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管教與反霸凌 之法律問題 楊 富 強 2015/11/7 時代真的變了...         老師打人不稀奇,學生打老師才稀奇 師生關係的淡薄與異化 媒體炒作下,老師成為鎂光燈下的祭品 家長意識的抬頭 當面臨時代如此轉變教師如何因應… 如果學校不再體罰學生就管不動了嗎? 師生關係就僅止於知識的傳遞嗎? 我們能用過去的方法去教現在的孩子去面對未 來的世界嗎? 2015/11/7 正向輔導的南風效應    北風與南風打賭,看誰的力量更強大,他們決定比 誰能把行人的大衣脫掉。北風無論怎樣猛烈,行人 只是將衣服越裹越緊;而南風只是輕輕拂動,人們 就熱得敞開大衣。 南風效應告訴人們寬容是一種強於懲戒的力量。教 育孩子同樣如此,那些一味批評自己孩子的父母或 老師,最終會發現孩子越來越聽不進他們的話。每 個孩子都是可能犯錯誤,父母或老師都要容忍孩子 的缺點,客觀、理智、 科學地處理日常生活中出現 的各種問題。 體諒孩子的同時,從自身入手做好自己的修養工作, 這樣才能夠更加好地教育孩子。 2015/11/7 正向管教的原則 重視孩子的尊嚴;  發展正面的社會行為、自律能力和人格;  鼓勵孩子盡量、主動參與;  重視孩子的發展需求和生活品質;  重視孩子的動機和生活觀;  確保公平(平等和零歧視)和正義、促 進團結。  201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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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輔導管教與反霸凌 之法律問題 楊 富 強 2015/11/7 時代真的變了...         老師打人不稀奇,學生打老師才稀奇 師生關係的淡薄與異化 媒體炒作下,老師成為鎂光燈下的祭品 家長意識的抬頭 當面臨時代如此轉變教師如何因應… 如果學校不再體罰學生就管不動了嗎? 師生關係就僅止於知識的傳遞嗎? 我們能用過去的方法去教現在的孩子去面對未 來的世界嗎? 2015/11/7 正向輔導的南風效應    北風與南風打賭,看誰的力量更強大,他們決定比 誰能把行人的大衣脫掉。北風無論怎樣猛烈,行人 只是將衣服越裹越緊;而南風只是輕輕拂動,人們 就熱得敞開大衣。 南風效應告訴人們寬容是一種強於懲戒的力量。教 育孩子同樣如此,那些一味批評自己孩子的父母或 老師,最終會發現孩子越來越聽不進他們的話。每 個孩子都是可能犯錯誤,父母或老師都要容忍孩子 的缺點,客觀、理智、 科學地處理日常生活中出現 的各種問題。 體諒孩子的同時,從自身入手做好自己的修養工作, 這樣才能夠更加好地教育孩子。 2015/11/7 正向管教的原則 重視孩子的尊嚴;  發展正面的社會行為、自律能力和人格;  鼓勵孩子盡量、主動參與;  重視孩子的發展需求和生活品質;  重視孩子的動機和生活觀;  確保公平(平等和零歧視)和正義、促 進團結。  2015/11/7

輔導管教與反霸凌
之法律問題
楊 富 強
201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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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真的變了...








老師打人不稀奇,學生打老師才稀奇
師生關係的淡薄與異化
媒體炒作下,老師成為鎂光燈下的祭品
家長意識的抬頭
當面臨時代如此轉變教師如何因應…
如果學校不再體罰學生就管不動了嗎?
師生關係就僅止於知識的傳遞嗎?
我們能用過去的方法去教現在的孩子去面對未
來的世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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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向輔導的南風效應



北風與南風打賭,看誰的力量更強大,他們決定比
誰能把行人的大衣脫掉。北風無論怎樣猛烈,行人
只是將衣服越裹越緊;而南風只是輕輕拂動,人們
就熱得敞開大衣。
南風效應告訴人們寬容是一種強於懲戒的力量。教
育孩子同樣如此,那些一味批評自己孩子的父母或
老師,最終會發現孩子越來越聽不進他們的話。每
個孩子都是可能犯錯誤,父母或老師都要容忍孩子
的缺點,客觀、理智、 科學地處理日常生活中出現
的各種問題。
體諒孩子的同時,從自身入手做好自己的修養工作,
這樣才能夠更加好地教育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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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向管教的原則
重視孩子的尊嚴;
 發展正面的社會行為、自律能力和人格;
 鼓勵孩子盡量、主動參與;
 重視孩子的發展需求和生活品質;
 重視孩子的動機和生活觀;
 確保公平(平等和零歧視)和正義、促
進團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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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師
輔
導
管
教
三
大
原
則
比例原則
公平原則
程序正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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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學生人權之檢視
一、從大法官釋字第603號(按捺指紋案)
談起
(一)隱私權及人格發展自由之憲法保障
(二)按捺指紋與隱私權之關係:比例原
則及不正當連結禁止原則(禁止恣意原
則)
(三)按捺指紋之重大公益原則、法律保
留原則及蒐集目的特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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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輔導管教學生之法律問題
二、懲戒與體罰之責任等相關法律問題
(一)輔導管教與體罰之區別﹖
 修正教育基本法條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華總一義字第
09500182701號公布)
 第 八 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
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
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
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
務之權利。
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
學習環境。
 第十五條
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
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
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
公平救濟之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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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
法注意事項
92年5月30日台訓(一)字第0920074060號函訂定
94年9月 6日台訓(一)字第0940121652號函修訂
96年6月22日台訓(一)字第0960093909號函修訂
第一章 總則
一、規範目的
教育部為協助學校依教師法第17條規定,訂定教師輔
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並落實教育基本法規定,積極維
護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
權,並維護校園安全及教學秩序,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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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定義
本注意事項所列名詞定義如下:
(一)教師:指教師法第三條所稱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
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二)教育人員:指前款教師及其他於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人
員(包括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實習教師及學
校行政人員等)。
(三)管教:指教師基於第十點之目的,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
行為,所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
(四)處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
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包括合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
處置;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
等(參照附表一)。
(五)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
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
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
(參照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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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輔導與管教之目的及原則
十、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
(一)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減少學生不良行為及習
慣,以促進學生身心發展及身體自主,激發個人潛
能,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發展。
(二)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三)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霸凌及其他危害。
(四)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
常進行。
十一、平等原則
教育人員輔導與管教學生,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
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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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比例原則
教育人員所採行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
當,並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
較少者。
(三)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
衡。
十三、個別差異原則
教育人員輔導與管教學生應斟酌學生在下列情狀之個別差異,以確保
管教措施之合理有效性:
(一)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行為後之態度。前項所稱行為包含作為及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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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
教育人員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先了解學生行為之原因,針對其原因
選擇解決問題之方法,並視狀況調整或變更。
教育人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如下:
(一)尊重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二)輔導與管教方式應考量學生身心發展之個別差異。
(三)啟發學生自我察覺、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
(四)對學生所表現之良好行為與逐漸減少之不良行為,應多予讚
賞、鼓勵及表揚。
(五)應教導學生,未受鼓勵或受到批評指責時之正向思考及因應
方法,以培養學生承受挫折之能力及堅毅性格。
(六)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錯誤而處罰全班學生。
(七)對學生受教育權得依相關法令在必要範圍內加以限制。但不
應完全剝奪學生受教育權。
(八)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剝奪(如罰錢等)作為輔導與管教之
手段。但要求學生依法賠償對公物或他人物品之損害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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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限。
二十二、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二)口頭糾正。
(三)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
,罰其打掃環境)。
(十)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十一)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1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2小
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
兩堂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但以當日為限。
(十六)依該校學生獎懲辦法及法定程序,進行書面懲戒。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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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
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二十三、教育人員之強制措施
學生有下列行為,非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預
防危害者,教育人員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
(一)攻擊教育人員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
行為之虞時。
(二)有現行危害校園安全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行為或
事實狀況。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二十四、學務處(訓導處)與輔導處室之特殊管教措施
依第二十二點所為之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情況急迫,明顯妨
害現場活動時,教師得要求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協調人員協助,
將學生帶離現場。必要時,得強制帶離。如有需要時,並得尋求校外相
關機構協助處理。
前項情形教師應告知已實施之輔導管教措施或提供輔導管教紀錄,供其
參考。
各處室人員將學生帶離現場後,得安排學生前往其他班級、圖書館或輔
導處室等處,參與適當之活動,或依前述各點予以輔導與管教。
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必要時,得基於協助學生轉換情境、宣洩
壓力之輔導目的,衡量學生身心狀況,在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
人員指導下,請學生進行合理之體能活動。但不應基於處罰目的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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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處罰之類型
附
表
一
、
教
師
違
法
處
罰
措
施
參
考
表
違法處罰之行為態樣例示
教師親自對學生身 例如毆打、鞭打、打耳光、打手心、
體施加強制力之體 打臀部或責打身體其他部位等
罰
教師責令學生自己 例如命學生自打耳光或互打耳光等
或第三者對學生身
體施加強制力之體
罰
責令學生採取特定 例如交互蹲跳、半蹲、罰跪、蛙跳、
身體動作之體罰
兔跳、學鴨子走路、提水桶過肩、單
腳支撐地面或其他類似之身體動作等
體罰以外之違法處 例如誹謗、公然侮辱、恐嚇、身心虐
罰
待、罰款、非暫時保管之沒收或沒入
學生物品等
本表僅屬舉例說明之性質,其未列入之情形,符合法定要件(基於處罰
之目的、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等要件)者,仍為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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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處罰。
正向管教措施
附
表
二
、
適
當
之
正
向
管
教
措
施
例示
告訴學生不能做出某種行為, 一、「上課時,在沒有舉手並被邀
請發言時,請你不要講話。」「因為如
清楚說明或引導討論不能做 果你講話,老師講課的時間就不夠,老
的原因。而當他沒有或不再 師也會分心,課就講不完或講不清楚,
做出該行為時,要儘速且明 同學可能聽不懂。」「想想看,如果你
很想聽課,却有同學不斷講話,你會受
確地對他沒有或不再做此行 到什麼影響?」
為加以稱讚。
「以前你上課常任意講話,但今天你沒
有任意講話,你很有禮貌(或很會替別
人著想)。」
二、「學校不再規定你的髮型,但
請同學不要只注重做髮型、跟流行,而
沒有考慮到花錢、功課、健康、團體形
象,要考慮不要給自己或別人添加麻
煩。」
「想看看,你要如何安排時間與金錢?
要多少金錢、多少時間在髮型上?」
「我們來討論金錢的價值、生命的價值,
要把金錢、時間用在什麼事情上比較有
意義呢?」
「你以前的頭髮很亂,看起來沒有精神,
今天的髮型很清爽,看起來很有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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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二
、
適
當
之
正
向
管
教
措
施
除具體協助學生了解不能做某
不好行為及其原因,也要具體
引導學生去做出某良好行為,
並且具體說明原因或引導孩子
去討論要做這好行為的原因,
並且,當他表現此行為時,明
確地對他表現這項行為加以稱
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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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你要講話時,請你注
意場合與發言程序。」
「如果在老師講課時,每個同
學都可以任意講話,你認為這
樣好嗎?有什麼壞處?相反地,
如果大家都能不隨便講話,則
有什麼好處、壞處呢?」
「○○同學要講話時,會先舉
手問老師,很有禮貌;○○同
學,在老師一開始上課,就不
再講話,會很認真地看著老師,
讓老師很興奮,很想好好教給
你們最好的!」
二、「我們要出國交流,對
方國家很重視禮節與服裝儀容,
並且要求整齊,請同學剪好頭
髮。」
「我們要出國交流,對方要求
短髮、整齊,如果我們不按照
對方的要求,後果是什麼,我
們要怎麼做比較好?是入境隨
俗?或不再去交流?各有何優
缺點?什麼樣的決定比較好?」
17
附
表
二
、
適
當
之
正
向
管
教
措
施
利用討論、影片故事或案例討
論、角色演練及經驗分享,協
助學生去了解不同行為的後果
(對自己化他人的正負向影
響),因而認同行為能做或不
能做及其理由,以協助孩子學
會自我管理。
請同學在生活中觀察紀錄打人
的事件與被打的人的反應與感
受,老師帶著學生一起討論;
也請分享每個人被打的經驗,
並討論打人的短期與長期的好
處和壞處;師生一起看控制生
氣的示範影片,學習如何控制
生氣的步驟。
針對不對行為或不好行為加以
糾正;但也要具體告訴學生是
「某行為不好或不對」,不是
「孩子整個人不好」。
告訴孩子「你生氣時容易出手
打同學,對自己、對同學都不
好;但老師也不認為你整個人
不好,老師也了解你有時也會
幫一些人的忙;希望你發揮會
替別人著想、幫忙別人的優點,
以後不再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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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意外與校園問題社會化
二、一日為師終生為父?vs.強勢之學生與家長
(一)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
(二)特別權力關係vs.公法在學關係理論
(三)校園意外發生頻繁:玻璃兒案的省思
96.10.27報載花蓮佳民國小學童失明案
,法院判決國家賠償193萬餘元(老師不
在場是否怠於執行職務?學校可否向老
師求償?)
(四)校園問題之社會化:學校自治vs.警察
進入校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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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事故與國家賠償責任
一、校園安全之維護與學校事故
(一)學校事故責任之歸屬
1.教育活動之事故
(1)老師之注意義務:原則上依一般人之注意
即可
(2)依不同課程有不同責任:如體育及實驗課
程
2.學校設施之事故
(1)相當因果關係之強調
(2)須多加宣導列入紀錄
3.學生事故之法律責任
(1)民法旅遊契約:民法第514-1至第514-12條
(2)侵權行為與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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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事故與國家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法【民國 69 年 7 月 2 日 公(發)布】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
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
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
有求償權。
第 3 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
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
之有求償權。
第 4 條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
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
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
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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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事故與國家賠償責任
(三)校長、老師或行政人員無是否須承
擔法律責任﹖
(四)實務分析:「玻璃兒案」、「育林
國中案」、「苗栗僑樂國小」 「台中
北屯國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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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體罰案例探討
校別
苗栗縣西湖國中
彰縣馬興國小
彰化縣明倫國中
教師
陳肇勳老師
張淑容老師
洪志銘老師
學生
徐姓國二男生
陳姓小六男生
陳姓國二男生
施罰
原因
暑假未返校、
頭髮太長
上課未帶膠水
玩弄走廊上的
塑膠花籃
施罰
方式
交互蹲跳152下
交互蹲跳150
下
交互蹲跳150次、
打屁股兩下、
罰蹲15分鐘共三次
無法行走、血尿、 無法行走、血
腎衰竭、住院16 尿、腎衰竭、
天
住院6天
無法行走、血尿、
腎衰竭、住院8天
後果
求償金
1,506,032元
額 2015/11/7
1,247.293元
1,243,0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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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互蹲跳體罰案例探討




94年11月17日,人本教育基金會協助家長,就
三件交互蹲跳體罰案提起國家賠償。經過半年
的協商,彰化縣馬興國小、明倫國中以金額差
距太大表示「協調不成立」,苗栗縣立西湖國
中則直接「拒絕賠償」
第 10 條(書面請求及協議書)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
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
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
書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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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協議通知之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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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協議通知之送達)
賠償義務機關為第一次協議之通知,至遲應於協議
期日5日前,送達於請求權人。
前項通知所載第一次之協議期日為開始協議之日。
第 22 條 賠償義務機關於協議時,得按事件之性
質,洽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人陳述意見,並支給
旅費及出席費。
請求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之費用,在同一事件達
一定之金額時,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應賠償義務機
關之請,得指派檢察官提供法律上之意見。
前項一定之金額由法務部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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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不成立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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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26 條 (協議不成立)
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者,
賠償義務機關應依請求權人之申請,發
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
請求權人未依前項規定申請發給協議不
成立證明書者,得請求賠償義務機關繼
續協議,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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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西湖國中案

苗栗縣西湖國中案:(中央社記者羅廣
仁台北95.06.19日電)人本基金會今天
發布新聞指出,苗栗地方法院16日判決
苗栗縣西湖國中應給付遭交互蹲跳152次
體罰的徐姓學生新台幣66萬零181元,作
為陳肇勳老師體罰徐姓同學成傷的損害
賠償金。人本基金會指出,此案是司法
史上第一件認定教師體罰學生國家應負
擔賠償責任的司法判決。(苗栗地院94
年度國字第4號、台中高分院95年度上國
易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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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育林國中案



臺北縣育林國中案:
台北縣鶯歌發生火車撞上遊覽車的重大意外,一輛載
著41名育林國中師生的遊覽車,要到墾丁畢業旅行,
結果上午七點多,在行經鶯歌中正一路平交道時,遭
南下台鐵電聯車衝撞,當場造成4死37師生輕重傷,現
場慘不忍睹!
從現場俯瞰,遊覽車和電聯車撞成一團,緊貼著電線
桿,拖板車還停在現場。目擊者︰「學生遊覽車去畢
業旅行,要開過平交道,火車來了,彎不過去,就被
撞了!」司機死裡逃生,一臉驚恐說,上午載著這41
名育林國中三年一班師生,從學校到墾丁畢業旅行,
7:37分經過鶯歌中正一路的平交道,但s型道路太窄,
出口又是個右彎,遊覽車司機︰「拖板車擋住我,
我車尾沒有辦法閃過!」偏偏遇上拖板車,進退不得,
當場被卡在鐵軌上,隨即被編號2507車次電聯車撞上
車尾,再被拖行十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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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佳民國小案


花蓮縣秀林鄉佳民國小一名五年級余姓學生,
與同學打掃時,被其中一名顏姓同學以重物丟
到右眼受傷致摘除失明,余姓學生的家人打起
國家賠償之訴,求賠500萬元,花蓮地方法院
宣判應賠193萬餘元,當事人均不服,上訴後,
花蓮高分院大逆轉,昨天判決原判決應廢棄,
等於免國賠。本案還可上訴三審。
余姓同學的家人訴訟中指出,94年9月16日
導師楊淑貞帶領余姓等七名同學打掃,楊淑貞
本應照顧學生,竟不在現場,適顏同學生以重
物丟擲余姓同學,擊中余姓學生右眼,送醫診
斷為外傷性破裂,手術後併眼球萎縮,並接受
眼球摘除手術,致右眼終身失明,楊淑貞輪值
導護工作,也應指派其他老師代理。
2015/11/7
29
花蓮佳民國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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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的說明是,當天是放學前的打掃七名同學邊做邊
玩,甚至發生口角,楊淑貞老師制止,並給了機會教
育,再指示繼續打掃,後來楊淑貞擔任導護工作,帶
學生過馬路,余姓同學及顏姓同學持重物丟擲發生衝
突,顏姓同學拿起垃圾籃子再丟擲過去,殊不知籃內
有樹枝致插入右眼受傷,本案完全是學生自行衝突行
為,與老師無關,離開擔任導護工作係另執行職務,
非出於故意或放任。
一審法官判應賠的理由指出,余姓學生是與同學丟擲
嬉鬧始發生突發事故,楊淑貞老師縱然去擔任導護工
作,也不應沒有任何老師監管學生之保護,楊淑貞違
反保護義務,屬於怠於執行職務,如留在現場可避免
意外發生,本案認定余姓學生之受傷,與楊淑貞怠於
執行職務有相當因果關係。
201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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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佳民國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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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一審判決,雙方都不服,佳民國小委託律
師上訴,學生家長也委託律師上訴,二審改判
的理由指出,本案意外發生是學生不當嬉戲且
突發性自招危險之結果,並不是老師可得預期
並預加防範,在校園單純撿拾樹枝、拔草之打
掃行為,本不致發生危險,與爬窗、攀牆、位
處頂樓等風險性高之處所不同。
老師於客觀上不具危險性之學生打掃環境不在
場,無論「保護規範」及「裁量收縮」原則加
以檢視,導師無「作為義務之不法」及「作為
義務之違反」可言。因此,學生家長求國賠為
無理由。
201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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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性侵害國小學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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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4日下午4點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97
年度重國字第8號案件宣判,判決台中市**
國小與該校已解聘之謝姓教師應賠償四位受害
學童精神慰撫金500萬元,連同實際損害賠償
金,總計賠償金額超過新台幣2,000萬元。根
據了解本判決為司法史上第一件教師性侵害學
生案件申請國家賠償成功之案例。
法官認為本件為公務人員違法侵害人民權利,
因此判決台中市**國小需依國家賠償法單獨
賠償受害學童;此外,基於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規定,加害人謝姓教師也應單獨賠償被害人,
即二位被告構成法律上不真正連帶責任,原告
得擇一被告請求給付損害賠償金。
201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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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性侵害國小學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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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始於96年10月17日一位家長發現孩子們要拿
錄音筆蒐證老師性侵害的證據,始驚覺孩子受害,
就立即向校長反應,但校長不但沒有依法通報,
反而包庇老師,甚至涉及湮滅證據。直到校內有
正義感的老師通報,家長才得知真相,自行於97
年1月7日透過勵馨基金會報案,本案才正式進入
司法程序。
但是台中市政府不但沒有追究行政疏失,反而幫
助胡校長繼續粉飾太平,讓小市民求助無門。直
到家長向人本教育基金會申訴,本案於97年8月28
日刑事判決被告謝姓教師有期徒刑163年,定執行
刑20年,被告正在進行刑事上訴程序。
但本案二審台中高分院改判學校之國家賠償部分
駁回(為什麼?)
201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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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法之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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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補充法)
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
第 8 條 (時效期間)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2年間
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5年者亦同。
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
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2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3-1 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知有損害,須
知有損害事實及國家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
201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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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中城國小「紫藥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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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12月12日中城國小林姓教師以學
生未交作業為由,連續2天以鋁棍毆打學
生臀部,造成學生臀部大片黑紫色瘀傷
花蓮高分院判決學校應國家賠償學生18
萬元、父母親7萬5千元,及刊登道歉啟
事於學校網站上至民國100年6月止
(98.12.29花蓮高分院98年度上國易
字第2號)
201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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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中城國小道歉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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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花蓮縣玉里鎮中城國民小學)於中華民國95
年12月,因林老師於任教班級,使用體罰,導致
黃同學受傷送醫,實屬不當,特此致上誠摯歉意。
林老師除受花蓮縣政府給予行政處分外,併花蓮
地方法院之刑事判決確定,均已執行完畢。
事件發生後,有關「紫藥水」傳聞,根據承辦檢
察官96年1 月15日之「協調事項受話人通話內容」
所稱述:「其臀部情形… …就診時臀部不似有上
過藥,其該處傷為表淺傷,約一、二週即可復
原……該照片呈現紫色部分為瘀傷之表現……。」
本校認同承辦檢察官說法。此一傳聞,純屬空穴
來風,並非事實。本校特此聲明,以正視聽,請
外界勿再以訛傳訛。
201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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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中城國小道歉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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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至於本校網站留言板,出現外連之不恰當留言,
本校認為,網路言論自由應有其道德及社會規範,
並譴責未經查證即姑妄言之,不負責任留言者。
留言板已全數刪除並關板。日後本校網站之經營,
自會小心翼翼,善盡管理之責。此事造成社會一
陣動盪,對基層教育產生不良影響,本校深感抱
憾。期許所有教育界同仁本持相信學生,循循善
誘,愛心關懷,給予適切教導,讓所有學生向上
提升,成為優秀國民。
本校特此聲明,呼籲教育界同仁,共同杜絕體罰,
並以為誡。經由教師言教身教,以愛心教化養成,
讓所有學生能在潛移默 化中,學識精進,學得品
德典範。
中城國民小學 校長董政欽
201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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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事故與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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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國家賠償責任(二))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
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
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注意本條為「無過失責任」
校長、老師或行政人員無是否須承擔法律
責任﹖
民國73年豐原高中禮堂倒塌事件(協議成
立)。
201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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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事故國賠責任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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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須為公有公共設施(故單純之財政財產
不適用國家賠償法)
2.須設置、管理有欠缺:採折衷說─除
應就該公共設施本身而為客觀之觀察外,
尚應探究設置或管理者有無違反作為或
不作為之義務以為斷。設施或管理有無
欠缺,應做整體性判斷。
3.須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
4.須有相當因果關係
5.須非因不可抗力引起之損害
201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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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義國小墜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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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3月29日高雄市信義國小六年七班正在上
美勞課,代課老師趙老師帶領十多位學生,將
同學創作的彩繪布條拿到學校第二棟樓三樓頂
樓,當時吳姓女學童與十多位同學協助將彩繪
布條兩端竹竿拉開,由於頂樓沒有圍牆,吳姓
女學童在倒退拉開布條時,不慎踩到屋頂的水
管,失去重心後掉落一樓地面上,造成頭部破
裂、胸部氣胸,雖急送高醫附設醫院急救,仍
不幸於隔日死亡。
本案於高雄市政府國家賠償委員會審議後達成
國家賠償之協議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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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文玻璃娃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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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國89年9月初時,罹患先天性全骨不全症且在就讀
景文高中2年級的顏旭男,因當天下雨體育課上課地點
改到地下室,而陳姓同學徵求顏旭男同意後熱心抱他
前往上課地點,沒想到樓梯濕滑,陳姓同學不慎摔跤,
「玻璃娃娃」顏旭男因此而重傷不治,留下長達五年
的官司纏訟。
事發後家屬控告校方、體育課老師以及陳姓同學過失
致死,但一審時台北地方法院判決顏家敗訴,認為陳
姓同學出於熱心,而校方也在第一時間通知家屬,並
無故意或過失之虞,而白姓體育老師則無罪定讞。
但顏旭男父母不服判決,決定上訴高等法院,高等法
院廢棄一審判決,法官認定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景
文高中疏於設置保護殘殘障設施,違反保護他人的法
律,而陳姓同學未量力而為,兩者皆應負起過失侵權
損害賠償責任,合計顏家可以獲得333萬元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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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僑樂國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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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造橋鄉僑樂國小學童邱語彤90年課間休息時
間,盪鞦韆時跌落,傷重變成植物人,家長聲請國
家賠償2400多萬元;苗栗地方法院昨天審結,認為
邱童應負擔60%過失責任,判處校方應賠償邱童960
萬8950元。
僑樂國小校長林錦信答辯稱,該校盪鞦韆地點位在
高年級教室旁,平日由高年級學生於課餘使用,邱
童當時與多名同年級學生至該處遊玩,之前,先前
往上廁所,洗完手雙手濕滑,即與同年級學生受邀
與多名高年級學童比賽。
校方並引述當時目擊學童說法,指邱童擺盪高度,
甚至超過廁所屋頂約二點五公尺高,邱童因急於煞
停以贏取比賽,使腳踩之踏板翻轉,無法站穩,並
因雙手濕滑,未能抓穩,致被拋出,落於草地之外,
頭部並碰觸水泥走道而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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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僑樂國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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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邱童爭盪鞦韆時,搖擺範圍內並未設置沙坑
或草坪,只有光禿堅硬地面,同時在搖擺範圍可及之處,
尚有水泥及鐵管鋪設之地面設置,顯不符安全標準,事
後,校方才張貼「不要盪高」之警語,顯見管理上有疏
失。
法官認為,邱童因校園內鞦韆及附近設施設置地點不當,
致遊戲中跌落撞擊頭部,成為植物人,終身難以復原,
審酌家屬請求,合計校方應給付邱童2402萬1476元;但
邱童對該事故應負擔60%過失責任,故校方應賠償960
萬8590元。
僑樂國小校長林錦信得知判決後表示,該校對校園安全
管理得非常好,每學期開學也都向學生宣導如何安全使
用遊樂器材,並有導護老師隨時巡查,此判決對學校及
老師都是一大打擊。他說,事發後,學校發起募款,至
今共募得600多萬元,已將其中580萬元支票送交邱童家
長,他與老師數度要求探望邱童,但都遭拒。
201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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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北屯國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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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台中市「北屯國小」爆發12年來最嚴重的
「痢疾群聚感染」。 短短半個月內,接連上百人出現
腹瀉、發燒等症狀。其中11個人被驗出痢疾。衛生單
位初步查出,是學校化糞池管線破裂,汙染了地下水。
目前校內地下水源已經全部封閉,衛生局今天上午也
緊急針對兩千名師生,進行預防性投藥。
月初一名小一學生到南投父親工作的菜園,回來後發
病,半個月來接連有上百名師生還有廚工、出現腹瀉
發燒等疑似症狀,結果其中11人驗出確定感染「桿菌
性」痢疾! 校方以為傳染源是從南投來的!但第一個發
病的學生、父母家人都沒感染,疾管局開始懷疑校內
營養午餐或水源,全校七個化糞池都投染色劑,確定
校園北面這個疑似就是痢疾的污染源! 更要命的是,
這裡跟兩千多師生用的地下水井,距離才短短15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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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事故與國家賠償責任
二、校園安全與國家賠償
(一)附近居民或校外人士進入校園之問題
(二)包商人車與安全管制
(三)警察進入校園之問題
三、校園犯罪與預防(教育觀點或法律觀點)
(一)春暉專案
(二)按指紋事件
(三)性侵害問題
(四)刀械等危險物品之管制
(五)毒品及猥褻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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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人權與不當校規
三、兩性人權及師生關係之異化
(一)親師生之衝突:以髮禁之解除及
不當校規為例
(二)兩性平權關係與校園教育平等:
以性侵害及性騷擾為例(95年共通報
915件)
(三)輔導管教及校規之界限與衝突:
以世新及花師學生退學案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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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進入校園之問題
四、教師與行政人員加強法律教育刻不容
緩
(一)學校公告懲處學生名單涉嫌誹謗
罪﹖侵害人格權﹖
(二)教官或老師檢查學生宿舍、書包須搜
索票﹖(兼論成大MP3事件及螢橋國中
搜書包案例)
(三)校規之授權與行政規則之再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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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教育人員搜查學生身體與私人物品之限制
為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有
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
二項各款所列之違禁物品,或為了避免急迫危險外,教育人員不得
搜查特定學生身體及其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
二十九、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
為維護校園安全,學校得訂定規則,由學務處(訓導處)進行安全
檢查:
(一)各級學校得依學生住宿管理規則,在學校家長會代表或大專
校院學生自治幹部陪同下,進行學生宿舍之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務處(訓導處)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
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違禁物品,有合理懷疑,
而有必要進行安全檢查時,得在第三人陪同下,在校園內檢查學生
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如抽
屜或上鎖之置物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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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違法物品之處理
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法物品時,教育人員發現時應儘通知學校,由
學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視情況採取適當處置。
(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
材。
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教育人員應自行或由學校予以暫時
保管,並視其情節通知監護權人領回。但教育人員認為下列物品,有
依相關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必要者,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一)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錄影帶、光碟、卡帶或其他物
品。
(三)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
(四)其他違禁物品。
學生攜帶前二項各款以外之物品,足以妨害學習或教學者,教育人員
或學校得予以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
知監護權人領回。
學校或教育人員為暫時保管時,應負妥善管理之責,不得損壞。但監
護權人接到學校通知後,未於通知書所定期限內領回者,學校不負保
管責任,並得移由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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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訂定校規、班規之限制
校規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校規、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不得訂定對
學生科處罰款或剝奪財產權之規定。
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
不得限制學生髮式,並加以處罰,以維護學生身體自主權
與人格發展權,並鼓勵與教導學生學習自主管理。
除前項情形外,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應以舉辦校內
公聽會、說明會或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等方式,廣納學生
及家長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以創造開明、信任之
校園文化。
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與法令或校規牴觸
者無效。
三十一、學生對公物之賠償
學生毀損公物應負賠償責任時,由學校通知監護權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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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法治教育之加強
五、現行學校法律教育之危機
(一)憲法與公民教育之不足
(二)法律通識課程之再檢討
(三)法律專業教育之危機
(四)一般生活法律常識之欠缺:以拋
棄繼承及限定繼承之修法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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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人權議題之檢視
六、校園人權議題
(一)隱私權:校園加裝監視器可否?
(二)自我決定權:人格及品德教育
(三)申訴救濟及行政爭訟權(重要
性理論):只要被輔導管教或被
處罰都可申訴或提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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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責任
三十八、禁止體罰
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教育人員輔導與管教學生,不
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
三十九、禁止刑事違法行為
教育人員輔導與管教學生,得採規勸或糾正之方式。但應避免有
誹謗、公然侮辱、恐嚇等構成犯罪之違法處罰行為。
四十、禁止行政違法行為
教育人員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避免有構成行政罰法律責任或國
家賠償責任之行為。
四十一、禁止民事違法行為
教育人員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避免有侵害學生權利,構成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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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不當管教之處置及違法處罰之懲處
教育人員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予以告誡。但教育
人員一再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予以
懲處。
學校教育人員有違法處罰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
依相關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或規定,予以申誡、記過、記大
過或其他適當之懲處。
教育人員違反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以體罰或其他方
式違法處罰學生,情節重大者,應依教師法第14條及相關規定
處理。
四十三、應提供學生申訴途徑
學校應依教育基本法第15條及相關法令規定,提供學生對教育
人員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提出申訴之救濟途徑,以保障學生之學
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增進校園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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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申訴之提起
學生對於教育人員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與管教措施,如有不服,
教育人員及學校應告知學生得於該輔導與管教措施發生之次日起二
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其以言詞
為之者,學校或主管機關應錄音或作成紀錄。學生之父母、監護人
或其受託人,得為學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
學校對學生之處分或措施,應於通知書上附記如有不服,得於通知
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一項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生或代理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就學之年級及班級
或服務單位、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學生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訴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申請調查之主要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
(四)經向申訴人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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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申訴案件之處理
大學及專科學校應依各校關於學生申訴制度之規定,處理學生申
訴案件。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對於學生申訴案件,應依「教育
部主管高及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處理。
前項以外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對於學生申訴案件,應依各該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之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處理。
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委員。
四十六、申訴評議之執行
學生之申訴經評議有理由時,對尚未執行完畢之管教措施不得繼
續執行,已執行之處分應撤銷。管教措施不能撤銷者,學校或教
育人員應斟酌情形,對申訴人施以致歉、回復名譽或課業輔導等
補救措施,並負起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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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罰之法律問題
*是否構成傷害罪﹖公務員加重﹖可否主張正當業務行為﹖
中華民國刑法【民國 91 年 1 月 30 日 修正】
第 134 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
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
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
2015/11/7
條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58
體罰之法律問題
*適度之處罰應否法制化?(規範其要件、種類、範圍
及實施方式等)
*得允諾之體罰可否阻卻違法?
第 282 條 (加工自傷罪)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或受其囑託或得
其承諾而傷害之,成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實例分析:「武功國小案」 「體罰同意書」 「花蓮
原住民國小學童臀部烏青案」
201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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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三級管教體制
學生獎懲委
員會
輔導機構 行政 家長 家長會
矯正與
行政
教師
教師
教師
2015/11/7
家長
重大違
規事件
中度違規
輕微違規
60
知此知彼百戰百勝
—輔導與管教十項原則
1 傾聽、同理學生心理需求
2 建立良好的師生關係
3 善用適當的輔導與管教策略
4 了解學生個別差異及內在動機
5 以鼓勵增強其正向行為
201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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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此知彼百戰百勝
—輔導與管教十項原則
6
以誠懇、堅定的態度與孩子溝通,
避免權威、嚴厲
7 以身作則
8 與家長共同合作解決孩子的問題行為
9 對學生保持信心,並欣賞他們的優點
10 尋求行政系統或社區的支援
201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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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更專業
學生出現
偏差的行為
採取適宜
的措施
2015/11/7
分析可能
的原因
63
什麼是霸凌(Bully)
• 霸凌(bully)是一個長期存在於校園的現象。
專指孩子們之間惡意欺負的情形,我們將bully
翻譯作「霸凌」
• 根據挪威學者Olweus(1993)的定義,一個學
生長時間、重複地被暴露在一個或多個學生的負
面行動中,並進行欺負、騷擾,或被鎖定成為出
氣筒的情形,即為霸凌。
• 按照欺凌手段、方式的不同,大致可區分為關係
霸凌、言語霸凌、肢體霸凌、性霸凌、反擊型霸
凌、網路霸凌六大類。
2015/11/7
64
同學便當內吐痰12次 8少送辦
﹙2010.10.06聯合報頭版﹚
• 高雄市去(98)年發生一起罕見的校園霸凌事件,某國中
八名男女學生連續在一名男學生的便當裡吐痰12次,警
方介入偵辦後將這八名少年移送法辦,少年法院後來裁定
這八名少年假日生活輔導。
• 警方調查,高雄市這件罕見的少年集體霸凌事件,是一名
被害學生去年3月到5月間長期遭到同班八名同學欺負,
上課時,坐在被害人後面的學生不斷以腳踹椅子,男同學
回頭示意停止,同學仍置之不理。
• 八名同學還對男同學拳打腳踢,用美工刀割鉛筆盒,趁男
同學午休時在手臂寫上「吃屎」的字眼,也在男同學的便
當盒內放置攪爛布丁並吐痰,這些過程還被這八名同學拍
下來放在網路上,叫被害男同學去看。
• 男同學看完照片後,把照片都下載到自己電腦裡,去年八
月被害人的父親在兒子電腦裡發現這些照片,氣憤之餘控
告這八名同學傷害、毀損、妨害自由、妨害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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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關係霸凌
• 關係上的霸凌是最常見,也是最容易被忽
視的,通常是透過說服同儕排擠某人,使
弱勢同儕被排拒在團體之外,或藉此切斷
他們的社會連結,讓他們覺得被排擠。
• 這一類型的霸凌往往牽涉到言語的霸凌,
常會牽涉散播不實的謠言,或是排擠、離
間小團體的成員。值得一提的是,此類霸
凌伴隨而來的人際疏離感,經常讓受害者
覺得無助、沮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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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對於關係霸凌可以這樣做
• 1. 觀察、瞭解孩子被排擠的原因(包含:
人際互動方式、班級風氣、家庭因素…等)
• 2. 幫助孩子瞭解自己的心情、想法和行為
• 3. 與孩子討論更好的人際相處技巧,並陪
伴他練習
• 4. 輔導方法方可能有千百種,但最重要的
是,讓孩子感受到你的關懷、接納,讓他
知道,你隨時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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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言語霸凌
• 此類霸凌亦相當常見,主要是係透過語言
來刺傷或嘲笑別人,這種方式很容易使人
心理受傷,既快又刺中要害,雖然肉眼看
不到傷口,但它所造成的心理傷害有時比
身體上的攻擊來得更嚴重
• 而且言語上的欺負與嘲笑很可能是肢體霸
凌的前奏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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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肢體霸凌
• 這是所有霸凌中最容易辨認的一種型態,
它有著相當具體的行為表現,通常也會在
受害者身上留下明顯的傷痕,包括踢打弱
勢同儕、搶奪他們的東西等。
• 另外,霸凌者通常是全校都認識的學生,
他們對別人霸凌的行為也會隨著他們年紀
的增長而變本加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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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反擊型霸凌
• 這是受凌兒童長期遭受欺壓之後的反擊行
為。通常面對霸凌時他們生理上會自然的
予以回擊;有的時候被害者則是為了報復,
對著曾霸凌他的人口出威脅。
• 也有部分受凌兒童會去欺負比他更弱勢的
人,這都屬於反擊型的霸凌。必須注意的
是,有時此類霸凌的結果相當可怕,在美
國甚至有孩子因受不了長期欺凌而攜槍至
學校射殺同學與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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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性霸凌
•類似性騷擾、性暴力,包括有關性或身體
部位的嘲諷玩笑、評論或譏笑、對性別取
向的譏笑、傳閱與性有關令人討厭的紙條
或謠言、身體上侵犯的行為,如以性的方
式摩擦或抓某人的身體,或是迫使某人涉
入非自願的性行為等。
• 根據McMaster(1997)的研究,認為
「性霸凌」的具體表現行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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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性霸凌
• 有關性或身體部位的有害玩笑、評論或譏笑:如黃色
笑話、波霸、飛機場、矮冬瓜等。
• 對性取向的譏笑或是對性行為的嘲諷:男人婆、娘娘
腔、同性戀都是常見對性取向、性行為的嘲笑。
• 傳遞與性有關令人討厭的紙條或謠言:孩子之間會流
傳關於性的謠言,如誰和誰在廁所接吻,或是誰和誰
發生性關係。
• 身體上侵犯的行為:以性的方式摩擦或抓某人的身體,
或是迫使某人涉入非自願的性行為中;除嚴重的性侵
害外,舉凡觸碰下體、屁股、胸部、脫褲子、掀裙子、
偷看上廁所、偷看換衣服,或是學童間流行的遊戲俗
稱「阿魯巴」、「草上飛」、「千年殺」皆屬此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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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網路霸凌
• 隨著網路世界的發展,另一種新興的霸凌方式-
網路霸凌(cyber bully)也開始出現;孩子身
處資訊爆炸的環境,能以快速、多元且便利的管
道來交友、聊天、玩遊戲,而在網路的世界裡,
由於隱匿性高、傳播範圍無遠弗屆,孩子很容易
成為網路世界的霸凌者。
• 網路霸凌行為包括:孩子使用網路散佈謠言、留
下辱罵或嘲笑的字眼等,倘若孩子經常從事這些
行為,就是網路世界的霸凌者
• 依霸凌程度可分為下列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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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網路霸凌
• 網路小搗蛋:已經做出一些會對別人造成
傷害的玩笑舉動,但自己可能毫無自覺。
• 網路小混混:經常做一些危險、錯誤且應
該受管教和約束的行為。
• 網路小霸王:重複且多次在網路上做出各
種傷害人的舉動,而且已有犯罪之虞,需
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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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站po影片有無法律責任?
• 個人資料保護法(99.5.26修正公布,尚
待行政院發布施行日期)第51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
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
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
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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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構成誹謗罪嗎? 還是要損害賠償?
• 刑法第 310 條 (誹謗罪)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
以下罰金。
•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
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民法第 195 條 (侵害人格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
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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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構成妨害秘密罪?
• 刑法第 315-1條 (妨害秘密罪)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
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
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 注意本罪為告訴乃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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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及台灣的狀況
• 國外研究發現,平均每7分鐘就有一個孩子被欺
負;在美國,每4個孩子就有1人被霸凌,其中有
8%的學生因為害怕被霸凌而一個月缺課一天;
• 而紐西蘭的經驗是約有75%的學生一年內被霸
凌至少一次;在英國,則是約有21-27%是經常
被霸凌的出氣筒。
• 在台灣約有60%左右的國小學童曾經被霸凌過,
平均每兩個孩子就有一人有被霸凌的經驗;其中,
約10%左右的孩子經常、甚至每天都會被同學
欺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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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凌兒童的形成因素
• 根據國外的研究顯示,曾是霸凌兒童的男性,到24歲止,
有60%的人至少有一次的犯罪紀錄,有40%高達3次或
3次以上的犯罪紀錄;非霸凌兒童者僅10%有犯罪紀錄,
顯示兒童時期的霸凌行為與成年期的犯罪行為息息相關。
霸凌兒童的形成因素很多,包括:
• (一)家庭因素:對孩子缺乏關注和溫暖、缺乏管教、家
庭內有暴力情形、提供孩子在家中霸凌行為的機會等,都
是助長孩子成為霸凌兒童的原因。
• (二)個人因素:激進衝動的個人特質、神經生理疾病
(Asperger Syndrome)、「高度孤獨症」、「非語
言學習障礙」、「社會情緒適應失調」等,都是霸凌兒童
的可能成因。
• (三)學校因素:老師對於攻擊行為的態度和處理的技巧、
學校的風氣與管教、學生受生命教育的程度等都是影響霸
凌行為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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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凌對象之分類
•另依照霸凌對象的不同,可分為霸凌兒童、受凌
兒童、旁觀者三類:
•霸凌兒童(胖虎型,bully):一個在學校或團體中
不停地對其他同儕或某些特定對象進行傷害、恐
嚇、威脅或刻意排擠的兒童。
•受凌兒童(大雄型,targeted children):為主要
被欺負的對象,這些孩子長期被欺負下,對身心
健康及發展會有深遠的負面影響。
•旁觀者(小夫型,by standers):是任何一位知道
霸凌正在發生的人,旁觀者「看熱鬧」的心態,
會鼓勵、協助霸凌兒童進行傷害性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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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凌兒童的影響
• 曾是校園小霸王的男孩,到24歲為止,有60%的人至少
有一次犯罪紀錄,有40%的人有高達3次或至3次以上的
犯罪紀錄;相較於沒有霸凌行為的小孩,他們只有10%
有犯罪紀錄。
• 也許某些帶頭欺負人的孩子有領導才能,不過由於他們影
響他人的策略多採用負面的方式,對於他們發展領導潛能
相當不利,隨著時間拉長,這些小霸王在團體中的地位會
逐漸下降。之後隨著年齡的增長,可能使他們只能與其他
有攻擊行為的孩子連結,如此一來,校園小霸王就會與青
少年幫派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了。
• 密西根大學心理學家E. Eron進行35年縱貫性研究亦發
現:八歲時有霸凌行為者,往後的一生中都常有霸凌的行
為,研究亦指出很多校園小霸王長大之後對政府部門的服
務有比較大的需求,包括法院判罪、物質濫用、戒癮、因
人格違常所需之心理衛生相關服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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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凌兒童的影響
• 被霸凌的小孩比一般的孩子更易傾向低自尊,且易感
覺沮喪、孤獨、焦慮、不安全感,孤獨的感覺通常在
霸凌結束之後還是會持續,並非有情緒障礙的孩子才
比較容易被霸凌,而是霸凌的情形使孩子產生了情緒
的困擾,例如自尊降低。
• 除了情緒的問題之外,這些被霸凌的受害者也在被欺
負之後有更多的行為問題產生,而且隨著時間而益加
嚴重,他們開始會自責且視自己為社會的敗類。
• 根據研究,情緒的困擾會影響到成年期,並導致其低
自尊與沮喪的可能性。澳洲的學者研究亦證實:被霸
凌與發展自殺念頭是具有關聯的,並且在挪威、日本、
美國等各國都陸續傳出長期受欺凌的學童自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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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觀者的影響
• 另有一群小孩也很值得關心,卻常被忽略,他們
既不是加害人也非被害人,不過他們眼睜睜地看
著同儕團體中有人被霸凌。
• 兒盟歷年調查顯示約有七、八成的孩子曾經目睹
霸凌行為。這些旁觀者雖然不是霸凌事件的主角,
但每天在學校目睹霸凌事件的發生,無形中亦迫
使他們涉入這些事件。
• 有些孩子雖然不會主動發起欺負別人的行動,但
是他們卻會跟隨著校園小霸王,一起欺負班上特
定的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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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犯罪觸法之類型
•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
百元以下罰金。
• 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 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
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
金。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
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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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野的玲」網站偽造文書案
• 被告王君因不滿徐君(名字中有一為「玲」字)騷擾
其母親,89年間,在任職的辦公室,透過 「某某音樂
網」申請的網路專線,撥接上網,並意圖散布於眾,
載明徐君的家中電話號碼及行動電話,使他人誤以為
發件人是徐君,偽稱「來自台北的辣妹」、「狂野的
玲」等名義,載明「……我是58年次的,我是個兼職
英文老師,……工作上,我不輕易展現我的狂野,但
是我需要……」及「我第一次有想要被援交的念
頭……」等曖昧文字,張貼在「纏綿一夜情」交友網
站及「Suckernet情色貼圖區」的留言版,用來表示
徐君本人刊登徵求性伴侶的廣告,毀損徐君的名譽。
• 後來徐君陸續接獲詢問一夜情及援助交際的電話,報
警循線查獲,法院判被告王君觸犯偽造私文書罪,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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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 85
法律方面的解析
1.偽造網路援交廣告
2.成立妨害名譽的犯罪
3.被害人可另行主張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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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犯罪觸法之類型
• 第 151 條 (恐嚇公眾罪)
•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
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 153 條 (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
•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命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 第 305 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
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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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犯罪觸法之類型
• 第 234 條 (公然猥褻罪)
•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 第 235 條 (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
•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
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
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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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妨害電腦使用罪
• 第 358 條 (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
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 359 條 (破壞電磁紀錄罪)
•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
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 360 條 (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
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201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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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妨害電腦使用罪
• 第 361 條 (加重其刑)
•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
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 362 條 (製作犯罪電腦程式罪)
•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
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
罰金。
• 第 363 條 (告訴乃論)
• 第358條至第360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201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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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戰守則-教你區別打鬧和霸凌
打鬧
霸凌
面部表情
自然正向
負向猙獰
參與意願
自由選擇是否參加
被迫或被挑釁而參
加
用力程度
不會使盡全力
用盡全力傷害人且
激進
角色是否轉換
可能轉換
(被追打者也可能追
打人)
角色固定
(受凌兒童固定被
欺負)
結束後是否群聚
會,結束後仍群聚玩
耍
不會,結束後一轟
而散
蓄意程度
沒有傷害的意圖
蓄意傷害的意圖
是否重複發生
否
是,特定孩子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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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受凌
2015/11/7
學校可以做的事
• 根據Olweus(1991)研究,學校有效介入霸
凌事件,且發展出安全與支持的校園氣氛,自然
會使霸凌的情形獲得改善。因此學校應:
1.建立一套完整的反霸凌政策。
2.針對全校的教職員工進行相關教育訓練,包括霸
凌對孩子的影響以及如何處理孩子的通報等。
3.加強與家長的溝通聯繫,並解釋反霸凌的政策與
相關措施。
4.加強對學生行為的監督,尤其是比較不易管理的
地方像是廁所、操場或是樓梯間,安排教職人員
或志工在下課與放學一小時內加以巡守。
201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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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霸凌,老師該怎麼辦?
•如果我發現霸凌事件,我可以…
⇒老師面對霸凌的態度 → 溫和而堅定,開
放、積極地陪同孩子一起處理問題
⇒訓練衝突因應的能力 → 老師也需要學習
情緒管理
201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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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可以做的事
1.立即介入:一看到霸凌事件就立刻去阻止它。
2. 分開晤談:將校園小霸王與受害者分開談,如果
加害者不只一位,應快速地將每個人分開談。
3.檢視學校可運用之資源:跟其他的教職員討論以
取得更周延的資訊
4. 運用校規或班規:告訴校園小霸王他的行為是不
可接受的,告訴小霸王將受到的懲罰,而且通知
他的家長到學校處理。
5. 向被害學童保證會採取措施:避免霸凌情況再度
發生。
6. 講究時效:盡速通知校園小霸王與受害者的家長,
最好是事發的當天就打通電話到家裡,之後立即
安排與家長的面談。
201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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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可以做的事
7.發展被霸凌者同儕支持的網絡、社會技巧以及自
信心:特別是果斷表達的這一項技巧。
8.對於校園小霸王的特別再教育:除處罰之外,更
要重新將他的社會技巧塑形、減低他的攻擊性並
且增強其同理心。
9.後續與家長以及相關人等溝通:直到事情已經完
全解決。
10.持續監督霸凌者行為以及注意受害者的安危。
• 若加害者的行為沒有改善甚至危害被害者的安全,
最終要轉學、轉班或移至另一方案進行再教育的
應該是小霸王而不是出氣筒,校園小霸王因霸凌
行為而造成的後果會是所有學生的借鏡。
201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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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突發生的三階段
•◎潛伏期—當一些不均衡的權力存在,但是當事者未
查覺有權力濫用的情形。
•◎萌發期—一些當事人逐漸了解霸凌已經發生。
•◎爆發期—被霸凌者已經受害,且霸凌者與旁觀者也
清楚發生此事。
•衝突的發生是階段性的,很可惜的是,通常大家發現
的時候已經進展到最後一個階段了,其實「預防重於
治療」,臨床研究發現,如果孩子可以辨識這三個階
段,懂得及時介入,對於解決衝突勢相當有幫助。
201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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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三十,還是三十對一的戰爭
•解決衝突絕不是單一老師的責任,所以事件的參
予者,如:霸凌者、被霸凌者、旁觀者等,都應
該要學會解決衝突的步驟。
•讓這場衝突戰爭,不是只有老師孤軍奮戰,面對
30個學生的問題,而是要所有孩子一同來面對衝
突事件。
•老師可詳記下列步驟,並教導孩子如何將五步驟
融入生活之中:
201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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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衝突五大步驟
• Step1 Freeze moment~所有人都冷
靜下來
• Step2 使用我訊息(“I” messages) ,
避免動用權力和責備性的口吻
• Step3 發生了什麼事,而不是誰的錯
• Step4 同理-我的感覺?你的感覺?同理大
家的感受
• Step5 問題解決-未來發生同樣的事情,
我們應該要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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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與問題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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