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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戰未來公民、充實教學知能
黃秋田律師
主講人小檔案
學歷:東吳大學法學士、文化大學法學碩士
經歷:
1. 執業律師﹙84-﹚
2. 桃園律師公會第12屆理事﹙96-99﹚
3. 世新大學法律系(87-)、開南大學法律系(99)兼
任講師
4. 桃園縣龍潭鄉第33-34屆調解委員﹙91-﹚
5. 桃園地方法院調解委員(97-)
6. 龍潭國小家長會副會長﹙96-﹚
7. 桃園縣政府不適任教師審議小組委員(97)
前言
教育現場意在培養未來公民一
定義:促使公民形成和具備現代社會生活所應有的涵養。
內涵:
對他人應有的素養:
(1)尊重:人生而平等,再加上古語有云,敬人者人恆敬
之,愛人者人恆愛之,所以應尊重他人。
(2)寬容:團體中,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不管
職位的高低,對於他人意見,予以有誠意的溝通,共
同找出解決方法。
教育現場意在培養未來公民二
對社會應有的素養:
(1)積極參與公眾事務:大家都是國家的主人,對公眾事
務應本著積極態度參與。例如參與選舉、關心公共問
題。不要抱持著自掃門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錯誤
觀念。
(2)重視公德與公益:社會是由大家共同組成的,一個國
家組成要素即有人民、政府、主權、土地,而每個人
都分享共同的空間與設施,如公共財(public goods)
使用時要有公德心,不可以把公共財當成私有財來使
用。
教育現場意在培養未來公民三
(3)追求正義:弱勢團體,身心障礙人士,少數民族、貧
困家庭等權益受到侵害時,要本著助人之精神協助他
們維護權益。
對自然環境應有的素養
愛護地球,珍惜自然。
教師之義務
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
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
心之侵害。
教師法第17條第2款規定: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
養其健全人格。
注意事項第10點規定:
1.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減少學生不良行為及習慣,以促進學生
身心發展及身體自主,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發
展。
2.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3.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霸凌及其他危害。
4.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管教、處罰與體罰之定義
管教: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所實施之各種
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注意事項第4點第3
款)。
處罰: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
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包括合法妥
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處置(注意事項第4點第4款)。
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
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
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
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注意事項第4點第
5款〉。
教師得採取之管教措施一
1.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注意事項
第22點〉。
教師得採取之管教措施二
2.口頭糾正。
3.調整座位。
4.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5.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6.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7.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8.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9.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
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10.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教師得採取之管教措施三
11.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
導課程。
12.要求靜坐反省。
13.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
不得超過兩小時。
14.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
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15.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
學習。
16.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
遊學或留學。
處罰紅線
一、禁止體罰: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教
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及注意事項第38點〉。
二、禁止刑事違法行為: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得採規勸或糾正之
方式,並應避免有誹謗、公然侮辱、恐嚇等構成犯罪之違法處
罰行為〈注意事項第39點〉。
三、禁止行政違法行為: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避免有構成行
政罰法律責任或國家賠償責任之行為〈注意事項第40點〉。
四、禁止民事違法行為: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避免有侵害學
生權利,構成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行為〈注意事項第
41點〉。
體罰附表
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
回復原狀
金錢賠償
刑事責任
死刑
無期徒刑
有期徒刑
拘役
罰金
褫奪公權
沒收
行政責任
吊扣駕照
管收
罰鍰
給魚吃不如給釣竿
孩子要面對的是不一定有標準答案的世界
沒有標準答案的世界,不應是「散漫」或「失序」的世界,
它必須有「核心價值」的支撐
民主法治四大核心價值:
1.權威(Authority)
2.隱私(Privacy)
3.責任(Responsibility)
4.正義(Justice)
權威
有權利(rights) 行使權力(power) ,就是權威
(authority) 。
權力的正當來源,包括規則和權威職位
1.國家-政府、法律。
2.學校-校長、校規。
3.班級-老師。
4.家庭-父母。
我們如何判斷規則的好壞?如何選出領導者?
我們如何決定是否要使用權威?
領導者的權威範圍應有多廣?
權威高院89上易84號過動症學生不當管教
事實經過
甲國中一年級學生,乙是甲的班導師兼數學老師。
甲有情緒管理欠佳、注意力不集中、行為衝動無法
自我控制等過動症狀,惟於小學畢業時已獲大幅改
善。但是乙竟然對甲時常施以笞打、青蛙跳、半蹲、
罰跪等處罰行為,致甲之過動症狀加劇,需赴醫告
藥物治療及心理輔導。甲及其母向法院提出損害賠
償之訴。
權威高院89上易84號過動症學生不當管教
判決結果
高等法院認為,乙對甲施以打手、屁股、腿、膝、
罰跪等不法行為,為故意侵害甲之身體、健康權,
應堪認定。從而,甲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
第1項規定,請求乙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應屬有據。
故法院綜合兩造身分、地位、資力,乙為管教行為
之動機及甲所受損害之程度,判決乙應給付甲50萬
元。
新聞想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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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
一個人獨處的權利
1.觀察上的隱私
2.資訊上的隱私
3.行為上的隱私
人們對隱私的感受如何?
你怎麼知道自己需要隱私?
我們怎麼知道,隱私是否過度?
隱私高院97上易171號因春暉專案搜查書包
事實經過
甲為某國中某班導師,為配合執行教育局春暉專案
「防制幫派滲入校園」之工作,於升旗時,檢查全
班同學的書包,並發現學生乙違規攜帶手機,經乙
及其家長起訴以甲不法侵害乙之隱私權,而為損害
賠償之請求。
隱私高院97上易171號因春暉專案搜查書包
判決結果
依民法第186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
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
償責任。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
賠時為限。」甲雖未先觀察學生舉止,再對特定可
疑之學生進行搜查,無相當理由合理懷疑,即進行
全面性之搜查學生個人物品,但應屬誤解法律(緊
急避難),並據此執行職務,致生過失情形,尚非
故意侵害上訴人之隱私權,乙只得依國家賠償法之
規定,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甲對乙不負賠償責任。
新聞想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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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
應該做或不該做的事
1.法律規定所生的責任
2.道德及風俗習慣所生的責任
3.承諾所生的責任
我們如何決定是否接受一項責任?
我們如何在相衝突的責任中做選擇?
我們如何知道誰是有責任的?
責任-刑事責任高院92上易2548號玻璃娃娃
事實經過
甲是私立高中教師,負責該校某班體育課教學活
動。某日因下雨,甲就將上課地點變更至該校某
棟大樓地下室。該班學生乙患有先天性染色體異
常,肢體重度殘障,全身骨骼鬆軟易脆碎,無法
行走,因而該班另一學生丙背負乙至地下室上體
育課,丙不慎自濕滑之樓梯地板跌落,造成乙顱
骨骨折顱內出血受有鈍創。而甲於事發後,竟未
堅持由校方聯絡救護車送醫,致乙父自行送醫救
治後,已生遲誤,不治死亡。
責任-刑事責任高院92上易2548號玻璃娃娃
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甲身為合格教師,未能掌握乙之出、
缺席情況,以致任由同班同學隨意帶同乙進出而
有違失,僅屬行政責任範疇,與本案乙因同學之
過失趺落樓梯,以及事後是否因其他人之判斷錯
誤延誤送醫,致生死亡之結果,不具相當因果關
係。認甲並不構成刑法第176條第1項之過失致人
於死罪嫌。
責任-民事責任
民事判決歷程
第一審:台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2359號。
第二審:高等法院93年上433號。
第三審:最高法院94年台上2374號。
更一審:高等法院95上更(一)6號。
丙之父母親起訴請求學校、導師、體育老師及同學
丙連帶負賠償之責任。最後法院判決命學校應對丙
之父母負賠償之責,由學校合計賠償新台幣172萬
2822元。
新聞想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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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
正義與公平常常是同一回事
1.分配的正義
2.匡正的正義
3.程序的正義
怎樣分配才算公平?
面對錯誤及傷害,我們如何作出公平回應?
如何公平合理地發現真相並做出決定?
正義-士林地院94訴167號投票決定小偷事件
事實經過
台北市立百齡高中國中部導師,於民國92年5月間某
日一早,因有同學向該老師反映錢包不翼而飛,老師
竟因此在班會中,向全班同學表示,某學生偷竊的可
能性最大,提名該生為候選人,進而要求不具名投票,
以決定誰是偷竊嫌犯,公開計票結果,該生果然獲得
最高票,老師進而更基於投票結果,認定該學生即為
偷竊嫌犯,事後證實皮包並未失竊,莫名被選為小偷
的國一生及其母親認為,教師竟以投票的方法來決定
小偷,嚴重侵害了學生的名譽,於是求償二百萬元。
正義-士林地院94訴167號投票決定小偷事件
判決結果
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受僱人因執
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
負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8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確係因被告上述行為致名譽受損害,則原告自得
依據前揭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另被告百
齡高中不否認被告係其僱佣之教師,則原告請求被告百齡
高中連帶賠償,亦屬有據。故判決諭知該教師應與學校連
帶賠償二十萬元。
新聞想一想
法務部長曾勇夫一夜槍決四死刑犯9905095中
時槍決四死囚.doc。
江國慶案之黑白雙煞990513中時電子逼供黑
白雙煞.doc。
健保費率調整事件990129自由時報調整健保
費.doc。
法律笑話一則
律師:我這裏規定,回答二個問題,收費3000元。
當事人:這不是太貴了嗎?
律師:不,不貴。好,請提第二個問題。
當事人:什麼?
律師:沒什麼,請付3000元。
網站分享
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暨資源中心:http://hre.pro.edu.tw/
法治教育資訊網:http://www.lre.org.tw/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asp
兒童版
少年版
青少年版
謝 謝 聆 聽
黃秋田律師
電話:03-4804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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