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管教與反霸凌 之法律問題 楊 富 強 2015/11/7 時代真的變了... 老師打人不稀奇,學生打老師才稀奇 師生關係的淡薄與異化 媒體炒作下,老師成為鎂光燈下的祭品 家長意識的抬頭 當面臨時代如此轉變教師如何因應… 如果學校不再體罰學生就管不動了嗎? 師生關係就僅止於知識的傳遞嗎? 我們能用過去的方法去教現在的孩子去面對未 來的世界嗎? 2015/11/7 正向輔導的南風效應 北風與南風打賭,看誰的力量更強大,他們決定比 誰能把行人的大衣脫掉。北風無論怎樣猛烈,行人 只是將衣服越裹越緊;而南風只是輕輕拂動,人們 就熱得敞開大衣。 南風效應告訴人們寬容是一種強於懲戒的力量。教 育孩子同樣如此,那些一味批評自己孩子的父母或 老師,最終會發現孩子越來越聽不進他們的話。每 個孩子都是可能犯錯誤,父母或老師都要容忍孩子 的缺點,客觀、理智、 科學地處理日常生活中出現 的各種問題。 體諒孩子的同時,從自身入手做好自己的修養工作, 這樣才能夠更加好地教育孩子。 2015/11/7 正向管教的原則 重視孩子的尊嚴; 發展正面的社會行為、自律能力和人格; 鼓勵孩子盡量、主動參與; 重視孩子的發展需求和生活品質; 重視孩子的動機和生活觀; 確保公平(平等和零歧視)和正義、促 進團結。 2015/11/7
Download ReportTranscript 輔導管教與反霸凌 之法律問題 楊 富 強 2015/11/7 時代真的變了... 老師打人不稀奇,學生打老師才稀奇 師生關係的淡薄與異化 媒體炒作下,老師成為鎂光燈下的祭品 家長意識的抬頭 當面臨時代如此轉變教師如何因應… 如果學校不再體罰學生就管不動了嗎? 師生關係就僅止於知識的傳遞嗎? 我們能用過去的方法去教現在的孩子去面對未 來的世界嗎? 2015/11/7 正向輔導的南風效應 北風與南風打賭,看誰的力量更強大,他們決定比 誰能把行人的大衣脫掉。北風無論怎樣猛烈,行人 只是將衣服越裹越緊;而南風只是輕輕拂動,人們 就熱得敞開大衣。 南風效應告訴人們寬容是一種強於懲戒的力量。教 育孩子同樣如此,那些一味批評自己孩子的父母或 老師,最終會發現孩子越來越聽不進他們的話。每 個孩子都是可能犯錯誤,父母或老師都要容忍孩子 的缺點,客觀、理智、 科學地處理日常生活中出現 的各種問題。 體諒孩子的同時,從自身入手做好自己的修養工作, 這樣才能夠更加好地教育孩子。 2015/11/7 正向管教的原則 重視孩子的尊嚴; 發展正面的社會行為、自律能力和人格; 鼓勵孩子盡量、主動參與; 重視孩子的發展需求和生活品質; 重視孩子的動機和生活觀; 確保公平(平等和零歧視)和正義、促 進團結。 2015/11/7
輔導管教與反霸凌 之法律問題 楊 富 強 2015/11/7 1 時代真的變了... 老師打人不稀奇,學生打老師才稀奇 師生關係的淡薄與異化 媒體炒作下,老師成為鎂光燈下的祭品 家長意識的抬頭 當面臨時代如此轉變教師如何因應… 如果學校不再體罰學生就管不動了嗎? 師生關係就僅止於知識的傳遞嗎? 我們能用過去的方法去教現在的孩子去面對未 來的世界嗎? 2015/11/7 2 正向輔導的南風效應 北風與南風打賭,看誰的力量更強大,他們決定比 誰能把行人的大衣脫掉。北風無論怎樣猛烈,行人 只是將衣服越裹越緊;而南風只是輕輕拂動,人們 就熱得敞開大衣。 南風效應告訴人們寬容是一種強於懲戒的力量。教 育孩子同樣如此,那些一味批評自己孩子的父母或 老師,最終會發現孩子越來越聽不進他們的話。每 個孩子都是可能犯錯誤,父母或老師都要容忍孩子 的缺點,客觀、理智、 科學地處理日常生活中出現 的各種問題。 體諒孩子的同時,從自身入手做好自己的修養工作, 這樣才能夠更加好地教育孩子。 2015/11/7 3 正向管教的原則 重視孩子的尊嚴; 發展正面的社會行為、自律能力和人格; 鼓勵孩子盡量、主動參與; 重視孩子的發展需求和生活品質; 重視孩子的動機和生活觀; 確保公平(平等和零歧視)和正義、促 進團結。 2015/11/7 4 教 師 輔 導 管 教 三 大 原 則 比例原則 公平原則 程序正義原則 2015/11/7 5 校園學生人權之檢視 一、從大法官釋字第603號(按捺指紋案) 談起 (一)隱私權及人格發展自由之憲法保障 (二)按捺指紋與隱私權之關係:比例原 則及不正當連結禁止原則(禁止恣意原 則) (三)按捺指紋之重大公益原則、法律保 留原則及蒐集目的特定原則 2015/11/7 6 學校輔導管教學生之法律問題 二、懲戒與體罰之責任等相關法律問題 (一)輔導管教與體罰之區別﹖ 修正教育基本法條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華總一義字第 09500182701號公布) 第 八 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 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 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 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 務之權利。 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 學習環境。 第十五條 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 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 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 公平救濟之管道。 2015/11/7 7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 法注意事項 92年5月30日台訓(一)字第0920074060號函訂定 94年9月 6日台訓(一)字第0940121652號函修訂 96年6月22日台訓(一)字第0960093909號函修訂 第一章 總則 一、規範目的 教育部為協助學校依教師法第17條規定,訂定教師輔 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並落實教育基本法規定,積極維 護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 權,並維護校園安全及教學秩序,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2015/11/7 8 四、 定義 本注意事項所列名詞定義如下: (一)教師:指教師法第三條所稱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 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二)教育人員:指前款教師及其他於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人 員(包括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實習教師及學 校行政人員等)。 (三)管教:指教師基於第十點之目的,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 行為,所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 (四)處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 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包括合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 處置;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 等(參照附表一)。 (五)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 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 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 (參照附表一)。 2015/11/7 9 第二章 輔導與管教之目的及原則 十、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 (一)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減少學生不良行為及習 慣,以促進學生身心發展及身體自主,激發個人潛 能,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發展。 (二)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三)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霸凌及其他危害。 (四)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 常進行。 十一、平等原則 教育人員輔導與管教學生,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 遇。 2015/11/7 10 十二、比例原則 教育人員所採行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 當,並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 較少者。 (三)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 衡。 十三、個別差異原則 教育人員輔導與管教學生應斟酌學生在下列情狀之個別差異,以確保 管教措施之合理有效性: (一)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行為後之態度。前項所稱行為包含作為及不作為。 2015/11/7 11 十四、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 教育人員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先了解學生行為之原因,針對其原因 選擇解決問題之方法,並視狀況調整或變更。 教育人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如下: (一)尊重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二)輔導與管教方式應考量學生身心發展之個別差異。 (三)啟發學生自我察覺、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 (四)對學生所表現之良好行為與逐漸減少之不良行為,應多予讚 賞、鼓勵及表揚。 (五)應教導學生,未受鼓勵或受到批評指責時之正向思考及因應 方法,以培養學生承受挫折之能力及堅毅性格。 (六)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錯誤而處罰全班學生。 (七)對學生受教育權得依相關法令在必要範圍內加以限制。但不 應完全剝奪學生受教育權。 (八)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剝奪(如罰錢等)作為輔導與管教之 手段。但要求學生依法賠償對公物或他人物品之損害者,不 2015/11/7 12 在此限。 二十二、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二)口頭糾正。 (三)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 ,罰其打掃環境)。 (十)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十一)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1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2小 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 兩堂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但以當日為限。 (十六)依該校學生獎懲辦法及法定程序,進行書面懲戒。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 2015/11/7 13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 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二十三、教育人員之強制措施 學生有下列行為,非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預 防危害者,教育人員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 (一)攻擊教育人員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 行為之虞時。 (二)有現行危害校園安全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行為或 事實狀況。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二十四、學務處(訓導處)與輔導處室之特殊管教措施 依第二十二點所為之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情況急迫,明顯妨 害現場活動時,教師得要求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協調人員協助, 將學生帶離現場。必要時,得強制帶離。如有需要時,並得尋求校外相 關機構協助處理。 前項情形教師應告知已實施之輔導管教措施或提供輔導管教紀錄,供其 參考。 各處室人員將學生帶離現場後,得安排學生前往其他班級、圖書館或輔 導處室等處,參與適當之活動,或依前述各點予以輔導與管教。 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必要時,得基於協助學生轉換情境、宣洩 壓力之輔導目的,衡量學生身心狀況,在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 人員指導下,請學生進行合理之體能活動。但不應基於處罰目的為之。 2015/11/7 14 違法處罰之類型 附 表 一 、 教 師 違 法 處 罰 措 施 參 考 表 違法處罰之行為態樣例示 教師親自對學生身 例如毆打、鞭打、打耳光、打手心、 體施加強制力之體 打臀部或責打身體其他部位等 罰 教師責令學生自己 例如命學生自打耳光或互打耳光等 或第三者對學生身 體施加強制力之體 罰 責令學生採取特定 例如交互蹲跳、半蹲、罰跪、蛙跳、 身體動作之體罰 兔跳、學鴨子走路、提水桶過肩、單 腳支撐地面或其他類似之身體動作等 體罰以外之違法處 例如誹謗、公然侮辱、恐嚇、身心虐 罰 待、罰款、非暫時保管之沒收或沒入 學生物品等 本表僅屬舉例說明之性質,其未列入之情形,符合法定要件(基於處罰 之目的、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等要件)者,仍為 15 2015/11/7 違法處罰。 正向管教措施 附 表 二 、 適 當 之 正 向 管 教 措 施 例示 告訴學生不能做出某種行為, 一、「上課時,在沒有舉手並被邀 請發言時,請你不要講話。」「因為如 清楚說明或引導討論不能做 果你講話,老師講課的時間就不夠,老 的原因。而當他沒有或不再 師也會分心,課就講不完或講不清楚, 做出該行為時,要儘速且明 同學可能聽不懂。」「想想看,如果你 很想聽課,却有同學不斷講話,你會受 確地對他沒有或不再做此行 到什麼影響?」 為加以稱讚。 「以前你上課常任意講話,但今天你沒 有任意講話,你很有禮貌(或很會替別 人著想)。」 二、「學校不再規定你的髮型,但 請同學不要只注重做髮型、跟流行,而 沒有考慮到花錢、功課、健康、團體形 象,要考慮不要給自己或別人添加麻 煩。」 「想看看,你要如何安排時間與金錢? 要多少金錢、多少時間在髮型上?」 「我們來討論金錢的價值、生命的價值, 要把金錢、時間用在什麼事情上比較有 意義呢?」 「你以前的頭髮很亂,看起來沒有精神, 今天的髮型很清爽,看起來很有活力。」 2015/11/7 16 附 表 二 、 適 當 之 正 向 管 教 措 施 除具體協助學生了解不能做某 不好行為及其原因,也要具體 引導學生去做出某良好行為, 並且具體說明原因或引導孩子 去討論要做這好行為的原因, 並且,當他表現此行為時,明 確地對他表現這項行為加以稱 讚。 2015/11/7 一、「當你要講話時,請你注 意場合與發言程序。」 「如果在老師講課時,每個同 學都可以任意講話,你認為這 樣好嗎?有什麼壞處?相反地, 如果大家都能不隨便講話,則 有什麼好處、壞處呢?」 「○○同學要講話時,會先舉 手問老師,很有禮貌;○○同 學,在老師一開始上課,就不 再講話,會很認真地看著老師, 讓老師很興奮,很想好好教給 你們最好的!」 二、「我們要出國交流,對 方國家很重視禮節與服裝儀容, 並且要求整齊,請同學剪好頭 髮。」 「我們要出國交流,對方要求 短髮、整齊,如果我們不按照 對方的要求,後果是什麼,我 們要怎麼做比較好?是入境隨 俗?或不再去交流?各有何優 缺點?什麼樣的決定比較好?」 17 附 表 二 、 適 當 之 正 向 管 教 措 施 利用討論、影片故事或案例討 論、角色演練及經驗分享,協 助學生去了解不同行為的後果 (對自己化他人的正負向影 響),因而認同行為能做或不 能做及其理由,以協助孩子學 會自我管理。 請同學在生活中觀察紀錄打人 的事件與被打的人的反應與感 受,老師帶著學生一起討論; 也請分享每個人被打的經驗, 並討論打人的短期與長期的好 處和壞處;師生一起看控制生 氣的示範影片,學習如何控制 生氣的步驟。 針對不對行為或不好行為加以 糾正;但也要具體告訴學生是 「某行為不好或不對」,不是 「孩子整個人不好」。 告訴孩子「你生氣時容易出手 打同學,對自己、對同學都不 好;但老師也不認為你整個人 不好,老師也了解你有時也會 幫一些人的忙;希望你發揮會 替別人著想、幫忙別人的優點, 以後不再打人。」 2015/11/7 18 校園意外與校園問題社會化 二、一日為師終生為父?vs.強勢之學生與家長 (一)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 (二)特別權力關係vs.公法在學關係理論 (三)校園意外發生頻繁:玻璃兒案的省思 96.10.27報載花蓮佳民國小學童失明案 ,法院判決國家賠償193萬餘元(老師不 在場是否怠於執行職務?學校可否向老 師求償?) (四)校園問題之社會化:學校自治vs.警察 進入校園 2015/11/7 19 學校事故與國家賠償責任 一、校園安全之維護與學校事故 (一)學校事故責任之歸屬 1.教育活動之事故 (1)老師之注意義務:原則上依一般人之注意 即可 (2)依不同課程有不同責任:如體育及實驗課 程 2.學校設施之事故 (1)相當因果關係之強調 (2)須多加宣導列入紀錄 3.學生事故之法律責任 (1)民法旅遊契約:民法第514-1至第514-12條 (2)侵權行為與過失責任 2015/11/7 20 學校事故與國家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法【民國 69 年 7 月 2 日 公(發)布】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 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 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 有求償權。 第 3 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 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 之有求償權。 第 4 條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 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 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 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2015/11/7 21 學校事故與國家賠償責任 (三)校長、老師或行政人員無是否須承 擔法律責任﹖ (四)實務分析:「玻璃兒案」、「育林 國中案」、「苗栗僑樂國小」 「台中 北屯國小」等 2015/11/7 22 違法體罰案例探討 校別 苗栗縣西湖國中 彰縣馬興國小 彰化縣明倫國中 教師 陳肇勳老師 張淑容老師 洪志銘老師 學生 徐姓國二男生 陳姓小六男生 陳姓國二男生 施罰 原因 暑假未返校、 頭髮太長 上課未帶膠水 玩弄走廊上的 塑膠花籃 施罰 方式 交互蹲跳152下 交互蹲跳150 下 交互蹲跳150次、 打屁股兩下、 罰蹲15分鐘共三次 無法行走、血尿、 無法行走、血 腎衰竭、住院16 尿、腎衰竭、 天 住院6天 無法行走、血尿、 腎衰竭、住院8天 後果 求償金 1,506,032元 額 2015/11/7 1,247.293元 1,243,069元 23 交互蹲跳體罰案例探討 94年11月17日,人本教育基金會協助家長,就 三件交互蹲跳體罰案提起國家賠償。經過半年 的協商,彰化縣馬興國小、明倫國中以金額差 距太大表示「協調不成立」,苗栗縣立西湖國 中則直接「拒絕賠償」 第 10 條(書面請求及協議書)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 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 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 書得為執行名義。 2015/11/7 24 國家賠償協議通知之送達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協議通知之送達) 賠償義務機關為第一次協議之通知,至遲應於協議 期日5日前,送達於請求權人。 前項通知所載第一次之協議期日為開始協議之日。 第 22 條 賠償義務機關於協議時,得按事件之性 質,洽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人陳述意見,並支給 旅費及出席費。 請求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之費用,在同一事件達 一定之金額時,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應賠償義務機 關之請,得指派檢察官提供法律上之意見。 前項一定之金額由法務部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2015/11/7 25 協議不成立之處理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26 條 (協議不成立) 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者, 賠償義務機關應依請求權人之申請,發 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 請求權人未依前項規定申請發給協議不 成立證明書者,得請求賠償義務機關繼 續協議,但以一次為限。 2015/11/7 26 苗栗西湖國中案 苗栗縣西湖國中案:(中央社記者羅廣 仁台北95.06.19日電)人本基金會今天 發布新聞指出,苗栗地方法院16日判決 苗栗縣西湖國中應給付遭交互蹲跳152次 體罰的徐姓學生新台幣66萬零181元,作 為陳肇勳老師體罰徐姓同學成傷的損害 賠償金。人本基金會指出,此案是司法 史上第一件認定教師體罰學生國家應負 擔賠償責任的司法判決。(苗栗地院94 年度國字第4號、台中高分院95年度上國 易第7號) 2015/11/7 27 臺北縣育林國中案 臺北縣育林國中案: 台北縣鶯歌發生火車撞上遊覽車的重大意外,一輛載 著41名育林國中師生的遊覽車,要到墾丁畢業旅行, 結果上午七點多,在行經鶯歌中正一路平交道時,遭 南下台鐵電聯車衝撞,當場造成4死37師生輕重傷,現 場慘不忍睹! 從現場俯瞰,遊覽車和電聯車撞成一團,緊貼著電線 桿,拖板車還停在現場。目擊者︰「學生遊覽車去畢 業旅行,要開過平交道,火車來了,彎不過去,就被 撞了!」司機死裡逃生,一臉驚恐說,上午載著這41 名育林國中三年一班師生,從學校到墾丁畢業旅行, 7:37分經過鶯歌中正一路的平交道,但s型道路太窄, 出口又是個右彎,遊覽車司機︰「拖板車擋住我, 我車尾沒有辦法閃過!」偏偏遇上拖板車,進退不得, 當場被卡在鐵軌上,隨即被編號2507車次電聯車撞上 車尾,再被拖行十公尺。 2015/11/7 28 花蓮佳民國小案 花蓮縣秀林鄉佳民國小一名五年級余姓學生, 與同學打掃時,被其中一名顏姓同學以重物丟 到右眼受傷致摘除失明,余姓學生的家人打起 國家賠償之訴,求賠500萬元,花蓮地方法院 宣判應賠193萬餘元,當事人均不服,上訴後, 花蓮高分院大逆轉,昨天判決原判決應廢棄, 等於免國賠。本案還可上訴三審。 余姓同學的家人訴訟中指出,94年9月16日 導師楊淑貞帶領余姓等七名同學打掃,楊淑貞 本應照顧學生,竟不在現場,適顏同學生以重 物丟擲余姓同學,擊中余姓學生右眼,送醫診 斷為外傷性破裂,手術後併眼球萎縮,並接受 眼球摘除手術,致右眼終身失明,楊淑貞輪值 導護工作,也應指派其他老師代理。 2015/11/7 29 花蓮佳民國小案 學校的說明是,當天是放學前的打掃七名同學邊做邊 玩,甚至發生口角,楊淑貞老師制止,並給了機會教 育,再指示繼續打掃,後來楊淑貞擔任導護工作,帶 學生過馬路,余姓同學及顏姓同學持重物丟擲發生衝 突,顏姓同學拿起垃圾籃子再丟擲過去,殊不知籃內 有樹枝致插入右眼受傷,本案完全是學生自行衝突行 為,與老師無關,離開擔任導護工作係另執行職務, 非出於故意或放任。 一審法官判應賠的理由指出,余姓學生是與同學丟擲 嬉鬧始發生突發事故,楊淑貞老師縱然去擔任導護工 作,也不應沒有任何老師監管學生之保護,楊淑貞違 反保護義務,屬於怠於執行職務,如留在現場可避免 意外發生,本案認定余姓學生之受傷,與楊淑貞怠於 執行職務有相當因果關係。 2015/11/7 30 花蓮佳民國小案 對於一審判決,雙方都不服,佳民國小委託律 師上訴,學生家長也委託律師上訴,二審改判 的理由指出,本案意外發生是學生不當嬉戲且 突發性自招危險之結果,並不是老師可得預期 並預加防範,在校園單純撿拾樹枝、拔草之打 掃行為,本不致發生危險,與爬窗、攀牆、位 處頂樓等風險性高之處所不同。 老師於客觀上不具危險性之學生打掃環境不在 場,無論「保護規範」及「裁量收縮」原則加 以檢視,導師無「作為義務之不法」及「作為 義務之違反」可言。因此,學生家長求國賠為 無理由。 2015/11/7 31 教師性侵害國小學童案 2009年1月14日下午4點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97 年度重國字第8號案件宣判,判決台中市** 國小與該校已解聘之謝姓教師應賠償四位受害 學童精神慰撫金500萬元,連同實際損害賠償 金,總計賠償金額超過新台幣2,000萬元。根 據了解本判決為司法史上第一件教師性侵害學 生案件申請國家賠償成功之案例。 法官認為本件為公務人員違法侵害人民權利, 因此判決台中市**國小需依國家賠償法單獨 賠償受害學童;此外,基於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規定,加害人謝姓教師也應單獨賠償被害人, 即二位被告構成法律上不真正連帶責任,原告 得擇一被告請求給付損害賠償金。 2015/11/7 32 教師性侵害國小學童案 本案始於96年10月17日一位家長發現孩子們要拿 錄音筆蒐證老師性侵害的證據,始驚覺孩子受害, 就立即向校長反應,但校長不但沒有依法通報, 反而包庇老師,甚至涉及湮滅證據。直到校內有 正義感的老師通報,家長才得知真相,自行於97 年1月7日透過勵馨基金會報案,本案才正式進入 司法程序。 但是台中市政府不但沒有追究行政疏失,反而幫 助胡校長繼續粉飾太平,讓小市民求助無門。直 到家長向人本教育基金會申訴,本案於97年8月28 日刑事判決被告謝姓教師有期徒刑163年,定執行 刑20年,被告正在進行刑事上訴程序。 但本案二審台中高分院改判學校之國家賠償部分 駁回(為什麼?) 2015/11/7 33 國家賠法之時效期間 第 5 條(補充法) 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 第 8 條 (時效期間)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2年間 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5年者亦同。 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 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2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3-1 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知有損害,須 知有損害事實及國家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 2015/11/7 34 花蓮中城國小「紫藥水案」 95年12月12日中城國小林姓教師以學 生未交作業為由,連續2天以鋁棍毆打學 生臀部,造成學生臀部大片黑紫色瘀傷 花蓮高分院判決學校應國家賠償學生18 萬元、父母親7萬5千元,及刊登道歉啟 事於學校網站上至民國100年6月止 (98.12.29花蓮高分院98年度上國易 字第2號) 2015/11/7 35 花蓮中城國小道歉聲明 本校(花蓮縣玉里鎮中城國民小學)於中華民國95 年12月,因林老師於任教班級,使用體罰,導致 黃同學受傷送醫,實屬不當,特此致上誠摯歉意。 林老師除受花蓮縣政府給予行政處分外,併花蓮 地方法院之刑事判決確定,均已執行完畢。 事件發生後,有關「紫藥水」傳聞,根據承辦檢 察官96年1 月15日之「協調事項受話人通話內容」 所稱述:「其臀部情形… …就診時臀部不似有上 過藥,其該處傷為表淺傷,約一、二週即可復 原……該照片呈現紫色部分為瘀傷之表現……。」 本校認同承辦檢察官說法。此一傳聞,純屬空穴 來風,並非事實。本校特此聲明,以正視聽,請 外界勿再以訛傳訛。 2015/11/7 36 花蓮中城國小道歉聲明 至於本校網站留言板,出現外連之不恰當留言, 本校認為,網路言論自由應有其道德及社會規範, 並譴責未經查證即姑妄言之,不負責任留言者。 留言板已全數刪除並關板。日後本校網站之經營, 自會小心翼翼,善盡管理之責。此事造成社會一 陣動盪,對基層教育產生不良影響,本校深感抱 憾。期許所有教育界同仁本持相信學生,循循善 誘,愛心關懷,給予適切教導,讓所有學生向上 提升,成為優秀國民。 本校特此聲明,呼籲教育界同仁,共同杜絕體罰, 並以為誡。經由教師言教身教,以愛心教化養成, 讓所有學生能在潛移默 化中,學識精進,學得品 德典範。 中城國民小學 校長董政欽 2015/11/7 37 學校事故與國家賠償責任 第 3 條 (國家賠償責任(二))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 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 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注意本條為「無過失責任」 校長、老師或行政人員無是否須承擔法律 責任﹖ 民國73年豐原高中禮堂倒塌事件(協議成 立)。 2015/11/7 38 學校事故國賠責任之要件 1.須為公有公共設施(故單純之財政財產 不適用國家賠償法) 2.須設置、管理有欠缺:採折衷說─除 應就該公共設施本身而為客觀之觀察外, 尚應探究設置或管理者有無違反作為或 不作為之義務以為斷。設施或管理有無 欠缺,應做整體性判斷。 3.須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 4.須有相當因果關係 5.須非因不可抗力引起之損害 2015/11/7 39 信義國小墜樓案 90年3月29日高雄市信義國小六年七班正在上 美勞課,代課老師趙老師帶領十多位學生,將 同學創作的彩繪布條拿到學校第二棟樓三樓頂 樓,當時吳姓女學童與十多位同學協助將彩繪 布條兩端竹竿拉開,由於頂樓沒有圍牆,吳姓 女學童在倒退拉開布條時,不慎踩到屋頂的水 管,失去重心後掉落一樓地面上,造成頭部破 裂、胸部氣胸,雖急送高醫附設醫院急救,仍 不幸於隔日死亡。 本案於高雄市政府國家賠償委員會審議後達成 國家賠償之協議成立 2015/11/7 40 景文玻璃娃娃案 在民國89年9月初時,罹患先天性全骨不全症且在就讀 景文高中2年級的顏旭男,因當天下雨體育課上課地點 改到地下室,而陳姓同學徵求顏旭男同意後熱心抱他 前往上課地點,沒想到樓梯濕滑,陳姓同學不慎摔跤, 「玻璃娃娃」顏旭男因此而重傷不治,留下長達五年 的官司纏訟。 事發後家屬控告校方、體育課老師以及陳姓同學過失 致死,但一審時台北地方法院判決顏家敗訴,認為陳 姓同學出於熱心,而校方也在第一時間通知家屬,並 無故意或過失之虞,而白姓體育老師則無罪定讞。 但顏旭男父母不服判決,決定上訴高等法院,高等法 院廢棄一審判決,法官認定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景 文高中疏於設置保護殘殘障設施,違反保護他人的法 律,而陳姓同學未量力而為,兩者皆應負起過失侵權 損害賠償責任,合計顏家可以獲得333萬元的賠償金。 2015/11/7 41 苗栗僑樂國小案 苗栗縣造橋鄉僑樂國小學童邱語彤90年課間休息時 間,盪鞦韆時跌落,傷重變成植物人,家長聲請國 家賠償2400多萬元;苗栗地方法院昨天審結,認為 邱童應負擔60%過失責任,判處校方應賠償邱童960 萬8950元。 僑樂國小校長林錦信答辯稱,該校盪鞦韆地點位在 高年級教室旁,平日由高年級學生於課餘使用,邱 童當時與多名同年級學生至該處遊玩,之前,先前 往上廁所,洗完手雙手濕滑,即與同年級學生受邀 與多名高年級學童比賽。 校方並引述當時目擊學童說法,指邱童擺盪高度, 甚至超過廁所屋頂約二點五公尺高,邱童因急於煞 停以贏取比賽,使腳踩之踏板翻轉,無法站穩,並 因雙手濕滑,未能抓穩,致被拋出,落於草地之外, 頭部並碰觸水泥走道而受傷。 2015/11/7 42 苗栗僑樂國小案 法官認為,邱童爭盪鞦韆時,搖擺範圍內並未設置沙坑 或草坪,只有光禿堅硬地面,同時在搖擺範圍可及之處, 尚有水泥及鐵管鋪設之地面設置,顯不符安全標準,事 後,校方才張貼「不要盪高」之警語,顯見管理上有疏 失。 法官認為,邱童因校園內鞦韆及附近設施設置地點不當, 致遊戲中跌落撞擊頭部,成為植物人,終身難以復原, 審酌家屬請求,合計校方應給付邱童2402萬1476元;但 邱童對該事故應負擔60%過失責任,故校方應賠償960 萬8590元。 僑樂國小校長林錦信得知判決後表示,該校對校園安全 管理得非常好,每學期開學也都向學生宣導如何安全使 用遊樂器材,並有導護老師隨時巡查,此判決對學校及 老師都是一大打擊。他說,事發後,學校發起募款,至 今共募得600多萬元,已將其中580萬元支票送交邱童家 長,他與老師數度要求探望邱童,但都遭拒。 2015/11/7 43 台中北屯國小案 2007年11月台中市「北屯國小」爆發12年來最嚴重的 「痢疾群聚感染」。 短短半個月內,接連上百人出現 腹瀉、發燒等症狀。其中11個人被驗出痢疾。衛生單 位初步查出,是學校化糞池管線破裂,汙染了地下水。 目前校內地下水源已經全部封閉,衛生局今天上午也 緊急針對兩千名師生,進行預防性投藥。 月初一名小一學生到南投父親工作的菜園,回來後發 病,半個月來接連有上百名師生還有廚工、出現腹瀉 發燒等疑似症狀,結果其中11人驗出確定感染「桿菌 性」痢疾! 校方以為傳染源是從南投來的!但第一個發 病的學生、父母家人都沒感染,疾管局開始懷疑校內 營養午餐或水源,全校七個化糞池都投染色劑,確定 校園北面這個疑似就是痢疾的污染源! 更要命的是, 這裡跟兩千多師生用的地下水井,距離才短短15公尺! 2015/11/7 44 學校事故與國家賠償責任 二、校園安全與國家賠償 (一)附近居民或校外人士進入校園之問題 (二)包商人車與安全管制 (三)警察進入校園之問題 三、校園犯罪與預防(教育觀點或法律觀點) (一)春暉專案 (二)按指紋事件 (三)性侵害問題 (四)刀械等危險物品之管制 (五)毒品及猥褻刊物 2015/11/7 45 校園人權與不當校規 三、兩性人權及師生關係之異化 (一)親師生之衝突:以髮禁之解除及 不當校規為例 (二)兩性平權關係與校園教育平等: 以性侵害及性騷擾為例(95年共通報 915件) (三)輔導管教及校規之界限與衝突: 以世新及花師學生退學案為例 2015/11/7 46 警察進入校園之問題 四、教師與行政人員加強法律教育刻不容 緩 (一)學校公告懲處學生名單涉嫌誹謗 罪﹖侵害人格權﹖ (二)教官或老師檢查學生宿舍、書包須搜 索票﹖(兼論成大MP3事件及螢橋國中 搜書包案例) (三)校規之授權與行政規則之再檢視 2015/11/7 47 二十八、教育人員搜查學生身體與私人物品之限制 為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有 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 二項各款所列之違禁物品,或為了避免急迫危險外,教育人員不得 搜查特定學生身體及其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 二十九、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 為維護校園安全,學校得訂定規則,由學務處(訓導處)進行安全 檢查: (一)各級學校得依學生住宿管理規則,在學校家長會代表或大專 校院學生自治幹部陪同下,進行學生宿舍之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務處(訓導處)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 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違禁物品,有合理懷疑, 而有必要進行安全檢查時,得在第三人陪同下,在校園內檢查學生 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如抽 屜或上鎖之置物櫃等)。 2015/11/7 48 三十、違法物品之處理 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法物品時,教育人員發現時應儘通知學校,由 學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視情況採取適當處置。 (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 材。 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教育人員應自行或由學校予以暫時 保管,並視其情節通知監護權人領回。但教育人員認為下列物品,有 依相關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必要者,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一)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錄影帶、光碟、卡帶或其他物 品。 (三)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 (四)其他違禁物品。 學生攜帶前二項各款以外之物品,足以妨害學習或教學者,教育人員 或學校得予以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 知監護權人領回。 學校或教育人員為暫時保管時,應負妥善管理之責,不得損壞。但監 護權人接到學校通知後,未於通知書所定期限內領回者,學校不負保 管責任,並得移由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處理。 2015/11/7 49 2015/11/7 50 二十一、訂定校規、班規之限制 校規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校規、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不得訂定對 學生科處罰款或剝奪財產權之規定。 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 不得限制學生髮式,並加以處罰,以維護學生身體自主權 與人格發展權,並鼓勵與教導學生學習自主管理。 除前項情形外,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應以舉辦校內 公聽會、說明會或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等方式,廣納學生 及家長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以創造開明、信任之 校園文化。 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與法令或校規牴觸 者無效。 三十一、學生對公物之賠償 學生毀損公物應負賠償責任時,由學校通知監護權人辦理。 2015/11/7 51 校園法治教育之加強 五、現行學校法律教育之危機 (一)憲法與公民教育之不足 (二)法律通識課程之再檢討 (三)法律專業教育之危機 (四)一般生活法律常識之欠缺:以拋 棄繼承及限定繼承之修法為例 2015/11/7 52 校園人權議題之檢視 六、校園人權議題 (一)隱私權:校園加裝監視器可否? (二)自我決定權:人格及品德教育 (三)申訴救濟及行政爭訟權(重要 性理論):只要被輔導管教或被 處罰都可申訴或提行政訴訟? 2015/11/7 53 第四章 法律責任 三十八、禁止體罰 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教育人員輔導與管教學生,不 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 三十九、禁止刑事違法行為 教育人員輔導與管教學生,得採規勸或糾正之方式。但應避免有 誹謗、公然侮辱、恐嚇等構成犯罪之違法處罰行為。 四十、禁止行政違法行為 教育人員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避免有構成行政罰法律責任或國 家賠償責任之行為。 四十一、禁止民事違法行為 教育人員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避免有侵害學生權利,構成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行為。 2015/11/7 54 四十二、不當管教之處置及違法處罰之懲處 教育人員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予以告誡。但教育 人員一再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予以 懲處。 學校教育人員有違法處罰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 依相關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或規定,予以申誡、記過、記大 過或其他適當之懲處。 教育人員違反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以體罰或其他方 式違法處罰學生,情節重大者,應依教師法第14條及相關規定 處理。 四十三、應提供學生申訴途徑 學校應依教育基本法第15條及相關法令規定,提供學生對教育 人員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提出申訴之救濟途徑,以保障學生之學 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增進校園和諧。 2015/11/7 55 四十四、申訴之提起 學生對於教育人員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與管教措施,如有不服, 教育人員及學校應告知學生得於該輔導與管教措施發生之次日起二 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其以言詞 為之者,學校或主管機關應錄音或作成紀錄。學生之父母、監護人 或其受託人,得為學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 學校對學生之處分或措施,應於通知書上附記如有不服,得於通知 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一項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生或代理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就學之年級及班級 或服務單位、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學生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訴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申請調查之主要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 (四)經向申訴人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2015/11/7 56 四十五、申訴案件之處理 大學及專科學校應依各校關於學生申訴制度之規定,處理學生申 訴案件。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對於學生申訴案件,應依「教育 部主管高及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處理。 前項以外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對於學生申訴案件,應依各該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之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處理。 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委員。 四十六、申訴評議之執行 學生之申訴經評議有理由時,對尚未執行完畢之管教措施不得繼 續執行,已執行之處分應撤銷。管教措施不能撤銷者,學校或教 育人員應斟酌情形,對申訴人施以致歉、回復名譽或課業輔導等 補救措施,並負起相關法律責任。 2015/11/7 57 體罰之法律問題 *是否構成傷害罪﹖公務員加重﹖可否主張正當業務行為﹖ 中華民國刑法【民國 91 年 1 月 30 日 修正】 第 134 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 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 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 2015/11/7 條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58 體罰之法律問題 *適度之處罰應否法制化?(規範其要件、種類、範圍 及實施方式等) *得允諾之體罰可否阻卻違法? 第 282 條 (加工自傷罪)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或受其囑託或得 其承諾而傷害之,成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實例分析:「武功國小案」 「體罰同意書」 「花蓮 原住民國小學童臀部烏青案」 2015/11/7 59 建立三級管教體制 學生獎懲委 員會 輔導機構 行政 家長 家長會 矯正與 行政 教師 教師 教師 2015/11/7 家長 重大違 規事件 中度違規 輕微違規 60 知此知彼百戰百勝 —輔導與管教十項原則 1 傾聽、同理學生心理需求 2 建立良好的師生關係 3 善用適當的輔導與管教策略 4 了解學生個別差異及內在動機 5 以鼓勵增強其正向行為 2015/11/7 61 知此知彼百戰百勝 —輔導與管教十項原則 6 以誠懇、堅定的態度與孩子溝通, 避免權威、嚴厲 7 以身作則 8 與家長共同合作解決孩子的問題行為 9 對學生保持信心,並欣賞他們的優點 10 尋求行政系統或社區的支援 2015/11/7 62 我可以更專業 學生出現 偏差的行為 採取適宜 的措施 2015/11/7 分析可能 的原因 63 什麼是霸凌(Bully) • 霸凌(bully)是一個長期存在於校園的現象。 專指孩子們之間惡意欺負的情形,我們將bully 翻譯作「霸凌」 • 根據挪威學者Olweus(1993)的定義,一個學 生長時間、重複地被暴露在一個或多個學生的負 面行動中,並進行欺負、騷擾,或被鎖定成為出 氣筒的情形,即為霸凌。 • 按照欺凌手段、方式的不同,大致可區分為關係 霸凌、言語霸凌、肢體霸凌、性霸凌、反擊型霸 凌、網路霸凌六大類。 2015/11/7 64 同學便當內吐痰12次 8少送辦 ﹙2010.10.06聯合報頭版﹚ • 高雄市去(98)年發生一起罕見的校園霸凌事件,某國中 八名男女學生連續在一名男學生的便當裡吐痰12次,警 方介入偵辦後將這八名少年移送法辦,少年法院後來裁定 這八名少年假日生活輔導。 • 警方調查,高雄市這件罕見的少年集體霸凌事件,是一名 被害學生去年3月到5月間長期遭到同班八名同學欺負, 上課時,坐在被害人後面的學生不斷以腳踹椅子,男同學 回頭示意停止,同學仍置之不理。 • 八名同學還對男同學拳打腳踢,用美工刀割鉛筆盒,趁男 同學午休時在手臂寫上「吃屎」的字眼,也在男同學的便 當盒內放置攪爛布丁並吐痰,這些過程還被這八名同學拍 下來放在網路上,叫被害男同學去看。 • 男同學看完照片後,把照片都下載到自己電腦裡,去年八 月被害人的父親在兒子電腦裡發現這些照片,氣憤之餘控 告這八名同學傷害、毀損、妨害自由、妨害名譽。 2015/11/7 65 什麼是關係霸凌 • 關係上的霸凌是最常見,也是最容易被忽 視的,通常是透過說服同儕排擠某人,使 弱勢同儕被排拒在團體之外,或藉此切斷 他們的社會連結,讓他們覺得被排擠。 • 這一類型的霸凌往往牽涉到言語的霸凌, 常會牽涉散播不實的謠言,或是排擠、離 間小團體的成員。值得一提的是,此類霸 凌伴隨而來的人際疏離感,經常讓受害者 覺得無助、沮喪。 2015/11/7 66 老師對於關係霸凌可以這樣做 • 1. 觀察、瞭解孩子被排擠的原因(包含: 人際互動方式、班級風氣、家庭因素…等) • 2. 幫助孩子瞭解自己的心情、想法和行為 • 3. 與孩子討論更好的人際相處技巧,並陪 伴他練習 • 4. 輔導方法方可能有千百種,但最重要的 是,讓孩子感受到你的關懷、接納,讓他 知道,你隨時都在! 2015/11/7 67 什麼是言語霸凌 • 此類霸凌亦相當常見,主要是係透過語言 來刺傷或嘲笑別人,這種方式很容易使人 心理受傷,既快又刺中要害,雖然肉眼看 不到傷口,但它所造成的心理傷害有時比 身體上的攻擊來得更嚴重 • 而且言語上的欺負與嘲笑很可能是肢體霸 凌的前奏曲。 2015/11/7 68 什麼是肢體霸凌 • 這是所有霸凌中最容易辨認的一種型態, 它有著相當具體的行為表現,通常也會在 受害者身上留下明顯的傷痕,包括踢打弱 勢同儕、搶奪他們的東西等。 • 另外,霸凌者通常是全校都認識的學生, 他們對別人霸凌的行為也會隨著他們年紀 的增長而變本加厲。 2015/11/7 69 什麼是反擊型霸凌 • 這是受凌兒童長期遭受欺壓之後的反擊行 為。通常面對霸凌時他們生理上會自然的 予以回擊;有的時候被害者則是為了報復, 對著曾霸凌他的人口出威脅。 • 也有部分受凌兒童會去欺負比他更弱勢的 人,這都屬於反擊型的霸凌。必須注意的 是,有時此類霸凌的結果相當可怕,在美 國甚至有孩子因受不了長期欺凌而攜槍至 學校射殺同學與老師。 2015/11/7 70 什麼是性霸凌 •類似性騷擾、性暴力,包括有關性或身體 部位的嘲諷玩笑、評論或譏笑、對性別取 向的譏笑、傳閱與性有關令人討厭的紙條 或謠言、身體上侵犯的行為,如以性的方 式摩擦或抓某人的身體,或是迫使某人涉 入非自願的性行為等。 • 根據McMaster(1997)的研究,認為 「性霸凌」的具體表現行為如下: 2015/11/7 71 什麼是性霸凌 • 有關性或身體部位的有害玩笑、評論或譏笑:如黃色 笑話、波霸、飛機場、矮冬瓜等。 • 對性取向的譏笑或是對性行為的嘲諷:男人婆、娘娘 腔、同性戀都是常見對性取向、性行為的嘲笑。 • 傳遞與性有關令人討厭的紙條或謠言:孩子之間會流 傳關於性的謠言,如誰和誰在廁所接吻,或是誰和誰 發生性關係。 • 身體上侵犯的行為:以性的方式摩擦或抓某人的身體, 或是迫使某人涉入非自願的性行為中;除嚴重的性侵 害外,舉凡觸碰下體、屁股、胸部、脫褲子、掀裙子、 偷看上廁所、偷看換衣服,或是學童間流行的遊戲俗 稱「阿魯巴」、「草上飛」、「千年殺」皆屬此 類。 2015/11/7 72 什麼是網路霸凌 • 隨著網路世界的發展,另一種新興的霸凌方式- 網路霸凌(cyber bully)也開始出現;孩子身 處資訊爆炸的環境,能以快速、多元且便利的管 道來交友、聊天、玩遊戲,而在網路的世界裡, 由於隱匿性高、傳播範圍無遠弗屆,孩子很容易 成為網路世界的霸凌者。 • 網路霸凌行為包括:孩子使用網路散佈謠言、留 下辱罵或嘲笑的字眼等,倘若孩子經常從事這些 行為,就是網路世界的霸凌者 • 依霸凌程度可分為下列三種: 2015/11/7 73 什麼是網路霸凌 • 網路小搗蛋:已經做出一些會對別人造成 傷害的玩笑舉動,但自己可能毫無自覺。 • 網路小混混:經常做一些危險、錯誤且應 該受管教和約束的行為。 • 網路小霸王:重複且多次在網路上做出各 種傷害人的舉動,而且已有犯罪之虞,需 特別注意。 2015/11/7 74 在網站po影片有無法律責任? • 個人資料保護法(99.5.26修正公布,尚 待行政院發布施行日期)第51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 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 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 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 料。 2015/11/7 75 會構成誹謗罪嗎? 還是要損害賠償? • 刑法第 310 條 (誹謗罪)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 以下罰金。 •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 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民法第 195 條 (侵害人格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 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015/11/7 76 會構成妨害秘密罪? • 刑法第 315-1條 (妨害秘密罪)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 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 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 注意本罪為告訴乃論之罪 2015/11/7 77 國外及台灣的狀況 • 國外研究發現,平均每7分鐘就有一個孩子被欺 負;在美國,每4個孩子就有1人被霸凌,其中有 8%的學生因為害怕被霸凌而一個月缺課一天; • 而紐西蘭的經驗是約有75%的學生一年內被霸 凌至少一次;在英國,則是約有21-27%是經常 被霸凌的出氣筒。 • 在台灣約有60%左右的國小學童曾經被霸凌過, 平均每兩個孩子就有一人有被霸凌的經驗;其中, 約10%左右的孩子經常、甚至每天都會被同學 欺負。 2015/11/7 78 霸凌兒童的形成因素 • 根據國外的研究顯示,曾是霸凌兒童的男性,到24歲止, 有60%的人至少有一次的犯罪紀錄,有40%高達3次或 3次以上的犯罪紀錄;非霸凌兒童者僅10%有犯罪紀錄, 顯示兒童時期的霸凌行為與成年期的犯罪行為息息相關。 霸凌兒童的形成因素很多,包括: • (一)家庭因素:對孩子缺乏關注和溫暖、缺乏管教、家 庭內有暴力情形、提供孩子在家中霸凌行為的機會等,都 是助長孩子成為霸凌兒童的原因。 • (二)個人因素:激進衝動的個人特質、神經生理疾病 (Asperger Syndrome)、「高度孤獨症」、「非語 言學習障礙」、「社會情緒適應失調」等,都是霸凌兒童 的可能成因。 • (三)學校因素:老師對於攻擊行為的態度和處理的技巧、 學校的風氣與管教、學生受生命教育的程度等都是影響霸 凌行為的關鍵。 2015/11/7 79 霸凌對象之分類 •另依照霸凌對象的不同,可分為霸凌兒童、受凌 兒童、旁觀者三類: •霸凌兒童(胖虎型,bully):一個在學校或團體中 不停地對其他同儕或某些特定對象進行傷害、恐 嚇、威脅或刻意排擠的兒童。 •受凌兒童(大雄型,targeted children):為主要 被欺負的對象,這些孩子長期被欺負下,對身心 健康及發展會有深遠的負面影響。 •旁觀者(小夫型,by standers):是任何一位知道 霸凌正在發生的人,旁觀者「看熱鬧」的心態, 會鼓勵、協助霸凌兒童進行傷害性的行為。 2015/11/7 80 霸凌兒童的影響 • 曾是校園小霸王的男孩,到24歲為止,有60%的人至少 有一次犯罪紀錄,有40%的人有高達3次或至3次以上的 犯罪紀錄;相較於沒有霸凌行為的小孩,他們只有10% 有犯罪紀錄。 • 也許某些帶頭欺負人的孩子有領導才能,不過由於他們影 響他人的策略多採用負面的方式,對於他們發展領導潛能 相當不利,隨著時間拉長,這些小霸王在團體中的地位會 逐漸下降。之後隨著年齡的增長,可能使他們只能與其他 有攻擊行為的孩子連結,如此一來,校園小霸王就會與青 少年幫派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了。 • 密西根大學心理學家E. Eron進行35年縱貫性研究亦發 現:八歲時有霸凌行為者,往後的一生中都常有霸凌的行 為,研究亦指出很多校園小霸王長大之後對政府部門的服 務有比較大的需求,包括法院判罪、物質濫用、戒癮、因 人格違常所需之心理衛生相關服務等。 2015/11/7 81 受凌兒童的影響 • 被霸凌的小孩比一般的孩子更易傾向低自尊,且易感 覺沮喪、孤獨、焦慮、不安全感,孤獨的感覺通常在 霸凌結束之後還是會持續,並非有情緒障礙的孩子才 比較容易被霸凌,而是霸凌的情形使孩子產生了情緒 的困擾,例如自尊降低。 • 除了情緒的問題之外,這些被霸凌的受害者也在被欺 負之後有更多的行為問題產生,而且隨著時間而益加 嚴重,他們開始會自責且視自己為社會的敗類。 • 根據研究,情緒的困擾會影響到成年期,並導致其低 自尊與沮喪的可能性。澳洲的學者研究亦證實:被霸 凌與發展自殺念頭是具有關聯的,並且在挪威、日本、 美國等各國都陸續傳出長期受欺凌的學童自殺事件。 2015/11/7 82 旁觀者的影響 • 另有一群小孩也很值得關心,卻常被忽略,他們 既不是加害人也非被害人,不過他們眼睜睜地看 著同儕團體中有人被霸凌。 • 兒盟歷年調查顯示約有七、八成的孩子曾經目睹 霸凌行為。這些旁觀者雖然不是霸凌事件的主角, 但每天在學校目睹霸凌事件的發生,無形中亦迫 使他們涉入這些事件。 • 有些孩子雖然不會主動發起欺負別人的行動,但 是他們卻會跟隨著校園小霸王,一起欺負班上特 定的同學。 2015/11/7 83 網路犯罪觸法之類型 •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 百元以下罰金。 • 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 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 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 金。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 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015/11/7 84 「狂野的玲」網站偽造文書案 • 被告王君因不滿徐君(名字中有一為「玲」字)騷擾 其母親,89年間,在任職的辦公室,透過 「某某音樂 網」申請的網路專線,撥接上網,並意圖散布於眾, 載明徐君的家中電話號碼及行動電話,使他人誤以為 發件人是徐君,偽稱「來自台北的辣妹」、「狂野的 玲」等名義,載明「……我是58年次的,我是個兼職 英文老師,……工作上,我不輕易展現我的狂野,但 是我需要……」及「我第一次有想要被援交的念 頭……」等曖昧文字,張貼在「纏綿一夜情」交友網 站及「Suckernet情色貼圖區」的留言版,用來表示 徐君本人刊登徵求性伴侶的廣告,毀損徐君的名譽。 • 後來徐君陸續接獲詢問一夜情及援助交際的電話,報 警循線查獲,法院判被告王君觸犯偽造私文書罪,處 2015/11/7 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 85 法律方面的解析 1.偽造網路援交廣告 2.成立妨害名譽的犯罪 3.被害人可另行主張精神賠償 2015/11/7 86 網路犯罪觸法之類型 • 第 151 條 (恐嚇公眾罪) •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 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 153 條 (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 •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命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 第 305 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 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三百元以下罰金。 2015/11/7 87 網路犯罪觸法之類型 • 第 234 條 (公然猥褻罪) •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 第 235 條 (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 •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 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 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2015/11/7 88 刑法之妨害電腦使用罪 • 第 358 條 (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 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 359 條 (破壞電磁紀錄罪) •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 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 360 條 (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 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2015/11/7 89 刑法之妨害電腦使用罪 • 第 361 條 (加重其刑) •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 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 362 條 (製作犯罪電腦程式罪) •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 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 罰金。 • 第 363 條 (告訴乃論) • 第358條至第360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2015/11/7 90 教戰守則-教你區別打鬧和霸凌 打鬧 霸凌 面部表情 自然正向 負向猙獰 參與意願 自由選擇是否參加 被迫或被挑釁而參 加 用力程度 不會使盡全力 用盡全力傷害人且 激進 角色是否轉換 可能轉換 (被追打者也可能追 打人) 角色固定 (受凌兒童固定被 欺負) 結束後是否群聚 會,結束後仍群聚玩 耍 不會,結束後一轟 而散 蓄意程度 沒有傷害的意圖 蓄意傷害的意圖 是否重複發生 否 是,特定孩子可能 91 長期受凌 2015/11/7 學校可以做的事 • 根據Olweus(1991)研究,學校有效介入霸 凌事件,且發展出安全與支持的校園氣氛,自然 會使霸凌的情形獲得改善。因此學校應: 1.建立一套完整的反霸凌政策。 2.針對全校的教職員工進行相關教育訓練,包括霸 凌對孩子的影響以及如何處理孩子的通報等。 3.加強與家長的溝通聯繫,並解釋反霸凌的政策與 相關措施。 4.加強對學生行為的監督,尤其是比較不易管理的 地方像是廁所、操場或是樓梯間,安排教職人員 或志工在下課與放學一小時內加以巡守。 2015/11/7 92 面對霸凌,老師該怎麼辦? •如果我發現霸凌事件,我可以… ⇒老師面對霸凌的態度 → 溫和而堅定,開 放、積極地陪同孩子一起處理問題 ⇒訓練衝突因應的能力 → 老師也需要學習 情緒管理 2015/11/7 93 老師可以做的事 1.立即介入:一看到霸凌事件就立刻去阻止它。 2. 分開晤談:將校園小霸王與受害者分開談,如果 加害者不只一位,應快速地將每個人分開談。 3.檢視學校可運用之資源:跟其他的教職員討論以 取得更周延的資訊 4. 運用校規或班規:告訴校園小霸王他的行為是不 可接受的,告訴小霸王將受到的懲罰,而且通知 他的家長到學校處理。 5. 向被害學童保證會採取措施:避免霸凌情況再度 發生。 6. 講究時效:盡速通知校園小霸王與受害者的家長, 最好是事發的當天就打通電話到家裡,之後立即 安排與家長的面談。 2015/11/7 94 老師可以做的事 7.發展被霸凌者同儕支持的網絡、社會技巧以及自 信心:特別是果斷表達的這一項技巧。 8.對於校園小霸王的特別再教育:除處罰之外,更 要重新將他的社會技巧塑形、減低他的攻擊性並 且增強其同理心。 9.後續與家長以及相關人等溝通:直到事情已經完 全解決。 10.持續監督霸凌者行為以及注意受害者的安危。 • 若加害者的行為沒有改善甚至危害被害者的安全, 最終要轉學、轉班或移至另一方案進行再教育的 應該是小霸王而不是出氣筒,校園小霸王因霸凌 行為而造成的後果會是所有學生的借鏡。 2015/11/7 95 衝突發生的三階段 •◎潛伏期—當一些不均衡的權力存在,但是當事者未 查覺有權力濫用的情形。 •◎萌發期—一些當事人逐漸了解霸凌已經發生。 •◎爆發期—被霸凌者已經受害,且霸凌者與旁觀者也 清楚發生此事。 •衝突的發生是階段性的,很可惜的是,通常大家發現 的時候已經進展到最後一個階段了,其實「預防重於 治療」,臨床研究發現,如果孩子可以辨識這三個階 段,懂得及時介入,對於解決衝突勢相當有幫助。 2015/11/7 96 一對三十,還是三十對一的戰爭 •解決衝突絕不是單一老師的責任,所以事件的參 予者,如:霸凌者、被霸凌者、旁觀者等,都應 該要學會解決衝突的步驟。 •讓這場衝突戰爭,不是只有老師孤軍奮戰,面對 30個學生的問題,而是要所有孩子一同來面對衝 突事件。 •老師可詳記下列步驟,並教導孩子如何將五步驟 融入生活之中: 2015/11/7 97 解決衝突五大步驟 • Step1 Freeze moment~所有人都冷 靜下來 • Step2 使用我訊息(“I” messages) , 避免動用權力和責備性的口吻 • Step3 發生了什麼事,而不是誰的錯 • Step4 同理-我的感覺?你的感覺?同理大 家的感受 • Step5 問題解決-未來發生同樣的事情, 我們應該要怎麼辦 2015/11/7 98 結論與問題研討 2015/11/7 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