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市黎明國小103年度 「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 教師性別平等知能研習 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施行細則 之基本概念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內涵-- 第一章 總則(1-11條) 立法目的、範圍、名詞釋義、主管機關與 職責 第二章 學習環境與資源 (12-16條) 強調學校應提供師生安全、平等的環境 第三章 課程、教材與教學 (17-19條) 第四章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防治(20-27條) 第五章 申請調查及救濟(28-35條) 第六章 罰則 (36-36之1條) 第七章 附則(37-38條)

Download Report

Transcript 宜蘭市黎明國小103年度 「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 教師性別平等知能研習 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施行細則 之基本概念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內涵-- 第一章 總則(1-11條) 立法目的、範圍、名詞釋義、主管機關與 職責 第二章 學習環境與資源 (12-16條) 強調學校應提供師生安全、平等的環境 第三章 課程、教材與教學 (17-19條) 第四章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防治(20-27條) 第五章 申請調查及救濟(28-35條) 第六章 罰則 (36-36之1條) 第七章 附則(37-38條)

宜蘭市黎明國小103年度
「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
教師性別平等知能研習
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施行細則
之基本概念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內涵--
第一章 總則(1-11條)
立法目的、範圍、名詞釋義、主管機關與 職責
第二章 學習環境與資源 (12-16條)
強調學校應提供師生安全、平等的環境
第三章 課程、教材與教學 (17-19條)
第四章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防治(20-27條)
第五章 申請調查及救濟(28-35條)
第六章 罰則 (36-36之1條)
第七章 附則(37-38條)
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法沿革
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
字第0930011761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38條;並
自公布日施行。
二、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
字第09900125131號令修正公布第 34、36條條
文。
三、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
第10000131071 號令修正公布第2、12~14、
20~28、30、36、38條條文及第四
章章名;增訂第14-1、36-1條條
文;定自100年12月02日施行。
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立法精神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一條
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
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
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法。
消極目標 : 禁止性別歧視
積極目標 : 鼓勵尊重與多元
特殊關切 : 性騷擾、性侵害的防治
名詞的定義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消除性別歧
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三、性侵害
四、性騷擾
五、性霸凌
六、性別認同
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二、何謂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
本法第一條第一項及第二條第一款所稱性別
地位之實質平等,指任何人不因其生理性別、
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等不同,而受到
差別之待遇。
性別平等 V.S. 性別歧視
三、何謂性侵害?
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三項
(三)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
犯罪之行為。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
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未成年人)、第二百二十八
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九條(詐
術性交罪)、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強盜結
合強制性交)、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海盜結合強
制性交)、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擄人勒贖
並強制性交)及其特別法之罪。
本法所稱加害人,係指觸犯前項各罪經判
決有罪確定人。
性侵害構成要件
性交 or 猥褻行為
+
違反意願 or 未滿16歲
我國刑法規定16歲以上
(含16歲)才有性自主權
刑法第十條第五項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
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
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刑法第二二一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
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二二二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
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
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刑法第二二四條(強制猥褻罪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
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二五條
(乘機性交猥褻罪)
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
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
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二二七條(未成年人)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
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二七之一條(未成年人)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
除其刑。
刑法第二二八條 (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
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
、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性猥褻 (大法官第617條解釋)
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
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
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
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
(本院釋字第四0七號解釋參照),其意義並
非一般人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
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與法律明
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資料取自:
教育部發行
「報乎你知 教
育人員對性侵
害或性騷擾的
基本認知」
第14頁
性侵害的樣態
一、強制性交(刑法第十條)
二、強制猥褻(大法官第617條解釋)
三、與十六歲以下之男女合意性性交
(刑法227條)
四、何謂「性騷擾」?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四項
(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
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具有性意味
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
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敵意環境的性騷擾)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
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
者。(交換式性騷擾)
性騷擾構成要件
性意味 or 性別歧視 (言語或行為)
+
違反意願 or 不受歡迎
+
被害人受到相當程度之負面影響
性騷擾不一定要跟「性」或「身體」
有關,也含括「性別騷擾」。
小叮嚀
在人與人的互動過程中,對於性別的論述
或身體的碰觸,我們不應先假定每個人都和自
己有一樣的觀點和尺度,應該要尊重別人不同
的感受。所以即使只是輕微的動作或令人不悅
的玩笑,只要是當事人不歡迎且違反其意願,
都是一種性騷擾。
綜合以上三法,性騷擾的定義說明如下:
一、性騷擾是違反他人意願,不受歡迎的。
二、性騷擾與性、性別歧視、性別偏見有關。
三、性騷擾會影響他人的生活,人格尊嚴。
四、性騷擾不限肢體碰觸,言語、敵意環境、
過度追求、逼近、尾隨追蹤亦屬之。
五、何謂性霸凌--
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五項
(五) 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
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
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
非屬性騷擾者。
六、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的定義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七項
(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
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
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
學生者。
強調:身分認定
行政積極主動調查
維護學生的受教權,免於
受到性和性別有關的傷害
優先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九條
本法第二條第七款所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
性霸凌事件,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本法第二條第七款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
課教師、護理教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
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二、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執
行學校事務之人員。
三、學生:指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
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七、學習環境與資源--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二條
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
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
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並公
告周知。
八、課程、教材與教學--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七條
學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
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
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
動至少四小時。
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
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
大專校院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
學校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
規劃與評量方式。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性別平等教育相
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
等課程,以提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九、校園性平事件處理流程--
(一)知悉即應通報(法定通報→關懷e起來、校安通報)
,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協調緊急處遇,對於當事
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
應予以保密。(性平21、準則16)
(二)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
(任何人)得以書面、言詞或電子郵件向行為人於行
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以下簡稱事件管轄學校)申
請調查或檢舉。其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受理
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應作成紀
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
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性平28、準則10、17)
(三)經媒體報導視同檢舉、處理霸凌事件發現疑似性平
事件,由學校防治霸凌因應小組檢舉;接獲申請調
查或檢舉之學校或主管機關無管轄權者,應將該案
件於七個工作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並通知當
事人(準則15、19)
(四)行為人為學校首長者,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以
下簡稱事件管轄機關)申請。
(性平§28Ⅱ、準則§10Ⅰ)
(五)學生事務處或教導處收件,三日內交付性平會調查
處理。(性平30Ⅰ、準則18Ⅰ/2)
(六)召開性平會(開案會議)決定是否受理,並應於二十
日內以書面通知是否受理。亦得指派委員組成三人
以上小組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事由認定是
否受理,申請人或檢舉人於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
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
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學校得於防治規定中
明定前述小組之工作權責範圍
(性平29,準則18Ⅲ)。
(七)性平會自為調查或委託調查小組調查,調查小組以
三人或五人為原則,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
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調查
專業人員(人才庫)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
三分之一以上,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
(性平30Ⅱ、準則21)
(八)調查小組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
並提出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
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性平31)
(九)召開性平會(結案會議)審議調查報告。(事實認定
及理由、處理建議)
(十)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
實後,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
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1.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2.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3.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性平25)
(十一)基於尊重專業判斷及避免重複詢問原則,事件管
轄學校或機關對於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平會之調查
報告。性平會懲處建議涉及行為人身分之改變或性
侵害屬實,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應通知行為人對程
序瑕疵及新事實、新證劇,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準則29Ⅰ及Ⅱ/2)
(十二)性平會確認教師有性侵害行為屬實、性騷擾或性
霸凌行為屬實,且情節重大,報主管機關解聘。性
平會認定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教師評審委員
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
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
育行政 機關核准。
(教師法14Ⅰ/8.9.及12)
(十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處理結果,一併提供調查報告
,並同時告知申請人及行為人對於處理之結果有不
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
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
(性平32、準則31)
(十四)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時,將
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其重為決定。申復
無理由時,並同時對學校或主管機關之申復結果不
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當
事人之身分,依相關法規提起救濟。
(準則31Ⅲ/6、性平34)
(十五)學校於執行懲處時,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
加害人之配合遵守。
(性平25Ⅴ、準則30Ⅱ)
(十六)學校應建立校園性別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且應指定專責單位保管。(性平§27Ⅰ、準則§30Ⅱ)
(十七)行為人轉至他校時,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告該
校。(性平27Ⅱ、準則32)
十、提醒--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六條
學校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四條
之一、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
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應處新
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三條
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性別
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但基於
歷史傳統、特定教育目標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
之正當理由,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而設置之學
校、班級、課程者,不在此限。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四條
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
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
、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
定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者,不
在此限。
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
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
助,以改善其處境。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四條之一
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
供必要之協助。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六條
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
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
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學校之考
績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因該校任一性別教
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學校或主管機關相關組織未符合
前項規定者,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
一年內完成改組。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條第二項
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
凌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校園性侵害、性
騷擾或性霸凌之防治準則;其內容應包括學校
安全規劃、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處理機制、程
序及救濟方法。
學校應依前項準則訂定防治規定,
並公告周知。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
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
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
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
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
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
其身分之資料。
十一、知悉事件後第一件事情是通報--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
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
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
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
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
小時。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
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
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16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
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依本法第
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立即按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
責向學校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相關法
律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
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依本條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
安全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
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
料,應予以保密。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學校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
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
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
元以下罰鍰。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
,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
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之證據。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六之一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
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
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
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
職。
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
告發。
五、未通報罰則:六千到三萬元
三萬元到十五萬
六、未保密罰則: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一萬以上十萬元以下
提醒
 先法定通報,再校安通報,24小時內
 建議單一窗口執行,避免漏報、通報內容不同
 不能因為學生或家長反對而不通報
 當事人、檢舉人之身分資料原則上應予保密,通報不
需全名,ex: 陳○○(尤其是被害人不要寫全名)
 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 知悉疑似事件即通報,不需確定,就所知內容通報
 緊急處置、輔導
 通報後不一定要進行調查,通報若為校園
性別事件,一定要記得上網結案(回復填
報系統)
通報後一定要進行調查嗎?
下列情形通報後不用進行調查仍要召開性
平會,方能結案。
(一)非校園性平事件,其行為人不是校內的校長、教
師、職員、工友及學生。(無需至回復填報系統結
案)
(二)被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無意
願申請調查,也不願意接受調查。
1.偶發不當碰觸行為(遊戲不知節制的碰觸行為、
不懂事之性遊戲行為)
2.兩造雙方尚有親屬關係
(三)學生被緊急安置、學生中輟、行蹤不明。
(四)未滿十八歲之學生間合意發生刑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行為者。
十二、共勉
讓我們一起
共創性別平等的教育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