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性平法
「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 專業人員初階培訓 懲處追蹤與行政救濟 徐淑瑤 助理教授 康寧大學 休閒管理學系暨研究所 1 性別平等教育的重要性 1. 性別平等意識的建立 • 《性平法》第2條 2. 建立友善環境的校園 • 《性平法》第4條、第5條 3. 良好的行政協調 • 《性平法》第9條 2 性侵害、性騷擾的定義 • 性侵害--參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 • 性騷擾--參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性平法》第2條第4項雖有定義,但以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最為周延。 3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申訴案件處理 1. 簡要處理流程 • 《性平法》第29 ~ 31條 2. 處理程序之行政協調 • 《性平法》第21條、第22條、第24 ~ 26條 3. 危機處理機制 4. 調查知能與運作 5. 懲處執行與行政救濟 • 《性平法》第28條、第32條、第33條) 6. 諮商輔導、心理治療或法律協助 • 《性平法》第21條 4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申訴案件身份適用 見《性平法》第2條’第5項) • • • • 應由本校處理的案件 應由本校移請他校處理的案件 得由本校處理的案件 得由本校移請其他單位處理的案件 5 性別相關法規 •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 性別工作平等法 •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防治準則)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6 其他相關法規(一) 刑法(第16章第221-229條) 民法(民事賠償第184-195) 行政程序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家庭暴力防制法 7 其他相關法規(二) 教師法 大學法 公務員服務法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及評議準則 8 其他相關法規(三)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 9 調查結果 • 調查報告之合法性(性平§31Ⅱ、性平§35I&Ⅱ) 1.學校及主管機關對於事實之認定均要以性平會的 調查報告為主 2.法院對於事實之認定應審酌性平會的調查報告 • 調查報告之懲處建議 性平會有懲處建議權,惟應由權責單位審議處理 (性平§25、性平§23、性平§24、準則§19、準則§20、 準則§24) 10 懲處之權責機關 • • • • 學生獎懲委員會(對學生) 教師評審/考績委員會(對教師) 人事評審/考績委員會(對職員工) 其他(學校其他相關委外人力之權責單位) 11 懲處 • 懲處法律選擇之手段 1.輕微(不失身分)--性平§25Ⅱ a.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 人道歉。 b.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c.接受心理輔導。 d.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12 懲處 2.中等(如:記過)— 任何身分都可能,惟大專校院教師不適用大專院校教師無考績 3.嚴重(喪失身分)— 學生:開除或退學、輔導轉學(高中職) 職員:免職或解聘(依據各人事法規) 教師:停聘、解聘、不續聘 大專校院--系、院、校教評會三級三審(教師法§14) 13 懲處之方式選擇及考量原則 • 輕微-依性平法25條相關規定 • 中等-記過(大專院校教師無考績) • 嚴重-喪失身分 • 情節中等以上需送: – 學生:學生獎懲委員 – 職員工:考績會、職工評審、人評會、 – 教師:教評會 • 且涉及改變行為人身份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 之機會。 14 挑戰 • 處理未果,教師行為人提出辭職或申請退休之處 理 1.校方不能核准(教師法§14Ⅲ、教育人員任用條例§31、教育人員任 用條例§38Ⅱ、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20) 2.學校核准之風險—明知行為人有行政責任卻不予追究 a.行為人還可以在其他學校繼續為惡 b.由納稅人為之支付退休金使其安然離開教育界 c.教育主管機關可以追究學校行政首長及人事主管之 責任 15 追蹤 • 誰來執行?---性平會 a.行為人懲處有無落實及成效評估 b.被害人之適應 c.校園性別平等教育之機會教育 d.再重申禁止及嚴懲報復之行為 e.確實通報行為人轉入之學校 16 行政救濟一 • 申復 1.對處理結果不服(性平§32I,性平§32Ⅱ一次為限) 2.由誰處理: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31條 (1000210修訂) 17 行政救濟二 • 申訴(先校內→再校外) 一、校內管道 1. 學生—應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請 2. 職員工—應向職技員工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 (公務人員涉及身分變更直接尋求校外管道) 3. 大學教師—應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請 18 行政救濟二 • 申訴(先校內→再校外) 二、校外管道 1. 學生—應向學校主管機關提出訴願申請 2. 職員工— 公務人員—向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提出申請 非公務人員(約聘僱)—無法定行政救濟程序 3. 教師—應向學校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19 行政救濟三 • 法院訴訟 20 申訴案件處理結果之行政救濟途徑 見《性平法》第32條。 • 申請人(含被害人、檢舉人): 1. 案件不受理:20日內向學校提出「申復」,一次 為限《性平法》第29條’第4項。 2. 不服處理結果: (1) 申復:20日內向學校提出,一次為限《性平法》第32 條’第3項。 (2) 申訴:依身份不同適用相關法規《性平法》第34條。 (3)上級行政監督《性平法》第28條’第1項。 21 申訴案件處理結果之行政救濟途徑 • 行為人不服處理結果: 1. 申復:20日內向學校提出,一次為限。 《性平法》第32條第3項 2. 申訴:依身份不同適用相關法規。 《性平法》第34條 3. 上級行政監督。 《性平法》第28條第1項 22 挑戰 • 未經申復行為人是否可以直接提申訴? 23 調查過程重大瑕疵的可能性 見《性平法》第32條。 • 組織的適法性: 性平會--《性平法》第9條。 調查小組--《性平法》第30條。 • 運作的適法性: 1. 組織成員迴避原則--《性平法》第30條第4項、《行政 程序法》第32條、第33條。 2. 雙方當事人充分說明原則--《性平法》第22條。 3. 保密原則--《性平法》第22條、第26條。 24 重啟調查(性平§32Ⅱ) • 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 1.組織不合法 a.性平會性別比例不符合性平法規定 b.調查小組性別或專業人才比例不符合性平法規定 2.違反迴避規定:有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 3.調查過程中未給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有新事實新事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 25 教師在行為上的法律規範 1) 2) 3) 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仍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大法官釋字第三0 八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第二 十四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 教師於刑法、民法、國家賠償法之適用:國家 賠償法第二條:「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 於公務之人員」。依國家賠償法,教師係依法 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教師之申訴權:教師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師 對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 施,認為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向 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教師法、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26 教師在行為上的法律規範 4) 教師工作權的保障: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教師 解聘、停聘、不續聘之事由、教評會之決議程 序(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 決議通過),對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訂有限 制條件教評會採特別多數決。 5) 教師的義務: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教師除應 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甲、 遵守聘約之規定,維護校譽;乙、積極維護學 生受教之權利;己、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 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27 學生在教育上的法律權責 • (一)自由權:受憲法第八至第十條規定之保護。 • (二)受教權:受教育基本法,及各級教育法規(如: 大學法、國民教育法)之保護。 • (三)不受傷害權:依刑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 (四)學校教師輔導及管教學生辦法等之法規之保 護。 • (五)學生之義務:遵守憲法、刑法、民法、校規, 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規範之義務。 28 性侵害性騷擾之主要罰則 (一)校長: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教育人員任 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公務人員保障法、勞動基準法、社會 秩序維護法、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各條、民事賠償 等之各相關法條之規定。 (二)教師: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教師法、教 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公立學校教職員工考核辦法、 公務人員保障法、勞動基準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刑法第 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各條、民事賠償等之各相關法條之規 定。 (三)職員: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公務員懲戒 法、勞動基準法、公務人員保障法、公立學校教職員工考 核辦法、、勞動基準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刑法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各條、民事賠償等之各相關法條之規定。 29 性侵害性騷擾之主要罰則 (四)工友: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勞 動基準法、公立學校教職員工考核辦法、勞動基 準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 主罪各條、民事賠償等之各相關法條之規定。 (五)學生: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學生獎 懲辦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 之學生)、社會秩序維護法、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 自主罪各條、民事賠償等之各相關法條之規定。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