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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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WTO政府採購協定

我國政府採購法和WTO政府採購協定
靖心慈副研究員
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WTO中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報告大綱
 政府採購協定起源
 我國政府採購法和WTO政府採購協定比較
 GPA適用範圍
 我國簽署WTO政府採購協定承諾開放清單
 GPA締約會員開放政府採購服務之情況
 GPA締約會員政府採購市場相關規範及資訊
 我國政府協助爭取全球政府採購商機之具體
措施
2
政府採購協定起源
 1979年:12締約國簽署成立政府採購協定(GPA)
 不適用於有關政府採購的法律、規章或細則
 購買產品為政府目的而非以商業再銷售
 排除促進貿易自由之國民待遇或最惠國待遇對於政府採購商品行為







的適用性
1993年:GATT議定GPA為非強制性協定,由各會員國意願選擇加入
1995年:WTO成立
1996至1997年:共27個國家簽署WTO之GPA
 包括美、加、歐盟(含15個會員國)、挪威、瑞士、荷屬阿魯巴、
列支登斯敦大公國、日、韓、新、港與以色列
2001年:冰島加入
2004年: 歐盟東擴10國加入
2007年:歐盟東擴,保加利亞、羅馬尼亞加入,共40個會員國
2009年:我國於7月15日正式成為第41個會員國
3
我國政府採購法和WTO政府採購協定
比較
 我國政府採購法已將WTO GPA之主要規定納入
 我國政府採購法之配套措施已配合WTO GPA需要
 招標決標資訊之公開事項及途徑、等標期、異議申
訴制度
 我國政府採購法第22條可採限制性招標之情形較
WTO GPA第15條為多
 採購法22-I-9專業、技術或資訊/11房地產/13研究發
展/14文藝/15轉售/16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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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GPA與我國政府採購法條文對照表
GPA
政府採購法
第1條 適用範圍
第2條、第3條
第2條 採購金額
施行細則第6條
第3條 國民待遇不歧視
第6條第1項、第17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
第4條 原產地規則
第17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
第5條 開發中國家之特別待遇
無需立法規範
第6條 技術規格
第26條
第7條 招標程序
第18條
第8條 廠商資格
第36條、第37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9條 招標公告
第27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第10條 選商程序
第20條、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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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GPA與我國政府採購法條文對照表
(續)
GPA
政府採購法
第11條 投標及履約期
第6條第1項、第28條、招標期限標準
第12條 招標文件
第29條、採購契約要項、投標須知範本、契約範本
第13條 投標收標開標決標
第2章、第3章
第14條 協商
第56條、第57條、施行細則第78條
第15條 限制性招標
第22條
第16條 補償交易
第43條、第44條
第17條 鼓勵非GPA國透明化
無需立法規範
第18條 決標公告及決標通知
第61條
第19條 國與國採購資訊及統計
第61條、第62條
第20條 廠商申訴程序
第6章
第21條 GPA委員會
無需立法規範
第22條 國與國間爭端解決
無需立法規範
第23條 不適用GPA案件
無需立法規範
第24條 加入及退出條件等
無需立法規範
6
WTO政府採購協定(GPA)規範架構
7
GPA與GPL適用範圍
8
GPA適用範圍

適用於GPA特定採購




GPA之簽署國
GPA範圍內之採購機關、項目
採購金額在適用門檻以上
GPA並非適用所有承諾項目之政府採購,而是根據不同的適
用機關有不同的適用採購門檻金額,該門檻金額是以國際
貨幣基金記帳單位-特別提款權(SDR)來計算



中央政府機關採購財貨和服務門檻金額13萬SDR,工程門檻
金額500萬SDR
次級政府機關採購財貨和服務門檻金額20萬SDR(美加為35.5
萬SDR),工程門檻金額500萬SDR(日韓為1500萬SDR)
其他政府事業機關採購財貨和服務門檻金額40萬SDR(美國
聯邦公用事業為25萬SDR、以色列和加拿大為35.5萬SDR),
工程門檻金額500萬SDR(日韓為1500萬S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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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簽署WTO政府採購協定承諾
開放清單
附件一(Annex 1)
適用機關
總統府、行政院及行政院所屬部、會、局、署(不含立法、司法、考試與監察院)等
32個單位。
個案開放門檻
金額
財物:13萬特別提款權(約折合新台幣652萬)
勞務:同上
工程:500萬特別提款權(約折合新台幣2億5,090萬)
註:
1. 特別提款權(Special Drawing Rights, SDR)為國際貨幣基金帳面幣值單位。
2. 折合新台幣金額係以97年11月以前2年之新台幣、美元特別提款權平均匯率換算結果
。1單位SDR約折合新台幣50.18元。上開新台幣金額,公告後維持2年不變。
附註
1. 排除外交部駐外單位之工程採購。
2. 國科會太空計畫室籌備處之採購有五年緩衝期。
3. 列明國防部適用GPA產品項目清單之採購等。
附件二(Annex 2)
適用機關
個案開放門檻
金額
台灣省政府(包括秘書處、訴願審議委員會與法規委員會)、台北市政府(包括民政
局、財政局等39個單位)、高雄市政府(包括民政局、財政局等36個單位)。
財物:20萬特別提款權(約折合新台幣1,003萬)
勞務:同上
工程:1,500萬特別提款權(第一年)(約折合新台幣7億5,270萬)
1,000萬特別提款權(第二年)(約折合新台幣5億180萬)
500萬特別提款權(第三年)(約折合新台幣2億5,09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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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簽署WTO政府採購協定承諾
開放清單(續)
附件三(Annex 3)
適用機關
個案開放門檻金額
附註
部分公營事業及國立院校,如台灣電力公司、中國石油公司、台灣糖業公司等62個單位。
財物:40萬特別提款權(約折合新台幣2,007萬)
勞務:同上
工程:同附件二(Annex 2)
排除中央印製廠有關印鈔機(凹版)(HS No. 8443)之採購。
附件四(Annex 4)
適用之服務項目
依照WTO服務分類(MTN. GNS/W/120)文件所標示之服務項目總表,GPA包含其中部分服務項目,
如法律、會計、租稅、建築、工程服務等,共計71個服務項目。
附註
1. 電信服務僅開放加值服務。
2. 排除(1)研究發展、(2)鑄幣、(3)關於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其與此等採購有關之
所有服務。
3. 銀行及投資服務排除(1)與證券或其他金融工具之發行、銷售、購買或移轉有關或與中央銀行服
務有關之金融服務採購、(2)財務代理或保管服務之採購、被管制金融機構之清算及管理服務、政
府債券之銷售及配銷服務。
附件五(Annex 5)
適用之工程
服務項目
聯合國主要產品分類(CPC)第五十一章所有之服務項目
總附註(General Note)
特別聲明事項
總附註所載之條件適用附件一至五。其中並聲明與其他會員之互惠條件,以及電力(含財物、服務
與工程)、運輸保留調適期之項目等相關事項。
資料來源:整理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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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A適用範圍



GPA公告系統排除項目:38項
GPA適用機關辦理採購應注意事項:13項
對待非GPA會員國廠商





由機關決定允許非GPA會員國廠商或產品參與投標
可不適用平等受邀及廠商資格、協商之平等對待
得給予GPA優惠:針對低度開發國家廠商
得要求得標廠商採購一定比例或項目之我國貨,或辦理技
術移轉、投資、協助外銷或其他類似條件
得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
 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第52條規定之決標原則
者,得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
 對國內產製加值達50%財物或國內供應之工程、勞務,於
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第52條規定之決標原則
時,以高於該標價一定比率以內之價格,優先決標予國內
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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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A締約會員開放政府採購服務之情況
 GPA 簽署會員對於政府採購服務對外承諾開放之項目數
 開放項目最多:美國
 依次:挪威、瑞士、列支敦士登、冰島、歐盟和27成員、南韓、日、
加、荷屬阿魯巴、港、新、以色列
 較多會員做出承諾的服務子行業開放項目:
 電腦及其相關服務、其他商業服務、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會計-審計
及簿計服務、建築服務、工程服務、綜合工程服務、都市規劃及景觀
建築服務、快遞服務、加值電信、環境服務、路運
 較少會員做出承諾的子行業:
 醫療和牙醫服務、獸醫服務、護士心理師等服務、研究與發展服務、
郵政服務、配銷服務、教育服務、健康及社會服務、其他服務
 外國進入他國政府採購市場之得標比率不高原因:
 語文障礙(外文招標須附譯文及備有翻譯員)
 資訊障礙(招標資訊掌握不易)
 時空障礙(兩地相隔往來不易、人文水土環境不同)
 資金障礙(國際間資金調度)
 費用障礙(人員、運輸、保險、關稅、膳宿、聯繫費用)
 風險之不確定性(政治風險及匯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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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A簽署會員政府採購服務所承諾之
開放項目
簽署會員
GPA門檻金額以上
採購金額(億美元)
年
美國
7605.0
2007
加拿大
176.0
2008
歐盟
4287.0
2007
挪威
12.0
2007
瑞士
93.0
2007
冰島
4.5
2005
列支敦士登
0.3
2006
荷屬阿魯巴
0.2
2007
以色列
5.8
2004
日本
171.5
2006
南韓
198.0
2008
香港
12.2
2005
新加坡
39.0
2007
總計
12,604.5
-
註:冰島、列支敦士登、荷屬阿魯巴、香港、新加坡是用年度政府採購總金額1/3來估算符合GPA門檻之金額。
資料來源:整理自WTO GPA和Trade Policy Review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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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A締約會員政府採購市場相關
規範及資訊
 香港
 採購網址:
www.fstb.gov.hk/tb/chinese/procurement/tender04.html
 主管機關:財政司
 政府採購程序法規:《公共財政條例》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
 中國
 採購網址:
中國政府採購網http://www.ccgp.gov.cn
中央政府採購網-電子化政府採購平台http://www.zycg.gov.cn
中國政府採購招標網- www.chinabidding.org.cn
各省級中國湖北政府採購網-例www.ccgp-hubei.gov.cn
 主管機關:中央財政部
 五級預算、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相結合方式
 政府採購程序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
央單位政府集中採購管理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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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A締約會員政府採購市場相關
規範及資訊(續)
 美國
 「聯邦採購法」(FAR):須先申請「D&B環球辨別碼」及「北大
西洋公約組織商業暨政府機構代碼」並向「美國中央承包商系統」
登記後,始能參與採購交易投標及簽約等作業
 加拿大
 當各政府部門/辦事處遞送採購申請書至PWGSC,PWGSC會根據貨
品/服務要求內容的不同,視情況分發處理採購事宜
 歐洲
 歐盟27會員、歐盟執委會及非歐盟會員皆為政府採購協定締約會員
 使用歐洲地區國際組織之政府採購融資方案(如俄羅斯、烏克蘭、
土耳其等),根據提供融資者的採購政策與規章,也適用採購協定
 國際機構採購等同於政府採購,而國際組織提供資金協助的採購案
,縱使採購國不是政府採購協定締約會員體,只要提供融資的國際
組織指定,也可適用政府採購協定
 法令規章:國際條約或協定、政府採購協定、歐盟有關內部市場與
基本原則的基本法規、歐盟執委會及歐洲經濟區頒布的採購指令(
Procurement Directives)、各國制定之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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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政府協助爭取全球政府採購商機之
具體措施
 開辦全球政府採購專班
 課程內容將包含國外政府採購法規介紹、標案資訊蒐集運用、國際
契約訂定方式、標案準備程序及標案財務規劃等
 建置全球政府採購商機網
 gpa.taiwantrade.com.tw:隨時將標案資訊公告於網站供廠商查詢
 申請會員將採免費登錄
 網站亦設立政府採購專業顧問資料庫,供廠商參與國際投標諮詢
 專家群涵蓋:政府採購、工程、法律、國際金融、保險、契約、產
業及地區等各領域
 辦理多元化宣導活動
 邀請目標市場國採購專責官員,辦理政府採購專案座談會,使廠商
更了解政府採購協定締約會員體之政府採購需求、法規及流程。另
外辦理商機研討會,提供經驗分享與投標教戰守則
 洽邀外國得標商來台採購及尋找合作廠商
 篩選出具競爭力產業之外國得標商名單,洽邀其來台辦理統包分標
或徵選供應商洽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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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政府協助爭取全球政府採購商機之
具體措施(續)
 增強全球政府採購商機網站功能及資訊
 維護專業顧問資料庫及編印「爭取全球政府採購商機教戰手冊」
 強化標案能力團隊
 建構爭取全球政府採購商機標案團隊輔導平台
 推介「爭取全球政府採購商機專案」服務,洽邀重點產業加入「全
球政府採購商機網」網站會員或標案團隊,擴大廠商參與成效
 篩選7項優勢產業/領域:太陽能光電產業、LED照明產業、軍警用
品產業、資通訊產業、安全監控產業、醫療器材產業、工具機產業
 建立100家潛力廠商資料庫
 主動參展或參加國際政府採購相關展會爭取商機
 積極洽邀國外政府標案得標廠商來台採購及尋找合作廠商
 爭取全球政府採購商機多元化宣導,舉辦國外政府採購專案座談會、
舉辦全球政府採購商機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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