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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戰未來公民、充實教學知能
黃秋田律師
主講人小檔案
學歷:東吳大學法學士、文化大學法學碩士
經歷:
1. 執業律師﹙84-﹚
2. 桃園律師公會第12屆理事﹙96-99﹚
3. 世新大學法律系(87-)、開南大學法律系(99)兼
任講師
4. 桃園縣龍潭鄉第33-34屆調解委員﹙91-﹚
5. 桃園地方法院調解委員(97-)
6. 龍潭國小家長會副會長﹙96-﹚
7. 桃園縣政府不適任教師審議小組委員(97)
前言
教育現場意在培養未來公民一
定義:促使公民形成和具備現代社會生活所應有的涵養。
內涵:
 對他人應有的素養:
(1)尊重:人生而平等,再加上古語有云,敬人者人恆敬
之,愛人者人恆愛之,所以應尊重他人。
(2)寬容:團體中,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不管
職位的高低,對於他人意見,予以有誠意的溝通,共
同找出解決方法。
教育現場意在培養未來公民二

對社會應有的素養:
(1)積極參與公眾事務:大家都是國家的主人,對公眾事
務應本著積極態度參與。例如參與選舉、關心公共問
題。不要抱持著自掃門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錯誤
觀念。
(2)重視公德與公益:社會是由大家共同組成的,一個國
家組成要素即有人民、政府、主權、土地,而每個人
都分享共同的空間與設施,如公共財(public goods)
使用時要有公德心,不可以把公共財當成私有財來使
用。
教育現場意在培養未來公民三

(3)追求正義:弱勢團體,身心障礙人士,少數民族、貧
困家庭等權益受到侵害時,要本著助人之精神協助他
們維護權益。
對自然環境應有的素養
愛護地球,珍惜自然。
教師之義務
 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
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
心之侵害。
 教師法第17條第2款規定: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
養其健全人格。
 注意事項第10點規定:
1.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減少學生不良行為及習慣,以促進學生
身心發展及身體自主,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發
展。
2.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3.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霸凌及其他危害。
4.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管教、處罰與體罰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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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教: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所實施之各種
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注意事項第4點第3
款)。
處罰: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
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包括合法妥
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處置(注意事項第4點第4款)。
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
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
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
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注意事項第4點第
5款〉。
教師得採取之管教措施一
1.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注意事項
第22點〉。
教師得採取之管教措施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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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口頭糾正。
3.調整座位。
4.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5.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6.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7.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8.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9.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
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10.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教師得採取之管教措施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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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
導課程。
12.要求靜坐反省。
13.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
不得超過兩小時。
14.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
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15.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
學習。
16.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
遊學或留學。
處罰紅線
一、禁止體罰: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教
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及注意事項第38點〉。
二、禁止刑事違法行為: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得採規勸或糾正之
方式,並應避免有誹謗、公然侮辱、恐嚇等構成犯罪之違法處
罰行為〈注意事項第39點〉。
三、禁止行政違法行為: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避免有構成行
政罰法律責任或國家賠償責任之行為〈注意事項第40點〉。
四、禁止民事違法行為: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避免有侵害學
生權利,構成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行為〈注意事項第
41點〉。
體罰附表
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
回復原狀
金錢賠償
刑事責任
死刑
無期徒刑
有期徒刑
拘役
罰金
褫奪公權
沒收
行政責任
吊扣駕照
管收
罰鍰
給魚吃不如給釣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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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要面對的是不一定有標準答案的世界
沒有標準答案的世界,不應是「散漫」或「失序」的世界,
它必須有「核心價值」的支撐
民主法治四大核心價值:
 1.權威(Authority)
 2.隱私(Privacy)
 3.責任(Responsibility)
 4.正義(Justice)
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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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利(rights) 行使權力(power) ,就是權威
(authority) 。
權力的正當來源,包括規則和權威職位
1.國家-政府、法律。
2.學校-校長、校規。
3.班級-老師。
4.家庭-父母。
我們如何判斷規則的好壞?如何選出領導者?
我們如何決定是否要使用權威?
領導者的權威範圍應有多廣?
權威高院89上易84號過動症學生不當管教
事實經過
甲國中一年級學生,乙是甲的班導師兼數學老師。
甲有情緒管理欠佳、注意力不集中、行為衝動無法
自我控制等過動症狀,惟於小學畢業時已獲大幅改
善。但是乙竟然對甲時常施以笞打、青蛙跳、半蹲、
罰跪等處罰行為,致甲之過動症狀加劇,需赴醫告
藥物治療及心理輔導。甲及其母向法院提出損害賠
償之訴。
權威高院89上易84號過動症學生不當管教
判決結果
高等法院認為,乙對甲施以打手、屁股、腿、膝、
罰跪等不法行為,為故意侵害甲之身體、健康權,
應堪認定。從而,甲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
第1項規定,請求乙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應屬有據。
故法院綜合兩造身分、地位、資力,乙為管教行為
之動機及甲所受損害之程度,判決乙應給付甲50萬
元。
新聞想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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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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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獨處的權利
1.觀察上的隱私
2.資訊上的隱私
3.行為上的隱私
人們對隱私的感受如何?
你怎麼知道自己需要隱私?
我們怎麼知道,隱私是否過度?
隱私高院97上易171號因春暉專案搜查書包
事實經過
甲為某國中某班導師,為配合執行教育局春暉專案
「防制幫派滲入校園」之工作,於升旗時,檢查全
班同學的書包,並發現學生乙違規攜帶手機,經乙
及其家長起訴以甲不法侵害乙之隱私權,而為損害
賠償之請求。
隱私高院97上易171號因春暉專案搜查書包
判決結果
依民法第186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
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
償責任。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
賠時為限。」甲雖未先觀察學生舉止,再對特定可
疑之學生進行搜查,無相當理由合理懷疑,即進行
全面性之搜查學生個人物品,但應屬誤解法律(緊
急避難),並據此執行職務,致生過失情形,尚非
故意侵害上訴人之隱私權,乙只得依國家賠償法之
規定,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甲對乙不負賠償責任。
新聞想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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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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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做或不該做的事
1.法律規定所生的責任
2.道德及風俗習慣所生的責任
3.承諾所生的責任
我們如何決定是否接受一項責任?
我們如何在相衝突的責任中做選擇?
我們如何知道誰是有責任的?
責任-刑事責任高院92上易2548號玻璃娃娃
事實經過
甲是私立高中教師,負責該校某班體育課教學活
動。某日因下雨,甲就將上課地點變更至該校某
棟大樓地下室。該班學生乙患有先天性染色體異
常,肢體重度殘障,全身骨骼鬆軟易脆碎,無法
行走,因而該班另一學生丙背負乙至地下室上體
育課,丙不慎自濕滑之樓梯地板跌落,造成乙顱
骨骨折顱內出血受有鈍創。而甲於事發後,竟未
堅持由校方聯絡救護車送醫,致乙父自行送醫救
治後,已生遲誤,不治死亡。
責任-刑事責任高院92上易2548號玻璃娃娃
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甲身為合格教師,未能掌握乙之出、
缺席情況,以致任由同班同學隨意帶同乙進出而
有違失,僅屬行政責任範疇,與本案乙因同學之
過失趺落樓梯,以及事後是否因其他人之判斷錯
誤延誤送醫,致生死亡之結果,不具相當因果關
係。認甲並不構成刑法第176條第1項之過失致人
於死罪嫌。
責任-民事責任
民事判決歷程
第一審:台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2359號。
第二審:高等法院93年上433號。
第三審:最高法院94年台上2374號。
更一審:高等法院95上更(一)6號。
丙之父母親起訴請求學校、導師、體育老師及同學
丙連帶負賠償之責任。最後法院判決命學校應對丙
之父母負賠償之責,由學校合計賠償新台幣172萬
2822元。
新聞想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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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省賽跑輸了事件970426賽跑輸了反省書.jpg。
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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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與公平常常是同一回事
1.分配的正義
2.匡正的正義
3.程序的正義
怎樣分配才算公平?
面對錯誤及傷害,我們如何作出公平回應?
如何公平合理地發現真相並做出決定?
正義-士林地院94訴167號投票決定小偷事件
事實經過
台北市立百齡高中國中部導師,於民國92年5月間某
日一早,因有同學向該老師反映錢包不翼而飛,老師
竟因此在班會中,向全班同學表示,某學生偷竊的可
能性最大,提名該生為候選人,進而要求不具名投票,
以決定誰是偷竊嫌犯,公開計票結果,該生果然獲得
最高票,老師進而更基於投票結果,認定該學生即為
偷竊嫌犯,事後證實皮包並未失竊,莫名被選為小偷
的國一生及其母親認為,教師竟以投票的方法來決定
小偷,嚴重侵害了學生的名譽,於是求償二百萬元。
正義-士林地院94訴167號投票決定小偷事件
判決結果
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受僱人因執
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
負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8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確係因被告上述行為致名譽受損害,則原告自得
依據前揭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另被告百
齡高中不否認被告係其僱佣之教師,則原告請求被告百齡
高中連帶賠償,亦屬有據。故判決諭知該教師應與學校連
帶賠償二十萬元。
新聞想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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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長曾勇夫一夜槍決四死刑犯9905095中
時槍決四死囚.doc。
江國慶案之黑白雙煞990513中時電子逼供黑
白雙煞.doc。
健保費率調整事件990129自由時報調整健保
費.doc。
法律笑話一則
律師:我這裏規定,回答二個問題,收費3000元。
當事人:這不是太貴了嗎?
律師:不,不貴。好,請提第二個問題。
當事人:什麼?
律師:沒什麼,請付3000元。
網站分享
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暨資源中心:http://hre.pro.edu.tw/
法治教育資訊網:http://www.lre.org.tw/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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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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