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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彌陀國中103年度
性別平等教育研習
主題
校園性別平等事件通報、調查及輔導
主講人 彌陀國中輔導教師 吳家君
一、校園性平事件類型簡表
 性侵害=性交or猥褻行為
+
違反意願or未滿16歲
 性騷擾=性意味or性別歧視行為
+
違反意願or不受歡迎
+
被害人受到相當程度之負面影響
 性霸凌=在權力差距大之狀態下,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
性別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反覆、持續之明顯惡意貶抑、攻擊或威脅
之行為
 違反專業倫理之合意性性行為、合意性情愛關係(師生戀)
性別平等教育法中性侵、性騷定義
第2條第3、4、5款
 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 性騷擾:
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
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
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 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
特質、性別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
騷擾者。(校園霸凌防治準則第3條)
性平事件中教師責任、權益相關法條
 【解聘或免職】
100.11.15修正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
100.11.30修正施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
100.12.02施行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之1
101.01.04修正施行教師法第14條
 【罰鍰】
100.11.15施行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
100.11.15施行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第3項
教師法第14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
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
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
,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性平法第27條
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
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 前項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
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
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 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
導,非有正當理由, 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
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 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之規定,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
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 教育委員會調查有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
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
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
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
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
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
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
 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
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
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
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
特別法之罪。
刑法第221條~229、332、334、348條












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第224條(強制猥褻罪)
第225條(乘機性交猥褻罪)
第226條(強制性交猥褻罪之加重結果犯)
第227條(未成年人)
第227條之1(減刑或免刑)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第229條(詐術性交罪)
第332條(強盜結合罪)第二項第二款犯強盜罪而有強制性交者。
第334條(海盜結合罪)第二款犯海盜罪而有強制性交者。
第348條(擄人勒贖結合罪)第二項第一款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強制性交者。
刑法中定義性侵害為「違法性交」及「強制猥褻」
 性交(刑法第10條):謂非基於正當目的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 猥褻(最高法院17年度決議):指性交外,其行為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
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之一切色慾行為。
性平法第36之1條
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 事件之通報
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
造、湮滅或隱 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
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 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
發。
性平法第21條
 (第一項)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
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
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 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 (第二項)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 (第三項)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
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性平法第36條第3項
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 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
向學校及當地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
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第16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
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依本法第
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立即按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
責向學校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相關法
律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
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依本條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
安全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
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
料,應予以保密。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
察人員、勞政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
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
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通報之方式及內容,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通報內容、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
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予保密。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53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
警察、
司法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
利業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
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
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
人用品零售業、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
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
侍應。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49條
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1、遺棄。
2、身心虐待。
3、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4、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5、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6、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7、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8、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9、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10、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11、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影片、光碟或其他有害兒童
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
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12、對兒童及少年散布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
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
13.、應列為限制級物品,違反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陳列方式之規定而
使兒童及少年得以觀看或取得。
14、於網際網路散布或播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未採取明確可行之防護
措施,或未配合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之防護機制,使兒童或少年得以接取或瀏覽。
15、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16、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17、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51條、第56條第一項
 (第51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
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
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 (第56條)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
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
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1、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2、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
3、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
作。
4、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
多元評估後加強必要之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
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
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
育人員、警察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
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
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前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人之
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行處理;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請
其他機關(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
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請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
時,得請求警察機關、醫療(事)機構、學校或其他相關
機關(構)協助,被請求者應予配合。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2條
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
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事人員為避免被
害人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9條
醫師、藥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
理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村里幹事、警
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網際網路服務供應
商、電信系統業者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
務人員,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
虞者,或知有本條例第四章之犯罪嫌疑者,應即向當
地主管機關或第六條所定之單位報告。
本條例報告人及告發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36條
違反第九條第項之規定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
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護人員為避免兒童、少年生命
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二、學校處理校園性平事件之程序
 知悉即通報(24hr內):1.法定-關懷e起來(113專線)~輔導室 2.校安~ 學務處
 協調緊急處置(主動告知申請人其得主張之權益、救濟途徑或轉介相關機構處理、保障
當事人受教權及教師工作權,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並保密。
 協助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調查(任何人知悉均可檢舉、曝光媒體視同檢舉、處理
霸凌發現疑似性平事件視同檢舉)。
 學務處收件(言詞、書面、電子郵件均可),三日內交性平會。
 性平會決定是否受理,得指定或輪派委員組成三人以上小組決定是否受理案件。
 性平會自為調查或委託調查小組調查(訪談、審查其他物證、書證、勘驗現場)。
 兩個月內應調查完畢、完成性平報告(事實認定、懲處建議)。
 性平會開會審議調查報告(懲處建議涉及行為人身分之改變或性侵害屬實,通知行為人
對程序瑕疵及新事證,以書面表示意見)。
 性平會認定性侵害屬實,報主管機關解聘;或權責單位依性平會認定之事實為懲處決
定。
 通知當事人調查結果、告知救濟(申復單位、期限)。
 執行懲處、追蹤輔導、建檔。
 行為人轉至他校時,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該校。
校園性平事件之通報
ㄧ、為何要通報:教育人員責任通報,不需徵得受害人同
意。
二、通報時間:二十四小時內需通報。
三、通報窗口:
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關懷e起來、113專線)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即時通報
视導區督學
業務主辦科、課
四、保密原則:通報內容及通報人身份受到保密。
法定義務通報及處理流程
關懷e起來線上通報
行政通報及結案流程
通
報
處
理
法定義務通報:關懷e起來、家防中心傳真、
113專線(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皆請通報)
行政通報:兒童少年保護事件/安全維護事件
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 屬性平/非屬性平法
•校園事件:至列管系統填報辦理結案
•非校園事件:校安通報系統續報
行政通報及結案流程
上
傳
審
核
校園事件:申請調查書、會議紀錄及簽到(至少2
次)、調查報告
非校園事件:申請調查書、會議紀錄及簽到(至少
1次),如經列管仍需上傳至列管系統,未列管者
請校內備查。
•校內審核流程:承辦人主任校長(須由校
長進行最終審核陳報,方屬完備)
•案件結案最終階段:勾選至「是否結案」乙
題(第一階段通知主管機關僅為事實認定階段審
查,最終結案仍需由學校端勾選至該題)
校園性平事件行政、輔導、調查
之分工
 學校應對當事人提供各種必要之協助,為妥善達成
行政目的,一個案件應有行政、輔導、調查之分
工,並要特別防範保密,避免洩密。
 知悉案件後,應儘速依法處理,先為必要之緊急行
政及輔導處置措施,後啟動調查(調查權專屬於性平
會,校長、教師、教官等人不得貿然進行調查行
為);案件調查完畢後,必要時輔導仍應持續,當加
害人轉至他校時,以密件通報他校。
被害人無意願接受調查之處理
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都無意願申請調查時,性平
會應開會討論是否進行調查。
 若案情所涉及公益性較低,且無立即調查之急迫性,
性平會得尊重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意願,暫不
調查;申請人若有困難,性平會可就申請案作成紀
錄,請申請人顧慮解除之後才提出申請,此不受時
間限制。
 若案情所涉公益性較高(ex:性侵、師生、被害人數眾
多、再犯可能性高),性平會宜用檢舉啟動調查。
行為人不配合接受調查之處理
 行為人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
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 料為
止。
 性平法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
調查小組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
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
關資料。
 (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制裁者。
當事人為教職員工之出缺勤、
成績考核、課程教學處裡
 教師若涉及性侵害,為避免影響學生受教權、避免涉案教師持續於校園中
接觸相關人員,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停聘期間不發給半數本薪,俟調查結果確認無
性侵害事實並回復聘任後,再補發全部本薪。
 教師疑涉性騷擾學生時,經學校性平會決議,為利調查程序進行,並降低
師生互動機會,要求教師於調查期間應請假時,建議宜核給「事假」,並
依教師請假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俟調查結果無此事實時,該段事假期間
不予扣薪,且不列入年終成績考核事假日數計算;教職員工部分,其出缺
勤或成績考核之彈性處理,請學校逕依各該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 教師若為性侵性騷事件被害人,因相關案件致身心受創,經學校性評會決
議轉介教師致相關機構或提供心理輔導等措施,並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
勤紀錄或成績考核時,審酌給假之衡平及保障當事人之工作權,建議宜核
給「事假」,課務部分由學校協助排代課,並由教師自付鐘點費(不扣薪),
其請假不列入年終成績考核事假日數計算,並排除教師請假規則事假7日
以上扣薪之規定。
申請或檢舉調查的方式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條
學校違反本法規定時,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所屬
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任何人知悉前二項之事件時,得依其規定程序向學校或主
管機關檢舉之。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10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
所屬之學校(以下簡稱事件管轄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但行
為人為學校首長者,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事件管
轄機關)申請。
前項事件管轄學校,於行為人在兼任學校所為者,為該兼任
學校。
申請或檢舉調查的程序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17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
舉人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其
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
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
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
章。
前項書面或言詞、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載明
下列事項:
申請或檢舉調查的要點
一、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
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
調查日期。
二、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三、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
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
聯絡電話。
四、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
應記載或附卷。
學校主動處理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19條
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
件,應視同檢舉,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主動將事件交由
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疑似被害人不願配合調查
時,學校或主管機關仍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
學校處理霸凌事件,發現有疑似性侵害、性騷擾
或性霸凌情事者,視同檢舉,由學校防治霸凌因應小
組依前條規定辦理。
當遭受性侵害/騷擾的學生告訴您時
學校師長該如何面對?
 您的立場:不做判斷與批評、不預設立場
 冷靜相信支持、關懷說明通報
 同理並面對當事人的心情、不成為情境中的共犯、
溫和而堅定,開放、積極地陪同孩子一起處理問題。
加害人常見的反應:否認、辯解、尋求支持者。
被害人(申訴人)常見的反應:對自己懷疑、難堪、擔
憂、因來自其他人的壓力而產生猶豫。
老師可以做的事
 預防事件曝光、渲染、傳播:提醒保密對當事人的
重要性。
 聆聽需求、提供協助、持續關切:告知被害人相關
法規、處理程序,並於調查中持續告知學校的處理
狀況;留給被害人隨時表達意見、詢問狀況的管道。
 援引資源(警政、司法、醫護、社工、諮商)協助,必
要時協助轉班、轉學。
防範性平事件的發生
 運用班規或校規予以遏制,加強宣導互信尊重、互助通報觀念。
 覺察孩子的生活及學習異狀(身上有傷、就學不穩定、上課無精打
采打瞌睡、常看手機或寫書信、課業明顯退步、哭泣或易怒情緒
變化大等)。
 和家長密切聯繫,了解家庭及交友狀況。
 安排輔導、晤談、家訪。
 講究時效:事件發生盡速通知當事人的家長,最好是事發的當天
就打電話到家裡,之後立即安排與家長的面談。
 班級輔導(事件已曝光):發展被害者同儕支持的網路以及自信心。
 對加害者的特別再教育:除處罰外,減低他的攻擊性,增強其同
理心。
 後續與家長及相關人等溝通:直到事情已經完全解決。
 持續監督加害者行為以及注意被害者的安危及情緒變化。
很高興有機會分享,
謝謝大家的聆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