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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學生輔導與輔導資源運用
【輔導工作實務】
臺南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報告人 金梅仙 主任
103/4/13
講師學經歷簡介
• 學歷: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國文系
• 經歷:
國中導師
國中學務處訓育組長
國中輔導主任
完全中學輔導主任
輔諮中心高關懷管理組組長
輔諮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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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內容
一、三級學校輔導工作
二、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簡介
三、網絡資源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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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內容
三級學校輔導工作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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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學校輔導工作




三級學校輔導的概念與重點
初級發展性輔導工作
二級介入性輔導工作
三級處遇性輔導工作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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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輔導處遇的對象
一般學生
100%
適應困難
20~25%
教育、輔導
(初級預防、教學為主)
輔導、諮商
(二級輔導、輔導為主)
偏差行為
3~5%
輔導、諮商
(三級輔導、轉介為主)
犯罪行為
0.5~1%
司法處遇、心理治療
(三級治療、司法醫療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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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人力結構圖
校外相關資源
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特殊教育資源中
心、家庭教育中心、心理衛生諮詢服
務中心、家庭暴力與性侵害防治中心、
自殺防治中心、兒童與社會福利相關
機構、宗教、慈善、衛政、社政、警
政、司法、內政…..等資源。
校內行政資源
校長、教務、學務、總務、警
衛、護士阿姨
輔導室資源
輔導主任、輔導組長
專兼輔教師、認輔教師
以
學
生
為
本
父母、同儕、導
師、任課教師
學生
(王麗斐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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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輔導的內涵與分工
預防機制層級
各級教師、單位
任務
初級輔導
科任教師
教學
導師
教學、個案管理
(預 防)
學務、訓導處
友善校園
輔導處
輔道策略擬定
二級輔導
導師
個案轉介
專輔教師
(或輔導行政人員)
個案管理
學務、訓導
行政支援
輔導處
行政支援
(通報與輔導)
專兼任輔導教師
三級輔導
(轉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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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訓導
輔導處
個案管理
輔導教師
銜接輔導
導師
科任教師
初級發展性:Whole,
Workable & Mutual
Benefit, & Wise;
透過校長領軍的全校
層級、導師的班級層
級與輔導室支援層級
共同合作達成
三級處遇性輔導:
Resource integration;
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主責;
協助超出校內輔導資源可
協助之學生
次級介入性輔導:
Individualized,
System, &
Evaluation;
由輔導室主要負責;
協助超出導師輔導
知能可協助之學生
At least 80%
(王麗斐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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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三級輔導體制
專
輔
人
員
輔導老師
全體教師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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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三級輔導體制
家
三級預防
庭
參
與
二級預防
初級預防
危機介入
個案轉介
資源整合
個別輔導
小團體輔導
班級經營
班級輔導
電話關懷
團體活動
社
專業輔導人員為主
區
教師輔導教師為輔
資
輔導教師為主
源
教師、專業輔
導人員為輔
導師為主
輔導教師、專業
輔導人員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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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發展性:Whole,
Workable & Mutual
Benefit, & Wise;
透過校長領軍的全校
層級、導師的班級層
級與輔導室支援層級
共同合作達成
三級處遇性輔導:
Resource integration;
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主責;
協助超出校內輔導資源可
協助之學生
次級介入性輔導:
Individualized,
System, &
Evaluation;
由輔導室主要負責;
協助超出導師輔導
知能可協助之學生
(王麗斐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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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發展性輔導工作
目標:
提昇學生正向思考、情緒與壓力管理、行
為調控、人際互動以及生涯發展知能,以
促進全體學生心理健康與社會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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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發展性輔導工作
1.班級經營
特殊性、需求性、急迫性→高關懷學生
2.預防宣導
學校、班級、小團體
3.基本的輔導技巧(教師輔導知能)
依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之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應兼顧學生群性及個性之發展,
參酌學校及學生特性,並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校長及
全體教師均負學生事務及其輔導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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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發展性輔導工作推動的理念
全校層級
• 校長領航,整合校內各處室,共
同推動全校友善及正向支持的校
園環境。
支援層級
• 輔導室團隊為校園內輔導知能的
「加油站」,協助教師與行政人
員,運用輔導知能,增進學生在
校的學習與適應。
班級層級
• 營造正向支持的班級環境,增進
學生良好學習與適應功能。
• 與輔導老師合作,設計並執行能
改善學生問題的班級輔導方案。
(王麗斐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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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教師的初級發展性輔導工作
(王麗斐2013)
• 與導師合作,實施能
降低學生常見管教與
輔導問題之班級輔導
活動
• 關心公共議題,規劃
適當的發展性輔導工
作進行預防宣導
與導師合作,
推動發展性
輔導工作
介紹輔導專
業與參與學
校團隊
與全校教師及校
外資源,建立友
善與合作關係
• 向全校親師生自
我介紹,並宣導
輔導工作內涵與
輔導資源
• 展現願意投入、
主動參與學校團
隊的工作態度
• 參與學年或學科領域會議
• 運用正式和非正式管道,建立同事情誼與合作關係
• 主動認識校外輔導網絡機構與人員並建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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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三級輔導體制
•(初級預防)教師之職掌:
1. 蒐集並建立學生基本資料,充分瞭解學生。
2. 掌握學生出席狀況,學生缺席應詳實記錄並立即通報。
3. 了解學生的生活狀況、學習情形及行為表現,並觀察辨識
學生行為。
4. 積極進行班級經營,建立班級常規,並協同各處室管理班
級事務。
5. 處理班級學生一般的困難問題、偶發事件及違規問題。
6. 與學生家長聯繫,進行家庭訪問及家長座談。
7. 配合輔導教師處理班級個案及個別諮商。
8. 參與個案輔導會議。
9. 認輔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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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三級輔導體制
•(初級預防)輔導教師之職掌
1. 規劃全校心理衛生活動。
2. 規劃輔導活動相關課程。
3. 提供學生學習及生涯輔導之相關活動與課程。
4. 規劃教師輔導知能訓練及心理衛生課程。
5. 規劃親職教育活動。
6. 辦理及協助導師辦理團體心理測驗之施測與解釋。
7. 輔導資料之建立整理與運用。
8. 協助學生適應環境,增進自我認識及生活適應的能力。
9. 參與學生輔導工作的執行與評鑑。
10.提供家長及教師輔導與管教相關知能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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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三級輔導體制
•(初級預防)專業輔導人員之職掌
1.提供教師與家長輔導專業諮詢及協助。
2.協助宣導教師心理健康、壓力調適、情緒
管理、性侵、家暴、精神疾患等議題相關
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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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介入性輔導工作
•目標:
早期發現高關懷群,早期介入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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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介入性輔導工作
1.
認輔制度的落實
2.校內資源的連結
3.輔導效益的評估
當學生問題超出導師專業知能範圍,且持
續出現適應困難、問題無法改善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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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轉二級個案之輔導流程
合作雙方(導師與輔導教師)需先建立信賴關係
轉介時,導師填寫「學生問題評估表」,並由輔導人員受理派案
派案後,接案教師宜先瞭解個案相關資料,以及導師轉介的期待與需求
必要時,可由導師向家長說明,並徵得家長同意
依據個案評估需求,提供適當介入策略
持續評估介入成效, 與導師家長合作,並
並調整介入策略
提供適當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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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開案時,亦提供導 依輔導需求,不定期
師家長相關諮詢服務 辦理個案研討會議
(王麗斐2013)
雙師合作與諮詢的原則
雙師=輔導教師與導師的合作
•
•
•
•
及早經營與導師的同事情誼與信賴關係
轉介前儘可能完整地進行資訊交流
瞭解導師對輔導的需求與期待
輔導過程的「適切」拜訪與交流(諮詢合作)
• 主動聯繫
• 「非正式」的討論:機動性的「適時」拜訪
• 瞭解導師的人格特質及壓力情緒反應
協助教師處理班級突發性危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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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麗斐2013)
學校三級輔導體制
•(二級預防)教師之職掌:
1.熟悉校內轉介與通報流程。
2.輔導及管教違規事件,嚴重問題及適應不
良學生轉介輔導室予以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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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三級輔導體制
•(二級預防)輔導教師之職掌
1. 實施個別諮商與輔導。
2. 特定族群學生之團體輔導。
3. 個別心理測驗的施測與解釋。
4. 學校心理危機事件的介入與輔導。
5. 重大事件發生後之心理復健與團體輔導。
6. 校內輔導團隊的聯繫與整合。
7. 協助建構輔導資源網絡。
8. 協助中輟學生之輔導。
9. 個案之家庭訪視及約談。
10.特殊家庭的訪問協調與輔導。
11.提供親師輔導資訊與輔導策略。
12.適應不良、行為偏差學生之個案建立與輔導。
13.個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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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三級輔導體制
•(二級預防)專業輔導人員之職掌
1.協助學校輔導室進行個案諮商與團體諮商。
2.協助學校評估高風險學生。
3.協助個案管理。
4.參與個案輔導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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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處遇性輔導工作
目標:
1.針對偏差行為及嚴重適應困難學生,整
合專業輔導人力、醫療及社政資源,進行
專業之輔導、諮商及治療。
2.在學生問題發生後,進行危機處理與善
後處理,並預防問題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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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處遇性輔導工作
1.確認學生問題
2.社會資源的建置與轉介
3.後續追蹤
4.銜接輔導
當學生出現嚴重適應困難,已運用校內介入性輔
導資源處理,但問題仍未改善,且有日益惡化之
虞,或校園出現危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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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處遇性輔導工作主要考量
針對校內輔導資源無法有效協助之學生或校園危機,提供跨
專業資源整合之處遇性輔導服務
校內主要執行單位為輔導室,校外則為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及其他外部專業輔導資源
• 此階段學生的問題更複雜,與系統的糾結更嚴重,單靠學
校的資源不容易有效處理,需要透過跨專業合作與資源整
合來達到目的,因此需要學校輔導人員與輔諮中心的專業
人員共同分工合作,以達成輔導目標。
(王麗斐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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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處遇性輔導工作的跨專業資源
• 此階段需整合不同專業資源與團隊,以提供多
元且深入的處遇性服務
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教育系統(含特教
資源中心、 家庭
教育中心、中介/
多元教育)
司法警政系統(含警察局、
少年隊、婦幼隊、法院)
社政系統(含社會
局、家防中心、社
區行政中心、社福
單位)
衛政系統(含衛生局、社
區心衛中心、健康服務中
心、精神醫療院所、私人
諮商臨床診所)
(王麗斐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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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三級輔導體制
•(三級預防)教師之職掌:
1.違法行為之送警法辦。
2.校園緊急事件之危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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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三級輔導體制
•(三級預防)輔導教師之職掌
1.支援重大事件發生後之心理復健與團體輔
導。
2.學生嚴重行為問題之轉介,及依個案學生
狀況適時與專業輔導人員進行合作之輔導
與追蹤。
3.精神疾病及心理疾病學生之轉介,及依個
案學生適時與專業輔導人員進行合作之輔
導與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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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三級輔導體制
•(三級預防)專業輔導人員之職掌
1.學生與其家庭、社會環境之評估及協助。
2.個案諮商與心理治療。
3.團體諮商與心理治療。
4.提供教師與家長輔導專業諮詢及協助。
5.提供學校輔導諮詢服務。
6.學習診斷與輔導。
7.進行特殊個案學生之安置。
8.個案資源運用與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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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能的學校輔導工作,
有效能的學校輔導工作,
一定要把力氣用在刀口上!
一定要把力氣用在刀口上!
Working Smart,
Not Working H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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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國民小學
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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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臺南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工作簡介
•成立依據:
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置
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辦法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由專責單位,辦
理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國民中小學之
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培訓、配置規劃、督導
及考評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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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為全面建置國民中小學校園輔導機
制,充實輔導人力,落實偏差行為、高關
懷與適應困難學生的輔導工作,自民國100
年8月起補助全國各縣市全面建置學生輔導
諮商中心,增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提昇
學校有關偏差行為學生的危機處理、諮商
與輔導等能力,協助學生輔導工作,全面
防制校園霸凌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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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目標
1.協助學校輔導專業工作,提升學校輔導團隊
專業知能及倫理意識。
2.提供學校輔導嚴重適應困難學生之策略及校
園危機事件之心理輔導機制。
3.支援學校輔導工作,協助學習適應困難學生
及弱勢家庭學生。
4.促進學校輔導及社會資源之整合,營造友善
校園環境,提升教育品質及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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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任務
1.提供學生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服務
2.輔導嚴重心理與行為偏差及適應困難學生。
3.提供學校教師與學生家長專業諮詢服務。
4.協助學校辦理個案研討會議。
5.協助處理學校危機事件之處遇與心理諮商工作
6.提升學校教職員專業輔導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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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任務
7.進行成效評估與個案追蹤管理。
8.協調及整合諮商與輔導資源。
9.統整並督責學校適性輔導工作之推動。
10.督責學校中輟復學輔導工作。
11.協助訓練輔導團隊,培育輔導種子教師。
12.連結本市大專院校諮商及專業人力資源協
助中心運作校園輔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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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行政組織架構
召集人鄭邦鎮局長
執行秘書林東征專門委員
主任金梅仙
專任督導
行政
適性
人力
個案
心理師盧怡任
管理組
輔導組
督導組
管理組
社工師黃靖容
葉郁菁
尤家欣
何明芬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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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輔人員編制
•共43人
心理師17名(含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
已聘13名
社工師 26名,已聘16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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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心理師、社工師)
服務內容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聘用契約書
規定專輔人員的服務內容
1.學生學習權益之維護及學業適應之促進。
2.協助宣導教師心理健康、壓力調適、情緒管理
、性侵、家暴、精神疾患等議題相關知能。
3.協助學校輔導室進行個案諮商與團體諮商。
4.協助學校評估高風險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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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服務內容
5.協助個案管理。
6.參與個案輔導會議。
7.學生與其家庭、社會環境之評估及協助。
8.個案諮商與心理治療。
9.團體諮商與心理治療。
10.提供教師與家長輔導專業諮詢及協助。
11.提供學校輔導諮詢服務。
12.學習診斷與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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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服務內容
13.進行特殊個案學生之安置。
14.個案資源運用與整合。
15.學生之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服務
16.接受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或臺南市諮商中心之
督導及統籌調派,協助學生輔導工作。
17.其他由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或臺南市輔諮中心
指派與學生輔導相關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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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心理師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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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背景及訓練
資格 須具備心理師執照及兒少輔導經
驗。
學歷要求
心理相關碩士畢業並完成一年
專業實習者,方得應心理師高等考試。
專業背景 個別/團體 諮商、發展心理
學、心理測驗及評估、各種專業治療理論
取向(遊戲治療/家族治療/藝術治療…)
在職訓練 職前40小時、寒暑假在職訓
練,定期專業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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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三級個案:個別諮商、家庭會談、
跨專業合作
危機處遇:個別/團體輔導、急性減壓團體、
班級輔導
相關會議:個案研討會/跨專業討論
輔導諮詢:導師/專兼輔/行政人員/家長
心理評估:個別/班級觀察
心理衛生預防性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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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的協助方式
• 內圈:處理議題
• 外圈:協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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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諮商的內涵1-歷程性
介入
(諮商歷程)
建立關係
初步評估
與策略
結案
再評估
心理諮商的內涵2-結構性
結構性:改變是一件冒險的事,孩子需要相對穩定、
可預期的結構(時間、人員、空間),才能安心面對
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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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學校心理師
• 在地性
長期駐區
及支援,
了解學校
生態及社
區特色,
能與在地
資源建立
穩定默契。
• 多元性
紮根校園,
可運用多元
彈性的策略
提供協助,
而不限於個
別的評估/
治療。
• 全面性
能接觸到
學生生活
中的重要
他人,全
面地觀察
評估及調
整。
• 持續性
可長期追
蹤學生狀
況,評估
輔導成效,
適時調整
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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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社工師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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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社工師需要的知識
•
•
•
•
•
•
•
發展心理學
社會學習心理學
行為矯正技術
家庭系統觀點
組織文化、溝通、改變
學校政策
國家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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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社會工作
• 社會工作者與教師及其他學校成員
合作,在學校環境中提供孩子及家
庭社會工作服務
• 連結學校、家庭、社區
• 主要的角色為協調合作的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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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社會工作方法
• 個案工作:協助個案
• 團體工作:利用同儕協助
• 學校系統:增強學校系統功能
• 社區連繫:整合社區資源
• 少數族群:給予平等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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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社工師主要工作內涵
(1)學生就學相關權益之維護。
(2)學生之問題評估、介入及資源轉介服務。
(3)學生家庭、學校、社會環境之評估及介入。
(4)提供教師及家長社會工作專業諮詢及協助。
(5)提供學校輔導團隊社會工作專業諮詢及協助。
(6)參與學校輔導工作之推展。
(7)接受教育局與督導人員之督導及統籌調派協助
學生輔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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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社工師的角色任務
• 到校支援
評估個案問題需求,研擬後續處理計畫,並提供相關
協助與資源轉介。
• 資源連結
提供相關資源,達到區域內資源共享之服務。
• 個案研討
參與特殊危機個案研討會議。
• 諮詢
個案追蹤輔導諮詢。
社會工作專業諮詢。
• 倡導性服務
各類主題宣講及校內研習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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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小叮嚀
學生權益為最高原則:學校社工師以區域性
支援為主,有時難以顧及個案立即性需求,學校應
以學生需求為主,完成法定通報及危急性處理,再
透過電話諮詢、聯繫學校社工師後續服務。
跨專業團隊合作:學生問題日新月異,已
非單一專業可以因應,應更結合不同專業,透過個
案討論,分工合作回應學生及家庭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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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轉介流程
•台南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網頁
•http://web.tn.edu.tw/scc/
•專業服務:可直接下載個案轉介單+家
長同意書(心理諮商師使用)(學校社
工師不需家長同意書)
•轉介方式:公文交換或郵寄
1.個案轉介單+家長同意書
2.五次學生輔導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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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位址:臺南市北區和緯路一段2號
(成功國中側門進入)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行政連絡電話:06-2521083
即日起新增:學生輔導及網路成癮
教師諮詢專線
每周二~五
09:00~11:30
諮詢專線:06-252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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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保護相關法規
輔導資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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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資源網絡的概念
近年來學生行為日益複雜多變,要做好學生輔導工作,
單憑校內人員的力量實力有未逮,尤其學校的輔導人
力有限、輔導專業普遍不足,社區蘊藏著豐富的資源,
學校若能適當加以開發運用,不僅可以彌補人力和財
力的不足,同時可以兼顧三級預防工作,提升學校輔
導的專業成效。
建立學校輔導網絡目的
結合整體的社會輔導資源,共同擔負輔導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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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系統是以學校為核心,
分為兩個次級系統:
一是支持性系統:學校結合的對象為
「社會支援系統」(包括家庭、親屬、朋友)
以及「社區資源網路」(包括家長會、政府機
構、職業工會、宗教團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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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矯治性系統:學校結合的對象為
「社會輔導資源」
(包括心理輔導及心理諮商、特教諮詢、
張老師、生命線等),
「醫療網絡」(包括精神醫療、公私立
醫療院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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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處遇性輔導工作的跨專業資源
•此階段需整合不同專業資源與團隊,以提供多
元且深入的處遇性服務
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教育系統(含特教
資源中心、 家庭
教育中心、中介/
多元教育)
司法警政系統(含警察局、
少年隊、婦幼隊、法院)
社政系統(含社會
局、家防中心、社
區行政中心、社福
單位)
衛政系統(含衛生局、社
區心衛中心、健康服務中
心、精神醫療院所、私人
諮商臨床診所)
(王麗斐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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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
非正
式資
源
家
族
司法
機關
另類
教育
資源
家庭暴
力暨性
侵害防
治中心
社政機關
宗教團體
學校輔導團隊
民間社會福利機構、
團體、基金會
媒體
心理
衛生
機構
醫
療
單
位
衛
生
機
關
警
察
機
關
就業
服務
機構
學校輔導團隊的社會資源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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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兒少保護相關法規
相關法規介紹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92年合併、
100年)
•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84年公布)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86年)
• 家庭暴力防治法(87年)
• 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通報及協助辦法
(101年發布)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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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
之人 ;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 第 51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
於易發生危 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
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 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王皓事件)
【處 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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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53 條
•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 里)
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 少年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 不得超過二十四小
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
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三、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五十
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 【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
理 ,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
出調 查報告。
• 前三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
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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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54 條
•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
村( 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
童及少年福 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
濟、教養、婚姻、 醫療等問題,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
,應通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獲前項通報後,應對前項家庭進行
訪視評 估,並視其需要結合警政、教育、戶政、衛生、財政、金融
管理、勞政或 其他相關機關提供生活、醫療、就學、托育及其他必
要之協助。
• 前二項通報及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民國 101 年 05
月 30 日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通報及協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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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73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對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交付安置
輔導或施以感化教育之兒 童及少年,應依法令配
合福利、教養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執行轉銜及
復 學教育計畫,以保障其受教權。
• 前項轉銜及復學作業之對象、程序、違反規定之
處理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
機關會同法務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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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76 條
•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指招收國民小學
階段 學童,於學校上課以外時間,所提供之照顧服務。
• 前項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得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指定國民小學辦理
兒童課 後照顧服務班;或由鄉(鎮、市、區)公所、私人、團體申
請設立兒童課 後照顧服務中心辦理之。
• 前項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申請、設立、
管理、 人員資格、設施設備、改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教育主管機 關定之。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應
召開審 議會,由機關首長或指定之代理人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
育學者專家、 家長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公益教保團體代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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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83 條
•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 一、虐待或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二、供給不衛生之餐飲,經衛生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三、提供不安全之設施或設備,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四、發現兒童及少年受虐事實,未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五、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
六、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
七、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之憑證、捐款未公開徵信或會計紀錄未完備。
八、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檢查、監督
。
九、對各項工作業務報告申報不實。
十、擴充、遷移、停業、歇業、復業未依規定辦理。
十一、有其他情事,足以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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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107 條
•違反第八十三條第一款 至第四款規定情形
之一者,由設立許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
萬元以上三十 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
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
嚴重 者,得命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並公布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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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 9 條
• 醫師、藥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工作
人員、教育人員、 保育人員、村里幹事、警察、司法人
員、觀光業從業人員、網際網路服務 供應商、電信系統
業者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未
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或知有本條例
第四章之犯罪嫌 疑者,應即向當地主管機關或第六條所
定之單位報告。 【違反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罰鍰。 】
• 本條例報告人及告發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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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 11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發現學生有未經請假
、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三天以 上者,或
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應立即通知
主管機關及教育主管機 關。
•主管機關應立即指派社工人員調查及採取
必要措施。
• 教育部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頒布前
項中途輟學學生通報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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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 第 14 條
• 教育部及內政部應聯合協調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設置專門安置從
事 性交易之兒童或少年之中途學校;其設置,得比照少年矯正學校設置
及教 育實施通則規定辦理;其員額編制,得比照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
定辦理 。
• 中途學校應聘請社工、心理、輔導及教育等專業人員,並結合專業與民
間 資源,提供特殊教育及輔導;其課程、教材及教法,應保持彈性,以
適合 學生身心特性及需要;其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中途學校學生之學籍應分散設於普通學校,畢業證書應由該普通學校發
給 。
• 中途學校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各級政府按年編列之預算。
二、社會福利基金。
三、私人或團體捐款。
四、其他收入。
• 中途學校之設置及辦理,涉及其他機關業務權責者,各該機關應予配合
及 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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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 教育部於民國95年通過「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明確訂
出中途學校學生上課內容,同時訂有保密條款,對於中途
學校學生之任何資料,皆應保密。
• 中途學校與一般學校不同之處,其為跨縣市、跨學籍招生
,也是跨部會、跨縣市及中央與地方共同為違反兒童及少
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學生就學權益進行合作的模式。
• 主要分為兩大類型:一為由社福機構與教育單位合作之合
作式中途學校;另一是兼具學校及社福機構性質,以學校
形式提供受安置對象教育、輔導、安置等功能之獨立式中
途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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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中途學校分為合作式中途學校及獨立式中途學校兩類:
*合作式中途學校之方式:由社會福利機構提供輔導安置措施;當地教
育單位提供教育課程。 (計2所,分布於新竹市及雲林縣)~新竹少
年之家、雲林教養院
*獨立式中途學校之方式: 則為學校形式之輔導機構,所有安置輔導及
教育功能皆在學校中完成。 (計3所,各分布於台北縣、花蓮縣、高
雄市)。
• 花蓮縣立南平中學:民國九十七年由內政部、教育部依兒童及青少年
性交易防制條例,共同設置的中途學校。
• 高雄市瑞平中學:民國八十七年高雄市政府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
制條例正式籌設全國第一所中途學校,招生南部七縣市違反兒少條例
之不幸少女。
• 新北市豐珠國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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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7 條
• 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 前項所稱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應包括:
一、兩性性器官構造與功能。
二、安全性行為與自我保護性知識。
三、性別平等之教育。
四、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五、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六、性侵害犯罪之認識。
七、性侵害危機之處理。
八、性侵害防範之技巧。
九、其他與性侵害有關之教育。
• 第一項教育課程,學校應運用多元方式進行教學。
•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之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數達三 十人以上
,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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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8 條
•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
勞政人員、移民 業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
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
關通報,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 通報之方式及內容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性侵害犯
罪防治法施行細則
• 前項通報內容、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
其身分之資訊,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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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15 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
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 師、心理師、
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陪
同被害人在場, 並得陳述意見。
•前項規定,於得陪同在場之人為性侵害犯罪
嫌疑人或被告時,不適用之。
• 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時,除顯無必要者外,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 指派社工人員
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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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通報方式,應以
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 方式通報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
,得先以言詞、電話通 訊方式通報,並於
通報後二十四小時內補送通報表。 前項通
報作業,應就通報表所定內容詳實填載,
並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 或隱私,不得洩
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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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49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
、教育人員及保育人員為防治家 庭暴力行
為或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之權益,有受到
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 之虞者,得請求警
察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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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50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
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 員、移民業務人
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
時知有疑似 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
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前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 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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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62 條
•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 元以上三
萬元以下罰鍰。但醫事人員為避免被害人
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 ,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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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通報及協助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
指因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
問題,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
虞之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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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通報及協助辦法
•第 3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
、警察、司法人員、村( 里)幹事、村(里)長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
福 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有兒童及少年
高風險家庭時,應填具通報 表以網際網路、電信
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前項通報內容應載明通報事由、兒童、少年及父
母、監護人或主要照顧者 基本資料、連絡方式及
其他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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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通報及協助辦法
•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
前條通報時,經初步評估符合兒 童及少年
高風險家庭者,應於知悉或接獲通報時起
十日內進行訪視評估, 並於一個月內提出
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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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通報及協助辦法
•第 5 條
•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訪視評估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 之
虞者,應視個案需求結合社政、警政、教育、戶政、衛生、財政、金融 管理
、勞政或其他相關機關,提供整合性服務。
• 前項服務之內容如下:
一、社政:提供關懷訪視、經濟補助、托育補助、社會救助及其他生活輔 導服
務。
二、警政:提供人身安全維護、觸法預防及失蹤人口協尋。
三、教育:提供就學權益維護與學生輔導及認輔服務。
四、戶政:提供個案身分資料及戶籍資料查詢。
五、衛生:提供心理衛生及就醫服務。
六、財政:提供稅務諮詢服務。
七、金融管理:提供金融機構對兒童及少年提供財產信託服務之督導。
八、勞政:提供職業訓練及就業輔導。
九、其他機關之必要服務。
第一項整合性服務,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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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增訂社會救助法第9-1條條文
•第 9-1 條
•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
員、村(里)幹事、警察人 員因執行業務知悉
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
市、縣( 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項
通報後,應派員調查,依法 給予必要救助。
• 前二項通報流程及處理時效,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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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7 條
•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
治教育課程。 前項所稱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應包括
: 一、兩性性器官構造與功能。 二、安全性行為
與自我保護性知識。 三、性別平等之教育。 四、
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五、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六、性侵害犯罪之認識。 七、性侵害危機之處理。
八、性侵害防範之技巧。 九、其他與性侵害有關之
教育。 第一項教育課程,學校應運用多元方式進行
教學。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之組織成
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數達三 十人以上,應定期舉
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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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9 條
•教育主管機關應辦理學校之輔導人員
、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防治家庭暴
力在職教育及學校教育。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0 條
•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有四小時以上之
家庭暴力防治課程,但得於總時數不
變下,彈性安排於各學年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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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ecare.mohw.gov.tw/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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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自殺風險個案轉介單
*轉介對象:
□緊急個案需衛生局配合處置者(勾選本項應合併電話方式通報,以利優先處理)
□自殺未遂者(有自殺行為,但未遂者)
□高自殺意念個案(經自殺風險評估達轉介標準者)
1、*個案姓名:
3、*性別:
5、*電話(日):
7、手機:
9、婚姻狀況:
*轉介對象:
□緊急個案需衛生局配合處置者(勾選本項應合
併電話方式通報,以利優先處理)
□自殺未遂者(有自殺行為,但未遂者)
□高自殺意念個案(經自殺風險評估達轉介標準
者)
2、*身分證字號:
4、是為原住民:□ 是
□否
6、*電話(夜):
8、年齡: (出生: 年 月 日)
10、教育程度:______________ ____
11、就業情況:□ 有,目前從事
□ 無,失業多久
12、戶籍住址: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13、*居住住址: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14、聯絡人姓名:
16、聯絡人電話:
18、*自殺日期:20
年
月
日
15、關係:
17、聯絡人手機:
19、*通報日期:20
年
月
日
20、*有無實際自殺行為: □ 是 □ 否(勾選本項者,下題為勾選計畫自殺方式)
21、自殺方式:(可複選,□最多勾選三種)
□ 自縊、勒死及窒息
□ 農用殺蟲劑及除草劑
□ 高處跳下
□ 自焚
□ 溺水(淹死);跳水
□ 其他氣體及蒸氣
□ 汽車廢氣
□ 燒炭
□ 安眠藥鎮靜劑
□ 家用瓦斯
□ 其他化學物品
□ 以槍炮、氣槍及爆炸物
□ 服用或施打毒品過量
22、*自殺原因:(可複選,□最多勾選三種)
□ 其他藥物
□ 一般病媒殺蟲劑
□ 割腕
□ 以其他方式:
□ 撞擊
□夫妻問題
□職場人際關係因素
□感情因素
□其他人際關係因素
□重大失落因素:
(1)情感/人際關係
□家人間情感因素
□同儕關係因素
(2)精神健康/物質濫用
□憂鬱傾向
□過去或現在罹患憂鬱症
(3)工作/經濟
□非人際關係職場因素
(4)生理疾病
□久病不癒
(5)校園學生問題
□非人際關係學校適應問題
(6)兵役問題
□兵役因素
(9)不願說明或無法說明
□個案(家屬)不願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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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憂鬱傾向精神心理健康問題
□非憂鬱症精神疾病:
□失業經濟因素
□ 切穿工具
台南市衛生局心理衛生中心
諮詢電話:(06) 3352982或3359900
傳真電話:(06)3358161
(請於傳真後來電確認,以避免業務延宕)
□物質濫用(酒、藥)
□債務經濟因素
□非失業及債務經濟因
素
□非久病不癒疾病因素
□校園學生的生涯規劃因素
(7)其他
□其他:
□個案因身體狀況無法說明
(8)不詳
□不詳
97
http://www.tnpd.gov.tw/jpb
/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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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受理家長請求代為輔導少年委託書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受理家長請求代為輔導少年委託書
委
託
人
被
委
託
少
年
委
託
時
姓
名
職
業
諮
連
絡
電
話
與被委
託
人關係
與
性別
出
年
詳
細
住
址
姓
名
就
讀
學
校
委
託
原
因
間 自
受 理 輔 導 員
受
理
員
身
年 月 日起,每週
少輔會輔導人員:
時至
詢
被
委
□電話□面談
方
託
人
是
式 □其他
否
證
統
住 □否
生
年 月 日
日
月
分
□是
同
一
編
號
時
專責員警:
警
一、輔導期間應由委託人或指定代理人負責接送被委託人。
注
二、在輔導期間如不聽管教或擅離輔導處所,發生一切後果,本人願自行負責。
三、在 貴局輔導期間,本人自願負擔交通及膳食費用至期滿。
四、如有需要委託人陪同輔導,願接受陪同前往並接受輔導。
意
五、輔導期間願與貴局密切合作聯繫,如有必要被委託人願接受輔導員建議,
轉介至其他相關機構。
一、輔導期間應由委託人或指定代理人
負責接送被委託人。
二、在輔導期間如不聽管教或擅離輔導
處所,發生一切後果,本人願自行負
責。
三、在 貴局輔導期間,本人自願負擔
交通及膳食費用至期滿。
四、如有需要委託人陪同輔導,願接受
陪同前往並接受輔導。
五、輔導期間願與貴局密切合作聯繫,
如有必要被委託人願接受輔導員建議,
轉介至其他相關機構。
六、本表應填寫一式2份。
事
委託人:
被委託人:
簽章
委託日期:
年
月
日
項
註備
承辦人
分隊長
組 長
副隊長
隊
長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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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輔導(管理)流程
個案來源:
一、少年、家長主動求助
二、警政單位通報
三、機構、學校轉介
四、其 他
附件 1
個 案 輔 導(管理)流 程 圖
個案來源:
一、少年、家長主動求助
二、機構、學校轉介
三、警政單位通報
四、其 他
少輔會接案評估/研判
符合開案原則
無法提供服務或不符合開案原則:
1.年齡不符(如有急迫者不在此限)
2.戶籍不符(如有急迫者不在此限)
3.案主及其父母或監護人拒訪
4.其它(如精神、智力等因素)
個案管理模式
少輔會輔導人員與專責員警
個案輔導
團體輔導
一、輔導準備階段:
1.代為輔導少年委託書
2.少年相關輔導紀錄
3.填報開案紀錄
4.研擬處遇計畫
二、輔導處遇階段:
(至少 3 個月)
1.定期晤談
2.電話關懷
3.家庭訪視
4.輔導處遇紀錄
5.追蹤分析評估
提供諮詢服務
轉介服務
1.訂定團體輔導方案
2.信任學習、自我認同
3.人際溝通、同儕互動
4.兩性情感教育
5.法律常識宣導
6 其他資訊提供與學習
三、結束輔導階段:
1.年滿 18 歲
2.行為改善或無犯罪之虞已無續行輔導之必要
3.案主及其父母或監護人無法配合相關輔導工作
4.遷移至外縣市
5.認有必要或涉他案移送法院審理者
6.認有必要轉介社政單位處理者
6
7.其他具有法令或事實上原因者
追蹤關懷
本市輔導聯絡電話:
06-6370080
06-2205656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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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為孩子留一扇心的窗口
夢想正在實踐
謝謝聆聽
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