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說明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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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
草案說明簡報
簡報內容
一、立法背景及立法目的
二、集中化管制與跨媒體壟斷
防制說明
1
立法背景及立法目的(1/5)
一、立法背景
1、近年來,我國廣播電視事業間併購及整合頻繁。
2、立法院102年1月15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針對反媒體壟斷法等
相關法案要求行政院通傳會於三月廿二日前隨即交付審查,本院則
應立即優先審理」。
3、國外媒體關切,如國際記者協會(IFJ)以及發布全球自由度報告的自
由之家(Freedom House)均曾專文提及。
4、美國在臺協會、法國在臺協會及日本放送協會(NHK)拜訪本會,試圖
了解我國制定反媒體壟斷專法進度。
5、為落實組織法所賦予職責,並依據釋字第613號及「公民與政治權利
國際公約」中揭示應以法律防止資訊壟斷之精神,自101年9月成立
工作小組,通盤檢討既有法令及立法草案,蒐集國外相關立法例、
國內媒體併購案例及其他部會相關主管法規案例,完成本法之草案
規劃,希望據以明確授予主管機關處理廣播電視過度集中及跨媒體
壟斷問題所需的監理工具以及促進媒體健全發展。
2
立法背景及立法目的(2/5)
二、立法目的
(一) 維護資訊及意見之競爭環境
1、依大法官釋字第613號解釋精神,言論自由應受
制度性保障,除消極防止國家公權力侵害,亦需
積極課立法者立法義務,經由各種組織、程序與
實體規範之設計,防止資訊壟斷,確保社會多元
意見得經由通訊傳播媒體之平台表達與散布,形
成公共討論之自由領域;另外,98年總統簽署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4一般性意見第
40點,亦肯定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媒體被過度
掌控或集中在私人控制之媒體集團手上,損害來
源及意見之多樣化。
3
立法背景及立法目的(3/5)
二、立法目的
(一) 維護資訊及意見之競爭環境
2、廣電事業與報業藉由在公眾意見及流行趨勢上彼
此競逐,以收取對價或贏取廣告商機,取得永續
經營所需之財務基礎,現有管制法規中已有黨政
軍退出媒體、所有權分散等規定,公平交易法亦
針對廣電媒體事業或報業涉及結合、聯合行為或
濫用獨占行為進行管制,確保市場公平競爭。
3、然通觀美、英、日、德等民主憲政國家法律制度
及管制實務,為防範媒體過度集中之不當發展,
除禁止併購或限制其市場規模等措施,亦應同時
輔以公共服務制度、導入內部多元等多種改正措
施為配套機制,並符合比例原則,避免國家恣意
介入反箝制媒體產業正常發展。
4
立法背景及立法目的(4/5)
二、立法目的
(二) 強化自律,保障新聞專業與自主
1、據釋字第407號解釋,享有出版自由者,應基於
自律觀念,善盡社會責任,不得濫用自由;釋
字第509號亦有「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
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
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2、在全球化、通訊傳播數匯流趨勢下,為避免在
文化邊緣化及促進在地內容發展,對於新聞專
業自主所需之組織、內部自律規章,擘劃配套
法律制度,使新聞工作者得以在通訊傳播環境
發揮專業、安身立命。
5
立法背景及立法目的(5/5)
二、立法目的
(三) 提升公民自主管理能力
1、傳播媒體事業對民主政治及多元社會之重要性非
同於一般產業,因此其報導之確實性及評論之公
正性應受公眾監督,並依其傳播方式予人民行使
「接近使用傳播媒體」權利之機會,並加強民眾
之媒體素養教育,以及提供公眾參與監督媒體之
適當管道。
2、自出版法廢止、報業全面商業化後,管制失衡問
題叢生,對於媒體報導錯誤而侵害他人權利之情
形,加入一般民眾可要求媒體允許其更正或答辯
之權利。
6
草案管
制架構
本法目的:落實言論自由、輔弼民主政治與公眾監督、維護新聞媒體專業自主、確保傳播
市場公平有效競爭,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防範廣電視事業過度集中與跨媒體壟斷
維護資訊及意見之競爭環境
保障新聞專業與自主強化自律
期
檢
討
調
整
公
協
會
共
同
自
律
機
制
、
新
聞
倫
理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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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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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團
、
傳
播
學
術
研
討
會
、
傳
播
學
術
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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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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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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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
措
施
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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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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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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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
;
新
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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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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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
頻
道
或
製
播
新
聞
節
目
頻
道
訂
定
自
律
措
施
涉
己
事
件
、
獨
)
廣電事業提供與營業相關資料
收視、聽率,閱讀率調查
公布通訊傳播市場競爭年報
立
編
審
原
則
、
新
聞
編
輯
室
公
約
、
申
訴
機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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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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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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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措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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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
電
事
業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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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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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聞
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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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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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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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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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
標
準
廣
電
事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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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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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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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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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
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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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報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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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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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
電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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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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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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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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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登
記
及
資
訊
揭
露
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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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制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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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序
含
涉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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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港
澳
資
特
別
程
序
、
結
合
及
(
)
聯
合
行
為
特
別
程
序
促進多元文化發
展及公民自治
維護新聞媒體
專業自主
集中化管制與跨媒
體壟斷防制
提升公民自主管理能力
利
害
關
係
人
更
正
、
答
辯
權
;
損
害
賠
償
之
責
任
歸
屬
內依
容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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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授
權
要
求
免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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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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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頻
道
;
要
求
製
播
弱
勢
族
群
視
聽
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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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理
媒
體
識
讀
教
育
,
提
升
公
民
媒
體
素
養
草案精神
屬他機關職權
或主管法律者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系
統
經
營
者
提
供
專
用
頻
道
及
訓
練
資
源
予
公
民
近
用
合為
辦執
理行
本
法
規
定
事
項
,
得
商
請
行
政
院
所
屬
機
關
依
其
主
管
法
規
配
其
他
法
律
規
定
者
,
優
先
適
用
其
他
法
廣
電
事
業
有
關
金
融
投
資
、
公
司
治
理
、
就
業
勞
動
或
競
爭
行
為
另
有
政策目標
修法議題
7
集中化管制與跨媒體壟斷防制說明part
管制概念
I
管制方式
完全禁止
資訊來源多元之底線
達集中化之上限者禁止
改正措施
原則禁止
例外許可
事業整合後確定會損及某些公共
利益,且市場經濟無法導向正常
發展,需由政府介入或禁止。
不允許
例外許可之改正措施
整合後持續監督及管制措施
原則許可
例外禁止
事業整合後可能危及某些公共利
益,因此需實質審查到底會損害
到什麼公共利益以及要用什麼措
施保障這些利益。
附加附款
附款之履行持續監督
負申報義務
需負申報義務的事業代表具有一
定規模和影響力,因此明定其門
檻要求申報,以提升通訊傳播市
場透明度,俾利監督管理。
有變動即需申報,變動包括:
與他事業整合
營業變動:轉讓股份或出資額達一定程
度者、單一股東或關係人持有一定股份
者、聯播、變更事業名稱或負責人、增
減資;頻道代理契約簽訂、變更或終止。
無需申報
未涉及整合或事業變動者,因對
言論自由、資訊及意見多元之威
脅不大,毋須介入管制。
8
集中化管制與跨媒體壟斷防制說明part
Ⅱ
1、屬他機關職權或主管法律:
§3Ⅱ: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法規定事項,得商請公平交易
委員會及行政院所屬機關依其主管法規配合辦
理之。
§10:外國人投資資金來源於境外,涉及大陸、香港、
澳門地區事務,或有危害國家安全或金融秩序
之虞者,應先徵詢有關機關之意見。
§11:依公平交易法規定提出申報或申請核准之結合或
聯合行為,對通訊傳播市場公平有效競爭或多
元文化均衡發展有影響者,公平交易委員會得
徵詢主管機關意見。
9
集中化管制與跨媒體壟斷防制說明part
Ⅱ
2、維護新聞媒體專業自主:
§29: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為錯誤報導,得向報導之事業請
求停止刊載或播送或更正。
§30: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為評論內容損及權利,得向評論
之事業請求停止給予答辯之機會。
§31:報導或評論涉及事業與關係人自身利益者,應訂定涉己
事件報導及評論之製播規範。
§32:經營新聞頻道或製播新聞節目之頻道者,應於各該頻道
設置獨立編審制度。經營日報之事業參與廣播電視事業
之整合者,亦同。
§33:經營新聞頻道或製播新聞節目之頻道之廣電事業,應訂
定新聞編輯室公約。該公約視為工作規則之一部,應依
勞動基準法申請勞動主管機關核備,並送主管機關備查
,其執行情形納入評鑑、換照之審酌事項。
10
集中化管制與跨媒體壟斷防制說明part
Ⅱ
2、維護新聞媒體專業自主:
§34:建立媒體自律機制。
§35:經營新聞頻道、製播新聞節目之頻道之廣播電視事
業應設置新聞倫理委員會。
§36:廣播電視事業改進新聞製播及編審流程,製播深度
報導及各類優質新聞,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37:主管機關對於新聞記者設立之專業社團辦理之專業
訓練、社員就業及生涯輔導及其他交流活動,有助
於本法目的之達成者,得給予補助。
§38:對於辦理第36條有關事務及推動實務觀摩及國內外
產業交流活動著有績效者,主管機關得給予獎勵。
§39:主管機關應獎助國內傳播學術及實務研究發展,並
提撥經費補助。
11
集中化管制與跨媒體壟斷防制說明part
Ⅱ
3、促進多元文化發展及公民自治
§47:為保障各族群語言、文化或其他政策之必要,政
府得依各該法律或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指定廣播
電視事業免費提供固定頻道或時段。主管機關得
請事業或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
§48: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積極辦理公眾近用媒體事務者
,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
§49:人民團體或公益財團法人辦理公民媒體識讀教育
,提升公民自主管理收視、收聽環境之能力及提
供公民參與廣播電視監督所需之知識者,主管機
關得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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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化管制與跨媒體壟斷防制說明part

Ⅱ
依據本會102年2月20日第526次委員會議決議:
草案中有關「完全禁止」及「原則禁止例外許可
」之管制門檻數值均為暫定,未來將視產業實際
狀況及徵詢外界意見後再行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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