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ript 講義1
資訊科技與著作權 陳曉慧 助理教授 台灣科技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 2010.11.18 1 綱要 權利管理電子資訊 防盜拷措施 網路服務業者之民事免責條款 2 權利管理電子資訊 著作權法第3條第17款 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 ,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 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 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 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 3 常見的權利管理電子資訊 書籍有ISBN編碼 錄音著作有ISRC編碼 商品有條碼 浮水印 數位指紋(digital Fingerprints) Creative Commons 4 第80-1條 著作權人所為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不得移除或變更。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行為時之技術限制,非移除或變更著作權利管理 電子資訊即不能合法利用該著作。 二、錄製或傳輸系統轉換時,其轉換技術上必要之移除 或變更。 明知著作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業經非法移除或變更者, 不得散布或意圖散布而輸入或持有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 物,亦不得公開播送、公開演出或公開傳輸。 5 違反責任 民事責任(90-3)違反第八十條之一規定,致 著作權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數人共同違 反者,負連帶賠償責任。 刑事責任(96-1) 違反第八十條之一規定者 ,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6 案例 為因應客戶之要求,修改點將家公司點唱機之 播放程式,使其於播放時不去執行該「限家庭 使用」之檔案,而達到在螢幕上移除該「限家 庭使用」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之目的 7 國際條約WCT WCT第12條第1項規定:「締約各方應規定適當和有效 的法律補救辦法,制止任何人明知、或就民事補救而言 有合理根據知道其行為會誘使、促成、便利或包庇對本 條約或《伯恩公約》所涵蓋的任何權利的侵犯而故意從 事以下行為:(i)未經許可去除或改變任何權利管理的電 子信息;(ii)未經許可發行、為發行目的進口、廣播、或 向公眾傳播明知已被未經許可去除或改變權利管理電子 信息的作品或作品的複製品。」 8 防盜拷措施 依據第三條第一項第十八款,指著作權人所採 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 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 9 擅自進入著作 「進入」著作=access,也就是一般閱讀、瀏覽 著作之行為。 限制進入著作之科技措施,例如DVD的Content Scramble System,或稱CSS,非經購買授權 機器,否則無法看DVD 10 擅自利用著作 利用著作:行使著作權法所賦予之權利 重製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等 例如具有禁止拷貝功能的CD(copy protected CD) 11 要多有效? DVD CSS 永不被破解的科技保護措施,根本不需被法律保護 有效僅指,在該科技措施正常使用情況下,確實可以依其 定義的方式控制著作之進入或使用,即得成立「有效」之要件。 所以,若未使用CSS程式所指定的三種鑰匙,任何人不得接觸CSS保護之DVD 內的著作:1.DVD CCA授權,該授權需由著作權人授與,或者2.購買DVD播放 機,或者3.依據該授權行使內含的鑰匙。是故,CSS被認定為有效的科技措施。 12 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 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 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 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 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 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13 Q1:擅自利用著作DRM之破解? 對於「擅自利用著作」之科技保護措施,並未 禁止破解行為本身。 「利用著作」行為涉及著作權法之法定權利, 若破解、破壞、規避科技保護措施,擅自利用 著作,即構成侵害法定權利之行為,得逕以之 處罰,無庸另於本條規範。 14 Q2:使用他人合法的密碼? 這是破解、破壞、規避擅自進入的科技保護措施嗎? 美國IMS:不是 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 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 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此一責任比認定為破解防盜拷措施還重!! 15 規避工具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制訂之「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 第三項各款內容認定要點」第三點,定義「下列之設備、 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非屬本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 之情形者,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 服務: (一)主要供規避防盜拷措施之用。 (二)除前款用途外,其商業用途有限。 (三)為供規避防盜拷措施之用而行銷。」 16 無反應義務 認定要點第四條:「電器、通信、電腦產品之 零件、組件或產品不得具有前點之情形,但製 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之 人,就該產品及其零件、組件之設計或選擇上 ,並無義務對於任何特定防盜拷措施予以 反應。」 17 Q:規避工具? 衛星訊號解碼棒 燒錄軟體 WII改機晶片 18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九年度刑智上易字第二十三號 美商美洲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商任天堂公司)及日商 日本任天堂株式會社(下稱日商任天堂公司)所製造之Wii遊戲主 機內,提供有檢查、認證Wii遊戲主機所讀取之遊戲光碟是否係美 商任天堂公司及日商任天堂公司所製造或授權製造之正版遊戲軟體 之功能,於遊戲光碟放入Wii遊戲主機執行之際,須經Wii遊戲主機 比對遊戲光碟上是否含有防盜拷碼(copy prevention code),倘若遊戲光碟不含該防盜拷碼,Wii 遊戲主機即無法讀 取遊戲光碟之軟體而無法執行。被告多次為不特定之客戶提供改裝 Wii遊戲主機服務,將改機晶片置入Wii遊戲主機內,使改機後之 Wii遊戲主機無法正確檢查、辨認遊戲軟體光碟內之防盜拷碼,而 得以讀取跨區正版光碟與盜版光碟,並加以執行。 19 Q:設hyperlink? 80-2: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 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美國有一被告經營一個以駭客為主要對象的網站,上載並提供連結到DeCSS。但被 告本身並未設計、生產DeCSS,只是提供連結 (1)明知在系爭時間系爭標的在被連結的網站上 (2)明知這是規避工具,應該不能被合法提供 (3)製作或維持連結是為了要散布該技術 Universal City Studios v. Reimerdes, 111 F. Supp. 2d 294, 341. (S.D.N.Y. 2000) 20 例外規定 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與第四項 「前二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者。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者。 三、檔案保存機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為評估是否取得資料所為 者。 四、為保護未成年人者。五、為保護個人資料者。 六、為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者。七、為進行加密研究者。 八、為進行還原工程者。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情形。 前項各款之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定期檢討。」 21 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各款 內容認定要點 十、 本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第六款所稱為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者,指為測驗、檢查 、改正安全性上之瑕疵或缺點而進入電腦、電腦系統或電腦網路。 前項規定,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進行安全測試之人限於電腦、電腦系統、電腦網路之所有人、操作人員或經其同意 之人。 (二)安全測試所得之資訊僅用於促進該電腦、電腦系統、電腦網路所有人或操作人員之 安全,或直接提供予該電腦、電腦系統、電腦網路之研發者。 (三)前款資訊之使用或保存,不侵害著作權,亦不違反侵害隱私、破壞安全、電腦犯罪 或其他法令之規定。 合於前二項規定而得進入電腦、電腦系統或電腦網路,且其行為不侵害著作權,亦不違反 其他法令之規定者,得規避禁止或限制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 為供執行第一項安全測試為唯一目的,得發展、製造、散布或應用規避禁止或限制(進入? )著作之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但以該設備、器材、零件、技術 或資訊本身不屬於(無其他?)第三點所定情形為限。 22 技術或發展加密產品之目的,為確認及分析著作所用加密技術之瑕疵或缺點,而 符合下列條件之行為: • 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各款 (一)合法取得已公開發表著作之加密重製物或內容者。 內容認定要點 • (二)不規避,即無法進行加密研究者。 • (三)行為前曾試圖向權利人取得規避之授權而未獲同意者。 • • • • • • (四)其行為不侵害著作權,亦不違反侵害隱私、破壞安全、電腦犯罪或其他法 令之規定。 加密研究是否合於前項各款規定,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加密研究所得之資訊是否予以散布;如有散布,是否以提昇加密技術之方 式散布;其散布之方式是否侵害著作權或違反侵害隱私、破壞安全、電腦犯罪或 其他法令之規定。 (二)進行加密研究之人,其研究目的是否合法;是否受他人之聘雇;是否具備 適當之訓練或經驗。 (三)進行加密研究之人是否將其研究之發現或成果,通知採取防盜拷措施之著 作權人;其通知之時間。 合於前二項規定者,得規避禁止或限制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 23 2010年7月美國國會圖書館新增例 外 1.行動電話之越獄行為,也就是以程式修改手機或其他行動裝置, 可以執行非經行動電話業者指定的程式。 2.受SCC保護的DVD中的簡短片段,可以為了批評或評論之目的, 被用以創作新影片,供學院與大學教授、以及大學電影與媒體的學 生之教育使用,或製作紀錄片,或製作非商業性影片,只要破解的 人相信規避科技保護措施是達成其目的所必要時,就不違反DMCA 。 3.手機可以被解放,讓消費者使用其他通信公司。 4.對電腦遊戲科技保護措施的破解,如果是為了善意的測試、研究 、或修改安全缺陷或漏洞,也不違反DMCA。只要測試所得資訊, 只提供給電腦、電腦系統或電腦網路的所有人或經營者以促進其安 全性;以及該資訊以不會造成著作權侵權或違反法律的方式,來使 用或保存。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