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機觸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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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乘機觸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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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校園性別事件
行為人處遇輔導議題
研習會

性別事件
相關法規介紹
報告人:
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庭長鍾宗霖(103.06.06.)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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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事件的區分與認定
▲性與性別:何謂性?(生理、舉動、慾望)
1.性器官 2.身體性徵 3.私處
4.胸部下體
5.敏感部位 6.性行為 7.性動作 8.性愛撫
9.性刺激 10.性暗示 11.性意味 12.性慾望
13.性衝動
▼妨害性自主罪?
▲乘機觸摸罪?
摘錄自幾米”橫著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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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事件的區分與認定
▲性與性別:何謂性別?男性、女性、多元性別
1.性別特徵 2.性別特質 3.性別傾向
4.性別認同 5.性別地位 6.性別歧視
7.性別迷思 8.性別平等 9.性別觀點
10.不同性別 11.特定性別
12.多元性別
13.同(異、雙)性戀
摘錄自幾米”橫著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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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事件的區分與認定
▲何謂性別事件?
1.性侵害事件:違反意願(強制)性交、猥褻罪
2.性騷擾事件:性、性別、權控、觸摸罪?
3.性霸凌事件:性、性別、權控、開玩笑?
●性騷擾與猥褻行為?
●性霸凌與開玩笑?

摘錄自幾米”橫著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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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別事件相關法規介紹
▲校園性別事件的分類與相關法規
●界定為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1.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
2.他方:為學生者。(性平教§2Ⅰ~7)
●事件分類與適用法規:

1.性侵害事件: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刑法第16章妨害性自主罪)

2.性騷擾事件:
(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

3.性霸凌事件:
(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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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與相關法規
▲何謂性侵害:違反意願性交罪、猥褻罪
▲何謂性交?(刑§10Ⅴ)
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1.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
之行為。
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
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何謂違反意願性交罪?(妨害性自主)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
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刑§221)(強制手段?)
●不知、不懂、不能、不及、不敢反抗?合意之認定?
●7歲以下之合意性交?男女朋友、夫妻強制性交?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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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與相關法規
▲準強制性交、猥褻罪(刑§227)
▲何謂準強制?(合意)(未違反意願?)
1.對於未滿14歲之人男女,為性交、或為猥褻之行為
2.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男女,為性交、或為猥褻之行為

▲合意的認定?
(沒有表示不願意、沒有拒絕、沒有反抗?不等於合意)

▲未違反意願的認定?
(不敢反抗、半推半就、倆小無猜妳情我願?)

▲倆小無猜條款?(學生、小男女朋友)
1.父母的態度、學校的做法、時代變遷與社會風氣?
2.法律程序與學生保護、校園性別事件與善良風俗、 7
妨害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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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與相關法規
▲何謂猥褻?(法無明文定義)
1.指姦淫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有關風化、
色情(慾)行為(早期最高法院判例意旨)。
2.指性交以外,行為在客觀上須足以刺激引起他人性慾,
在主觀上須足以滿足自己情慾,使普通一般人產生厭惡
或羞恥之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依一般社會通念,
足認有傷於社會風俗,即屬猥褻行為。(現實務見解)

▲何謂違反意願(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
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刑§224)
●伸手進入女生胸部觸摸、伸手摸女生大腿內側、從後面
熊抱女生、自後面瞬間拍打、捉摸女生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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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摸,究竟係猥褻行為?或性騷擾行為(觸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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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的分類
▲何謂性侵害?
(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性侵害犯罪的分類?(性侵§2)
1.強制(違反意願)性交罪(刑§221)
2.加重強制性交罪(刑§222)
3.強制(違反意願)猥褻罪(刑§224)
4.加重強制猥褻罪(刑§224之1)
5.乘機性交猥褻罪(刑§225)
6.1至5之加重結果犯(刑§226)
7.1至5之殺人與重傷害結合犯(刑§226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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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的分類
▲性侵害犯罪的分類?(性侵§2)
8.合意性交猥褻罪(刑§227)…倆小無猜條款
9.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刑§228)
10.詐術性交罪(刑§229)
11.強盜強制性交罪(刑332)
12.海盜強制性交罪(刑334)
13.擄人勒贖強制性交罪(刑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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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與相關法規
▲何謂性騷擾?(性平法第2條)
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
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
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
、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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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與相關法規
▲何謂性騷擾?(性騷第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
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
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
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
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
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
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
生活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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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觸摸罪與相關法規
▲乘機觸摸罪?(性騷第25條)
1.意圖性騷擾
2.乘人不及抗拒
3.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
體隱私處之行為者
4.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十萬元以下罰金
5.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校園學生乘同學不及防備,以快閃族方式,伸
手捉摸同學私處?或將同學褲子脫下並大笑?

●公車上利用車輛行進中會搖晃,故意靠近異性身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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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處磨蹭對方身體部位(性騷擾、觸摸罪、猥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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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罪與觸摸罪的認定標準
▲違反意願猥褻罪(刑法第224條)
▲乘機觸摸罪?(性騷第25條)

●實例:
1.甲男先以右手緊搭乙女肩膀,藉以控制乙女,
左手撫摸乙女胸部及下體之時間長達約一分鐘
間,在乙女表示拒絕後,揚言要對其不利等言
詞,後見有人靠近,始罷手離開?
2.甲男一直撫摸乙女大腿?
3.甲男與乙女同搭一部電梯,乙女站在甲男旁,
甲男因見乙女長得漂亮,趁乙女不及抗拒之際,
突然伸手觸摸乙女之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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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經同意猝然遭無交誼之人刻意觸摸胸部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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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罪與觸摸罪的認定標準
▲猥褻罪與觸摸罪之區分標準:
(1)考其犯罪之目的
前者乃以其他性主體為洩慾之工具,俾求得行為人
自我性慾之滿足,後者則意在騷擾觸摸之對象,不
以性慾之滿足為必要;

(2)究其侵害之法益
前者乃侵害被害人之性自主權,即妨害被害人
性意思形成、決定之自由,後者則尚未達於妨
害性意思之自由,而僅破壞被害人所享有關於性
、性別等,與性有關之寧靜、不受干擾之平和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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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罪與觸摸罪的認定標準
▲猥褻罪與觸摸罪之區分標準:
(3)觀其犯罪之手段
乘機猥褻罪乃利用被害人原已身陷無性意思能力
而不能或不知抗拒之狀態,違反意願猥褻罪與性
騷擾罪雖均出於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
但前者非僅短暫之干擾,而須已影響被害人
性意思形成與決定之自由,且不以身體接觸為必要,
例如強拍被害人裸照等足以誘起、滿足、發洩性慾
之行為亦屬之,而後者則係於被害人不及抗拒之際,
出其不意乘隙為短暫之觸摸。各異其旨,不容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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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罪與觸摸罪的認定標準
▲猥褻罪與觸摸罪之區分標準:
(4)行為人基於滿足性慾之目的,
對被害人所為之侵害行為,
苟於客觀上不足認係為發洩情慾,
或尚未至妨害被害人性意思自由,
刑法上雖無處罰猥褻性侵害犯罪未遂之明文,
然其對被害人有關性之平和狀態,不能謂無干擾,
得論以性騷擾罪,固不待言。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745號刑事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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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霸凌與相關法規
▲何謂性霸凌?(性平法第2條)
1.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
2.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
向或性別認同
3.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
4.且非屬性騷擾者
●校園學生集體以言詞嘲笑某同學之同志
外顯性別行為,或取外號加予諷刺、作
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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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別事件的認定?
▲實例分析:
一.同志在校園合意性交?
二.男生在校園開玩笑互摸私處?
三.男生在校園作弄女生,手亂揮而碰
觸私處或胸部?
四.用言詞比喻、影射、嘲諷男生
很娘?女生是太平公主、男人
婆?課堂開黃腔講黃色笑話,
使人難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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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別事件的認定?
▲實例分析:
五.觸碰撫摸私處或敏感部位之行為,
究係構成猥褻罪、乘機觸摸罪、或僅
係一般性騷擾而已?
六.一對男女朋友(戀人)在學校公共
場所互摸(愛撫),雙方都認為沒有
被性騷擾,只是好玩或是你情我願?
七.校園對身心缺陷(障礙)學生之性
自主、性別之保障與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