行為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
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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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
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
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
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 害善良風俗,不聽
勸阻者。
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
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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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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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3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內容或
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 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
足資辨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
被 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
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 以下罰鍰,
並得沒入前項物品、命其移除內容或下架或採行
其他必要之處 置;其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
正者,得按次處罰。但被害人死亡,經 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必要者,不罰。
性騷擾防治法24條
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
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
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
有行為能 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
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46條
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腦網路或其他媒
體不得報導或記載遭受第 三十條或第三十六條第
一項各款行為兒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
身 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有施用毒品、非法施用
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 康之物質之情事者,
亦同。

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
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 及少年身分之資訊。
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
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 一項兒童及少年之
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性別教育平等法22條
 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
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 於公共安全之考量
者外,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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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教育平等法26條
 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
凌事件過程中,得視情況 就相關事項、處理方
式及原則予以說明,並得於事件處理完成後,經
被害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將事件之有無、
樣態及處理方式予以公布。但 不得揭露當事人
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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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教育平等法27條第3項
 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
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 並不得公布加害人
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16條2項
 依本條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
共安全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 規定者外,對於當
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
資料,應予以保密。

校園性騷、性侵申訴處理流程

被行為人向學務處提出申訴→送交性別平等教
育委員會(簡稱性平會)→性平會開會認定符
合定義→委託性平會之「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調查小組調查完畢→小組召集人回性平會報
告其認定結果,獲得通過→提送學校→學校送
各級教評會或學生懲處委員會議處→向教育局
或教育部備案。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處置流程參考圖
性侵害加害人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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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若璋
早期不良經驗
不健康家庭人際關係
早期「性」創傷經驗
長期人際關係不良
長期異性關係不良
性侵害的心理動力
陳若璋
性
 憤怒
 性慾

性侵害加害人形成因素

黃君義、陳若璋
親情經驗差
早期遭受性侵害經驗
同儕輪姦文化
高強暴迷思
強烈男尊女卑
 溝通表達能力差
 異性相處能力不足


Groth
 藉由「性」來表達其憤怒及權力,從性侵害
行為獲得權力感和滿足感,發洩其生活上的
挫折與羞辱,暴力行為是因為情感軟弱、不
能處理自己的需求而產生不安全感所致。性
侵害加害人最主要的心理缺陷:與他人(男
和女)沒有任何情感上的親密關係,較不能
流露溫暖、信任、憐憫及同理心,人際關係
缺乏相互依存、互惠及誠懇的分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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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光輝醫師
酒、藥癮的個案和反社會人格的人常有強暴
的攻擊傾向。
衝動
自卑
內向
疑心





好感官刺激
大男人主義
不擅與人溝通
缺乏社交技巧
暴力解決問題的傾向

Groth (1979)
 權力型 (Power type)
他們視強姦是提供一種實行支配、征服、力
量、權力並控制被害人之方法。他們很少過
度使用暴力,但常多有強迫之性幻想,或要
對其性能力重新肯定。又可分權力肯定型
(Power Assertive type) 及權力再確定型
( Power Reassure type )。
憤怒型 (Anger type)
 他們常會想要傷害、貶抑、並羞辱被害人,
並以突發滿足之暴力為重要指標。他們視強
姦為懲罰與羞辱婦女的好方法,而也是發洩
因被害人或其代罪羔羊而導致心理挫折的出
口。此又被Groth稱為憤怒報復型(Anger
Retaliation type)。

虐待型 (Sadistic type)
 他們通常會造成被害人嚴重的身體傷害甚至
死亡。他們會以色情化折磨被害人的儀式並
在感受被害人痛苦上也常會變成色情化。在
某些案例中,當攻擊者性喚起時,常也是其
行為更暴力甚至導致謀殺的時候,攻擊的型
態及被害人之特質常會是有其想要羞辱或毀
滅的象徵。又被Groth稱為憤怒興奮型
(Anger Excitement type)。

 兒童性侵害犯或稱戀童症患者 (Child
Molesters or Pedophiles) (被害者的年齡通
常在青春期或青春期以前) (亂倫犯亦可依以
下歸類) (Incestuous Offender)
退縮型 (Regressed type)
 在其一生中他們曾與適當之同儕有過性關係。然
而因一些情境上之壓力 (如長期失業、身體傷殘,
或遭成年婦女之貶抑,尤其在性上),使他們漸
失身為男人的信心。於是他們轉移性的滿足到較
不具威脅性的未成年兒童身上。

固定型 (Fixted type)
 終其一生只能被兒童 (較多是男童) 所吸引,
無法在發展中獲得性心理上之成熟。經研究
發現,此與幼年受虐甚至性虐待有關,造成
其無法發展與成人之信任關係,轉而與兒童
親近,並以性為表達其關懷的方法之一。


Stan Bolt
此型之被害人常會固定在同一年齡層之男
童,原因應是其首次受虐亦在此年齡。
Marshall (1989,1993)
 Bumby and Hansen,1997)指出親
密感匱乏與孤獨感是性侵害犯罪人的
兩項人格特質。

心理輔導與治療

教育部版8小時
課程名稱
性別平等意識(身體/性自主)
時數
2
解構性侵害或性騷擾迷思
2
性侵害或性騷擾因應與創傷
2
性侵害或性騷擾再犯預防
2
防治教育課程總時數
8
備註





法規常識
正向自我概念
人際關係與互動技巧
同理和尊重建立
界限建立





自我衝動控制
放鬆訓練和壓力管理
情緒管理
兩性關係
衛教常識
高風險個案
精神疾患
 亂倫個案

曾被性侵經驗(小時候;男孩)
 智能不足
 兩性關係上有挫敗經驗
 沉迷網路交友

諮商與輔導的原則
針對個案的狀況去擬定計畫
不足給予,過多消除
 適度引用外界資源介入

案例1

A女在校一直是位守規矩的學生,某日在宿舍
被發現與幾位男學生發生猥褻事情,老師了解
事情經過認為是男生脅迫女同學為他們服務。
案例1
問題1:學校老師的處理步驟為何?
 問題2:當事人面對校內的流言所演變得問題
老師所採取的策略為何?
 問題3:輔導個案可以擬定的目標為?

案例2

A生因為網路上認識B男,兩人相約在外見面,
彼此都有好感 ,在某次約會時B男用藥強暴A
生
案例2

問題1:學校老師的處理步驟為何?

問題2:輔導個案可以擬定的目標為?
案例3

A生把網路上認識的B生帶回宿舍同住,兩人分
屬不同學校
案例3

問題1:學校老師的處理步驟為何?

問題2:輔導個案可以擬定的目標為?
案例4

A生把網路上認識的B生帶回宿舍同住,兩人分
屬不同學校
案例4

問題1:學校老師的處理步驟為何?

問題2:輔導個案可以擬定的目標為?
相關資源
內政部家暴暨性侵害線上通報網
http://ecare.moi.gov.tw
 內政部家暴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http://dspc.moi.gov.tw
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
https://www.gender.edu.tw/
 兒童性侵害防治-國民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網
http://childsafe.isu.edu.tw/index.asp

謝謝聆聽,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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