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證明

Download Report

Transcript 身心障礙證明

 某知名餐飲公司,因為被面試主管以「發病時會
有危險、不知如何處理」不錄取某位癲癇患者求
職者。
 事實上該求職者有類似工作經驗,根據當時勞工
局長表示,實際上癲癇是種慢性疾病,透過規律
生活作息的培養以及藥物控制,加上避免某些特
定引發因素,都能得到良好控制,當然也可以正
常工作、生活。


某被害人係國中女生,父親長年洗腎,全家賴母親擺地攤維生,某日
上學途中遭成年男子在飲料中下藥。被害人遭迷姦後終日神情恍惚,
案母須照顧被害人、案父,家庭生活更加拮据。被告父母透過民意代
表與案父談判,和解條件為被告父母給付被害人60萬元,被害人不得
再為告訴,付款方式先付30萬元,另被害人配合被告稱係兩情相悅,
等被告確定不必坐牢(不起訴、緩刑、無罪)才給付餘款,案母極力反
對,但案父迫於經濟及民意代表說項而答應。
被告無任何資產,其父母則認為雙方已達民事和解六十萬元,被告坐
牢則無庸再付尾款。在被害人父母無力繳裁判費、被告無資產、被告
父母又拒不付款,被害人的權益完全無法獲得保障。


某被害人係未成年之心智障礙者,疑遭成年、近親性侵,該家庭亂倫事件,
案母在家庭地位低,家族支持、坦護被告。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法院以犯罪
事證未臻明確,認罪嫌不足判決無罪。社政單位基於保障心智障礙者權益、
保護性侵害被害人訴訟權益,遂委請律師評估上訴實益。
原審無罪判決理由,主要是:
• 案發不久被害人警訊陳稱不清楚,日後偵查卻詳細陳述,與常情不符。
• 且被害人如遭性侵害,一般情況當因疼痛而哭叫,家人、老師卻未查覺,
至晚上洗澡才發覺受害,有違事理。
• 心智障礙者之心智發展,所述言語無法盡信。心智障礙者可能受他人引
導,應小心查證。
• 被害人之家屬堅稱被告未對被害人性侵害。
• 診斷書及諮商師心理輔導記錄,係客觀中立之證據,不足有罪之認定。
• 警政署檢驗未發現足為比對之證據;法務部調查局測謊:被告無說謊傾
向。
• 醫院鑑定:被告有高學歷,服役正常退伍,平日有正當工作,兩性交往正
常,戀童癖病態心理之機會極低。

我國憲法第155條規定:「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
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
濟。」
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
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
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
我國心智障礙者之立法保護,始於民國69年的「殘障福利法」,該法將
殘障者保護列為社會福利政策;未依殘障需求而為規範;民國86年修改
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將身心障礙者之保護,由一般性福利服務,
改為個別權利保護,依身心障礙發展需要,提供服務提供;並依不同福
利需求,分歸不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
一、禁止歧視、偏見之報導:
 傳播媒體對身心障礙者不得使用歧視性之稱呼或描述;
 不得誤導閱聽人對身心障礙者產生歧視或偏見;
 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其發生原因可歸咎於當事人之疾病或
其身心障礙狀況,不得將事件發生原因歸咎於當事人之
疾病或身心障礙狀況。
二、禁止不正侵害行為:
 任何人對身心障礙者不得:
 遺棄、身心虐待、限制自由、留置其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心障
礙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 利用其行乞或供人參觀、強迫或誘騙其結婚及其他對身心障礙
者或利用身心障礙者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
 如違反前開規定,可處罰鍰並公告其姓名;違犯者如係
身心障礙者之家庭照顧者或家庭成員,主管機關得令其
接受8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之家庭教育及輔導,並得收
取必要費用。
三、通報被害義務:
 醫事、社工、教育、警察人員及其他執行身心障
礙服務業務人員、村(里)長或任何人知悉身心
障礙者遭受不正侵害行為,應通報主管機關。
四、安置保護:
 身心障礙者有生命、身體之危險或生活陷於困境之虞,
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予以適當安置。
 如受不正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危
險之虞者,主管機關應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
處置,並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
五、監護、輔助宣告之協助與督導:
 身心障礙者有受監護宣告、輔助宣告之必要時,或受監
護宣告、輔助宣告之原因消滅時,主管機關得協助向法
院聲請宣告或撤銷宣告。
 有改定監護人之必要時,主管機關應協助為相關之聲請
。法院為身心障礙者選定之監護人為社福機構時,主管
機關應督導監護職務之執行。
六、居住障礙之排除:
 主管機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於提供身心障礙者居住安
排服務,遭受居民以任何形式反對者,政府應協助其排
除障礙。
七、訴訟權益保障:
 法院或檢察機關於訴訟程序實施過程,身心障礙
者涉訟或須作證時,應就其障礙類別之特別需要
,提供必要之協助。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重點說明

依據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所頒布之「國際健康功能與身
心障礙分類系統〈ICF〉」,分為8個身體功能障礙類別

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
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5,5〉
身心障礙證明
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三、涉及聲音與語言構造及其功能
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身心障礙證明取得與期限

組成專業團隊進行身心障礙鑑定〈6,衛生局,5〉

衛生主管機關指定相關機構或專業人員組成專業團隊,進行鑑定並
完成鑑定報告

鑑定完成10日內送達衛生局,衛生局10日內將鑑定報告核轉社會局

核發身心障礙證明〈6,社會局,5〉

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最長為5年

經由專業團隊進行需求評估後,提供適切福利與服務〈6,社會局,
5〉

§專業鑑定與需求評估團隊可分別辦理也可以共同辦理〈社會局、衛
生局〉
反歧視措施或文字
§ 對身心障礙者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
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
視之對待〈16〉
保障福利給付
§ 身心障礙者依法請領各項福利給付或補助
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
標的〈17〉

明定身心障礙學童之交通費補助由教育主管機關編列
〈27〉

增訂教育主管機關應主動提供正在接受醫療、社政等服
務之之身障學齡者,解決其教育問題〈28〉

規劃辦理視覺功能障礙者可使用之圖書資源,並獎勵民
間設立學前機構、視覺功能障礙者圖書館〈室〉〈31〉

公立幼稚園、托兒所、課後照顧服 務,應優先收托身心
障礙兒童〈31〉

獎助民間幼稚園、托兒所、課後照顧服務收托身心障礙
兒童〈31〉
定額進用

進用比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34個以上進
用1名,進用比例3%;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67個以
上進用1名,進用比例1% 〈38,2〉

身心障礙員工計算基準以每月1日參加公、勞保人數計算,各級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員額核定凍結或出缺不補者不計員工總人數
〈38,2〉

部分工時計算方式:月薪未達基本工資,不列入進用人數及員工總人數計
算,但達基本工資2分 1 以上者,2人得以1人計算〈38,2〉

庇護性就業員工不計入進用人數及員工總人數〈38,2〉

進用重度以上1人以2人計算〈38,2〉

警政、消防、關務、國防、海巡、法務、及航空站總人數另訂之〈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