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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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教師應具備的法律知能
—多元法律觀—
苗栗地檢署檢察官
馬鴻驊
1
大
綱
壹、體罰之相關法律問題
貳、個人資料保護法研析
參、貪污治罪條例之適用
肆、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2
壹、體罰之相關法律問題
一、新聞剪輯

優良教師涉壹、體罰之相關法律問題
生控逼站考卷、蹲跳(TVBS – 2012年12月1日
上午11:51)

被評選為優良教師卻習慣性壹、體罰之相關法律問題學生嗎?
高雄一名國中女教師,去年被選為優良教師,不過卻被指控5
年前壹、體罰之相關法律問題學生,打對方耳光20幾下,還要
求成績差的學生,將考卷丟在地上被成績好的同學踩,讓家長
相當憂心,認為這樣的老師根本不適任。

漏寫作業被捏瘀青 家長怒告師(中央社 –
2013年10月4日 下午5:50)
苗栗縣照南國中學生漏寫2題作業,遭國文老師捏傷手臂多處
瘀青,家長不滿校方處理消極,驗傷提告;警方今天將教師函
3
壹、體罰之相關法律問題
一、新聞剪輯

教師法修正案三讀 狼師不得重拾教鞭(
TVBS – 2012年12月1日 上午11:51)

立法院會今(27)日三讀通過《教師法》第14條修正案,內文
增訂如涉及重大性騷擾或性霸凌,以及體罰、霸凌學生,造成
學生身心嚴重受創的教師,都可以解聘、停聘、不續聘,且涉
及上述行為的教師皆無法重返校園。

教部:師摑學生無關十二年國教(中央社
– 2013年6月27日 下午4:38)

台中市傳出國中導師掌摑學生,學生擔心德行被扣分,影響免
試入學成績,敢怒不敢言。教育部指出,教師體罰就不對,與
十二年國教沒有關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副署長黃新發
表示,該名教師情緒失控,不當處罰學生,將會依程序懲處。
4
壹、體罰之相關法律問題
二、規範結構
刑法第277條
Ⅰ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
下罰金。
Ⅱ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284條
Ⅰ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Ⅱ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
5
壹、體罰之相關法律問題
二、規範結構
刑法第302條
Ⅰ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304條
Ⅰ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112條
Ⅰ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
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
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
6
壹、體罰之相關法律問題
二、規範結構
教育基本法第8條
Ⅱ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
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
Ⅰ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十一、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38點
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有
體罰學生之行為。
7
壹、體罰之相關法律問題
二、規範結構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4點
(四)處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
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包括合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
處置;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
等(參照附表一)。
(五) 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
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
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
(參照附表一)。

8
壹、體罰之相關法律問題
二、規範結構:體罰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
違法處罰之類型
違法處罰之行為態樣例示
教師親自對學生 例如毆打、鞭打、打耳光、打手心、
身體施加強制力 打臀部或責打身體其他部位等
之體罰
教師責令學生自
己或第三者對學 例如命學生自打耳光或互打耳光等
生身體施加強制
力之體罰
責令學生採取特 例如交互蹲跳、半蹲、罰跪、蛙跳、
定身體動作之體 兔跳、學鴨子走路、提水桶過肩、單
罰
腳支撐地面或其他類似之身體動作等
體罰以外之違法 例如誹謗、公然侮辱、恐嚇、身心虐
待、罰款、非暫時保管之沒收或沒入
處罰
學生物品等
本表僅屬舉例說明之性質,其未列入之情形,符合法定要件(基於處罰之目的、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
受到侵害等要件)者,仍為違法處罰。
9
壹、體罰之相關法律問題
三、相關案例:交互蹲跳

值日生未擦拭教室黑板,遂將帶往教師辦公室外欲施
以管教,而責令王○苓連續施作交互蹲跳達400餘次之
多,且未適時督導觀察學生施作之情形,致因身體不
堪負荷,受有橫紋肌溶解症之傷害(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29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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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體罰之相關法律問題
三、相關案例:交互蹲跳
(一)過失或故意
衡諸吾人日常生活經驗,交互蹲跳本身,果施以適當
之數量、時間,係一種對人體有益之運動方式。
 班級是體育班,本身就有作體能的訓練,交互蹲跳本
來在課堂上就會有。
→足見交互蹲跳運動本身,果以適當之數量、時間施作,
非不得係一種體能訓練之方式。益見責令學生做交互
蹲跳與直接對學生之身體施加強制力在法律上之評價
自不可等同視之。被告本案於責令學生作交互蹲跳之
際果注意及施作之數量、時間、方式,當不致生使學
生受傷之結果,不得遽認被告於責令學生作交互蹲跳
之際即有使學生受傷之不確定故意。
11

壹、體罰之相關法律問題
三、相關案例:交互蹲跳
(二)公務員與業務
刑法上所謂之業務,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
之社會活動而言。
 本件被告任職於桃園縣立中興國民中學,擔任班級導
師,負有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
其健全人格之義務,,惟其中關於「管教」學生之方
式,既經教育部明令禁止以「體罰」之方式為之,是
「體罰」自非屬被告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
活動,「體罰」學生亦應非屬教師之教育業務範圍

12
壹、體罰之相關法律問題
三、相關案例:半蹲、伏臥撐

先命當時為國小四年級之學生罰站,之後在學生半蹲
時以軟式磁鐵尺標定半蹲高度,要求學生不能超過此
高度,並稱想要讓學生哭著回去,而學生至少半蹲五、
六分鐘(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263號)。

因學生未聽從指示練跑操場10圈等細故,竟徒手槌打
學生背部及腳踢學生之左大腿(所涉傷害部分,業經
陳○程撤回告訴,另為不受理判決),且基於妨害自
由之犯意,命學生以手著地,腳放司令台上之伏臥撐
姿勢(下稱上開伏臥撐姿勢),體罰學生約10分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壢簡字第12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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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體罰之相關法律問題
三、相關案例:半蹲、伏臥撐
縱使被告係基於管教學生維持上課秩序之目的而處罰
學生半蹲,惟依前揭法令規定,半蹲既屬違法處罰之
措施,被告即無權對學生施以此種處罰,學生亦無容
忍之義務。
 從而被告以將軟式磁鐵尺在學生頭上揮舞,及拉住學
生頭髮往上提等施以不法物理力之強暴動作,使學生
行半蹲此一無義務之事,且期間至少長達五、 六分
鐘,自已構成刑法強制罪,至為明確。
 當時被告已因學生平日訓練、當日練跑狀況及回應態
度不佳等情形而心生怒氣,其並因此有傷害學生之行
為,嗣後其命學生維持上開伏臥撐姿勢約10分鐘,客
觀觀之已難認僅係單純之訓練,而有處罰學生之意已
堪認定。

14
壹、體罰之相關法律問題
三、相關案例:打手背

某日,在被告任教之班級上,徒手毆打學生,致學生
受有左手掌疼痛、右側頸部疼痛、疑擦傷、右外耳道
擦傷、適應障礙症、創傷症候群等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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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體罰之相關法律問題
三、相關案例:打手背
因學生翻動同學置物櫃一事而抓住學生的手,以中指、
食指、無名指輕拍學生手背,並口頭告誡學生一事,
惟被告係學生班級導師,對班級學生本負有照顧、教
育之責任,其見學生任意翻動同學置物櫃,而以手抓
住學生的手,以中指、食指、無名指輕拍學生手背,
並告誡學生,係基於職責所在,且手段未逾越必要程
度。
 此部分亦經告訴人向○○國小申訴後,○○國小評議
結果認應屬制止行為,尚不構成體罰事件。

16
壹、體罰之相關法律問題
三、相關案例:得家長同意

臺北縣國中跆拳道班統一報到日,學生無故缺席,被
告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同日晚間9 時
許,該日跆拳道練習完畢後,經學生家長同意,在該
道館內,持藤條鞭打學生之臀部5 下,致使學生因而受
有臀部瘀青之傷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
17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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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體罰之相關法律問題
三、相關案例:得家長同意
然被告亦坦稱「告知朱美鳳要處罰陳○○時,並未具
體說明會以怎樣的處罰方式,只說要處罰」等語。
 所謂「得被害人承諾之行為阻卻違法」,其前提要件
為承諾人有行為能力,蓋因承諾本質應屬法律行為,
涉及承諾人之權利義務,此種個人身體權是否可由法
定代理人代為承諾而放棄?誠有可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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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體罰之相關法律問題
三、相關案例:得家長同意
民法第1085條固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
其子女。」,但應為實施保護教養所必要之範圍內行
使其懲戒權,若逾此範圍,在刑法上仍構成犯罪(最
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7032號判決意旨參照)。
 職此,民法第1085條所規定之懲戒權,其本質乃 基於
子女之利益,父母並非當然得以援為阻卻違法事由。
而民法第1085條之「必要範圍」,自應審酌父母行使
懲戒權之手段是否適合於教育子女之目的,兩者間之
關係是否相當,以綜合認定之。即使認為父母可將懲
戒權授與老師等第三人,亦應為相同解釋,乃屬當然。

19
貳、個人資料保護法
一、立法歷程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

擴大保護客體、規範對象

增定相關正當程序
二、立法目的


避免人格權受侵害。
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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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個人資料保護法
三、構成要件:個人資料
貳、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
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
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
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貳、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前段
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資料,不
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

一般資料:非特種資料以外,得直接或間接識別該
個人之資料。
特種資料: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
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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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個人資料保護法
三、構成要件:個人資料
TIP:以生存者為限、不及法人
→貳、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條
TIP:直接、間接之區別
→貳、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
Q.編號9527、2559?
Q.電話?037-353410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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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個人資料保護法
三、構成要件:規範對象


公務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
政法人
非公務機關:前述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三、構成要件:規範行為



蒐集: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
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
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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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個人資料保護法
※區別實益
區別一般資料與特種資料、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
蒐集及處理及利用之主要實益在於合法之要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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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個人資料保護法
三、構成要件:適用範圍
貳、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
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
用個人資料。
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
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
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個
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者,亦適用本法。
Q.巷口、超商或百貨公司裝設監視器?
Q.住家、大樓電梯或樓梯間裝設監視器?
25
貳、個人資料保護法
三、構成要件:告知義務

視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之不同分別適用貳、個人資
料保護法第8條、第9條。

告知時點:直接-蒐集時。間接-處理或利用前或
首次利用時得併同告知。

告知內容:視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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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個人資料保護法
三、構成要件:告知義務
告知免除:
 直接蒐集:
一、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
EX.保險法177之1保險業蒐集、處理及利用病 歷、
健檢資料。
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
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
EX.公司法第210條第1項股東名冊備置義務。
三、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EX.監聽。
四、告知將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五、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
27

貳、個人資料保護法
三、構成要件:告知義務
告知免除:
 間接蒐集:
一、有直接蒐集免為告知之情形。
二、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三、不能向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告知。
四、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之目的而有必要,
且該資料須經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
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者為限。
五、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
人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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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個人資料保護法
三、構成要件:告知義務
※過渡條款
貳、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前間接蒐集之個資應於施
行之日(101年10月1日)起一年內完成告知否則以違
反第9條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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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個人資料保護法
三、構成要件:公務機關

視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之不同分別適用貳、個人
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9條。
(一)蒐集或處理之合法要件
貳、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
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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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個人資料保護法
三、構成要件:公務機關
(一)蒐集或處理之合法要件
1、特定目的
法務部法令字第10103107600號令(101.10.1)
○○一 人身保險
○○二 人事管理(包含甄選、離職及所屬員工基本資訊、現職、學經歷
、考試分發、終身學習訓練進修、考績獎懲、銓審、薪資待遇、差勤
、福利措施、褫奪公權、特殊查核或其他人事措施)
○○三 入出國及移民
……
一一六 場所進出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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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個人資料保護法
三、構成要件:公務機關
(一)蒐集或處理之合法要件
2、法定職務
貳、個人資料保護法細則第10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六條所稱
法定職務,指於下列法規中所定公務機關之職務:
一、法律、法律授權之命令。
二、自治條例。
三、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之自治規則。
四、法律或中央法規授權之委辦規則。
32
貳、個人資料保護法
三、構成要件:公務機關
(一)蒐集或處理之合法要件
3、經當事人同意
 同意之方式
4、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 為發放振災物資。
33
貳、個人資料保護法
三、構成要件:公務機關
(一)利用之合法要件
1、特定目的內使用
 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34
貳、個人資料保護法
三、構成要件:公務機關
(一)利用之合法要件
2、特定目的外使用:
 法律明文規定。
 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
 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 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
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
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 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35
貳、個人資料保護法
三、構成要件:違反責任
(一)民事責任及國家賠償責任


公務機關
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
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
不在此限。
非公務機關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
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36
貳、個人資料保護法
三、構成要件:違反責任
(二)行政責任
公務機關
 非公務機關
 不利益行政處分:禁止、命令刪除、沒入、命銷毀、
公布違法之非公務機關。
 罰鍰:2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 代表人責任: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
有代表權人,因該非公務機關依前三條規定受罰鍰
處罰時,除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者外,應並受同一
額度罰鍰之處罰。

37
貳、個人資料保護法
三、構成要件:違反責任
(三)刑事責任
第 41 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
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
金。
第 42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
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損害於他人
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44 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45 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罪者,或對公務機關犯第四十
二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38
貳、個人資料保護法
Q1.公立國小學校張貼榮譽榜,一律需匿學生姓名?
 個人資料
是否為個資?一般或特種?
 規範對象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
 規範行為
蒐集、處理或利用?
 合法要件
目的內或目的外使用?
39
貳、個人資料保護法
Q2.民意代表基於問政需要,要求公務機關提供受公務
機關補助之法人資料?要求公務機關提供聘用人員
名單?
 個人資料
是否為個資?一般或特種?
 規範對象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
 規範行為
蒐集、處理或利用?
 合法要件
目的內或目的外使用?
40
貳、個人資料保護法
Q3.公務機關得否將個資(低收入戶名冊)提供予非公
務機關(如廟宇),作為發放敬老金使用?
 個人資料
是否為個資?一般或特種?
 規範對象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
 規範行為
蒐集、處理或利用?
 合法要件
目的內或目的外使用?
41
貳、個人資料保護法
Q4.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辦理徵兵檢查,得否請衛生
單位提供精神疾病役男病史資料?
 個人資料
是否為個資?一般或特種?
 規範對象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
 規範行為
蒐集、處理或利用?
 合法要件
目的內或目的外使用?
42
貳、個人資料保護法
Q5.大樓或宿舍公布監視錄影器所錄侵入者影像,是否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 個人資料
是否為個資?一般或特種?
 規範對象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
 規範行為
蒐集、處理或利用?
 合法要件
目的內或目的外使用?
43
參、貪污治罪條例
一、新聞剪輯

新北市營養午餐弊案 2解職校長含鬱
而終、多人打零工(NOWnews – 2013年3月1
日 下午2:54)
新北市在2011年爆發營養午餐弊案,前後起訴30幾位國中小學
校長,引發各界熱議。這些被去職的校長,有幾位因經濟壓力
而含鬱而終,有幾位則因經濟壓力而到工地打零工。

涉弊不准辦退休 校長提告敗訴(中央社 –
2013年7月20日 下午2:33)
前新北巿德音國小校長陳喬木因涉及營養午餐收賄案,導致退
休案遭教育局駁回,進而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陳男
敗訴。
44
參、貪污治罪條例
一、新聞剪輯

員林國小學童午餐弊案 三位前後任校
長被訴(中廣新聞網 – 2012年9月19日 上午5:46)
轟動彰化教育界的員林國小學童營養午餐弊案,彰化地檢署偵
查終結,將張姓、李姓與林姓等三名前後任校長以及承辦的黃
姓女老師等四人依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

營養午餐弊案滾雪球 涉案校長已13名
遭押(台灣。好新聞報 2011-12-11 13:34)
板橋檢調單位8日再度針對國小午餐收取回扣案,展開第五波
校長約談,已知有網溪國小校長潘教寧遭到收押,另民安國小
校長廖文彬、文德國小校長賴連功及德音國小校長陳喬木等三
人交保。
45
參、貪污治罪條例
二、規範結構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Ⅰ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台幣一億 元以下罰金: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者。
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Ⅰ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
元以下罰 金: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
46
參、貪污治罪條例
二、規範結構
刑法第121條
Ⅰ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
他不正利 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追徵其 價額。

刑法第122條
Ⅰ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
或其他不 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
元以下罰金。

47
參、貪污治罪條例
三、構成要件:公務員
刑法第10條
Ⅱ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
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
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
(一)身分公務員
(二)授權公務員
(三)委託公務員
48
參、貪污治罪條例
三、構成要件:公務員
※具體個案:國中小校長?
國民教育法第九條第一項所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 學
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要僅為對校長職務之概
括規定而已,自難執為認定國中、小學校長均具刑法
上公務員身分之依據。 (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
6765號判決)
※具體個案:替代役?
49
參、貪污治罪條例
三、構成要件:公務員

授權公務員VS委託公務員
倘非依法令服務於上述機關而具有採購職務之人,因
政府採購法賦予從事政府採購業務之法定職務權限時,
應認係依其他法令從事於 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
限之「授權公務員」。此與國家、地 方自治團體所屬
機關將其法定職務權限依法委託之「委託公務員 」仍
屬有別,此觀修正刑法第十條第二項之立法理由自明。
原判決理由業經敘明上訴人二人分別擔任太平國小之
校長及總務主任 ,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經辦或監辦採
購案件等語,自應屬「授權 公務員」(最高法院97年
度臺上字第1266號判決)
50
參、貪污治罪條例
三、構成要件:公務員

授權公務員VS委託公務員
渠等在辦理所屬學校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案時,
均係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公開招標,由學校總務處
之事務組長承辦,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之規定,由校長勾選之校內、校外人士組成評選小組,
校長並負責全般午 餐團膳採購案之監辦,並有核定發
放工程款之權責。是渠等 任職於國民中學、小學,雖
非屬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 所屬機關,惟因渠等
為「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權限」之
人,且係從事法定之公共事務,依據94年修正後刑法
第10條立法理由,應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新北地檢
署100年度偵字第28703號起訴書)
51
參、貪污治罪條例
三、構成要件:違背職務之行為與職
務上行為

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職務上之行
為」,係指公務員在 其職務權責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
之行為而言。亦即指其權限範圍內之事項,而不違背
其義務責任者是也。 (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2444
號、97年度臺上字第1817號判決)

反之,若在其職權範圍內,不應為而為之,或應為而
不為,或不正當為之,而與其職務上之義務責任有所
違背者, 則應屬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謂之
「違背職務之行為」。(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
2444號判決)
52
參、貪污治罪條例
三、構成要件:違背職務之行為與職
務上行為
行政不法與刑事不法
 多方確認、請示主管機關,基於上級機關認定具有行
政裁量權而為之決定(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859
號判決)。
 沿用前任行政慣例(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更(二)字80
號)。
 在行政裁量權限內,變更先前決定(臺灣高等法院93
年度上訴字第530號)。

53
參、貪污治罪條例
三、構成要件:對價關係

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祗須所收受之金錢或財物
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即已成立,且包括假借餽
贈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在內。又是否具有相當對價
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
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 情形加以審酌,
不可僅以交付之財物名義為贈與或政治獻金,即謂與
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最高法院84年臺上字第1號
判例)

並不以他人所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之價值,與該他
人因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所獲得利益之價值相當為
絕對必要(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187號判決)
54
參、貪污治罪條例
三、構成要件:對價關係

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
收受賄賂罪,須他人有行求賄賂之意思,而公務員於
其職務範圍內,有允諾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且
所收受之金錢、財物或不正利益與其職務上之行為有
相當對價 關係,始足當之。 (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
第5370號判決)

若他人所交付之財物並非基於行賄意思,其物即非賄
賂 ,苟非關於允諾為職務上行為之報酬,亦不得謂為
賄賂。 (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5370號判決)
55
參、貪污治罪條例
三、構成要件:對價關係

某公司行號曾對該公務員有所餽贈,並不能證明某公
司行號之餽贈為變相行賄,亦不能證明該公務員收受
餽贈後就其職務範圍內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有對
價關係,該公務員收受餽贈,固屬有悖官箴,惟仍不
能據以 論該公務員以收受賄賂罪。 (最高法院92年度
臺上字第3731號判決)
56
參、貪污治罪條例
三、構成要件:要求、期約、收受



要求:公務員主動向對方提出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
一經請求即為既遂,無須對方同意,若已同意則為期
約。
期約:公務員與行賄人關於約定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
達成合意,而尚未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一經達成合
意即為既遂。至於約定是由公務員或行賄人提出則在
所不問。
收受:公務員收取或接受賄賂或不正利益。不論是直
接收受或間接收受。有形之財物以占有取得時為準,
無形之財物則以現實享受時為準。
57
參、貪污治罪條例
三、構成要件:賄賂與不正利益


賄賂是指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
不正利益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人慾望一切
有形(EX.設定債權、免除債務、無息或低利借款)無
形 (EX.介紹職位、允與性交)之利益。
58
參、貪污治罪條例
四、減刑規定
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
Ⅰ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
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 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
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Ⅱ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
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 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
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
Ⅰ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
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 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
59
參、貪污治罪條例
四、具體個案:事實

新北市所屬各國 民中、小學係各自辦理採購,各校校
長就成立評選委員會有 圈選評選委員之權,而各校校
長在圈選評選委員時,除法令 規定外聘專家學者名額
外,多將評選委員人選均分予學校各 處室主任、教師
會(指派代表)及家長會(指派代表)擔任 ,依法評
選團膳採購案之供餐廠商,校長並負責全般午餐團 膳
採購案之簽約及後續履約等事務之監辦(例如在得標
廠商 履約供膳時,有監督廠商菜色、份量、衛生,可
予要求改善 、依照契約實施記點、罰款處分等監辦職
權),並有核定發 放該團膳採購案工程款之權責。
60
參、貪污治罪條例
四、具體個案:事實

歐克公司、金馬公司、津津公司、金龍公司、正午味
公司、 雙翼公司、宏遠公司、味味公司、北區公司等
廠商之前開負 責人及從業人員,深知校長對於學校營
養午餐採購案具有上 開決定性之權利,其等竟為圖能
標得學校營養午餐採購案, 並希冀校長於投標時不予
以杯葛、得標後履約時勿予以刁難 、供餐發生缺失時
能予以包庇、請款時得以順利,亦期望來 年能繼續得
標,遂以每件採購案新臺幣(下同)10至50萬元 或以
每月每用餐人次2至5元計算之價碼,行賄校長。
61
參、貪污治罪條例
四、具體個案:事實

而前開 學校校長李○生、吳○美、張○仁、葉○翼、
蔡○俊、許○楨、柯○及李○宗等人,明知評選委員
會委員名單於開始評 選前應予保密,且知悉公立學校
校長就午餐團膳採購案有前 開監辦及記點、裁罰、最
後付款核可等職權;竟為牟取私利 ,基於違背前揭職
務上之行為要求而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 ,收受歐克
公司、金馬公司、津津公司、金龍公司、正午味 公司、
雙翼公司、宏遠公司、味味公司、北區公司等廠商交
付之賄款。
62
參、貪污治罪條例
四、具體個案:法律
(一)公務員:授權公務員
(二)違背職務
◆不應為而為
 於投標前,濫用其裁量權圈選與行賄廠商友好之外聘
評選 委員或聽從校長指示之校內人員擔任評選委員,
或直接圈選廠商所指定之外聘評選委員。
 或於投標前洩漏外聘評選委員名單(另涉犯洩漏國防
以外機密)予行賄之廠商,讓行賄廠商得以事先運作
或同樣 以行賄之方式買通外聘評選委員。
 指示內聘評選委員評選特定廠商。
63
參、貪污治罪條例
四、具體個案:法律
(二)違背職務
◆不應為而為
 明知津津公司遭停權改以新成立津津團膳有限公司名
義參標,惟所附參標文件實 績證明及完稅證明皆為津
津公司文件,根本無法通過招標資 格文件審查,依政
府採購法第50條規定開標前發現者不予開 標,開標後
發現者不予決標,決標後發現者應撤銷決標,卻仍包
庇津津公司予以得標。
64
參、貪污治罪條例
四、具體個案:法律
(二)違背職務
◆應為而不為
 校長於收受廠 商之賄賂後,對於行賄廠商供餐有問題
而達於應予以記點 、罰款、停餐或解約時,卻不予以
記點、罰款、停餐、解約,而僅以電話通知廠商改善
或以補餐、送水果、飲料等方式包庇行賄廠商之缺失
(較輕之處罰)。
65
參、貪污治罪條例
四、具體個案:法律
(三)賄賂
 假藉生日禮金、行政費(校長要請老師吃飯等額外開
銷)之名,交付10萬元賄款。
 直接前往校長室交付賄款。
 50萬元現金置放於信封袋中連同茶葉禮盒以膠帶密封。
 開標前攜帶20萬元現金,裝在信封袋中,並且放在水
果盒。
66
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一、毒品犯罪



96年5月收容人犯共計65,108人,其38.5%為毒品
犯(25,064人),為各類犯罪人中人數最高者。
毒品成癮者之再犯率甚高,達79.3%,其中又以施
用海洛因、嗎啡等一級毒品為甚,占施用毒品犯7成
小結:毒品氾濫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安全;影響國
人健康、生活。
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二、毒品分類


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2條第2項分為四級
毒品分類標準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
分為四級
第一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等,共9種。
第二級:罌粟、大麻、安非他命等168種(MDMA
、搖頭丸)。
第三級: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FM2等鎮靜劑
20種(即K他命及以前的紅中、白板、青花)。
第四級:二丙西基巴比妥、阿普挫他等原料素68種
。
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二、毒品分類:海洛因
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二、毒品分類:甲基安非他命
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二、毒品分類:搖頭丸
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二、毒品分類:愷他命(即K他命)
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三、法律結構
§4 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罪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古柯鹼):死刑、無
期徒刑
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搖頭丸):無期徒
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三、法律結構
§8 轉讓毒品罪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古柯鹼):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搖頭丸):六
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

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三、法律結構
§11 持有毒品罪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古柯鹼):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搖頭丸):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純質淨重20公克以
上: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20公
克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三、法律結構
§10 施用毒品罪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古柯鹼):六個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搖頭丸):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毒品處理流程(第一、二級)
地檢署向
法院聲請
觀察勒戒
被告至看
守所附設
勒戒處所
觀察勒戒
(≦2月)
30~40天評估
(C.f.舊法:10~20天)
約40日許,勒戒處所
函覆「有無施用毒品
傾向證明書」
無癮:
不起訴處分
(§20Ⅱ)
有癮:
檢察官向法
院聲請強制
戒治裁定
有癮:關滿1年
送監所裡
的戒治處
所執行強
制戒治
6月後評估
有施用傾向:
9月再做評估
「有無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
無癮:
依§23 Ⅱ不起訴處分
無癮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0III
五年內再犯
5年
初犯:
觀察勒戒
緩起訴(戒癮治療)
初犯:
觀察勒戒
緩起訴(戒癮治療)
5年
5年內在犯:
起訴
緩起訴(戒癮治療)
5年後再犯:
觀察勒戒
緩起訴(戒癮治療)
5年後再犯:
起訴
緩起訴(戒癮治療)
施用毒品處理流程(第三級)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
毒品者,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五萬元以
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4小時以上8
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 青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

感謝大家的聆聽!
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