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國民中小學輔導人力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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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輔導人力說明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戴淑芬
2012.03.16
201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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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人力
• 輔導教師
– 專任
– 兼任
• 專業輔導人力
– 心理師(臨床、諮商)
– 社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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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階段精緻國教發展方案
970319
• 增置國中輔導教師:自99學年度起,補助各縣市
政府增置國民中學專、兼任輔導教師經費。補助
內容為:
• (1)補助國民中學班級數10班以下之學校,增
置教師兼任輔導教師1人每週減授10節課所需鐘
點費;補助國民中學班級數11班至20班學校,增
置教師兼任輔導教師2人每週減授10節課所需鐘
點費補助縣市政府。
• (2)補助國民中學班級數21班以上學校,增置1
名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經費,所需人事費由行政院
主計處透過現行一般性補助款設算方式協助各縣
市政府。
國民教育法第10條
•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
義字第 10000016631 號令 修正公布。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
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
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
教師任之。
輔導主任及輔 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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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第10條
•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
義字第 10000016631 號令 修正公布。
「前項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二、國民中學每校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
者,增置一人。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
施行,於五年內逐年完成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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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為協助各地方政府充實專業輔導人力,健
全學校三級輔導體制,自民國95 年起即補助各地
方政府辦理「專業輔導人員參與國民中小學學生
輔導工作方案」(友善校園經費),聘用兼任專業輔導
人員(如心理師、社工師)協助國民中小學學生
輔導工作。
• 目前全國22 縣市均運用教育部補助款聘用兼任專
業輔導人員,合計574 人,包含社工師48 人、社
工員14 人、心理師407 人、輔導員97 人、其他8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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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第10條
•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16631 號令 修正公布。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視實際需要另置專任專
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 若干人,
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
輔導人員一人。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 其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
中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
至 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
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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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第10條
•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
義字第 10000016631 號令 修正公布。
「前二項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設置所需經費,
由教育部視實際需要補助之;其人員之資
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
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
政府後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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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修法,預計全國將增加602 名專輔人員
以及2156 名專任輔導教師,為我國國民中
小學學生輔導體制注入大量新血,尤其是
各地方政府全面聘用專輔人員,更是一個
新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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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
政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辦法」
• 第二條 國民小學、國民中學…. 及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規定,聘用
領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
師證書之人員,擔任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 第三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就該直轄市、
縣(市)內所聘之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每七人
至多擇一人擔任督導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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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
政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辦法」
• 第四條 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由國民中小學及直轄
市、縣(市)政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經公開甄選
程序聘用之。
• 國民中小學辦理聘用作業前,應擬訂聘用計畫報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或委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辦理聘用作業。
•
依本辦法聘用之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不受行政
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第一點所定
聘用員額不超過機關預算總人數百分之五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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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
政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辦法」
• 第五條 國民中小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經公開甄選二次以上,仍無具相關專業資
格之足額專業輔導人員應徵,或經公開甄
選未足額錄取者,該年度得聘用社會工作
相關系所畢業或具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
師應考資格者擔任之。但次年度應重新辦
理公開甄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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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
政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辦法」
• 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由專責單位,
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國民中小學之專
任專業輔導人員培訓、配置規劃、督導及
考評等作業。
•
前項所定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配置,應
依其專業統籌調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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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
政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辦法」
• 第七條 國民中小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應為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提供執行業務所必
要之協助,包括專業諮商、家庭訪問、巡
迴督導等所需之相關設備及費用,並於聘
約中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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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
政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辦法」
• 第八條 具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用為專任專
業輔導人員;其已聘用者,應予解聘:……….
• 第九條 新聘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於到職後三個
月內應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基礎培訓
課程至少四十小時,內容應包括服務內容、教育
專業、輔導專業、網絡合作及相關法令等。
• 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每年應接受在職進修課程至
少十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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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
政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辦法」
第十條 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服務內容如下:
一、學生學習權益之維護及學業適應之促進。
二、學生與其家庭、社會環境之評估及協助。
三、學生之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服務。
四、提供教師與家長輔導專業諮詢及協助。
五、提供學校輔導諮詢服務。
六、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與督導人員之督導及
統籌調派協助學生輔導工作。
七、其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與學生輔導相
關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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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
政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辦法」
第十條
…………
督導人員除前項服務內容外,並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督導及指導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二、規劃區域性學生輔導工作等相關業務。
三、定期召開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督導會議,了解工
作推展情形,並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持或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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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
政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辦法」
第十一條
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薪資,依行政院暨
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之聘用人員比照
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以契約
訂定,其基準如下:….
• 第十二條 國民中小學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
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辦理專任專業輔導人
員績效評核初核,並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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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
政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辦法」
第十二條 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績效評核結果以一百分為滿
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及獎懲規定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晉薪點一階續聘。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留原薪點續聘。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不續聘。
前項第一款評核為甲等之人數比率,以當年度受評人數總
額之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
任職未滿一年者,不得評核為甲等。
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年終獎金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
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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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
政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辦法」
• 第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自本辦法施行
後三個月內,依本辦法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
國民中小學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
起,依本辦法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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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國中小輔導教師人力配置情形
國中
國小
合計
應編制輔導
教師數(人)
246
384
630
實際輔導教
師編制數
(人)
218
433
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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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國中小編制輔導教師專業背景
具輔導專業背
景(人)
不具輔導專業
背景(人)
國中
國小
合計
169
294
463
49
139
188
本市國中輔導教師合格率77.52%,
國小輔導教師合格率6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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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專任輔導教師之設置
• 101學年度依教育部上開實施要點規定核算後,
本市各國中計有鹽埕國中等57校,國小計有永清
國小等27校,共計應增置59名專任輔導教師,其
所需經費每年覈實陳報教育部後全額由教育部專
款支應。
• (四)專(兼)任輔導教師工作執掌:目前刻正
由學諮中心協助研擬「高雄市政府高中職以下各
級學校學生輔導工作運作機制及專兼任輔導教師
工作守則」(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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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專任專業輔導人力
本市國中小學校依上開規定應聘用市級專任專業輔
導人員計18人,另校級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計招考
46人,共計64人。
目前招聘情形如次:
1.市級專輔人員:100年度已進用市級專輔人員9
名,並預定本(101)年於3月24日招聘另9名
人員。
2.校級專輔人員:業於本(101)年1 月19日辦理
招考,僅錄取14名,將另擇期辦理第二次招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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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角色與分工
• 本局為提升校園輔導機制之功能,充分發
揮輔導教師之工作效能,業於98年10月23
日以高市教二字第0980045415號函頒訂
「高雄市國民中學輔導教師輔導工作須
知」,並於高雄縣市合併後於100年1月12
日以高市四維教中字第1000002065號函訂
本工作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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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時空變遷、縣市合併、國民教育法第10
條修訂及103年將實施12年國民基本教育等
多重因素,為使該須知能充分發揮輔導功
能之有效性,爰於100年8月22日召開會議
對國中專兼任輔導教師之資格、職掌及工
作內容等相關條文進行增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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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惟前項所述之「輔導教師輔導工作須知」
僅規範本市之國中輔導教師,在高中職及
國小專兼任輔導教師部份尚未制定。又因
各級學校輔導教師適用之法源與規範不盡
相同,故須再行修訂以符各級學校輔導教
師之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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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人
員工作守則(草案)
一、為強化本市學校輔導工作,提升輔導效
能,整合輔導資源網絡,以落實學校三級輔
導工作,特訂定本守則。
二、學校輔導人員係指教師(含導師、科任及
專任教師)、輔導行政人員、專任輔導教師、
兼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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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輔導人員須進行學校三級輔導工作,
內涵如下:
– 初級輔導(發展性輔導):提昇學生正向思考、情緒
與壓力管理、行為調控、人際互動以及生涯發展知能,
以促進學生心理健康與社會適應。
– 二級輔導(介入性輔導):針對初級輔導轉介之高關
懷、行為偏差及適應困難學生,提供介入性輔導。
– 三級輔導(矯治性輔導):針對嚴重行為偏差及適應
困難學生,整合專業輔導人力、醫療及社政資源,進
行專業之輔導、諮商及治療,積極進行危機處理,並
預防問題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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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師的輔導工作內容
– 透過教學活動或班級輔導,引導學生正向思考、培養多元能
力、強化人際知能,促進人格健全與適性發展。
– 建立學生基本資料,掌握出缺席狀況,了解生活適應、學習
情形及行為表現。
– 積極進行班級經營,建立班級常規,並協同各處室管理班級
事務。
– 與學生家長聯繫,進行家庭訪問及親師座談,並建立班級家
長聯繫網絡。
– 處理班級學生一般的適應困難問題、偶發事件及違規問題,
輔導須關懷學生(含中輟生),並進行轉介、通報與危機處理。
– 配合輔導人員進行班級輔導及個別諮商、參與個案會議,並
加強與個案之家庭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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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輔導行政人員的工作內容
– 規劃辦理全校發展性輔導活動與課程、教師輔導知能研習、
團體或個別心理測驗、輔導工作評鑑、親職教育活動。
– 建立個案管理機制、推動認輔制度、規劃中輟學生之輔導
策略、召開個案輔導會議並辦理個案之家庭聯繫或訪視。
– 進行特殊個案之資源整合及聯繫;兒少保相關案件學生之
通報與轉介;依個案學生狀況適時與社政單位合作進行輔
導與追蹤。
– 加強校內輔導團隊的聯繫與整合,建構社區輔導資源網絡。
– 建立危機事件輔導機制,強化危機事件輔導機制之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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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專任輔導教師的工作內容
– 實施學生個別及團體輔導,進行個案之家庭會談,撰寫並建立個
案紀錄及相關資料。
– 個別心理測驗的施測與解釋。
– 提供家長及教師輔導與管教相關知能之諮詢服務、輔導資訊與輔
導策略。
– 參與個案研討會議,並依個案學生狀況適時與社政單位合作進行
輔導與追蹤。學生嚴重行為問題及精神疾患之轉介,及依個案學
生狀況適時與專業輔導人員合作進行輔導與追蹤。精神疾患學生
之轉介,應依其狀況適時與精神醫療單位合作進行處遇與追蹤。
– 協助兒少保相關案件學生之通報與轉介,並依其狀況適時與社政
單位合作進行輔導與追蹤。
– 協助辦理全校發展性輔導活動、學生輔導工作之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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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 實施學生個別及團體諮商或心理治療、進行個案之家庭評估與諮商、
協助個案管理、參與個案輔導會議。
• 實施個別及團體心理測驗的施測與解釋、協助評估高風險家庭與須關
懷學生。實施團體或個別心理測驗之施測與解釋。
• 學校危機事件後之個別及團體諮商。
• 協助宣導教師心理健康、壓力調適、情緒管理、性侵、家暴、精神疾
患等議題相關知能。
• 撰寫並建立個案紀錄及相關資料。
• 提供學校、教師與家長輔導專業諮詢及協助。
• 嚴重行為問題及精神疾患生之評估及轉介,應依其狀況適時與精神醫
療單位合作進行處遇與追蹤。
• 協助兒少保相關案件學生之通報與轉介,並依個案學生狀況適時與社
政單位合作進行輔導與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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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聆聽
敬請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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