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性平法

「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
專業人員初階培訓
懲處追蹤與行政救濟
徐淑瑤 助理教授
康寧大學 休閒管理學系暨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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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的重要性
1. 性別平等意識的建立
•
《性平法》第2條
2. 建立友善環境的校園
•
《性平法》第4條、第5條
3. 良好的行政協調
•
《性平法》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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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性騷擾的定義
• 性侵害--參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
• 性騷擾--參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 《性平法》第2條第4項雖有定義,但以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最為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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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申訴案件處理
1. 簡要處理流程
• 《性平法》第29 ~ 31條
2. 處理程序之行政協調
• 《性平法》第21條、第22條、第24 ~ 26條
3. 危機處理機制
4. 調查知能與運作
5. 懲處執行與行政救濟
• 《性平法》第28條、第32條、第33條)
6. 諮商輔導、心理治療或法律協助
• 《性平法》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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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申訴案件身份適用
見《性平法》第2條’第5項)
•
•
•
•
應由本校處理的案件
應由本校移請他校處理的案件
得由本校處理的案件
得由本校移請其他單位處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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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相關法規
•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 性別工作平等法
•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防治準則)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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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關法規(一)
刑法(第16章第221-229條)
民法(民事賠償第184-195)
行政程序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家庭暴力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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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關法規(二)
教師法
大學法
公務員服務法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及評議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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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關法規(三)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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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結果
•
調查報告之合法性(性平§31Ⅱ、性平§35I&Ⅱ)
1.學校及主管機關對於事實之認定均要以性平會的
調查報告為主
2.法院對於事實之認定應審酌性平會的調查報告
•
調查報告之懲處建議
性平會有懲處建議權,惟應由權責單位審議處理
(性平§25、性平§23、性平§24、準則§19、準則§20、
準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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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處之權責機關
•
•
•
•
學生獎懲委員會(對學生)
教師評審/考績委員會(對教師)
人事評審/考績委員會(對職員工)
其他(學校其他相關委外人力之權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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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處
• 懲處法律選擇之手段
1.輕微(不失身分)--性平§25Ⅱ
a.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
人道歉。
b.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c.接受心理輔導。
d.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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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處
2.中等(如:記過)—
任何身分都可能,惟大專校院教師不適用大專院校教師無考績
3.嚴重(喪失身分)—
學生:開除或退學、輔導轉學(高中職)
職員:免職或解聘(依據各人事法規)
教師:停聘、解聘、不續聘
大專校院--系、院、校教評會三級三審(教師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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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處之方式選擇及考量原則
• 輕微-依性平法25條相關規定
• 中等-記過(大專院校教師無考績)
• 嚴重-喪失身分
• 情節中等以上需送:
– 學生:學生獎懲委員
– 職員工:考績會、職工評審、人評會、
– 教師:教評會
• 且涉及改變行為人身份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
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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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戰
• 處理未果,教師行為人提出辭職或申請退休之處
理
1.校方不能核准(教師法§14Ⅲ、教育人員任用條例§31、教育人員任
用條例§38Ⅱ、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20)
2.學校核准之風險—明知行為人有行政責任卻不予追究
a.行為人還可以在其他學校繼續為惡
b.由納稅人為之支付退休金使其安然離開教育界
c.教育主管機關可以追究學校行政首長及人事主管之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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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蹤
• 誰來執行?---性平會
a.行為人懲處有無落實及成效評估
b.被害人之適應
c.校園性別平等教育之機會教育
d.再重申禁止及嚴懲報復之行為
e.確實通報行為人轉入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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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一
• 申復
1.對處理結果不服(性平§32I,性平§32Ⅱ一次為限)
2.由誰處理: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31條
(1000210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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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二
• 申訴(先校內→再校外)
一、校內管道
1. 學生—應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請
2. 職員工—應向職技員工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
(公務人員涉及身分變更直接尋求校外管道)
3. 大學教師—應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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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二
• 申訴(先校內→再校外)
二、校外管道
1. 學生—應向學校主管機關提出訴願申請
2. 職員工—
公務人員—向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提出申請
非公務人員(約聘僱)—無法定行政救濟程序
3. 教師—應向學校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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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三
• 法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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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案件處理結果之行政救濟途徑
 見《性平法》第32條。
• 申請人(含被害人、檢舉人):
1. 案件不受理:20日內向學校提出「申復」,一次
為限《性平法》第29條’第4項。
2. 不服處理結果:
(1) 申復:20日內向學校提出,一次為限《性平法》第32
條’第3項。
(2) 申訴:依身份不同適用相關法規《性平法》第34條。
(3)上級行政監督《性平法》第28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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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案件處理結果之行政救濟途徑
• 行為人不服處理結果:
1. 申復:20日內向學校提出,一次為限。
《性平法》第32條第3項
2. 申訴:依身份不同適用相關法規。
《性平法》第34條
3. 上級行政監督。
《性平法》第28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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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戰
• 未經申復行為人是否可以直接提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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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過程重大瑕疵的可能性
 見《性平法》第32條。
•
組織的適法性:
 性平會--《性平法》第9條。
 調查小組--《性平法》第30條。
•
運作的適法性:
1. 組織成員迴避原則--《性平法》第30條第4項、《行政
程序法》第32條、第33條。
2. 雙方當事人充分說明原則--《性平法》第22條。
3. 保密原則--《性平法》第22條、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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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啟調查(性平§32Ⅱ)
• 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
1.組織不合法
a.性平會性別比例不符合性平法規定
b.調查小組性別或專業人才比例不符合性平法規定
2.違反迴避規定:有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
3.調查過程中未給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有新事實新事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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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在行為上的法律規範
1)
2)
3)
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仍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大法官釋字第三0 八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第二
十四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
教師於刑法、民法、國家賠償法之適用:國家
賠償法第二條:「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
於公務之人員」。依國家賠償法,教師係依法
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教師之申訴權:教師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師
對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
施,認為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向
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教師法、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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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在行為上的法律規範
4) 教師工作權的保障: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教師
解聘、停聘、不續聘之事由、教評會之決議程
序(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
決議通過),對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訂有限
制條件教評會採特別多數決。
5) 教師的義務: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教師除應
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甲、
遵守聘約之規定,維護校譽;乙、積極維護學
生受教之權利;己、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
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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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教育上的法律權責
• (一)自由權:受憲法第八至第十條規定之保護。
• (二)受教權:受教育基本法,及各級教育法規(如:
大學法、國民教育法)之保護。
• (三)不受傷害權:依刑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 (四)學校教師輔導及管教學生辦法等之法規之保
護。
• (五)學生之義務:遵守憲法、刑法、民法、校規,
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規範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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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性騷擾之主要罰則
(一)校長: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教育人員任
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公務人員保障法、勞動基準法、社會
秩序維護法、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各條、民事賠償
等之各相關法條之規定。
(二)教師: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教師法、教
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公立學校教職員工考核辦法、
公務人員保障法、勞動基準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刑法第
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各條、民事賠償等之各相關法條之規
定。
(三)職員: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公務員懲戒
法、勞動基準法、公務人員保障法、公立學校教職員工考
核辦法、、勞動基準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刑法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各條、民事賠償等之各相關法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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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性騷擾之主要罰則
(四)工友: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勞
動基準法、公立學校教職員工考核辦法、勞動基
準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
主罪各條、民事賠償等之各相關法條之規定。
(五)學生: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學生獎
懲辦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
之學生)、社會秩序維護法、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
自主罪各條、民事賠償等之各相關法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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